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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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制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15年12月1日
第
一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充分提高现有设备合理使用效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及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本管理细则适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设公司所辖区域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管理的项目。
本细则所称大型机械设备,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
3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有条件的经营部也应该配备机械设备专职管理员,对其所属设备进行专业管理,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必须持有有效设备管理员证。
二、设备购置与租赁
1、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
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应选择质量可靠、信誉良好、服务到位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生产厂家。
2、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
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到位,设备较新,符合公司要求的租赁公司。
3、公司每年将对设备的采购、租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审,对产品质量不稳定、服务水平低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合作单位将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录,禁止合作。
4、严禁使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1)、租赁设备:
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施工电梯,使用年限超过7年的塔吊;
2)、自有设备:
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QTZ80(含QTZ80)以下塔吊;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QTZ125(含QTZ125)以上的塔吊,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施工升降机;
3)高度超过60m的建筑,严禁使用QTZ40(含QTZ40)以下塔吊;
4)、高度超过30m的建筑,严禁使用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
5)、严禁购买天轮对重式施工升降机。
严禁租赁南海聚龙、南海业豪、南海高达品牌的塔吊。
三、管理职责
1、区域公司:
负责对分公司、经营部及区域公司直接管辖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监督检查其项目机械设备管理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大型机械设备合作方进行评估,并确定合格供方,对与合作方签订的大型设备采购、租赁、安拆等合同进行评审;审核项目大型设备专项施工方案。
2、分公司:
负责对分公司及分公司直接管辖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监督检查其项目机械设备管理运行情况并及时上报区域公司,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区域公司对大型机械设备合作方进行评估,并确定合格供方,对与合作方签订的大型设备采购、租赁、安拆等合同进行评审;对项目大型机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初审。
3、项目部设备管理员:
协助负责对项目部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底;负责对大型机械设备合作方进行考察、评价;负责对进场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大型机械设备安全运行状况、监督检查定期维修保养;落实项目设备日常和定期检查工作;负责做好安装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按公司和省统表要求收集、整理、保存机械设备内业资料,负责按时落实、回复区域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的整改要求。
4、项目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原始资料:
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权备案登记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2)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资料:
包括检验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等资料。
(3)区域公司及分公司、项目部对大型机械设备,必须建立以《项目部设备管理电子台账》为核心的运行台帐,并把管理电子台账按公司要求及时上报区域公司。
分公司、经营部按区域公司要求建立,项目部机械设备档案必须一机一档,且有省统表目录清单及封面。
四、设备使用管理
1、落实管理人员并制定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建立机械设备技术管理档案及电子台帐;
2、各类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违章作业及设备带病运转;
3、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和顶升必须由有专业资质的分包单位进行,严禁公司内部人员或项目部人员进行作业;
4、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5、必须对起重机械逐台进行登记和建立设备档案。
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图纸等原始技术资料,以及运行记录、历次技术检验报告、大修理、改变原设计性能和重大事故记录等;
6、各种不同规格型号的起重机械都要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的规定装设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塔式起重机要加足配重。
各种钢丝绳的选择、使用和报废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起重机械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和吊运通道,并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和电气线路等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8、起重机械实行专责制,每台起重机械都要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9、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并进行专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
10、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重大改造或改变原设计性能时,必须根据《起重机设计规范》拿出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厂主管部门和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1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查和检验的周期与内容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085的规定执行;
12、设备投入使用后,项目部指定专人进行使用。
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每日班前均要进行例保检查,记录好设备运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记录修理情况;
13、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16、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17、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8、使用过程中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19、严禁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20、区域公司至少每年应组织二次由安全员、专职机械管理员组成检查小组,对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并校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的照片及相关资料反馈至区域公司机管员检查。
