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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一】

河南省安阳市信益二期工程“5·12”特大施工伤亡事故

2004年5月12日上午9时20分,河南省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信益二期玻壳项目lC号屏炉烟囱工地,施工人员在拆除井架(高75米)时,由于违章拆除井架缆风绳,导致井架发生倾覆,造成施工人员21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8.3万元。

经河南省“5·12”特大施工伤亡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严重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建设程序,有关各方监督管理不力,安全责任不落实而导致的特大责任事故。

依据事故处理权限,建设部做出如下处罚:

1、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职责,未对滑模作业队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现场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信益二期工程安全管理失控,导致事故的发生。

对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

2、程国忠,安阳信益二期工程项目总监,未对烟囱物料提升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理,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处罚。

河南省做出如下处罚:

1、刘领顺,烟囱项目滑模作业队负责人,在不具备滑模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建烟囱工程,自行购买材料加工物料提升架,未按施工方案规定拆卸。

作业时,明知物料提升架固定在烟囱上的两处揽风绳被拆除,仍违章指挥,且使用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的农民工作业,对这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邓顺彬,烟囱物料提升架拆卸施工现场负责人,明知烟囱物料提升架的两道揽风绳已被拆除,仍违规作业,安排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的民工冒险上架拆卸,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马清,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安阳信益二期工程项目部经理,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查验刘领顺滑模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烟囱项目承包给刘领顺的滑模施工队,作为项目经理,不履行职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郭良享,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安阳信益二期工程项目部副经理,违反国家规定,未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生产、质量及安全负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董志安,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安阳信益二期工程项目部烟囱工程施工员,违反国家规定,未对烟囱项目的施工尽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程国忠,安阳信益二期工程项目总监,未对烟囱物料提升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理,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孙栋梁,安阳信益二期工程烟囱项目的现场监理,未尽到监理职责,没有及时发现烟囱物料提升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张宝民,滑模作业队招募民工负责人,盲目招募缺乏安全意识,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的农民工到工地冒险作业,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周景亮,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第一项目承包公司经理,按有关规定,对所属工程项目负全面管理责任,但其对信益二期工程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10、冯希红,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安全处处长,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信益二期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1、岳朝晨,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工作,对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管理不严,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2、路正国,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对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蔡曙光,安彩集团工程工作人员、安阳信益二期工程处一组组长,对负责的工程在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弱化,未尽职尽责,对这起事故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4、王奎臣,安彩集团工程处副处长、分管质量、安全工作,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叶文光,安彩集团工程处处长,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马永智,安彩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董事长、信益二期工程指挥部指挥长,对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郭衍起,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施工管理处负责人,对信益二期工程放弃安全监督职责,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侯海涛,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委委员,分管建设工作,对信益二期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二】

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7·1”重大工程事故

2003年7月1日凌晨6:

00,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旁通道工程施工作业面内,因大量水及流砂涌入,引起隧道部分结构损坏及周边地区地面沉降,造成三栋建筑物严重倾斜,防汛墙局部塌陷,导致防汛墙围堰管涌,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为1.5亿元人民币左右。

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负主要责任。

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现场技术管理薄弱,《冻结法施工方案调整》编制欠缺,审批不严;发现事故险情征兆未向总包、监理单位报告;对施工风险较大的工程,无针对性强的应急预案;违章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对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的处罚;上海分公司项目副经理李柱和,已被批准逮捕,并由北京市建委给予降低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由二级降为三级的处罚;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周晓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取保候审),并由建设部给予降低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的处罚;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李功洲,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由国资委对上海分公司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领导和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的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事故的连带责任单位,负重要责任。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总包单位管理职责,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未根据分包单位调整的方案,重新编制相应调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未对分包方施工方案调整组织审批;各项技术、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未落实;现场管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现场管理失控,对事故负重要责任。

  对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由特级降为一级的处罚;项目经理袁强华(无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已被批准逮捕;项目技术负责人张连凯,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取保候审);项目质量员袁召辉,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公司副总经理沈培良,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张焰,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罚;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是该公司的上级单位,对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朱人畏,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上海地铁咨询监理科技有限公司是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也负有重要责任。

上海地铁咨询监理科技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监理单位职责,未对调整的施工方案组织监理审定;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现场监理失职;未对监理的工程实施有效的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险情和制止事故,对事故也负重要责任。

  对上海地铁咨询监理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将市政公用工程(含地铁、轻轨)监理资质等级由甲级降为乙级的处罚;总监代表李关强(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已被批准逮捕;公司经理、项目总监谢益民,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取保候审),并由建设部给予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处罚;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是地铁监理公司的上级单位,对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三】

违章采石料 要钱不要命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市综合建材厂油桶山第三塘口采石场违章开采,冒险作业,导致岩石坍塌,造成民工死亡10人、重伤4人、轻伤3人的特大伤亡事故。

