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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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庆综治办〔2010〕号
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综治办、市综治委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综治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实施意见》(甘综治办[2010]42号)和省综治办《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省综治办[2010]4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市综治委决定建立庆阳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由市综治办牵头,市工商局、工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文化出版局、卫生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质监局、环保局、消防支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广电局、烟草专卖局、信访局等单位为成员。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市综治办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
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研究整治重点,加强日常监管,组织执法联动,落实工作职责。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公安部门。
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油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文化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传播试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等须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工信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民爆器材、报废汽车回收、拍卖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十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县(区)也应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
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有效落实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要加大协调力度,帮助职能部门解决查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二)实行信息共享。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登记,应当告知企业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当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依法经营,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件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取缔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亦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即时或在立案的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三)实施堵疏结合。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疏导为主,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
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以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转化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办证办照合法经营。
(四)坚持标本兼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治理相结合,探索建立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长效监管机制。
要创新工作思路,从个体、私营业户思想素质、文化知识、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的现实出发,加强宣传引导,多规范、少处罚,多指导、少指责,增进理解,减少对峙。
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实施巡查机制,通过实行区域巡查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做到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与全面性清查相结合,对一些因客观原因一时办不了证照的经营户,及时下达催办通知书,责令限期补办营业执照,对屡教不改、顶风违法的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要综合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
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因事而异,宽严相济原则,确保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查处。
对重大案件,要加强协调配合,协同查处,齐抓共管,建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责任机制,做到人人负责、层层负责;要加强检查督导,促进工作落实。
联席会议各单位一把手为无证无照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涉及本单位的无证无照管理问题负全部领导责任。
市综治办将定期不定期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在工作中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工作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对于因无证无照经营而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重大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县(区)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
综治工作取缔无照经营联席会议通知
抄送:
省综治办,省工商局。
庆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