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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5篇》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5篇》

第一篇: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

一、申请

(一)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向住宅区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辖区分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制式文本);

2、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表(统一格式);

3、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表(一式三份)

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7、《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至少两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

8、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参照示范文本,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

9、业主大会决议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有临时停车位的小区提供);

10、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参照文本);

1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消防处理预案(参照文本);

12、业委会备案回执(复印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

13、原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14、停车场平面位置图(一式四份)。

(二)上述资料中的停车场平面位置图,是指经规划局批准的本住宅区详规图复印件(无详规图的旧住宅区,申请单位应绘

1制规范的住宅区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如详规图过大,可提供一份详规图,并另附四份示意图,用红笔画出固定停车位,用蓝笔画出临时停车位,一个停车位一个方框,并在方框下逐个标注车位数量,车位总数与提交备案数量及现场实际位置相符,同时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印章及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印章。

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局)备案盖章后,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分局、市局、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二、现场核实

辖区分局受理后三日内到现场予以核实,符合条件后区分局在停车场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局。

三、备案

经现场核实后,市局在停车场备案表上签字盖章,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住宅区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许可证。

申报资料由市局登记备案。

四、变更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发生下列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应持相关要件至辖区分局核实后,到市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停车位数量发生变更时,填写《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变更备案表》,并提供第一条第

(一)款中第

13、14项材料。

2、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新物业服务企业需按本规定第一条要求重新办理停车场备案。

3、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停车场管理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发生变化,提供变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停车场取消,原物业服务企业填写《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变更备案表》。

五、具体要求

1、设置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符合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开发商或业主大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停车场经营管理内容进行约定,确定经营管理单位、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应参照《大连市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制定本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

3、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位为固定停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增设的停车位为临时停车位。

未召开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可以办理固定停车位备案。

办理临时停车位备案,需经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有效比例)共同决定,提供业主大会决议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4、设立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不得堵塞住宅区内消防通道;⑵不得影响居民正常通行及紧急疏散;⑶各出入口不得设置停车位;

⑷车库前宽度不足7米不得设置停车位;⑸道路宽度不足7米时不得设置停车位。

5、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车场显要处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并悬挂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行车线和车位线应清晰明显。

6、停车场管理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辖区分局要对本辖区内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时,对违规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7、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对停车场收益使用公示情况予以监督和指导。

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独立建帐,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向业主公布一次。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车辆停放收益按照该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分配。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车辆停放收益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的60%用于物业维修和绿地养护,40%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和便民服务费用。

8、辖区分局在停车场经营管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时,要有相关人员签字及单位盖章。

附:

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制式文本)

2、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表(统一格式)

3、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表(统一格式)

4、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参照文本)

5、住宅区地上停车场消防处理预案(参照文本)

6、《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变更备案表》

第二篇:

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

一、停车场有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管理,配备适当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合格。

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佩带统一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停车场经营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2、遵守停车场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服务。

3、车辆每次进入小区和停放时,应与车辆驾驶员共同检查车辆状况。

如发现问题,应告知车辆驾驶员并做好记录。

4、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停车场安全防范和检查登记工作,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车辆驾驶员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管理服务人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停放车辆;

2、离车前关闭电路,上好防盗锁,关好车窗;

3、不得有鸣喇叭,长时间使用遥控器发动车辆等扰民行为;

4、不得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污染物品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

5、不得拆散部件、大修车辆及排放污染物;

6、按规定参加机动车辆保险;

7、按规定缴纳车辆停放管理费。

三、小区停车场,机动车每昼夜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

轿车、小型客货车每辆5元;四吨以下中型车辆每辆6元;连续停放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停放标准收费;不足4小时的不收费。

×××物业公司

年月日

第三篇:

单证备案的有关规定单证备案的有关规定

一、单证备案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xx年第24号),出口货物劳务有关备案单证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如下: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注:

以上办法根据文件规定自xx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备案单证可以为复印件,声明与原件一致,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二、单证备案的处理、处罚办法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12号)第五部分第八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1、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xx]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

四、五点: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建议单证备案资料一般整理要求

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制作《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顺序:

1、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复印件;

2、出口货物清单(可以用形式发票代替);

3、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4、出口货物装货单(即场站收据,仅海运);无纸化报关后,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国税函【xx】

904号)。

无法取得场站收据电子数据,可使用《通关无纸化查验/放行通知书》代替。

5、提运单(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

6、国内运输单证

①集装箱整柜运输的情况下,需将集装箱装箱单、运输发票备案。

②散货拼柜的情况下,需将货物进仓单(进仓收据)及相关运输票据备案。

若运输车辆为营运车辆,则提供运费发票;若运输车辆为企业自备车,提供派车单或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7出口方式为门到门快递的情况,需将快递单备案,没有提运单和国内运输等其他单证。

由于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涉及产生的单证也不仅相同,对企业特殊的经营方式的单证备案,可在业务发生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篇:

有关商品房住宅工程建设程序有关商品房住宅工程建设全过程程序

每一个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前,都会对其可行进行初步的测算。

认为可行,则对整个项目进行准备实施。

一、首先,进行项目的立项。

向区(工业项目投资额在1500万以上下;生活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以下建筑面积在3完平方米以下)或则市计划发展委员会提出项目的立项申请。

