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肉类入口收货人备案全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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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肉类入口收货人备案全套制度

 

安徽****食物有限公司

入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报材料

 

2013年11月

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一)《入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记录表》(复印件);

(五)《自理报检单位备案记录证明书》(复印件);

(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记录证书》(复印件);

(七)入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入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置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和负责入口肉类的部门和职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八)《入口肉类查验检疫知识答卷》;

(九)近3年从事食物入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十)食物安全管理员录用书;

(十一)食物安全许诺书;

(十二)境外供给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入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保证入口肉类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食物安全法》、《进出口食物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查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控制入口肉类产品质量,避免出现不合格产品。

2.适用范围:

用于我司肉类产品入口、贮存、查验、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3.部门职责:

质检部负责运输、查验、贮存等各环节的产品质量查验,冷藏部负责产品出入库管理,产品质量随时抽检、不合格品标识、隔离、退货。

4.工作流程

4.1将入口肉类产品贮存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物安全局指定的入口肉类备案贮存冷库中。

4.2进境肉类产品必需按进出口食物安全局指定的口岸入境,按规定报检。

未经口岸或指定查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查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备案寄存冷库。

4.3入口产品外包装要求清洁、牢固、干燥、无毒、无霉、无异味,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需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查验检疫标识;利用的包装材料必需无毒、无害,符合食物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得利用铁钉和铁卡。

内包装利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

按规定随机抽取入口肉类产品数件,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不是腐败变质,是不是有毛污、血污、粪污。

有无出现淤血、淤血面积大小及其所占抽样的比例。

是不是夹带有禁止进境物,是不是有其他动物尸身、寄生虫、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样情形。

4.4查验品种规格是不是与合同样单证或标准相符,包装外标记是不是与内容物一致。

须实验室检测的,按规定抽样送检。

按照现场查验检疫的情形,对进境肉类产品别离作如下处置:

1)货证不相符或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置;

2)腐败变质或受有害杂质污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置;

3)疑似受病原体污染的,应当当即采样送检,并作封存处置。

4.5存储冷库管理

1)确保冷库密封,防虫、防鼠、防霉设施良好。

2)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日夜温差不超过1℃。

3)维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4.6进库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对入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查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

2)凡有下列情形,一概不准进库,并及时通知有关查验检疫机构:

 1.货证不符、散装、拼装或中性包装,和包装不符合查验检疫规定要求的;

  2.腐败变质、有异味的。

3)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刻、不同的货主)不得在库内的同一区域混合堆放,国内产品不能与进境产品寄存于同一库内。

维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

4)指定存储冷库应当成立入库记录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境肉类产品的入库记录(包括货物资料的记录、货主资料的记录)、卫生与防疫工作,并配合查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督管理。

  5)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填写《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备查验检疫机构核查。

  6)指定存储冷库如发觉有非法进境的肉类产品,应当及时向查验检疫机构报告。

出库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对出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查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查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2)产品出库时,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记录。

   3)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残留物并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置。

4.8入口肉类运输工具必需清洁卫生、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正常,温度记录无异样。

监督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应当为查验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查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设施。

  2)指定存储冷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直属查验检疫机构组织实施,其内容包括:

按期或不按期派员到指定存储冷库检查存储、出入库记录、质量体系的运行、遵守查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情形,包括有无寄存非法进境肉类产品、发觉非法进境肉类产品不如实向查验检疫机构报告和寄存期间擅自开拆或损毁查验检疫标志、封识等情形。

3)查验检疫机构在检查时,发觉有违背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更正;情节严峻的,能够警告、暂停存储进境肉类产品或取消指定存储冷库资格。

4)指定存储冷库每一个月将上月出入库进境肉类产品的统计表报查验检疫机关,并同意查验检疫机关核查。

5)指定存储冷库修缮或因其他情形需要改变结构时,应当取得查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作好防疫工作。

6)进境肉类产品出入库装卸进程中的废弃物,应当依照查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址作无害化处置。

7)查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指定存储冷库实施检疫监督时,冷库负责人应当紧密配合,不得隐瞒情形或拒绝同意检查。

 

2013年11月10日

肉类产品入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为掌握入口肉类产品来源和流向,确保入口肉类产品的可追溯性,增强肉类产品入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肉类产品入口记录

(一)对于各批次的入口肉类产品据需要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入口肉类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地域、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入口口岸、目的地、按照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刻、寄存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二)质检部需保留如下入口记录档案材料:

贸易合同、境外付汇凭证、提单、按照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查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查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并由专人保管。

(三)记录的搜集及保留

一、质检部负责搜集入口记录及单据,按入口合同编号顺序一一归档,保证入口报检清关整套单证完整性。

2、记录的保留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记录,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

入口记录保留时刻不得少于2年。

二、入口肉类产品销售记录(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

(一)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

销售日期、食物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及批号、购货人/单位、购货人/利用人地址及电话、出库单号、食物召回后处置方式。

