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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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2015版)《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2015版)《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乌市质监站?

2015?

4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主体结构

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各科室:

为规范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管理,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5号部令)精神,结合我市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抄送:

站各领导、各科室、存档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为统一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标准,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5号部令)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单位工程中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要求全部或分段(子分部)完工,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参建各方人员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可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申请。

第二条凡申请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验收监督的工程,除满足《附表一》要求外,质量控制资料(含沉降观测资料)按部位应完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按部位)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主体结构有质量投诉未经查证落实、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或发生质量等级事故的主体结构工程,暂停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

第二章验收监督组的组成和相关要求

第四条验收监督组由持监督证的2人以上的监督人员组成,组长可由中层领导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

验收监督组由科室负责人统一安排并登记。

一般情况下,工程的第一监督员不宜担任本工程主体结构验收监督组组长。

对特殊工程或在特殊情况下,组长由科室领导推荐,并报站分管领导同意或由分管领导直接指定专业人员担任。

第五条建筑面积在30000㎡以上的工程和较大规模的构筑物工程,监督组人员不少于3人(含3人);建筑物面积在30000㎡(含)以下的工程,监督小组可由2人组成;针对群体工程,可组成一个验收监督大组,下设若干个监督小组(2人)。

第六条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结束后,验收监督组组长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验收监督结论并向监督员交接、存档相关验收资料。

科室负责人应定期(每旬)将验收监督结论汇总后向分管站领导汇报,每月向站长汇报一次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总体情况。

第三章验收监督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或授权施工单位本站提出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请(详见表二)并商定验收监督时间。

对符合验收监督条件的工程,科室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给予明确答复;对质量投诉较多单位的工程,科室负责人应重点控管并向站分管、主管领导汇报。

第八条验收监督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6.0.3条的规定,以下人员应参加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活动,监督人员应以中标通知书和变更单为依据,认真审查参建各方人员资格及证书(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1、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称总监)和总监代表及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设计单位项目总负责人(以下称设总)或结构专业的设计负责人。

建设项目负责人或甲方现场代表可(列席)参加。

其中,总监、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履职。

设总因故不能到场参验时,必须按本站规定书面委托他人履责并提前报我站监督科。

否则,即可认定验收人员资格不符,该工程不具备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条件,由组长宣布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

第九条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前,监督员要重点审查设计变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没有复审,不能安排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应责令甲方整改。

(1)软弱地基处理方案发生变化;

(2)基础结构型式、结构主要构件发生变化;

(3)结构层数(含地下室)、面积发生变化;

(4)阳台做法(是否封闭)发生变化;

(5)砖混结构主体承重结构(承重墙间距、砌体材质、混凝土强度)发生变化;

(6)框架(排架)柱网尺寸、楼板厚度发生变化;

(7)悬挑结构跨度发生变化(增加);

(8)预应力结构、球型网架、轻钢屋架等跨度、型式,发生变化;

(9)建筑结构层高发生变化;

(10)现浇楼梯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11)其它需要复审的内容。

第十条验收监督主要内容及方式:

1、验收监督组要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5.0.3条的规定进行核验并做好记录,同时要分栋号、分部位详细记录所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

2、验收监督组可采取分组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工程实体观感质量(含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检查内容包括外墙、公共部位、现场抽签确定的楼层和房间,重点是“强条”的实施;梁柱节点、悬挑构件、板厚、楼梯板、施工缝、后浇带、板面平整;钢结构节点构造、焊缝外观质量、螺栓副安装质量;砌筑方法、抗震构造(GZ、QL)、拉结筋安装、轴线位移、空间几何尺寸、柱和墙面垂直、窗框安装等。

质量保证资料重点检查:

桩基检测报告、软弱地基处理检测报告;各类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设计变更、质量问题(事故)技术处理方案;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证取样试验报告、结构实体检验报告(必含悬挑构件、板厚的内容)、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报告)及参建各方人员签字的真伪等。

第四章验收监督结论的确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验收监督组在认真填写“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基础上,经讨论和协商,共同对验收监督情况进行综

合评价。

讨论时,组员先发表意见,组长最后发言,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验收监督结论。

但当遇到重大技术质量问题难以当场判定时,由组长立即向站分管领导直接请示、决定。

第十二条验收监督完毕后,验收监督组要汇总验收意见并按规定填写表格。

最后召开由各方参加的主体结构验收监督会议,会议由监督组组长主持并宣布验收监督结果。

第十三条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结论:

