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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蒲白矿务局文件

蒲白局发[]261号

 

蒲白矿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别规定》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安监总局、集团公司及矿务局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强化安监队伍建设,特根据矿务局《关于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我局《关于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

安全安监队伍建设细则通知

抄送:

集团公司,局级各领导,机关各部(处)室。

(二)

蒲白矿务局办公室12月4日印发

共印8份

蒲白矿务局

关于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监督、监察、管理和检查水平,规范安全监察程序,根据矿务局《关于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别规定》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安监总局、集团公司及矿务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精神,消除事故隐患,达到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目的。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矿务局所属原煤生产矿井、矿建单位、控股(相对控股)和参股单位、地面生产单位。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矿务局是全局安全监察和管理的主体,设一名副局长主管全局安全监察及安全管理工作。

矿务局设立安全监察管理部。

安全监察管理部是全局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局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安全监察管理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科级安全监察员若干名。

安全监察管理部下设若干个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安监处),负责分管单位安全监察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矿务局所属原煤生产矿井(公司)、控股(相对控股)和参股单位、天工公司和铁路运输公司等生产单位,矿务局必须派驻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安监处),安监处负责对被派驻单位的安全工作实施全面的监察和监督。

其它各生产单位的安全工作由本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设有安监处的各生产单位必须有一名分管安全的行政副职主抓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并设立安全管理科(部)(以下简称安全科或安全部),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矿务局全资和绝对控股的原煤生产矿井(公司)、天工公司和铁路运输公司,其安监处实行派驻制,矿(公司、厂)同时设立安全管理科(部)。

矿(公司)的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可实行双轨制管理,即:

驻矿(公司)安监处直接受矿务局安全监察管理部领导,对所驻单位的安全工作实施全面监察和监督,同时协助本单位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与所驻单位的安全管理科(部)合署办公,对本单位同时行使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职能。

矿(公司、厂)安全管理科(部)的安全管理人员由驻矿安监处和本单位共同确定。

驻矿(公司)安监处设处长一名、主任工程师一名、科级安全监察员一名。

矿(公司、厂)必须设立安全管理科(部)。

安全管理科(部)设科长(部长)一名,副科长(部长)1~2人,安全管理业务人员按规定配备,现场安全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检员)的配备数量根据本单位生产现场实际需要配备。

全矿(公司、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除能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外,还不得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一。

驻矿(公司)的安监处长可任兼安全副矿长(副经理),主管全矿(公司)的安全监察及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可兼任矿(公司)的安全科长,安全监察员可兼任安全科副科长。

第七条矿务局相对控股和参股的原煤生产矿井(公司),安监处实行派驻制,负责对所驻单位进行全面安全监察工作。

安监处设处长一名,主任工程师一名,科级监察员一名。

矿(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管理科(部),并必须有一名行政副职主管全矿(公司)的安全工作。

全矿(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除能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外,还不得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一。

现场安全检查人员的配备数量根据本单位生产现场实际需要配备。

第八条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必须有一名行政副职兼管安全工作,并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要有兼职现场安全检查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千分之五,兼职现场安全检查人员的数量依据工作需要确定。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少于三百人的,必须有一名行政副职兼管安全工作,并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要有兼职现场安全检查人员。

第九条涉及安全工作的非生产单位,必须有一名行政副职兼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制度建设

第十条加强对安监队伍建设的领导。

各级领导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强化“安全是企业最大的效益,安全是职工最大的福利”的意识,把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和解决安监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各单位行政正职负责安监队伍、人员和装备的配备,切实保证安监队伍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监队伍建设新局面。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强化监督,按照矿务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监督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

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时,必须严格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生产理念。

同时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各级安监部门同时要监督生产、技术、设备、科研、宣传、培训等制度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理念进行修订完善,从生产方式、管理方式的制度化入手,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十二条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矿务局、煤矿生产单位和天工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4、安全文件落实制度。

5、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与报告制度。

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8、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9、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10、事故预防责任追究制度。

11、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2、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3、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4、危险源管理制度。

15、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6、控股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7、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18、三员联锁安全验收开工制度和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

19、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

20、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制度。

21、蒲白矿务局煤矿安全状况评估办法及标准。

22、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23、“零点行动”动态安全检查制度。

24、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制度。

25、“二安三个一”安全管理制度。

26、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27、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2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2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30、“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31、放炮管理制度。

32、火工用品管理制度。

33、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

34、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35、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36、其它需要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其它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4、安全文件落实制度。

5、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与报告制度。

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8、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9、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10、事故预防责任追究制度。

11、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2、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3、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4、危险源管理制度。

15、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6、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17、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

18、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19、“零点行动”动态安全检查制度。

20、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制度。

21、“二安三个一”安全管理制度。

22、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2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4、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