(二)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

1.笔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用铅笔填写。

2.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

3.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需在错处划一横线后,在其隔壁重写,签上姓名,日期并盖章。

4.签名(盖章)须填全名,不得只写姓氏,印章须清楚可辨。

(三)记录的搜集及保留

一、销售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搜集销售记录及单据,一般每一个月搜集一次,并与收发货台帐进行查对,不得有误。

销售记录需保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复印件,自用食物的收货人还应当保留加工利用记录等资料。

二、搜集后的记录及单据要逐页查对,专门是关于产品去向及产品特征的项目。

如有疑问须及时与有关文件货发货,运输凭证相核实,并将情形备注于备注项下,查对人签字后归档。

3、记录的保留记录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记录,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

入口记录保留时刻不得少于2年。

三、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入口肉类产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置方式,后续改良办法等信息。

 

2013年11月10日

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与处置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和规范公司的食物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产品在发觉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取得召回或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点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特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置制度。

2.召回产品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品限于安徽****食物有限公司入口的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如下肉类产品:

产品经出入境查验检疫部门或质量监督查验部门查验判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肉类产品;

不符合国家相关食物质量安全标准,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物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肉类产品。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物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3.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权限

总领导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形进行监督;

销售部负责与客户沟通,成立产品投诉档案,对指定产品进行召回,并按期将产品所在市场召回进展情形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质检部。

质检部负责进行专业指导,并负责整个召回进程的监督、控制、协调工作,组织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和食物安全危害调查、评估及分析情形的汇总上报。

生产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隔离、标识和寄存,并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

4.产品召回管理:

召回程序:

 

同意信息:

销售部负责接收经销商、消费者反馈的质量信息,并将信息书面反馈到质检部;质检部负责直接接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门及质监部门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公司内部反馈的质量信息;

信息确认:

质检部接收相关质量信息后,要对接收到的质量信息进行确认,组织质检部、冷藏部、生产部进行食物安全危害调查和食物安全危害评估,确认出现的质量问题是不是属于本规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肯定是不是实施产品召回及召回级别,如需召回,需当即汇报公司总领导,最终由总领导批准后进入召回阶段;

食物召回级别的划分按国家《食物召回管理规定》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召回:

产品受生物或化学性污染,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物的召回;

二级召回:

不符合食物安全相关标准,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小、社会影响小的不安全食物的召回;

三级召回:

已经或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或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物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实施召回:

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或不安全食物以后,公司当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质检部对该批产品的生产和库存情形进行追溯和调查,凡是与该批质量问题有关的产品(包括已出厂与未出厂的)均在调查范围内,如有库存产品,将产品单独寄存并标识清楚,同时安排库房寄存预召回的产品(寄存时加设不合格品标识)。

销售部负责在规按期限内(一级召回1日内,二级召回2日内,三级召回3日内)通知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质检部负责制定食物召回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物的情形;

(2)通知销售者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物的情形;

(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物的情形;

(4)食物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峻和紧急程度;

(5)召回办法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和召回的具体办法、范围和时限等;

(6)召回的预期效果;

(7)召回食物后的处置办法。

一级召回3日内,二级召回5日内,三级召回7日内,通过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物召回计划;

销售部负责对不合格产品慢慢按计划实施召回,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回公司,质检部监督产品的召回情形,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市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物召回阶段性进行报告;

召回产品信息的发布:

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必要时公司将由总领导作为发言人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把召回程序中的信息,如:

产品代码、实物图象、出现问题的性质及严峻程度,公司对此问题的处置方式,召回产品的方式等尽快的传递给消费者,以维持消费者对企业的信赖。

质检部负责将该次所存在的问题给顾客以回答,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食物召回结束后15日内,质管部负责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接收省级质监部门对召回总结报告的审查和召回效果的评估。

如产品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则再次进入召回程序。

召回食物的处置

对因标签、标识不符合食物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物,公司可采取适当补救办法,经验证能保证食物安全的情形下能够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办法。

对无法采取补救办法的不合格产品或不安全产品,予以销毁。

5.召回记录的保留。

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召回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保留期限为三年。

 

2013年11月10日

企业组织机构、入口肉类相关部门和职位职责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图

 

二、入口肉类相关部门和职位职责

1总领导

A、负责入口肉类计划的批准及合同的签定;

B、负责食物安全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录用;

C、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形进行监督。

2食物安全管理员

A、配合质监部门、出入境查验检疫部门和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监管部门对本公司食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形;

B、按期协助组织本公司从业人员进行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食物安全知识培训;

C、制作本公司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职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形进行催促检查。

D、检查食物生产经营进程的食物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觉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置意见

E、对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催促患有有碍食物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职位

F、成立健全食物安全管理档案,维持各类检查记录

G、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物污染事故,协助单位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办法避免局势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置。

2质检部:

A、负责入口肉类计划的制定和供给商的开发;

B、负责入口肉类采购和相关资料文件的索取;

