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台北富邦银行就学贷款作业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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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台北富邦银行就学贷款作业须知

(金融保险)台北富邦银行就学贷款作业须知

台北富邦銀行就學貸款作業須知

【95年1月】

一、申貸條件

(一)就讀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台北市公私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在學學生。

(二)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己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已婚學生及其配偶,家庭年收入經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或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但家中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但須自付利息);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上述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由教育部每年公告之。

(三)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保證人,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但保證人如為父母,僅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且雙方已同盡納稅義務者亦可。

二、保證人資格

(一)申請借款學生未成年(未滿二十歲)者:

1、由父母雙方共同擔任連帶保證人。

2、如父母未離異且其中一方未能至本行對保者,得比照第三條第

(一)款之2之(5)對保方式委託另一方辦理即可。

3、如父母離異者,應由親權人(即監護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無監護權協議者,如父母於85年9月26日以前離婚,由父親任親權人,行使法定代理人之權利並兼連帶保證人;如父母於85年9月27日以後離婚,由父母雙方任親權人,一同行使法定代理人之權利並兼連帶保證人)

4、申請借款學生父母雙亡者(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者),依民法第1091-1094條,由父母指定之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或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二)申請借款學生已成年(年滿二十歲)或已婚者:

原則由父母其中一方或配偶擔任連帶保證人,若窒礙難行則可另覓適當之成年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但須檢附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

(三)若父母為連帶保證人且年滿七十歲以上者,應另加覓適當成年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三、申貸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

本貸款每學期辦理一次,申請方式分為「線上申請」及「對保」二個步驟(申請流程詳<附件一>):

1、「線上申請」:

每次申請均須先由申貸學生上網登入本行網路銀行(http:

//.tw),直接透過網際網路填送就學貸款申請後,再自行列印「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三份,並檢附下列第

(二)款所列相關文件,持至本行指定之對保分行辦理對保。

2、「對保」手續:

(1)對保時間:

上學期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下學期為每年1月15日至2月底。

(2)每一教育階段學程(同一學校)第一次申請時:

均須由申貸學生及保證人備齊文件,親自前往本行指定分行辦理對保手續,並簽立總額度借據(額度別請參考<附件二>)及「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

(3)同一教育階段學程(同一學校)第二次申請時:

如各學期之保證人不變者,僅須由申貸學生持前次「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學生存執聯)」及應備文件至本行指定分行辦理對保並簽立當學期「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即可,保證人無需一同前來本行。

(4)若無簽立總額度借據、或非同一教育階段學程、或非同一學校、或更換保證人者,申貸學生及保證人應一併至本行辦理對保手續,並簽立總額度借據。

(5)保證人如未能親自到行辦理對保手續時,可自行至本行網站下載「就學貸款保證書」赴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公證後,交予申貸學生向本行辦理對保手續(在戶政事務所可核發印鑑證明之情況下,仍可以距申貸日前六個月內之保證人印鑑證明及「就學貸款保證書」(保證書需簽名並蓋印鑑證明章)替代法院公證手續)。

(6)高中職、二專、二技、大學醫學系、大專技院校、研究所各為一教育階段學程。

(二)應備文件:

1、「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三份(請申貸學生自行列印)。

2、學生及保證人之身分證、印章。

3、學生證(或新生錄取通知單)及繳費單據(或其他經學校簽章填註可貸金額之證明文件)。

4、全戶戶籍謄本(不論借款學生是否成年均應提供距對保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法定代理人〉、配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5.已有簽立總額度借據之學生,倘屬同一學程、同一學校且原保證人不變者,須另檢附前次申辦之「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學生存執聯)」。

四、貸款金額之範圍

(一)學雜費、實習費。

(二)住宿費(以校內住宿費為準):

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三)書籍費(自由申貸):

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新台幣(以下同)1,000元整;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每學期3,000元整。

(四)學生平安保險費:

依實際繳納金額。

(五)依規定繳納之私立學校退撫基金。

(六)凡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者,不得申請。

但享受半公費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者,得申請扣除公費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

(七)書籍費或校外住宿費由學校逕行發給學生。

五、貸款利率

本貸款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目前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4%計算,並固定於每年2月1日、5月1日、8月1日、11月1日按當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原加碼重新計算)。

六、借款人利息負擔

(一)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目前訂為114萬元以下),就學期間及借款人應開始攤還本貸款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借款本金依第七條第

(一)款規定攤還之。

(二)家庭年收入逾114萬元至120萬元(含)者,就學期間及借款人應開始攤還本貸款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半額,半額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全額,並自本行撥款日起每月付利息付至借款人應開始攤還本貸款之日後,再併同借款本金依第七條第

(一)款規定攤還之。

(三)家庭年收入超過120萬元且家中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貸款利息政府不予補貼,借款人應自行負擔全額,並自本行撥款日起每月付利息付至借款人應開始攤還本貸款之日後,再併同借款本金依第七條第

(一)款規定攤還之。

(四)政府補貼在職專班生之利息期間,自91學年下學期起改為就學期間。

七、還款日期及方式

(一)87學年度(含)以前辦理之各筆貸款,自借款人各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每一學期貸款本息,分一年二期由借款人每半年攤還一次,依序至清償所有貸款本息止。

(二)88學年度(含)以後起辦理之各筆貸款,自借款人各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在職專班學生自本教育學業階段通常應完成之日起),該等88學年度以後各筆貸款將彙總成一筆金額,並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以此類推),計算應分期償還之期間,由借款人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例如某學生88學年度以後借有8學期貸款,則其還款期限為8年,還款總期數為96月)。

(三)87學年度(含)以前之貸款、88學年度(含)以後之貸款其還款日有相同者,應同時繳款。

(四)借款人因故中途退學、休學後未繼續就學者,應自退學、休學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貸款,但在職專班學生應自退學、休學之日起開始攤還本貸款。