25、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33、其它需要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需要建立的其它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同时要监督生产、技术、设备、科技、宣传、培训等部门,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理念,从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入手,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同时要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四章安监部门的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各级安监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监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矿务局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指示精神。

3、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组织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目标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组织建立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组织排查、治理、上报安全生产隐患及组织开展反“三违”活动。

7、监督安全投入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

8、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10、参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1、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12、督促如实、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并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追查处理工作。

13、监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训练情况。

14、加强与生产技术、通风、动力、地测、环保、党群、工会、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联合开展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安全培训、违章处理等方面的工作,共同构建安全监管体系,实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15、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和事故教训。

第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的权利

安监部门在监督监察的管理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集团公司和矿务局的有关规定,具有以下权利:

1、经济处罚权。

2、停产整顿权。

3、有关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权。

4、参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权。

5、参与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权。

6、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矿务局有关规定的措施停止使用权。

7、对任何安全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监察权。

8、向上级反应安全问题权。

第十六条各级安监部门的义务

安监部门在监督监察管理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集团公司和矿务局的有关规定,具有以下义务:

1、自觉学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集团公司及矿务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管理规定和指示精神。

2、深入基层,积极调研制约安全生产科学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3、配合本单位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接受职工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批评、检举、控告以及合理化建议。

5、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现场安全管理的新途径,撰写相关论文。

6、分阶段总结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工作,分析阶段性工作特点,制定相关的解决措施和方法。

7、分析各类事故原因,编写警示教育案例。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驻矿(公司)安监处长(安全副矿长、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务局和单位党政双重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和指令,并监督所驻单位的落实情况,检查、监督矿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业技术规范和“三大规程”的执行和落实。

2、全面负责矿井(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工作。

3、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4、参加矿(公司)安全办公会、安全调度会和各类安全生产及技术专题会,针对本矿(公司)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监督、检查矿(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监督各级干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监督各级领导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监督检查安技措费用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大检查及安全巡回检查。

8、参加事故的抢救、追查和处理,参与防范措施的制定,并监督落实。

9、加强调查研究,定期组织分析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掌握所驻单位的安全生产动向,摸清事故隐患,提出安全工作的改进意见,及时找有关人员解决隐患问题。

10、负责签发监察人员意见书,亲自落实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措施和责任人。

11、负责每周向上级部门汇报一次安全监察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会议和指示等情况。

第十八条驻矿(公司)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驻矿(公司)安监处长(安全副矿长、副总经理)领导下,对全处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

2、参加矿井(公司)工程设计和矿井“五大灾害”事故预防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程》和技术规范等的问题提出意见。

3、指导本处安全监察问题的专题调查工作,掌握本单位在安全上的重大隐患问题及预防措施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本处安全技术业务学习。

5、定期组织分析研究所驻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6、负责解决本处安全监管人员在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7、负责掌握全矿(公司)初次放顶、收尾工作面、特殊工程等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驻矿(公司)安全监察员安全责任制

1、在处长及主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现场安全监督监察工作。

2、熟知各项管理规定,掌握“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技术规定。

3、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质量情况,对照“三大规程”实行严格的监督监察,发现不安全因素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处理,如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危险的情况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和驻矿(公司)安全监察处。

4、参加事故分析会,分阶段定期分析事故趋势,提出安全方面的改进意见。

5、掌握管辖区域安全生产动态,制止各种“三违”。

6、协助专职安全员和群监员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专职安全员和群监员的工作。

7、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及时填写隐患通知单,交有关领导签字,按期进行复查,督促解决。

8、参加安全生产自查和月末安全质量验收。

9、每天要认真填写监察人员日志。

第二十条矿(公司、厂)安全科(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公司、厂)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和指令,组织检查、监督矿井(公司、厂)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业技术规范和“三大规程”的执行和落实。

2、协助主管领导全面负责矿井(公司、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3、参加矿(公司、厂)安全办公会、安全调度会和各类安全生产及技术专题会,针对本矿(公司、厂)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检查矿(公司、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5、参加制定各级干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计划,并落实检查,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抓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促进“安全确认”、“安全闭环管理”和“三个一”等基础工作的开展,督促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指导安检员的日常工作。

7、参加事故的抢救、追查、处理,参与防范措施的制定,并监督落实。

8、加强调查研究,定期组织分析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掌握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动向,摸清事故隐患,提出安全工作的改进意见,及时找有关人员解决隐患问题。

9、负责签发安检人员意见书,亲自落实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措施和责任人。

10、负责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会议和指示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矿(公司、厂)安全科(部)安检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全科(部)长领导下,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2、熟知各项管理规定,掌握“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技术规定。

