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程修改版.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707619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42.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程修改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程修改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程修改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程修改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程修改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程修改版.docx

《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程修改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程修改版.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程修改版.docx

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程修改版

第一篇:

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程

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内部管理,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平昌县马鞍小学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是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校长对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镇(街道)负责,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镇(街道)党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学校议决重大事项应执行本规程。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平昌县马鞍小学各类学校。

第二章重大事项

第五条学校重大事项主要指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等,具体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3)制订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4)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制订重要规章制度;(5)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6)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教职工的招考、录用、聘任、评优、评1审;

(8)教职工收益分配和购房补贴;(9)学校奖惩工作;(10)学校招生工作;

(11)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1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大额经费支出和其他需要集体议事的大额开支项目;

(12)重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物资设备采购;(13)学校干部和教师的出国、出境,国际间的教育交流等外事活动;(14)学校大型庆典及其他大型活动;(15)重要团组的接待和重要的校际交流;(16)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六条校务会议是学校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

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校务会议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扩大参加成员或根据具体议事项目召开校务扩大会议。

第七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般程序:

(1)提出动议。

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镇(街道)党政部门的要求或学校其他领导和群众的意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事项的初步设想。

(2)调查研究。

校长落实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包括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社会调查,向政策法规机构、专家咨询等),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完整的决策方案。

2(3)党政协商。

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研究决策方案,相互通报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没有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的,暂缓提交讨论。

(4)集体决策。

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

校务会议在讨论决策方案时,与会成员应该充分发表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后作出决定,并形成书面意见。

校务会议到会人数不足成员总数三分之二,或者党政主要领导没有到会的,会议一般应该改期召开(如确需召开的应征得缺席的党政主要领导的同意)。

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和党组织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5)实施与监督。

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监督保证实施。

学校章程、学校规划和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应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

讨论通过后,正式施行。

根据审批权限需报上级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或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事项,经校务会议决定后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重要人事安排的主要程序:

(1)在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和群众公认原则的基础上,重要人事任用的建议人选,可以分别通过组织考察、公开竞聘等方式产生,具体可通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①在群众民主推荐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3②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确定初步建议人选。

按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办法操作:

公布职位—接受报名—资格审查—进行演讲答辩或笔试—根据竞聘综合成绩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2)初步建议人选如果涉及到人员提拔任用,必须由学校党支部进行严格的考核、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情况报告,提出任用建议,并送交校务会讨论。

(3)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必须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没有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的暂缓讨论。

(4)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校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介绍对任免人选的考察情况;到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人事任免决定涉及校务会议成员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5)根据校务会议的决定,对于涉及到人员提拔任用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

如公示后意见较大或反映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聘任,提交校务会议重新进行研究。

(6)涉及学校副职的任免方案,应事先报教育局党委和所在地党委(党工委),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重大项目立项的主要程序:

(1)事前酝酿。

学校在进行重大项目安排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必须相互通报情况,进行充分酝酿,与主管单位的有关部门进行广泛的调研和论证,确认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建议立项意见,并征求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的意见。

4

(2)集体决策。

校务会议在讨论重大项目安排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人员介绍对该项目的考察论证情况,校务会议成员应该充分发表意见,最后作出决定。

(3)上报审批。

根据校务会议决定,提出正式的立项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分级操作规范:

(1)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设备改造项目的操作:

学校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方案——校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施工单位——组织实施——验收核价——付款。

项目预算及建设合同须报区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或镇、街道有关部门)备案。

(2)3万元以上(含3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设备改造项目的操作:

学校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方案——报局校舍设备管理站议标、定标——组织实施——验收审计——付款。

项目合同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作任何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确因使用或结构合理性等问题,需要变更工程量的,应做好设计变更方案,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经教育局基本建设项目审定小组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3)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设备改造项目的操作:

学校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方案——报局校舍设备管理站审核——区招标办招标——组织实施——验收审计——付款。

施工单位一般不作项目变更,特殊情况需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经教育局基本建设项目审定小组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再办理续标手续。

第十一条资金调动和使用的一般规定:

(1)日常资金支付:

5学校应编制年度、月度资金收付或开支计划,合理安排日常工作所需资金,并认真执行。

对于计划外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原则上不予安排,如因特殊情况急需用款,需按财务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2)备用金支付:

借支备用金,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付款,事后应及时结清。

(3)基本建设工程款支付:

经招标(或议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学校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需经教育局(或委托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见证。

根据合同制定项目用款计划,学校按照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展支付工程款,在工程已竣工但未实行审价时最高支付限额为工程中标价的70%左右,审价后根据合同可支付工程总价的95%,5%余款作为保证金,需在竣工之日起一年后付清。

支付工程款需按照用款审批权限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注明资金的用途、额度等情况。

(2)学校分管领导按规定权限初步审核。

(3)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讨论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时,首先由使用部门汇报申请的意向,行政分管领导成员介绍审核情况、提出意见,校务会议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作出决定。

(4)满1万元的大额资金入帐报销时,必须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会签。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三条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的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一般应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更不允许“先斩后奏”,否则上级部门不予批准。

6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程的有关人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的操作过程要有完整标识,做到严密、完整、细致、准确,按操作程序形成完整的各种报告、审批材料、会议发言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等原始资料。

重要资料应由相关的责任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每一重大事项完结之后,应当整理归档,档案材料应当能够记录、反映重大事项操作的全过程。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程教育系统其他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镇(街道)所属学校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应兼顾执行所属镇(街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在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平昌县马鞍小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程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为了加强和改进地方志编委会党组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共四平市委关于《中共四平市委常委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及中共四平市委组织部《关于切实做好党委(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制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组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7个方面15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1、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委实际,认真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和安排意见。

