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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建设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十四条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

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部。

科技部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运行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

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

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六条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

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着、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四条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八条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

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

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九条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

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条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KeyLaboratoryof××(依托单位)”。

如:

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StateKeyLaboratoryofSiliconMaterials(ZhejiangUniversity)。

第四十二条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四十三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同时废止。

(国科发基〔2008〕539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

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

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第三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

检查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评估的主要指标为:

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评估程序

第十条每年11月1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

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于上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三章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

每组专家总数一般7-9人。

第十五条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

评估机构应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之前,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六条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审阅《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考察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情况、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七条实验室主任报告应当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

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

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论文、专着、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着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的标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为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应专门组织对评估专家的培训,并在每个领域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

所有现场评估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

第十九条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复评

第二十条复评在现场评估基础上,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按四舍五入取整数)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

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

第二十二条复评主要内容包括:

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审阅评估材料和现场评估书面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

实验室主任报告可以旁听。

第二十四条复评确定本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五章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复评结束后,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

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审核评估报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七条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主管部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

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三十条实验室现场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三条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

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

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年度考核包括实验室形成年度报告、依托单位提出考核意见、科技部与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行抽查等环节组成。

年度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部门和地方实验室等的评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字〔2003〕234号)同时废止。

(国科发基〔2008〕731号)

附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权重

要点

研究水平与贡献

50%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承担任务、代表性研究成果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30%

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人才培养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20%

对外开放、学术交流、运行管理、依托单位的支持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能够满足实验室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

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

通过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发布开放课题等形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科研氛围浓厚,学术风气好。

拥有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统一管理,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实验室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

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具体指标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应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

研究方向明确,研究重点突出。

应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2.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适当权重考虑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

代表性成果应是针对某个具体科技问题取得的重要科研系列进展,名称表述应明确、具体,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关联度不高的成果的汇总和拼盘。

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

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5项代表性成果。

  

(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

在本领域公认的重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着,或在国际主流学术会议上做邀请报告。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或在实验技术方法、专用设备研制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

应注重团队建设,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若干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的团队,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团结协作,并适当流动。

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着。

鼓励实验室人员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鼓励吸引国际一流学者来实验室工作。

对于实验室优秀人才的评价,应强调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开展工作、并是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简单看各类头衔。

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较多数量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合理数量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公认。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

实验室具备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积极开展高水平、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实验室开放运行费中30%以上要用于合作交流和开放课题。

开放课题的部署应通过访问学者制度来实施,保持一定数量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并具有高质量的开放研究成果。

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鼓励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实验室实验研究条件应具有特色,基本满足科研工作需要;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高。

鼓励实验室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发明实验技术手段。

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自主课题设置等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实验室是依托单位内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

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发展,在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

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

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 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

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 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

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

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第十二条科学部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书》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科学部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每实验室评估2天)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1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

有关安排由计划局负责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科学部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科学部组织、安排定标评估,一般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

现场评估的全部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

定标评估的目的是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及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 科学部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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