3、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对照“三大规程”严格监督检查工作环境、设备的安全状态、职工的操作过程,发现不规范、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纠正或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如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危险的情况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和矿(公司、厂)安全科(部)。

4、检查、督促和执行“安全确认”和“安全闭环管理”。

5、掌握管辖区域安全生产动态,制止各种“三违”。

6、认真执行“安全班评估”细则,开展“安全班评估”工作。

7、对所辖区域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及时填写隐患通知单,交有关领导签字,按期进行复查,督促解决。

8、参加当班所辖区域各类事故的抢救、追查、处理,参与防范措施的制定,并监督落实。

9、每天要认真填写安检人员日报表。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人员工作制度

1、努力学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集团公司及矿务局安全生产规定和指示,不断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水平。

2、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坚持科学发展理念,理论联系实际,夯实安全监管基础工作,不断探索安全发展的新途径。

4、坚持原则,力行“三铁”工作方法,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坚持巡回监督监察,不留死角和漏洞。

6、坚持开展“零点行动”等动态安全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六章安全监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1、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能够自觉遵守、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矿务局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指示。

2、身体健康,认真负责。

3、热爱本职工作,勇于负责,敢于负责,能够独立承担安全监察任务和责任。

4、具备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以上现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5、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员任职条件

1、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能够自觉遵守和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矿务局和矿(公司、厂)安全生产规定和指示。

2、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3、热爱本职工作,勇于负责,敢于负责,能够独立承担安全检查任务和责任。

4、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从事现场工作5年以上。

第七章安全监管(检查)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察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及复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及复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加强对安全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安全监察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矿(公司、厂)加强安全检查人员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学习,经过学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员的法律素质,把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在法规和制度之上,推进依法治安战略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局属各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的人员应积极参加全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取得注册工程师资格,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对取得注册工程师资格人员优先选用,矿务局将予以津贴补助(津贴标准另行发文)。

第三十条安全监管(检查)人员内部培训制度

1、培训形式:

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一季度进行一次理论学习或经验交流。

2、培训内容:

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矿务局关于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和指示;“三大规程”以及行业规定。

3、培训时间:

利用班前会10分钟进行每日一题培训;每周三进行每周一课培训;每月25日进行一考;每季度末30号进行一次理论学习或经验交流。

4、培训师资:

安全监督监察资深人员、领导干部、外聘专家等。

5、培训要求:

(1)培训内容深入浅出,活泼生动。

(2)理论联系实际,能够指导现场工作。

(3)开展教、学互动,解决学员理论和实践操作难题。

6、学习要求:

(1)遵守课堂纪律和秩序,尊重授课教师。

(2)勤奋好学,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3)团结同志,互帮互学。

(4)完成教师布置的课题或作业。

7、培训考核:

(1)当月考试不及格人员工资总额下浮3%。

(2)考试不及格人员离岗进行为期三天的专业复训。

(3)对复训后再次考核不合格或半年内有三次复训记录的人员调离安监工作岗位。

第八章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矿务局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安全监察管理部组织,每半年对所属矿(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检查人员进行一次业务抽查考核。

抽查考核内容以相应培训机构的培训大纲和岗位工作要求为主。

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重新送回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培训后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调离安监工作岗位。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安全资格证,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上岗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局安监部对各驻矿(公司)安监处人员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各单位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并进行建档管理。

将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监管人员提拔、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不适合或不胜任岗位要求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对安全监管先进部门、优秀安全监管人员和优秀安全检查人员,在年初(底)召开的安全工作会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在每月安排生产时,安全监管部门要同时结合生产计划确定当月安全管理的重点,与生产计划一同下达。

各级安监机构要将当月安全管理的重点落实到监管人员、责任部门及作业单位。

对确定范围的安全管理重点发生事故的,要从严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切实搞好安全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检查、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对安全文化、安全制度、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落实情况的监督监察作用,强化“管理、培训、装备”的监督监察,强化生产现场监督监察,实施安全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各级安监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和矿务局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安全周报、伤亡事故月报、事故隐患排查和下月安全重点工作(工程)等各类报表和有关材料。

第九章驻矿(公司)安全监管人员待遇

第三十七条驻矿(公司)安全监管人员的人事关系由矿务局负责管理,行政管理由矿务局安全监察管理部负责。

基本工资由矿务局支付,兼职的由所驻单位支付。

第三十八条各类风险抵押金、奖金以及其它福利,享受所驻单位同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统一由所驻单位支付。

各类风险抵押金交所驻单位统一管理、兑现奖罚。

第三十九条所驻单位为驻矿(公司)安全监管人员提供与本单位同级管理人员相同的办公、生活、用车等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享受所驻单位同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活、政治待遇,为子女就学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开始实行。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矿务局安全监察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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