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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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重点
重点
1.简述wto解决贸易争端的方法
2.Gatt1994和gatt1947之间的关系?
是同一协议还是有所不同?
一.GATT1994与GATT1947的关系
1.GATT1994来源于GATT1947,但不是简单的继承,
2.GATT1994与GATT1947相比有所变化和发展。
3.从法律性质上,GATT1947只是临时适用的政府间的行政协定,而GATT1994是作为具有国际法人地位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定的组成部分。
4.GATT1994涵盖了GATT1947内容,并成为其它12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
5.GATT1994中提出的一些基本规则,也延伸到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
6.GATT1994继承了GATT1947的整体结构。
7.GATT1947由序言、四个部分,38个条款组成。
GATT1994仍由这些部分构成,但对具体条款作了一些修正。
二、GATT1994与GATT1947的异同
1.一个是正式的国际协议,一个是非正式文本
2.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前近40年间,GATT1947被更新补充,经过更新后的GATT文本城“GATT1994”
3.GATT1947的后续协议,特别是东京回合达成的9个守则都属于广义的GATT,而GATT1994不包括这些守则,后者独立出来,成为与GATT1994平行的单独货物贸易协议;GATT1994也不包括作为GATT1947组成部分的临时使用协定书,后者已被取消。
3.在gatt1994的适应中该注意什么?
gatt1994与其他多边贸易协议之间的关系?
4.贸易与汇率的关系问题
汇率安排:
一国确定本国货币对外价值的机制和方法
5.一般例外(中国稀土争端)
附件6(钨、钼等)正常关税30%,中国承诺1-20%
如果下列措施的实施在条件相同的各国间不会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者不会形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不得将本协定说成是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下列措施:
(1)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2)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3)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4)为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其中包括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等所必需的措施);(5)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6)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7)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8)为履行缔约方全体未提出异议的国际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9)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要求,有必要采取的限制原料出口的措施;(10)在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中方法律依据:
一般例外规定
出于保护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配额和关税措施是综合措施的一部分,符合WTO规则
---美、欧、墨法律依据: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五条以及附件6
违反WTO规则以及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政府应解除对稀土等资源出口的限制政策。
6.海关估价方法6种:
-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有关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即进口方已经支付或将支付给出口方的货物价款总额。
如果买方支付了一些费用,但这些费用并未包含在货物单据或发票价格中,为得到成交价格,进口方海关应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佣金、经纪费、包装费用,专利费、许可费等)。
运用这—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是指货物出口到进口方后,进口方海关根据成交情况对进口商实付或应付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
海关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依据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对货物事有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
(2)卖方不得在买方购买进口货物时设定某些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
(3)买方不得将对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产生的收益直接或间接返回给卖方,除非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不得存在特殊关系。
采用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买方支付了—些费用,而这些费用未包含在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海关可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2、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在无法采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相同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二是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三是如果有两个以上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完税价格。
3、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两种估价方法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类似货物指在材料组成及特性上与进口货物原产国、原生产者生产的货物相似,具备同样功能且商业上可互换的货物。
如果该进口货物原生产者不再生产类似货物时,可使用同一生产国其他生产者生产的货物作为类似货物。
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也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二是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三是如果有两个以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完税价格。
4、以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3种估价方法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倒扣价格指根据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扣减货物进口及销售时产生的某些特定费用。
具体包括在进口方发生的佣金,利润,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运费、保险费及其有关费用,关税及其他费用和增值税等国内税。
是否扣减海上运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由进口成员方海关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决定。
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是指以最大总量将货物第一次转售给与进口商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单位货物价格,且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必须在进口方按进口时的原状销售。
如果没有以进口时的原状销售,进口商可要求海关采用经进一步加工后的货物销售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的销售时间,应与进口货物的进口时间相同或大致相同,如果时间不同,可采用这些货物在进口货物进口后90天内的销售价格。
5、以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如不能依次采用上述4种估价方法,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计算价格指进口货物的生产成本,加上从出口方向进口方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通常所获得的利润,以及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等。
是否计入海上运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由进口成员方海关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决定。
这种方法通常在买方与卖方有特殊关系,且生产商愿意向进口方海关提供成本数据和必要审核材料的情况下采用。
6、以“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无法完全按照上述5种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回顾”方法指海关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来估价,包括对上述各种估价方法作出灵活处理,以其中最容易计算的方式确定完税价格。