2、研究落实市委要求委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

3、研究落实省地方志党组要求市地方志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4、讨论决定委里科级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

5、研究确定向上级推荐干部人选。

6、研究拟定呈报职称评聘、各种表彰、奖励人员。

7、研究拟定人员调动事宜。

8、研究决定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四)重大投资项目。

9、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上的非常规性财务支出。

10、研究决定购臵5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11、讨论研究群众反映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12、研究确定招商引资项目和政策。

13、研究制定或调整党组成员工作分工。

14、党组集体廉政建设制度、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15、其它应由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

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组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组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组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

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组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

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组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

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集会议。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

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主持。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组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

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组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

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

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如少数党组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

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

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

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可以临时处臵,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6、形成会议纪要。

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

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印发会议纪要。

以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组书记签发;书记不在,由临时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审核签发。

四、决策重大事项的监督约束制度

1、责任制度。

党组成员都负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党组会议决议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

党组成员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

个人无权决定由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

无权改变党组的集体决定。

党组一经作出决议,党组成员必须带头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即使对党组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除在会上提出讨论重新作出决定外,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保留的不同意见可向上级组织报告。

2、自查制度。

党组半年要对重大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主要采取“四查两看”:

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决策范围、查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查决议执行中党组成员贯彻落实情况、查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科学;看会议记录是否翔实,看文件是否按规定签发。

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书记在党组会上通报自查结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3、群众监督制度。

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和拓宽民意信息反馈渠道,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情况不属实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和说明。

4、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4)不如实向党组会介绍情况的;(5)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组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三篇:

西夏回小重大事项议事规程(2018.3)

银川市西夏区回民小学事项议事规程

(讨论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内部管理,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银川市西夏区回民小学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是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校长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学校议决事项应执行本规程。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各部门。

第二章重大事项

第五条学校重大事项主要指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等,具体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学校与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3)制订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4)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制订重要规章制度;(5)校内机构职责的调整;(6)学校中层干部的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教职工的聘任、评优及职称评审;

1(8)学校奖惩工作;(9)学校招生工作;

(10)学校经费预算、决算,0.3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大额经费支出和其他需要集体议事的大额开支项目;

(11)重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物资设备采购;(12)学校干部和教师外出学习、教育交流等活动;(13)学校大型庆典及其他大型活动;(14)重要团组的接待和重要的校际交流;(15)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六条校务会议是学校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支部成员、行政班子成员、工会委员等。

校务会议由校长(书记)主持,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校务会议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扩大参加成员或根据具体议事项目召开校务扩大会议。

一般情况下,扩大到年级组长、教研组长。

第七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般程序:

(1)提出动议。

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或学校其他领导和群众的意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学校重大事项的初步设想。

(2)调查研究。

校长落实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包括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社会调查,向政策法规机构、专家咨询等),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完整的决策方案。

2(3)协商酝酿。

校长与党组织、行政班子成员研究决策方案,相互通报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没有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的,暂缓提交讨论。

(4)集体决策。

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

校务会议在讨论决策方案时,与会成员应该充分发表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后作出决定,并形成书面意见。

校务会议到会人数不足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会议一般应该改期召开。

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5)实施与监督。

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监督保证实施。

学校章程、学校规划和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应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

讨论通过后,正式施行。

根据审批权限需报上级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或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事项,经校务会议决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重要人事安排的主要程序:

(1)在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和群众公认原则的基础上,重要人事任用的建议人选,可以分别通过组织考察、公开竞聘等方式产生,具体可通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①在群众民主推荐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②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确定初步建议人选。

按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办法操作:

公布职位—接受报名—资格审查—进行演讲答辩或笔试—根据竞聘综合成绩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3

(2)初步建议人选如果涉及到人员提拔任用,必须由学校党支部进行严格的考核、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情况报告,提出任用建议,并送交校务会讨论。

(3)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学校主要领导必须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没有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的暂缓讨论。

(4)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校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介绍对任免人选的考察情况;到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人事任免决定涉及校务会议成员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5)根据校务会议的决定,对于涉及到人员提拔任用的,在校内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教育工委任命。

如公示后意见较大或反映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聘任,提交校务会议重新进行研究。

第九条重大项目立项的主要程序:

(1)事前酝酿。

学校在进行重大项目安排时,学校主要领导必须相互通报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并进行广泛的调研和论证,确认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建议立项意见。

(2)集体决策。

校务会议在讨论重大项目安排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人员介绍对该项目的考察论证情况,校务会议成员应该充分发表意见,最后作出决定。

(3)上报审批。

根据校务会议决定,提出正式的立项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分级操作规范:

4参照西夏区教育局《关于实施的通知》(银西教发[2017]155号)及补充细则

(二)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公用及项目支出要求及《西夏回民小学内部财务报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资金调动和使用的一般规定

(1)日常资金支付

学校应根据教育局要求,编制开支计划,合理安排日常工作所需资金,并认真执行。

对于计划外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原则上不予安排,如因特殊情况急需用款,需按财务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2)基本建设工程款支付

经招标(或议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学校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在工程已竣工且实施审计后最高支付限额为工程中标价的70%,余款作为保证金,需在竣工之日起一年后付清。

支付工程款需按照用款审批权限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的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一般应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更不允许“先斩后奏”,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严禁搞小团伙、小帮派私下结盟形成提议。

对违反本规程的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按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信息与通信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