该厂承包主曾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114条之规定,构成大责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6年,该厂代理厂长谢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187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谢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1988年元月,曾某作为承包主,与谢某签订了承包综合建材厂油桶山第三塘口采石场的片石开采合同。

在开采中,曾某严重违反《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组织民工从作业面底部开采,致使作业面呈伞檐状险情。

当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指出险情后,曾某不以为然,继续安排民工违章开采,冒险作业。

谢某作为主管该厂生产和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对违章开采不加制止,对发现的险情也不采取防范措施。

最终酿成悲剧,造成特大伤亡事故的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开采。

曾某作为承包主,在组织开采过程中,严重违章,只顾采石赚钱,不顾安全生产。

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指出险情后,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隐患,而是继续安排民工违章开采,冒险作业,致使岩山坍塌,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

2、严重失职。

谢某主管该厂生产和安全工作,却失于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曾某违章开采,冒险作业的行为不监督、不检查、不制止,发现险情也不采取防范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严格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企业领导必须切实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违章开采要坚决加以制止,决不能撤手不管,承包了事。

必须强化石场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强令违章开采,又不听上级指挥者,必须坚决让其停工整顿。

【案例四】

违章设计交通桥垮塌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4年1月6日17时左右,某水库简平寨交通桥垮塌,造成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近万元的严重后果。

张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某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1983年8月,张某从省设计院将设计的某水库简平寨交通桥图纸取回后,在施工过程中,不经指挥部集体讨论,不按程序报省、州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对原设计图纸作了修改,既无施工草图,又无计算,全凭口授施工,最终导致该桥在施工中于1984年1月6日下午5时左右垮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近万元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严重违章,擅自修改原设计图纸。

张某作为水库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某县水电局副局长、工程师,本应懂得修改原设计图纸,要按程序呈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施工作业。

而张某不仅擅自修改原设计图纸,而且不请示不汇报,不经审核批准,仅凭口授施工,实际上使施工活动完全处于违章冒险作业的状况。

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对工程项目的设计进行修改,一定要经集体讨论,按程序上报审核批准,决不能擅作主张,自行其事,以确保施工活动安全进行。

【案例五】

违章指挥挡土墙坍塌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3年12月20日,江西省某市中山西路北侧挡土墙在施工中坍塌,压死民工11人。

主要责任人基建科干部胡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1983年7月27日,某汽车运输分公司与福建省某县三山工程队翁吉安五小队签订了某市中山西路北侧挡土墙施工合同。

汽车运输分公司指派胡某某为负责掌握该工程施工进度和检查施工质量的甲方代表。

同年12月20日11时许,施工队民工翁某某去接水泵电线抽水时,发现土坡地表有断断续续的裂缝,便叫挖沟的全部民工离开了施工地段,并叫小队长翁某某观看裂缝,并将裂缝的情况报告了胡某某。

胡与翁二人进行了现场观察,发现离职工医院2米处确有裂缝,长为3—4米,宽一毫米左右。

后来又到底层出路上观察,未发现土墙断面上有裂缝。

这时,胡某某见挖土方的民工全部站在出路上,就指着翁某某说:

“这有什么,不会倒塌,你们大惊小怪,胆小鬼,怕死就不要干,结帐退场,我有人干”。

胡又对副队长薛某某说:

“老薛,你也是大惊小怪,还不赶快下去干”。

在胡某某的胁迫下,薛某某、杨某某(已压死)便带头下基槽,随后,其他民工也跟着下去。

接着,胡某某叫民工李某某与李某某去量标高,发现靠东头有两米长离标高还差35公分,其余的都已达到设计要求。

翁某某提出吃过中饭再干,胡某某说:

“吃个屁,基坑挖完回去吃,下午下基础。

”翁某某见此情况,就跑到基建科向茅某某工程师报告,随茅立即赶到现场,茅观察裂缝后当即对胡说,“这个裂缝很危险,随时有倒塌的可能,我去学校实习时,也碰到这样的情况,发现头发丝大的裂缝,说塌就塌,要赶快采取加固措施。

”胡听后,只叫部分民工去杠木头支撑,没有及时撤离在基槽内施工的民工,致使民工一面支撑加固,一面冒险作业。

当扛来的木头支撑到6、7根时,土方就塌下来了,11名民工来不及逃脱而被压死在基槽里。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胡某某是一名工人,不熟悉工程安全生产规则,到施工现场后,只知道瞎指挥抢进度,强迫工人冒险作业,不注意采取安全措施。

2、发现问题,措施不力。

工程师茅某某指出,发现头发丝的裂缝说塌就塌,要赶快采取加固措施。

胡只指派几名民工扛木头加固,没有让槽内施工的民工撤出,导致墙塌压死的后果。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对于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派出熟悉业务的干部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施工,不断进行安全、质量检查,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2、尊重科学、尊重实践。