例如,在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时,可以采用来自第三国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估价基础。
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必须符合《海关估价协议》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进口方可获得的数据确定。
进口成员方海关不得采用进口方生产的货物在其境内销售的价格,或取两种备选价格中较高的价格,或采用进口货物在出口方境内市场上的价格,或货物向第三方出口的价格。
如不采用计算价格方法,海关不得根据生产成本来估价。
海关也不得以最低限价以及任意或虚构的价格来估价。
农业协议
1减少对农产品的支持
2减少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
3重视环境与动植物卫生保护
4特殊保障措施
5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和差别待遇
影响
不公平
不公平贸易规则与竞争
7.反倾销
条件(任何一条)
1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
2实质上阻止某一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建立
反倾销措施
1替代国标准
指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所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称为“替代国”。
2基本标准
3可选择的备用标准
4国内产业损害确定
5反倾销调查发起
8.归零法(历史。
定义。
算法)
历史:
gatt时代的裁决-得到了支持
Wto时代---归零法终归于零
“归零法”,是美国等少数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时估算涉案产品倾销幅度的一种方法。
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倾销幅度时,美国商务部将涉案产品分成不同的产品组,首先比较每一组产品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
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采用出口国国内销售类似产品的加权平均实际价格。
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时,为正倾销;加权平均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时,为负倾销。
把每一组产品的倾销差额累计相加,即计算出倾销总差额。
最后,将倾销总差额除以出口总量就计算出了涉案产品的最终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的税率就是根据最终倾销幅度而确定的。
然而,在计算倾销总差额的过程中,美国商务部只对正倾销差额进行累计相加,而将存在负倾销的差额算为零。
9.课程任务
1保障措施问题
---实施一般保障措施的条件
~某项产品进口激增(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
)
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
如,某产品的进口量从1000吨增加为2000吨。
而相对增加是相对于进口国国内生产总量而言,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的增加;并且,实际进口量不一定发生改变。
~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进口成员履行wto义务的结果
~直接和简介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反倾销没有严重)
---对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的相关问题(特保措施)
~16条:
过渡期特定产品的保障措施(极其重要)
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O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
最早的特别保障措施适用于日本。
1953年日本申请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一些GATT缔约国担心日本的纺织品进口可能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在日本加入GATT之后其它成员国可以对日本适用特别保障条款,即GATT缔约国在发现原产于日本的纺织品进口数量增加
~市场扰乱:
是指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在认定“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
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贸易转移:
贸易转移是一个年轻的概念,最早出现的贸易转移是由加拿大经济学家瓦伊纳在19世纪50年代初提出的,全称是“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理论”。
指一国产品遭到另一国的贸易保障措施后转而大量向其他国家出口。
~特定产品:
~感想?
(查阅《议定书》英文版)
---中国轮胎特保措施案
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与WTO规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WTO研究会副会长薛荣久
一.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件回顾
二.美轮胎特保措施的内容和法律依据
三.美轮胎特保措施严重违背了WTO规则
四.诉诸WTO是推翻美国特保案上策
五.应该引为关注的问题
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对所有从中国进口的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以为期三年,加征关税方式实施特保措施。
该特保措施事实依据不足,严重违背WTO规则。
一、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件回顾
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宣布,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对中国输美商用轮胎的特殊保障措施案申请,要求美国政府对从中国进口的用于客车、轻型卡车、迷你面包车和运动型汽车的2100万个轮胎实施进口配额制。
2009年4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联邦记事上公布,启动对中国轮胎产品的特保调查。
这是2006年后,美国又一次针对中国轮胎产品发起的特保调查,影响面和金额巨大。
对此,我国相关组织以理据争,强烈反对这一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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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特保案做出肯定性损害裁决,认定由于从中国轮胎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造成或威胁造成美国国内产业的市场扰乱。
对此裁决,中国政府深表遗憾。
2009年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对中国轮胎采取特
保措施,提出对乘用车、轻型货车用中国制轮胎加征3年关税的方案,第一年至第三年额外征收的关税分别为55%、45%和35%。
2009年8月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华盛顿举行听政会,
就“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听取各方意见。
2009年9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咨询财政部、劳工部、商务部等部门意见后,向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相关建议。
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对所有从中国进口的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征收三年的附加关税,从价税率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5%。
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归结:
案件缘起钢铁工人联合会,不是轮胎产业;启动调查半年;特保轮胎类别减少,特保措施从配额改为关税;加征关税幅度比裁决要求降低;为期三年。
二、美国特别保障措施的内容和法律依据
“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的依法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节规定,“如果中国产品以如此之增长数量或者条件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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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致对国内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生产商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那么,总统有权根据节的规定,在其认为防止或者救济市场扰乱的不要程度和期限内宣布加征关税或者其他限制进口措施。
”它是根据1999年11月15日中美在北京达成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中美双边市场准入协议中“特定产品保障机制”条款补充写入《美国1974年贸易法》。
美国国会依据中美之间达成的上述协议,于2000年10月10日,在106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法修正案》。
依据该修正案,同意给予中国以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待遇(即通常所称的“最惠国待遇”),中止原《美国1974年贸易法》406条款对中国的使用,同时加以修改,增加了针对中国的部分,即“关于市场扰乱和对美国市场贸易转移的产业救济”共3个条款,成为现行《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节内容。
有效期为12年,到2003年12月10日。