21、区域(分)公司专职设备管理员有权对违反操作规程及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操作工或项目部采取罚款或停机整改等相应措施。
若项目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项目部拒不整改的,专职设备管理员应上报工程分管领导,按集团“拉闸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集团备案。
在检查中若发现操作工擅自调整各种安全限制、限位装置及其它违规行为将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22、设备应严格按照公司管理相关要求和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合理使用设备。
23、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并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
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
24、项目部设备管理员按规定做好设备安装、拆除、使用的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要求详细、全面、有针对性,并指明工作的危险因素以及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25、机械设备安放场地应平整、清洁、排水良好、道路通畅。
26、合作方做好设备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的定期收集(每月两次)工作,并交项目部机管人员保管、存档。
27、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做好机械设备管理台帐,随时了解监督设备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
28、司机操作工班前应对设备进行试运转,并检查设备各部件、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正常可靠,班后应停机关闸锁好电箱,收好工具并对设备及周围场地进行整理、清洁。
29、建筑起重机械的保养、修理工作要坚持“养修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保养规程,坚持例保、定期保养、预期检修和故障检修制度。
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要求由专业公司人员进行,项目部机械管理员监督配合。
30、机械操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紧固、润滑、调整、防腐”等工作。
31、机械设备的各种限位开关、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配置齐全,灵敏、可靠,并按规定做好定期检查测试,严禁将设备限位开关、安全防护装置拆除或人为调整、造成失灵。
32、设备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电制度。
33、做好设备的接零保护,大型机械设备须做好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重复接地阻值不大于10Ω、防雷接地阻值不大于30Ω。
项目部责任人做好定期(每月)接地电阻测试并填写记录,交项目部安全资料员保存。
34、机械设备实行编号、挂牌管理。
主要设备必须编号,施工电梯、塔吊悬挂:
施工电梯概况及证件公示牌、塔吊日常检查指引牌、塔吊概况及证件公示牌,机械操作规程牌、限载牌和自编号牌。
35、严禁操作人员违章作业,严禁任何人员违章指挥。
36、做好设备日常和定期检查工作,发现隐患由区域公司、分公司、经营部向项目部发出整改通知,项目部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回复给整改通知发出部门,由整改单发出部门进行复查,同时项目部必须留存备查。
37、设备操作人员发现机械运转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断电进行检查,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人员,待专业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后方能开机工作。
遇到大风、浓雾、暴雨或其它紧急情况,塔机、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机断电,停止工作。
五、进场设备安装、检查、验收
1、项目部机械设备安装、拆除、顶升及加节必须提前48小时通知所属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严禁未告知先安装、机修工自行顶升或安装等情况发生。
2、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区域(分)公司必须审核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拆人员的岗位证书。
项目机管员(或被授权的项目部相关人员)对整个安装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并见证以下工作:
(1)项目机管员(或被授权的项目部相关人员)对进场的安拆工进行人证岗核查,确保安拆工持证上岗,确保作业的安拆工与资料内的人员相吻合;
(2)设备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2)对所安装的设备及安装使用的工具、索具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3)建筑起重机械基础资料的验收,基础钢筋隐蔽要有相关资料;
(4)设备安装后对所安装的设备进行自检。
3、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和保养:
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到位,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和维保公司。
4、所有的进场设备都必须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准予安装、使用。
由项目部设备管理员、安全员、合作方设备管理人员对进场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项目部设备管理员填写机械设备进场检查表。
技术性能检查不合格的设备,由合作方人员办理退场手续。
5、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6、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建筑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8、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要办理起重机械初始备案登记;
9、安装单位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安装或拆卸工程;
10、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装拆方案,报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核完成后报检测主管部门备案;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作业,应划出警戒区域,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员,专职安全员,使用单位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专职安全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旁站;
1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安装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完成后报设备监督部门检测;
1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合格,由施工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产权、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14、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将使用登机牌置于公司规定的位置。
15、设备安装结束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应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设备进行验收并保留相关记录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严禁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大型机械设备。
六、设备保养与修理
1、建筑起重机械保养、修理工作要坚持“养修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保养规程,坚持例报、定期保养、预期检修和故障检修制度。
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要求由专业公司人员进行,项目部机械管理员监督配合。
2、每台设备安装前与有大型设备制造资质或有安装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每月2次的例行检查保养,填写《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记录表》,并盖章存档备查。
