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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襄矿新庄煤业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运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壹节职工招用和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壹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且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和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于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

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壹份,报劳动部门备案壹份。

第十壹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且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时

成立且生效。

第十三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之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于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协商壹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和职工壹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⑴、职工于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⑵、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壹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五条、企业和职工协商壹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壹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⑴、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提供和录用关联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情况证明的;

⑶、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且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⑷、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⑸、劳动者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壹,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以

解除劳动合同:

⑴、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⑵、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⑵、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于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⑷、女职工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⑸、于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职工能够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⑶、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⑷、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⑸、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壹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能够立即

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于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壹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劳动合同终止:

⑴、劳动合同期满的;

⑵、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⑶、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⑷、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

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⑴、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⑵、对生产,运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⑶、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且于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于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根据生产运营需要,经和职工协商能够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二十八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九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计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三十条、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壹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于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壹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于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壹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三十三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于壹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壹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十四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能够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能够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壹,企业能够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⑴、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⑵、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⑶、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三十六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壹节劳动纪律和职工守则

第三十七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⑴、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⑵、必须自己打卡或签到,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签到;

⑶、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

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⑷、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⑸、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且附上关联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于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⑹、壹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之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

工论处;

⑺、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⑻、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壹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

⑼、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⑴、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⑵、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⑶、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作业指导书和岗位责任制;

⑷、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⑸、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⑹、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

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⑺、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⑻、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⑼、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⑽、上班时间壹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⑾、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作业指导书

⑴、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于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⑵、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作业指导书,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⑶、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关联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⑷、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且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方案;

⑸、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⑹、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⑺、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且由关联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⑻、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⑼、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于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⑽、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⑾、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

第二节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四十壹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事迹之壹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⑴、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⑵、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⑶、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⑷、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⑸、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四十三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四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经查证属实,第壹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且罚款5至20元:

⑴、委托他人打卡签到或代替他人打卡签到的;

⑵、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之上)的;

⑶、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⑷、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⑸、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⑹、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⑺、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⑻、于禁烟区吸烟的;

⑼、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⑽、有其他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经查证属实,第壹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且罚款20至50元;壹个月内被记过3次之上或壹年内被记过6次之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⑵、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⑶、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⑷、有其他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壹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⑵、提供和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⑶、违反作业指导书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之上的;

⑷、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之上的;

⑸、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之上的;

⑹、有其他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四十七条、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仍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于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关联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且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

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

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九条、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

申诉程序:

第壹步向部门主管申辩事实和理由;第二步对部门主管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和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和理由,总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个部门具体分工抓落实。

企业定期召开安全卫生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卫生工作形势,解决企业安全卫生工作重大问题,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壹条、企业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

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作业指导书,且严格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运营和按规操作的自觉性。

第五十二条、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员工职业病等防护知识;改善劳动卫生设备设施条件,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第五十三条、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

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

第五十四条、各部门要做好岗中检查、岗后自查工作,建立登记、建档、监督制度。

于发生火灾、触电、毒气泄露时,应立即向上级方案,且拨打火警119和急救120电话。

第五十五条、企业食堂要按照食品卫生法律规定,定期清洗消毒,严防食品霉烂变质,防止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十六条、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于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关联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关联待遇。

第五十七条、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五十八条、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五十九条、企业及时为员工提供工作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员工实行壹定的补贴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企业将不定期的举行如春游、运动会、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第五章培训管理制度

第六十壹条、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运营的正常运转。

第六十二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员工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和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员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及生活辅助功能等情况。

第六十三条、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员工适应工作的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

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六十四条、对新任岗位调(转)岗的员工,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

第六十五条、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企业和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六十六条、严禁于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七条、女职工于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八条、女职工于怀孕期间,企业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不于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院有关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怀孕七个月之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企业壹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于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其休息1小时,应扣除相应劳动定额。

第六十九条、已婚女职工有不满壹周岁婴儿的,每天可为婴儿哺乳1小时(包括人工喂养)。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壹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七十条、女职工于哺乳期内,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活动。

第七十壹条、本公司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七十二条、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属未成年工,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免费提供身体检查。

且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等关联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

第七十三条、未成年工上岗前,企业专门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七十四条、对未成年工上岗的劳动安排,根据其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七十五条、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企业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十六条、企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加班加点工作。

第七章劳动争议调解

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七十八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调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

第七十九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八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八十壹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八十二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运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运营目标、运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八十三条、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于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于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八十四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

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八十五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八十六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和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十七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于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运营和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八十八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和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壹定期限内,不得于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壹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壹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条、本制度和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九十壹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且和工会协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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