1、验收监督通过。

无需返整改回执。

(质量较好)

2、需进行整改返回执后,验收监督通过。

回执要经相关监督人员到现场抽查核实后确认。

(质量一般)

上述两种情况,监督组应按规定及时形成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但不对外发放。

3、验收监督不通过,责令整改。

需对存在的各类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彻底整改后,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

(质量较差)

验收监督不通过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如有违反,监督科应责令整改或检测并视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方记载“不良行为记录”,下停工通知单;违反“强条”的,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四条判定“验收监督不通过责令整改”的基本原则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判定“验收监督不通过责令整改”。

一、不能提供质量控制资料或按施工部位应提供的质量控制资料不足70%(按类别、份数分别平行统计)。

二、观感质量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合格率低于80%(保障性安居工程低于85%)。

三、观感质量验收(实测实量除外)不符要求。

工程实体观感质量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判定“观感质量不符要求”。

1、观感质量检查存在违反“强条”的质量问题;

“强条”是工程建设的最低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2、有5条及以上可记录的常见质量问题或质量通病;

3、确认采购、加工环节产生并使用“瘦身钢筋”;

4、发现使用国家、行业、自治区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

5、发生或已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常见质量问题或质量通病的认定准则

一、在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中,发现下列2处及以上相同或相近质量问题、质量通病,就形成可记录的有效的1条。

1、砌体组砌方法错误;

2、违反规定,发生砌体混砌现象;

3、拉结筋漏设或间距超标;

4、填充墙与梁底连接做法不符设计要求;

5、砌体中安装管线剔槽,严重破坏墙体的整体性;

6、楼梯踏步尺寸出现严重偏差(含出现“半步”);

7、现浇砼构件主要部位有蜂窝、孔洞;

8、现浇砼构件主要部位有夹渣、疏松;

9、纵向受力主筋有露筋现象;

10、清水砼构件有严重的外形缺陷、外表缺陷;

11、室内楼板存在横向贯通裂缝或较严重的裂缝(每条长度累计超过3米,宽度超过0.3毫米);

12、室内楼板面上有明显脚印、凹槽等;

13、钢结构构件存在超标的侧向弯曲变形或挠曲变形;

14、漏设GZ、QL(含二次混凝土结构);

15、预应力构件的灌浆与封锚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

16、窗框与墙体未做“软连接”,发泡不密实,固定不牢;

17、擅自取消烟道、抽气管道或擅自改变其位置;

18、各类试块的留置组数、位置,保护装置不符要求的;

19、混凝土试块未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评定的;

20、其它方面存在违反标准、规范一般规定和主控项目的质量问题。

二、下列质量问题可以“只讲不写”:

1、楼梯施工缝位置留置错误且无法整改;

2、砼构件有轻微的涨模、接槎错台现象;

3、砼构件存在一般缺陷(少量的非主筋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等);

4、砼构件非主要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表面裂缝;

5、砌体中个别(2处以下)存在碎砖、干缝、瞎缝、灰缝不均匀等。

6、反手墙墙面平整度较差的;

7、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中的一般项目,部分存在违反现象。

第十六条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复验

复验工作原则上必须由原验收监督小组成员继续完成,其中组长不得随意变更。

变更组长要报站分管领导同意。

复验工作按原报验程序进行并重点复查上一次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发现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认真记录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重新评判。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房建、市政(含轨道交通)监督科应按季度统计汇总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结果,定期召开工程质量问题分析会,提出进一步改进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落实好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主体结构分部(含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一次性通过的工程和主体结构未发生过等级质量事故的工程,才能有资格申报乌鲁木齐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第十九条验收监督组成员对验收监督中存在的下列情况,可直接向站领导投诉和举报:

1、存在未认真核实的重大结构安全质量隐患、其它有可能改变验收监督结论的问题;

2、验收监督组成员存在营私舞弊、违规操作的问题;

3、存在重大疏漏或未按本实施细则认真查实的质量问题、质量隐患。

经站领导及相关部门查实后,要按本站规定和“监督人员失察行为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和记载。

第二十条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的、常见的建筑结构,其它的建筑结构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不适用于特别复杂的、新型的建筑结构及特殊工程。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从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附表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进度控制条件

附表二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申请表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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