2001年11月11日,在多哈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正式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WTO第143个成员。
此前,根据美国国会的授权,美国总统确认,中国入世议定书的最终条款“至少与美中1999年11月15日达成的协议相当”把中美双边市场准入协议中“特定产品保障机制”条款移植转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
因此,第16条体现了《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节的内容。
2001年12月27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声明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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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的待遇,自200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同日,布什政府下达类似内容的行政令。
至此,美国依据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确立了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立法。
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节,自2002年以来美国国际贸易会已经6次对中国输美产品采取特别保障调查,但均被布什否决。
从上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节的转换。
作为WTO重要成员美国应该遵循作为WTO规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的约束。
但事与愿违。
三.美轮胎特保措施违背了WTO规则
(一)WTO规则
依据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而形成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特别保障措施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该条款有9项内容。
1.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
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
任何此种
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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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
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3.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4.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
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
重要原因。
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5.在根据第3款采取措施之前,采取此项行动的WTO成员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合理的公告,并应向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机会,供其就拟议措施的适当性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提出意见和证据。
该WTO成员应提供关于采措施的决定的书面通知,包括采取该措施的理由及其范围和限。
6.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内根据本条采取措施。
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项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2年,则中国有权针
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
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3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
中国采取的任何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7.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在此种情况下,应在采取
措施后立即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有关所采取措施的通知,并提出进行双边磋商的请求。
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在此期间,应符合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的有关要求。
任何临时措施的期限均应计入第6款下规定的期限。
8.如一WTO成员认为根据第2款、第3款或第7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
此类磋商应在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后30天内举行。
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天内__________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
此7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9.本条的适用应在加入之日后12年终止。
归纳:
确立特保立案根据:
进口快速增长,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美轮胎特保措施违背第16条,因为构成特保理由不存在。
第4款明确规定“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
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
1.美国从中国进口轮胎并未出现快速增长。
2007年以来中国轮胎产品对美出口增长不是快速而是低速甚至下降。
2008年比2007年仅增加了2.2%,2009年上半年比2008年上半年同
期还下降了16%。
在2009年9月17日美国联邦记事上公布的总统文件中“2008年12月31日后美国进口”中公布整体进口中最大的5家进口轮胎商成交的轮胎数量呈现下降趋势。
2009年美国轮胎进口量
月份1-3月4-5月6-9月10-12月
数量(千条)3,4541,223306277
2.中国轮胎对美出口未对美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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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1)中国涉案产品主要供应美国的维修市场,而美国自产轮胎主要供应原配市场和替换市场,两者并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2)美国国内轮胎产业繁荣经营状况在中国轮胎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前后并无明显变化,即使在中国轮胎产品出口增幅最大2007年,其赢利情况也表现良好。
(3)美国国内轮胎产业关停部分工厂和生产设备的行为是出于选择高端市场而主动进行的结构调整,与中国轮胎产品的进口无关。
(4)美国轮胎生产商和进口商不认为从中国进口轮胎对美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在2009年9月17日联邦记事上公布的总统文件中
就“从中国轮胎进口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实质伤害的原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美国生产者和进口商的问卷调查中,4家生产商回答:
否;4家生产商不考虑;27家进口商回答“否”;6家进口商不考虑。
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提交总统采取特保建议表决中,6个委员,4票赞成采取特保,2票反对,其中有一位是副主席。
他们是负责确定从中国轮胎进口造成“实质损害及威胁调查和与其进口因果关系”的委员。
总之:
美国总统对中国轮胎进行特保缺乏事实根据,违背WTO规则。
根本原因是不愿开罪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中工人群9体,回报他们对总统竞选成功的支持。
3.美国轮胎特保案将得不偿失。
如轮胎特保能够解决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2万名轮胎产业工人的失业问题,但会加重美国其他行业的就业问题。
因为依赖中国轮胎产品进口和销售人员达到10万人,其结果,可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
四.对策:
诉诸WTO是推翻美国特保案上策,其他反应(报
复,提高出口价等)均是下策。
五.该当引为关注的问题
(一)美国对轮胎特保案将会引起示范效应,作好防范,变
被动为主动。
(二)经济全球化下贸易保护主义压力从企业转向工人。
(三)从整体考虑中国贸易利益,美国总统特保案会以其他
方式弥补中国,如放松出口管制等。
(四)不要轻言报复。
WTO对报复有特定含义。
(五)行业协会要加强据理力争能力和诉诸WTO后应对研究。
(六)媒体不要过分渲染__
中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1.案件背景情况
1.1国际背景
2000年出现了世界性的经济滑坡,全球三大重要经济体欧、美、日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钢材需求量明显减少,钢材市场极度低迷,钢材资源严重过剩。
而且钢材供求的严重失衡造成全球钢材价格大幅下滑,2001年下滑趋势表现得更加突出。
为了保护本国钢铁产业,2002年3月6日,美国公布了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的最终救济方案,自2002年3月20日起对16种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高达30%的关税。
为防止美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