地表层出现的裂缝是地表层出现的压力和承受能力的科学反映,特别是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应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3、生死合同是无效合同。

该案处理长达三年之久,其根本一条就发包方(某汽车运输分公司)、承包方(福建福清县三山工程队)在签订合同时规定:

“如发生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

按照合同规定,这起死亡事故由乙方自理,不应追究甲方的责任。

我国刑法是国家的实体法,不管谁违犯了法律,都要依法受到惩处。

合同规定的条款与《刑法》规定的原则相抵触,因而也就无有法律效力。

胡某某违反安全法规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管是甲方代表或是乙方代表,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六】

青海省某大桥坍塌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79年9月17日10时43分,青海省某大桥突然坍塌,造成死亡19人,直接经济损失33万多元。

某大桥是一座净跨l00米,箱肋单波混凝土型拱桥,由青海省交通局公路工程养护处设计,该处所属第一工程队施工,于1978年5月开始建设。

1979年9月9日箱肋合拢。

17日l0时43分突然坍塌,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某大桥箱肋坍塌,其主要原因是拱肋纵向失稳。

影响失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设计方面。

此桥原设计方案是参照陕西省公路设计院箱肋单波双曲线拱桥图纸,按荷载汽-15,挂-80设计为5段拼装方案。

方案拟就后,曾报局和交通部审查,1978年7月20日由省建委批准。

在待批期间,省公路工程养护处考虑5段单块构件过重,吊装困难,于1978年6月10日作第一次设计修改,将5段改为7段方案(报交通局未复)。

后又于1979年5月5日再次修改,将7段改为9段方案,并以(79)青公工程字第116号文下达第一工程队施工(未报交通局和省经委审批)。

当时担负7段方案设计人员曾书面提出保留意见。

大桥坍塌后,经技术人员对3次设计方案进行比较和验算的结果表明:

原5段拼装设计方案正确,7段和9段拼装设计方案基本正确,但都比较粗糙,尚有缺陷。

如在7段设计中,对贝雷架在箱肋端部悬挂问题,对悬浇的工作拱度,对加载程序都没有向施工提出具体交待数据和规定,对作为支撑作用的斜拉杆的拆除时间,标明在拱圈合拢后即可进行,实践证明是不妥的。

又如化9段设计中,对重点拱肋的受力情况,施工和加载程序均未进行计算和规定,同时,拱顶断面上绕,在拱轴线正常情况下,出现了超过允许值的拉应力。

2.施工方面,在拼装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未能加强观测,出现了拱轴线偏离。

特别是9月15日拆除拉杆后,再次发现西宁岸比尖扎岸高26.6厘米,下游高14.2厘米,下游尖扎岸较设计标高低17.5厘米,上游低20.8厘米。

4号接头上游西宁岸较设计标高高12.4厘米,下游离14.6厘米。

在实测拱轴线明显偏离设计拱轴线情况下,既不报告请示,也未停工采取措施,相反在未浇筑接头混凝土之前,于16、17日先后两次在尖扎岸下游1、3段箱底处浇筑混凝土11吨,这种单边非对称加载,使拱轴线的偏离加大,终于使箱肋纵向失稳、坍塌。

3.管理方面,省公路工程养护处变更某大桥的设计没有按规定手续报批,就自编自批下达施工任务,是极不严肃的科学态度,是十分错误的。

在施工管理上,明知第一工程队技术力量不足,对建造结构新颖、工艺复杂、吊装要求高的大跨度拱桥有困难,也未能派出得力干部和有经验的工程师予以加强。

这些也是酿成大桥坍塌事故的原因。

综上所述,某大桥拱肋坍塌事故发生的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施工方面的问题是主要的。

大桥坍塌的内在因素是拱轴线偏离、失去纵向稳定。

【案例七】

广东省某县桥梁倒塌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7年5月10日15时,广东省某县钱排镇竹云乡正在进行过拱施工的竹云龙门桥突然倒塌,当场造成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22人,直接经济损失2.7万元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某县人民检察院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

1987年1月12日,甘某某用某县二建公司八工区的名义,承包了该县钱排镇竹云乡的竹云龙门、莲塘两座桥梁的建设工程,并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了公证机关的公证。

2月13日,甘某某又与林某某签订了《建桥协议书》,把工程转包给林某某,甘某某则作为总指挥全面监督施工。

同年4月初,甘某、林某某在组织对龙门桥施工时,擅自变动地道站测定的桥梁建筑位置(移动一个桥位)。

5月5日县交通局和地道站派人前往施工工地检查,发现了改变桥位施工和拱架不牢固等问题。

找甘某某、林某某提出要加固拱架,并且要经工程师做技术鉴定后,才能过拱施工。

但甘某某、林某某二人对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不予重视,对拱架只做一般加固,且未经工程师技术鉴定,便于5月9日组织民工进行过拱施工,翌日上午10时许,桥拱出现了50公分长的裂缝和桥架倾斜8公分的险情,此时甘某某不但没有停止施工,反而错误的决定集中力量加快过拱施工。