计划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住宅项目)则立即与规划局进行征询,发一份征询单到规划局,待规划局在征询单上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后,征询单在返回计划委员会,根据规划部门的意见,计划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批复(同意或不同意)。

建设单位在接到计划委员会的批复后,根据批复精神进行下部工作:

1、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规划方案,并将规划方案报规划局批准。

2、根据批准后的规划方案,请有资质的咨询公司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同时在水、电、气、电视、电话、市政、下水等配套部门进行意见征询(是否同意对该项目进行配套)。

4、在住宅发展局办理项目配套审核的有关手续、同时办理基地代码等有关手续,将水电气等部门的配套意见同时报住宅发展局。

在咨询单位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同申请报告同时送计划委员会,待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核后,计划委员会再发出同意该项目建设的批复,到此,建设单位既可按有关的基建程序正式办理项目的有关手续。

1、根据可行性批复,办理项目的报建手续、办理项目的ic卡(项目的通行证),根据项目的大小(住宅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以下的、建筑面积在3完平方米以下的在区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办理该手续,其余则在上海市办理);

2、根据可行性批复,办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手续,选择勘探设计单位。

采用的方法为: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勘察中标后根据地块的大小一般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设计在方1

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对方案进行扩初设计,一般时间为一个月。

3、在规划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

4、根据规划部门的用地意见,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土地管理局)进行土地测量,并作界桩。

5、办理土地动拆迁手续。

如征地(农田有一定的规定)在此前要与土地征地事务所签定征地合同,交纳有关的赔偿金(对房屋、装修和地上的建筑物等进行评估)。

提出动迁方案,提供有关的动迁房(山龙)。

办理《拆迁许可证》;自己的房屋进行拆除也要通过国资办办理同意拆除的批复,并要请土地局的房屋鉴定部门对房屋进行鉴定后才能进行拆除。

如有人防工程的,还需向人防部门的同意并报有关的报告经人防同意(申请拆除、申请补建或赔偿)如进行费用补偿则为:

3500元/m2。

申请新建由建设单位进行建造。

申请交费则为每新建建筑面积:

60元/m2。

6、(征地拆迁补偿还需提供《拆迁许可证》、征地合同)将可行性批复、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房屋土地管理局用地科提出土地用地申请,并签定土地批租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7、如此时,土地上有建筑物还将对其进行拆除。

首先要报国资办批准(发文),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拆除。

拆除一般分人工拆除与爆破拆除(卫零路)如爆破拆除还将提供拆除的施工方案,报公安、交通、环保、计防、消防、水、电、气、电话、电视、安监、质监等部门,共同对方案进行评审。

8、可研报告批准后,住宅工程和公建工程均要在住宅发展局办理工程配套手续,交纳配套费或签定配套包干协议书。

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区的配套费由原来的350元/m2,改为现在的320元/m2。

金山区由原来的300元/m2,改为现在的250元/m2。

有些边远的地区可对配套费进行包干,也就是自配套。

对小区外的大市政、小区内的小学、中学、幼儿园、托儿所等建设单位在交纳配套费后均可进行返还(板桥路、山龙小学、东港中学等)。

二、在设计单位扩初图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将有关的扩初图送计划委员会,由计划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的扩初图进行评审,根据各部门的要求和规范,对扩初图提出修改意见。

设计院根据各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正式的施工图设计。

时间40天。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要选择有资质的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强制性规范(原叫设计监理),审图中发现的问题由审图公司及时与设计院联系,进行修改。

审图的时间一般是10个工作日,但前提是有关的资料要齐全。

施工图通过了审核后,拿到了《审核通过证书》,建设单位就可进行该工程的施工招投标工作。

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还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办理环评、环保、卫生防疫、交通、消防、新墙体使用协议等手续。

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步骤为:

1、选择一家有资质的代理公司,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

2、填写有关的上网发布信息的表格,并将工程的可研批文、工程的资金证明(当年度工程额度的25%)、《报建表》等资料送招标办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

3、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到指定的地点、并在招投标办公室的监督下报名,由代理公司和招标办对前来报名的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单位可进行报名。

4、报名结束后,根据报名的情况和报名施工单位的多少,对前来报名的施工单位进行抽签,确定可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如确定六家施工单位,多层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推荐施工单位;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可推荐2家施工单位不需抽签可直接进入)。

5、编写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编制标底。

并将招标文件和施工图发给可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

6、答疑。

根据施工单位在看图和看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对报

价由影响的问题进行解答。

7、施工单位编写标书,计算工程造价。

时间从发招标文件后共计20天。

8、建设单位在评标前72小时在上海市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建设单位可按比例进入评标小组。

9、评标。

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选定中标单位。

10、开出中标通知书,并同中标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廉洁合同。

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代理公司收取的费用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收取,交易中心还要收取管理费。

三、开标后,工程进入了施工阶段。

但建设单位和中标的施工单位还要办理一些列的手续最终办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正式开工。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要做好以下工作:

1、选择施工监理公司。

工程监理费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选择监理公司也必须进行招投标。

50万元以下的工程,根据规定必须在交易中心办理中监理单位表通知书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定监理合同。

2、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的有关手续。

3、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①工程ic卡;

②《工程报建表》;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施工单位的《工程中标通知书》;

⑤施工合同、廉洁合同;

⑥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监理项目登记卡》⑦质量受监证明;安监受监证明;

⑧《建设用地批准书》;

⑨施工单位资金到位证明

⑩《勘探设计中标通知书》

在办理时,(要带好原件并做好复印件)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受理后十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后施工单位方可正式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随时将有关的资料准备齐全备查。

四、商品房房如要进行预售,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就要对房屋的预售做好准备工作。

首先要与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公司签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制定物业管理公约;在公安局派出所申请门牌号码;请测绘所对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预测;签定有关配套工程的协议,在房屋建造达到规定的标准后就可在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市场科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海市要求,多层住宅必须结构封顶。

高层住宅必须达到结构的2/3)。

办理预售许可证所需的资料如下:

1申请表

2、项目批复

3、工程合同

4、土地合同

5、土地出让金收据

6、土地用地书

7、面积预测报告

8、工程进度报告

9、银行监管合同

10、施工许可证

11、施工合同

12、水电气配套计划及协议

13、工程规划许可证

14、土地规划许可证

15、总平面图

16、派出所的门牌号码证明

17、分层平面图

18、前期务业管理合同

19、物业公司资质

20、物业管理公约

21、工程进度计划表

22、《商品房预售价格表》

23、公司资质及营业执照

24、预售方案

25、上月财务报表

五、单体工程竣工后,必须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配套工程的建设。

要使水、电、气、电话、电视、市政、总体、道路、绿化、电梯、计防、等均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后才可对该项目进行总的竣工验收,并要将所需的资料全部齐全后才可在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现行的上海市实行的建设工程备案制度,在工程竣工备案表上,需建设方、规划、施工方、勘探设计、档案、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后并将所有的资料准备齐全才能对该项目进行备案(小高层及附件)。

在工程进行备案前,建设单位将在次请测绘部门对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测绘。

在工程备案后,建设单位将开始在住宅发展局办理入住许可证。

一要准备一定的资料,二要对施工现场进行验收,特别是住宅工程中水、电、气等的配套是否到位、道路是否通常通畅、小区绿化是否种植完成等。

对不符和交付的工程不得颁发入住许可证。

办理入住许可证需准备的资料如下:

(附件)

在办理了入住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就可将房屋交付业主。

要于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签定交接书、签定质量保证书、房屋的使用说明书。

请业主验收房屋、交纳维修基金、交纳物业管理费,并请业主在水电气等部门去办理开通手续等。

建设单位在办理了入住许可证后,还将办理房屋大产证,最后将大产证分割成每户小业主的小产证。

至此建设单位完成全过程的建设过程。

xx年六月十一日

第五篇:

青岛市住宅建筑设计有关规定青岛市住宅建筑设计有关规定

(xx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批准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xx年3月8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建设字〔xx〕6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住宅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总结“八五”期间城镇住宅建筑设计经验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在本世纪末实现小康居住目标的要求,对青岛市城镇普通住宅的建筑设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区内新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住宅建筑设计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居住条件的改善,邻套合并改造的可能。

第四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及旧区改造、新建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青岛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建筑设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套型及面积第六条新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或平台、凹廊),应尽可能考虑设置壁橱、吊柜等贮藏空间。

第七条住宅使用面积的三个层次规定:

1、25-33平方米(建筑面积35-45平方米,一厅一室户型);

2、40-47平方米(建筑面积55-65平方米,一厅二室户型);

3、54-62平方米(建筑面积75-85平方米,一厅三室户型)。

第八条住宅的各类房间,其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大卧室12平方米;中卧室9平方米;小卧室6平方米;

2、起居室12平方米;

3、厨房4平方米;

4、卫生间3平方米;

5、储藏面积1平方米。

第九条住宅的起居室、大卧室开间的轴线尺寸不得低于3.3米。

第三章卫生

第十条新区建设住宅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在大寒日有2小时日照。

旧城区改造按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控制。

第十一条住宅设计应组织好穿堂风。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确有困难的应有开向天井或短外廊、敞开式楼梯间的窗户。

第十二条厨房均应设排油烟道,厨房及无集中供热的起居室、卧室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排烟道。

第十三条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必须设置出屋顶的通风竖井,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十四条低、多层住宅可不设置垃圾管道。

高层住宅设置垃圾管道时,必须设垃圾间;不设垃圾管道时,必须设置密闭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章使用第十五条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十六条住宅卧室、起居室的外墙、屋面、门窗应符合防寒、隔热的热工要求。

第十七条外墙、分户墙的设计应考虑隔声要求。

第十八条楼梯应设扶手,楼梯间不得采用中间隔墙。

第十九条门窗设计在材质和构造上应保证良好的密闭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住宅设计应考虑老年人、残疾人使用方便,宜符合jgj50-8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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