项目部每月2次对大型设备进行定期自检,填写《xxx定期自检表》,并盖章存档备查。
3、设备的定期保养周期,作业项目,技术规范,必须遵循设备各总成和零部件的磨损规律,结合使用的条件,参照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4、建筑起重机械的各级保养内容:
(1)例行保养(日常保养):
要求每周一次。
以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为主要内容,作业前、后的保养工作,主要内容是认真检查设备,主要以清洁润滑为主。
(2)初级保养:
要求每半月1次
在清洁润滑的基础上对设备进行调整紧固(主要针对基础螺杆、附墙螺栓、附墙调节螺杆的回顶螺帽、标准节连接螺杆),加注润滑剂(油)更换少量易损零件。
(3)高级保养
除进行初级保养的内容外,要按使用说明书对部分总成解体清洗、检查传动机构、制动机构、更换或修复不符合磨损老化的零件。
5、机械的修理,除进行各级保养外,还要视情况进行机械设备的维修,故障修理和大修,降低故障率,保证机械完好。
(1)维修或故障修理:
清除机械设备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2)零(部)件修理:
对机械设备修理和保养中换下损坏的零(部)件,采取相应的修复工艺,恢复其性能。
(3)大修理:
设备的主要零部件磨损或损坏达到大修标准,必须进行整机或部件的大修。
大修必须送到有专业维修资格的维修单位修理,要认真做好机械设备送修和出厂检验工作,并要收集技术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工作。
6、下列情况者,机械设备应报废(建设部令[2008]第166号):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七、设备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机械事故(指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公司,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项目部负责人、操作工、修理工、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必须协同公司设备管理员查清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工程管理部。
2、项目部负责人、操作工、修理工、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必须协同(分)公司设备管理员查清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工程管理部。
3、各项目部应及时向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汇报重大机械事故,若隐瞒不报,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处以10000—100000元的罚款。
八、奖罚细则
对大型机械设备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的具体处罚如下表:
类别
项目内容
处罚金额
起重机械资料
1)出厂合格证;
2)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3)设备产权备案证;
每缺一项
罚款200元
4)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5)使用说明书;
6)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
每缺一项
罚款200元
7)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合同;
8)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
9)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合同
每缺一项
罚款1000元
10)起重机械基础方案;
1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
12)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塔吊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方案;
每缺一项
罚款1000元
15)租赁、安装单位资质资料伪造或不全无效的;
(含: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特殊工种上岗证);
每缺一项
罚款3000元
16)起重机械安装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的(甲方原因无施工许可证的特殊情况除外);
17)检测合格后30天内无办理使用登记牌的;
18)塔吊施工升降机应未做好防雷接地的;
每缺一项
5000元
19)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使用、安装人员、作业人员等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资料
20)塔机、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定期自检表;
21)塔机安装验收记录表、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
22)塔机、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安装验收表;
23)塔机、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包括钢筋隐蔽工程);
24)塔吊砼检测报告不低于C35,施工电梯不低于C25;
25)塔机、施工升降机定期维护和保养记录;
26)塔机、施工升降机运行记录表;
27)塔机、施工升降机交接班记录表;
28)塔机、施工升降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登记表;
每缺一项
罚款200元
上述起重机械资料未做到“一机一档”收集整理的;未按公司要求建立台账或为及时更新上报公司的;
每缺一档
罚款1000元/台
起重机械设备强条
起重机械设备未经检测使用的;
罚款5000元/台
租赁、使用公司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
罚款5000元/台
塔吊司机、指挥、司索及人货梯司机特种作业证人证不相符的
罚款1000元/人
塔式起重机
塔吊附墙与主体结构硬性焊接,未有可调节螺杆;塔吊附墙未使用原厂家的标准件或没有相应资质能力企业制作;私自加工安装的;自由高度大于使用说明书要求的;
罚款5000元/项
使用标准节代替塔机原地脚螺栓、预埋柱脚或非原厂家提供的基础预埋件进行基础预埋的;
罚款5000元/项
群塔作业时,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未大于2m;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未大于2m,塔吊不能满足360°自由旋转的;
罚款5000元/项
塔吊的塔身标准节垂直度不符合要求;每月及每次顶升加节没有保证垂直度测量合格,并形成记录的;
罚款3000元/项
塔吊无齐全有效的安全限位保护等装置或采用措施使相关安全装置不能发挥作用的;
“含:
塔吊的力矩、重量、超高、回转、变幅行走限位及吊钩(吊钩严禁补焊)与滚筒保险,滑轮、断绳保护装置”
罚款3000元/项
起重机械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主要受力构件与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松动和塑性变形或未用开口销锁固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罚款2000元/项
起重机械无专用配电开关箱,或在起重机械专用开关箱上接其他用电回路的;塔吊上引线路(主电缆及大灯线)无固定、绝缘防护措施并排列整齐的;塔吊基础没有良好的排水措施,积水的;
罚款1000元/项
塔身高于30m的塔机,没有在塔顶和臂架前后两端设置红色信号灯(每机三个红色信号灯)的;
罚款300元/项
施工升降机
防坠器未年检或超出5年使用年限的;
罚款2000元/项
附墙间距超过10.5m及自由高度超过7.5m,且标准节顶部最上端齿条未拆卸的;
罚款1000元/项
下限位、前后笼门限位、安全出口限位、安全锁固装置失效的;机械连锁装置失效的;
罚款1000元/项
上限位、极限开关、急停按钮开关失效的;
罚款1000元/项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垂直度不能满足要求的;每月及每次顶升加节没有保证垂直度测量合格,并形成记录的;
罚款1000元/项
施工升降机基础没有良好的排水措施,积水的;
罚款500元/项
吊笼运行通道不能必须保障畅通,且运动部件与周边距离低于250mm的;主电缆线没有安装挑线架进行防护的;
罚款500元/项
利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的;
罚款500元/项
未安装楼层呼叫系统的;超过24m高度未搭设双层防护棚的;
罚款500元/项
安全进料平台层门未封闭,手可向外伸且高度不足1.8m高的;平台层门未安装锁扣的;
罚款300元/项
物料提升机
未经检测使用的(根据地方要求执行或进行自检);
罚款2000元/项
吊篮无内外防护门或内外门损坏的;吊篮安全锁固装置断绳保护装置损坏失效的;
罚款1000元/项
无视频及对讲系统的;无急停装置的;
罚款1000元/项
未安装防冲顶限位或限位失效的;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的;
罚款1000元/项
安全进料平台层门未进行封闭,或高度不足1.8m高的;
罚款500元/项
笼顶无5cm盖板防护的,架体三面没有围闭防护(但不可影响视线)的;配重块面没有围闭防护的;
罚款500元/项
无设置物料提升机防护棚及司机室操作室的;
罚款500元/项
采用单根钢丝绳系统曳引吊笼;卷扬机未设置防护围栏和防雨棚,且卷筒上的钢丝绳排列整齐少于3圈的;
罚款500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