林某某对此决定也未提出异议。

至当日15时许,过拱还未合拢,桥梁便全部突然倒塌。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龙门桥在施工过程中完全倒塌的直接原因,系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桥位,以致拱架不牢而出现桥拱裂缝,桥架倾斜直至倒塌。

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为该桥承包人甘某某、林某某二人。

甘某某用单位名义并以欺骗手段取得了龙门桥的工程承包权及公证,又转包给他人。

在施工过程中无视施工安全,擅自改变有关部门确定的建桥位置,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建议和要求置若罔闻,在出现事故征兆时,不但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反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造成这起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负有直接重要的责任。

林某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在建桥施工过程中,无视施工安全,擅自改变桥位,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建议不予重视,特别是在工程出现险情时,没有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甘某某集中力量,加快过拱的错误决定没有制止,对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甘某某、林某某无视安全、组织民工冒险施工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

某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甘某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林某某等有期徒刑1年。

【案例八】

某省铜仁市马漾公路鱼梁滩脚大桥桥拱垮塌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0年12月1日13时40分,正在施工的某省铜仁市马漾公路上最大的鱼梁滩脚大桥桥拱突然垮塌,造成37人死亡,3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某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查清了这起事故的经过和责任。

1990年6月,鱼梁滩脚大桥工程经批准动工修建。

该桥是马漾公路工程中最大的一座桥,设计为悬链线空腹式石拱桥,桥长90.60米,主孔净跨50米,高22.5米,拱失度为六分之一,主拱圈厚1米,引孔厚0.45米,拱宽8.5米。

经费预算为18万元,指挥部承包修建。

该工程的分拱由李某某主管并负责资金审批和安全,杨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负责技术。

刘某某、李某某在组织该大桥工程的施工中,不尊重科学,凭经验办事,忽视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单纯追求工期,以工程资金短缺为由,在制做拱架中使用二次用材,造成拱架粗制滥造;对所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没有进行把关审查,将一名一般工人聘为技术人员使用;对所绘制的拱架图纸不按规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当有关部门在验收大桥拱架发现有质量问题并发出整改措施的意见后,刘、李二人没有组织认真落实。

1990年11月22日,刘某某主持召开指挥部会议,擅自决定发拱。

12月1日下午13时,桥拱上集中100余人施工,加上三带石拱、砂浆等,使拱架承受1000吨左右的压力,终因局部杆件严重超载,产生断裂,失去稳定而垮塌,造成共60余人的死伤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这起大桥在建造过程中就垮塌的直接原因是,拱架用材不合格,降低了载重能力,以致因超载而垮塌。

刘某某和李某某分别作为该工程的指挥长和主管施工人员,对这次事故负有直接的重要责任。

刘某某对工程的质量及安全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不组织落实验收部门关于拱架应予加固的整改措施,不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决定发拱,瞎指挥,对其所主管的工程严重不负责任。

李某某对工程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没有提出切实的改进措施,没有组织落实验收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忽视安全工作。

刘、李二人在组织施工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由于他们的渎职行为,导致了严重伤亡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某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责任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决定对刘某某、李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做免予起诉处理。

【案例九】

广东省某公路特大型桥坍塌事故

1996年12月20日上午9时20分,广东公路线上一座钢筋混凝土特大型桥,建设过程中在进行箱型底板混凝土浇筑时,桥梁支架突然坍塌,致使在桥面上施工的人员坠入74m深的沟底,造成32人死亡、14人重伤的特大事故。

一、公路工程概况

公路工程位于广东省某市境内,是省道的改建工程,全长78km,其中一期工程52km,二期工程26km。

1992年12月批准立项。

1993年5月,一期工程正式开工。

后因资金困难,经省外经贸委批准,改由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日本某大学准备会有限公司和某工程有限公司三家成立该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

公司的法人代表由日本某大学校长担任,总经理由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副经理担任。

工程总投资3.5亿元人民币。

1995年3月,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期1年的二期工程承包合同。

到1996年5月,因该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证书,不具备组织施工能力,终止了承包合同,施工队伍也清理出场。

在这种情况下,市代市长建议,该工程由市公路工程公司(资质暂定为二级)总承包,计划到1997年1月31日建成通车,投入使用。

该市公路局成立二期遗留工程施工指挥部。

经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于8月1日再次开工。

工程质量由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隶属于省交通厅)委托该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全面质量监督。

1995年初,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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