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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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一、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意义?
工程建设项目劳动者密集、人员流动性大、工伤风险高、劳动关系复杂,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赔付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对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保,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制度更加适应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的要求,对于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工伤赔付难、维权难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是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覆盖更多人群、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二、工程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武汉市办法以项目或标段(统称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统称承包企业)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三、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适用于那些行业和企业?
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包括项目总承包单位、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单项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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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工伤保险涵盖哪些人员?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五、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资金来源?
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作为专用款项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许可证申请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本单位名称存入银行帐户。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项目以承包合同总造价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项目以承包合同确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承包合同总造价)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对于项目(标段)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亿元(含)且其人工成本占承包合同总造价比例低于的,也可以按招投标文件或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核准部门)审核确认的人工成本费用乘以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以承包合同总造价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为缴费基数的项目实行阶梯费率,在亿元以下的,费率为‰;在亿元
(含)至亿元的,费率为‰;亿元(含)至亿元的,费率为‰;亿元(含)以上的,费率为‰。
七、项目工伤保险是否实行费率浮动?
承包企业再次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参照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有关规定,按每年为一个费率浮动周期,计算该企业年周期内已竣工的参保项目工伤保险费用平均支缴率(年内所有已竣工参保项目工伤保险期内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占所有参保项目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在新建项目对应的阶梯费率基础上实施费率浮动。
(一)支缴率等于零(支缴率=)的,费率为对应阶梯费率
(或人工成本费率)的,分别为‰、‰、‰、‰(或人工成本费率为);
(二)支缴率大于零、小于或等于(<支缴率≤)的,费率为对应阶梯费率(或人工成本费率)的,分别为‰、‰、‰、‰
(或人工成本费率为);
(三)支缴率大于、小于或等于(<支缴率≤),费率不浮动,按对应阶梯费率(或人工成本费率)缴费;
(四)支缴率大于、小于或等于(<支缴率≤)的,费率为对应阶梯费率(或人工成本费率)的,分别为‰、‰、‰、‰(或人工成本费率为);
(五)支缴率大于(支缴率>)的,费率为对应阶梯费率(或人工成本费率)的,分别为‰、‰、‰、‰(或人工成本费率为)。
八、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何缴费?
已开工且未竣工的项目按剩余工期缴纳工伤保险费,已施工的工期天数从项目计划开工之日起至办理项目参保手续之日止,施工期总天数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期限确定。
九、如何办理按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承包企业持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施工承包合同和有效的工程概预算报告等材料,根据项目的行政审批权限,市级项目或跨区的项目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区级项目或不跨区的项目到项目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窗口(简称参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定应缴费额,提供参与该项目的所有职工名册,并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及时申报人员增减异动情况。
十、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有何证明材料?
承包企业到税务部门缴纳项目的工伤保险费后,参保窗口发放《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作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凭证。
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社保经办机构颁发的《武汉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并及时将盖有承包项目部公章的参保缴费证明复印分送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
十一、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缴费项目的工伤保险期自施工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起
至施工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
已开工但未竣工的项目,工伤保险期从缴费次日起至施工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
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等约定有保修期、维修期的,其工伤保险期顺延至
保修期、维修期截止日期。
项目因造价、施工质量等原因发生施工期变更,需要缩短或延长施工期的,承包企业应当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材料到参保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其工伤保险期相应缩短或顺延。
十二、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工伤保险费是否需要相应调整?
建设项目参保缴费后,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建设项目名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应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参保窗口办理变更备案。
项目变更、追加或减少工程造价的,承包企业应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参保窗口申报,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补缴或退还相应的工伤保险费差额。
已参保缴费的项目因故未开工且终止施工的或者项目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承包企业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到参保窗口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十三、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如何督促项目参保?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据实申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合同总造价)、未据实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不良行为,载入该单位的信用记录及资料档案。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或标段,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十四、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法律责任?
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上门宣传政策,发放参保通知书,对限
期整改后仍不参保缴费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在市劳动保障信用系统公示并报市信用主管部门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十五、如何加强项目的用工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明确专人负责职工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工作。
实名登记的从业人员信息将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关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六、参保项目的职工如何办理工伤事故报案登记?
施工企业职工在项目工伤保险期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承包企业和用人单位应及时送受伤(病)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在第一个工作日内登陆武汉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大厅,报送《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事故人员报案登记表》,参保窗口经办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十七、参保项目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持参保缴费证明、工伤事故人员报案登记表及工伤申请材料,向项目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新城区的市级审批项目到江岸社保处申请),承包企业应当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十八、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可否提出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程建设项
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十九、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哪些材料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工程建设项目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十、参保项目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程建设项目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被认定属于工伤,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十一、参保项目职工发生工伤能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项目职工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政策执行,可享受相关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中,一至四级、五至六级的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并鉴定需要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费;评定有伤残等级且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参保项目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以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以职工受伤时武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十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承包企业、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三、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工伤事故的,如何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建设单位、承包企业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
(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四、享受一至四级伤残待遇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是否应进行资格认证?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按规定进行工伤定期待遇享受人员资格认证,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
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其待遇支付。
二十五、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办理表
序
号
项目分类
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市级(跨区)
项目
江岸区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