(五)借款人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貸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未還本息應一次清償。

(六)本貸款借款人應依約定分期攤還貸款本息、借款人無法或拒不償還者,由保證人負責償還,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八、延期還款

(一)符合下列條件者應主動向本行申請延期:

1、借款人因休學、轉學、留級、延畢等事故,致就學期間延長者,得申請延至本教育階段最後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貸款。

但在職專班學生僅於因轉學、留級,致就學期間延長者,始得申請延期,並得延至本教育階段最後學業完成之日起開始攤還本貸款。

2、借款人畢業後,如隨即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申請延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貸款,但在職專班學生僅得申請延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之日起開始攤還本貸款。

3、非在職專班學生之借款人於畢業後隨即服義務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者,得申請延至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貸款。

4、借款人如符合教育部所訂之低所得或低收入戶者,得申請延期攤還本息,每次申請之延展期限、延展次數及利息負擔,以教育部規定為準。

5、自願提前償還或縮短償還期限者,不受前述1~3規定限制。

(二)借款人如於償還期起算日之後始繼續升學、服義務役兵役或教育實習,且未依原約定償還,致有逾期情事者,應先將所積欠之貸款本息、違約金全數清償後,始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本行申請將未到期本息延期償還。

(三)申請延期還款者,應填妥「延期償還申請書」(可自行至本行網站下載)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下列之證明文件,掛號郵寄本行北區作業中心就學貸款科辦理。

(地址:

108-台北市桂林路52號2樓)

1、繼續升學: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寫明申請人入學及畢業日期、延期原因、聯絡電話及地址。

2、服義務役兵役: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服役證明(或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寫明入伍及退伍日期、聯絡電話及地址。

3、教育實習:

實習證正反面影本、寫明借款人實習起迄日、聯絡電話及地址。

4、低所得或低收入戶:

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收入證明或戶籍所在地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九、繳款方式

(一)現金繳納-在繳款期限之前,可在本行各分行臨櫃繳納。

(二)電匯繳款-可至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會辦理跨行電匯。

解款行:

台北富邦銀行營業部

帳號:

借款人就學貸款帳號(14碼)

收款人:

借款人之姓名

匯款人:

匯款人之姓名

附言:

務必請寫借款人之身分證字號

(三)帳戶自動扣繳─借款人可至本行各分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並填具「就學貸款扣繳借款本息約定書」,授權本行按期自動轉帳扣繳借款人應繳本息。

(四)ATM轉帳─可在本行或他行貼有自動化服務跨行轉帳標誌之提款機轉帳繳納。

銀行代號:

012

轉帳帳號:

借款人就學貸款帳號16碼(非約定帳號),請依下列方式輸入:

1.每半年繳款一次者,前2碼輸入95,另加就學貸款帳號14碼(共16碼)

2.每月攤還本息者,前2碼輸入94,另加就學貸款帳號14碼(共16碼)

轉帳金額:

本期應繳金額

(五)若欲清償部分本金或提前結清,則請以電匯(備註欄請註明「清償本金」)或至本行各分行辦理。

十、其他

(一)借款學生若於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滿一年後,仍未收到本行寄發之「到期通知書」者,請向本行北區作業中心就學貸款科洽詢。

(二)本行係以借款學生最近一次申辦之「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所載戶籍地址為寄單地址,嗣後借款人寄單地址如有變更,無論是否有續辦本貸款,均請影印借款學生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註明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後,以書面(或傳真FAX:

(02)2336-5562)通知本行北區作業中心就學貸款科辦理,並電詢是否變更完成。

已辦有本行網路銀行者,可直接於網路銀行線上更改通訊地址。

(三)就學貸款之承辦銀行,原則上係按學校所在地劃分,如有其他問題,請洽各承辦銀行就學貸款業務聯絡窗口:

1、學校所在地屬台北市轄區者,由台北富邦銀行辦理。

(聯絡窗口:

台北富邦銀行北區作業中心就學貸款科TEL:

(02)2191-0089分機201~226。

2、學校所在地屬台灣省地區者,由臺灣銀行辦理。

(聯絡窗口:

臺灣銀行總行消費金融部TEL:

(02)2321-8311分機21、22、24或就讀學校所在臺灣銀行承辦分行)

3、學校所在地屬高雄市轄區者,由高雄銀行辦理。

(聯絡窗口:

高雄銀行總行儲蓄部TEL:

(07)251-7012)

十一、辦有就學貸款之應屆業生應行注意事項

(一)還款須知

1、借款學生於應開始攤還本貸款本息日前,住址或電話如有變更,應即通知本行辦理變更(本行係以最近一次辦理本貸款之戶籍地址為寄單地址)。

借款學生如有申辦本行網路銀行者,可自行至網路銀行變更住址、電話。

2、借款學生應於各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貸款本息(在職專班為畢業當年即須攤還本息),為便利繳款,借款學生在畢業滿一年之前,應儘速至本行各分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並填寫「就學貸款扣繳借款本息約定書」。

3、借款人出國留學、定居者,貸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未還本息應一次清償。

4、借款學生如於畢業(或服完義務役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後滿一年之前(在職專班為畢業當年即須本息攤還),尚未收到本行寄發之「到期通知書」者,請電洽(02)2191-0089轉201~226(北區作業中心就學貸款科)。

(二)申請延期還款

1、借款學生畢業後有繼續升學、服義務役兵役或符合前開第八條「延期還款」條件者,得向本行北區作業中心就學貸款科申請延期償還本貸款。

2、上述延期還款應由借款學生本人主動向本行提出申請。

未申請者,應依前開第七條之規定,開始攤還本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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