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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理工学187号

 

苏理工学〔2013〕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理工学院学生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相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鼓励学生追求卓越、争先创优、发展特长、求实创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3年12月31日

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鼓励学生追求卓越、争先创优、发展特长、求实创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励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

各学院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实施。

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团干部、不低于学生数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由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评分、评奖、评优工作。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三条学校设立集体和个人奖,具体奖励种类有:

(一)先进集体类:

先进班集体

(二)先进个人类: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三)奖学金类: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

第四条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

(二)获得学校及以上表彰的个人,奖励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评选条件和奖励办法

第五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全班同学认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效果好;思想积极上进,大部分同学积极要求进步;

(二)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公共道德;

(三)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能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四)班级学风严谨,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全班同学必修课学习成绩优良达70%以上,不及格率低;

(五)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六)班委、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先进班集体每年评选一般不超过班级总数(新生班级除外)的10%。

第六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

(二)智育综合分在90分以上或在同专业排名前5%;

(三)体育成绩良好以上或取得省市级以上体育竞赛奖。

校级三好学生总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第七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在班委会、团支部、校(院)团委、学生会任职超过两个学期的干部,政治立场坚定,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智育综合分在80分以上或在同专业排名前50%,或获得奖学金两次以上。

(三)能积极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各项任务,工作热情、主动、踏实、负责,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作为主要贡献者所负责的工作或所带领的团队取得突出成绩。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总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第八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具备第

(一)、

(二)条并在第(三)、(四)、(五)条中具备一项:

(一)德、智、体全面发展,道德品质优良,操行表现优良,综合素质强,具有团队精神,没有发生过违纪行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以上,毕业实习成绩良好以上;

(三)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两次以上;

(四)获得特等奖学金,或获得一等奖学金两次,或每学期均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

(五)在某一方面有特别突出事迹或成绩;为社会公益做出较大贡献;取得国际或全国性奖励或表彰;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不再进行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优秀毕业生必须符合《江苏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相关要求。

在籍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10%。

优秀毕业生每生奖励5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异;

(五)当学年获得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优先推荐。

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达到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排名列年级前30%,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或在专业学习、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或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可申请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同学不再同时享受本学期学校的其它奖学金。

(二)一、二、三等奖学金:

在每学期综合测评基础上,按照综合排名情况可申请一、二、三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5%评定,每生1000元;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数8%评定,每生500元;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数15%评定,每生300元。

(三)单项奖学金:

凡当学期在学业成绩、专业技能、文明行为、实践创新、文体活动、见义勇为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单项奖学金按照学生数的20%评定。

1.学业优秀奖。

本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居班级前20%,且必修课和实践课无不及格,可申请学业优秀奖,奖金150元。

2.学习进步奖。

本学期学习总成绩进步较大,平均学分绩点在班内排名比上一学期提前10名并居全班前50%者,可申请学习进步奖,奖金150元。

3.专业技能奖。

本学期学生参加与专业相关实践活动,并考取权威的专业资格或等级证书,或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奖,可申请专业技能奖,具体标准由各学院制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奖金150元。

4.文明先锋奖。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事迹突出,在师生有较高声誉,或被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可申请文明先锋奖,奖金150元。

5.实践创新奖。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在技术发明、科技创新、技术推广、科普活动等方面做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竞赛名次或先进的荣誉称号,可申请实践创新奖,奖金150元。

6.见义勇为奖。

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他人生命财产,制止侵害公共和他人合法权益方面有突出表现,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申请见义勇为奖,奖金视具体情况150-500元。

7.文体优秀奖。

本学期积极参加或组织校、院的各项文体活动,表现突出。

在市级及以上文体比赛中获得名次或先进称号,可申请文体优秀奖,奖金150元。

单项奖学金与一、二、三等奖学金不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新生奖学金评选:

根据学校招生就业处当年招生情况确定获奖名单及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在学期(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除外)的评选:

(一)有一门课程(含考查课)不及格,并没有以拓展学分替代者;

(二)违纪受处分者;

(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良好以下(不含良好)者;

(四)宿舍规范分低于80分者。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先进班集体评选程序:

由班级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先进个人及各级各类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每年由学校将先进个人和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各学院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

  (三)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年级(或班级)评议小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入围学生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组织初审合格学生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正式推荐人选。

(四)学校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及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审核各学院各级各类奖励的学生名单,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最终确定拟获奖的学生名单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省市级以上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原则上省市级先进从校级先进中择优推荐,国家级先进从省市级先进中择优推荐。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所有荣获奖学金的同学,在校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校纪,将取消该生当年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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