C、负责对入口肉类进行来货验收;

D、负责对入口肉类的利用进程监控;

E、负责对入口肉类的最终产品进行检测;

F、负责入口肉类相关不合格品的判定并实施追溯和处置。

3冷藏部:

A、负责入口肉类产品的贮存及发放管理;

B、负责做好入口肉类发货记录。

4生产部:

A、负责正确利用入口原料;

B、负责入口原料利用进程的标识及追溯管理。

5销售部:

A、负责入口肉类的销售并做好销售记录;

B、负责不合格品的召回管理。

2013年11月10日

单位名称(盖章):

安徽****食物有限公司

答题人签字:

法人签字:

入口肉类查验检疫知识问答卷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题):

1.为增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查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避免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增强食物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总局136号令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份,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和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3.(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查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查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查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4.查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查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按照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5.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同意(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入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物安全)标准的要求,和中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域签定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查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入口尚无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查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口肉类产品(实施查验审批制度)、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按期发布已经备案的名单。

8.入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口岸入口。

9.入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成立肉类产品(入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应当真实,保留期限不得少于

(二)年。

10.入口肉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定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入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定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发布的(取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入口名单)名单。

11.肉类产品入口前或入口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持(入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际或地域(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正本原件)、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入口)口岸查验检疫机构报检。

入口肉类产品随附的输出国或地域官方查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该证书的要求。

12.装运入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入口口岸查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置。

未经查验检疫机构许可,入口肉类产品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13.目的地为内地的入口肉类产品,在(香港或澳门)卸离原运输船只并经港澳(陆地)运输到内地的、在香港或澳门码头卸载后到(其他港区)港区装船运住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查验机构申请(中转预检)。

未经预检或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转运(内地)。

14.入口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当即向所在地查验检疫机构报告。

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查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召回)。

15.运输肉类产品过境的,应当事前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依照指定的(口岸)和(线路)过境。

承运人或押运人应当持货(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域出具的(证书),在(入口)时向查验检疫机构报检。

16.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入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定(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7.许可证核销以(净)重计。

前一份许可证仍有核销余量的,须核销(完毕)后方可利用下一份许可证。

18.入口肉类的入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标注的品名应符合(CIQ代码)。

19.入口肉类的原产国、品种和厂号应列入(肉类产品查验检疫准入)名单。

20.经现场和实验室查验检疫合格的,查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查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利用。

《入境货物查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该批入口肉类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21.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禁止入口的公告、禁令或警示通报后,已签发的有关《入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和失效)。

22.申请单位违背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能够终止已签发的(入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利用。

23.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生意)或转让。

24.截止到2011年6月1日,能够向中国出口猪肉及副产品的国家(任意列举5个):

(美国、加拿大、法国、丹麦、巴西、意大利).

25.截止到2011年6月1日,能够向中国出口鸡肉及副产品的国家(任意列举3个):

(阿根廷、巴西、法国).

26.截止到2011年6月1日,能够向中国出口牛肉及副产品的国家(任意列举3个):

(阿根廷、巴西、新西兰).

27.能够向中国出口羊肉及副产品的国家:

(乌拉圭、澳大利亚、新西兰).

28.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允许入口牛肉及牛副品种中不包括(头、蹄、肺、胃、肠),用于肠衣加工的原肠除外。

29.阿根廷允许入口的所有注册的鸡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可食性肉类及其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等消化道器官)。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8日)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问答题(每题5分,共2题):

1入口鲜冻肉类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哪些?

答:

(1)内外包装利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

(2)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3)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

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地域官方查验检疫标识。

2何种产品须做退回或销毁处置?

答:

以下四种情形的产品需要做退回或销毁处置;

(1)无有效入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地域官方机构出具的先关证书的。

(3)未取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入口肉类产品;

(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近3年从事食物入口、

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2010年至今,我公司未从事食物入口业务。

 

安徽****食物有限公司

2013-11-10

食物安全管理员录用书

兹录用****同志为安徽****食物有限公司食物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各项食物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质监部门、出入境查验检疫部门和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监管部门对本公司食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形;

二、按期协助组织本公司从业人员进行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食物安全知识培训;

3、制作本公司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职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形进行催促检查。

4、检查食物生产经营进程的食物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觉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置意见;

五、对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催促患有有碍食物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职位;

六、成立健全食物安全管理档案,维持各类检查记录;

7、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物污染事故,协助单位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办法避免局势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置。

 

董事长兼总领导:

2013年11月10日

入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许诺书

安徽出入境查验检疫局:

本公司作为入口肉类产品经营者郑重许诺:

1.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物安全标准从事入口食物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物安全,同意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依照《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食物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物的查验工作,依法从事食物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对本公司入口的肉类产品,在入口前进行该食物符合中国食物安全国家标准相关项目的查验,入口时向查验检疫机构提交载有食物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检测结果的相关卫生评价资料。

如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卫生评价资料,或提交的资料没有全数包括该产品的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结果,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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