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十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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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十一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十一)

股权确认

  

(一)基本规定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出资人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关系:

按约定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主观题必背)(2012年案例分析题)

  

(2)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2.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对股权的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善意取得该股权。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未履行出资义务时的责任承担

  

(1)对外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无权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2)内部责任

  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5.冒用他人名义出资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无权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者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三)一股二卖

  1.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可以获得该股权;否则,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股东权利

  

(一)概述

  股东权利可以分为参与管理权和资产收益权,具体体现为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自行召集的权利、临时提案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二)股东知情权

  1.查阅范围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程序

  

(1)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公司可以依法拒绝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增资优先认缴权

  1.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于股东以外的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

  (四)股利分配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1)内部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监

  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一)决议的形式

  1.决议依表决规则作出之时即告成立,无法定形式。

  2.会议记录只是证明决议存在的书面证据,而非决议的法定形式。

即便没有合格的会议记录,其他证据(如决议过程的录像)也可以证明会议作出了决议。

  3.公司章程可以对决议的形式作出规定。

  

(二)决议不成立或者不存在

  如果决议从来就未成立或存在过(例如,当事人虚构或伪造决议),无所谓有效抑或无效,而应认定为决议不成立或者不存在。

  (三)决议无效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决议对其民事权利构成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都有资格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四)决议的撤销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股东提起撤销决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3.“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间,股东即丧失诉权。

  (五)变更登记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解散公司诉讼

  1.适用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是否受理

  

(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3)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调解

  

(1)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在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股权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2.1年内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限制。

  (4)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章程另行规定的,按章程规定处理。

  

(2)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无须通知、无须征求意见)。

  2.外部转让

  

(1)章程另行规定的,按章程规定处理。

  

(2)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3)同意

  (4)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

  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的程序

  

(1)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股东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相应修改(不须股东会表决)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除了新股东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外,其他手续与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手续相同。

  4.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回购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

1.股份回购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2.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不得分配利润。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异议股权回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资格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3.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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