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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八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八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1

  申请人:

__X性别:

女年龄:

  单位:

职业:

  住址:

____X市__X区__X小区120幢35号

  被申请人:

____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____X市__X路X号

  法定代表人:

__X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X年X月__日作出的《工伤

  认定结论通知书》(20__X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X市____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及理由:

  我丈夫王__系____X市__公司职工,X年X月被借调至____X市__X区____单位,从事__岗位工作。

20__年3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____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事当即拨打120急求电话,____X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

多发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

在抢救治疗过程中,____单位、__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__于20__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

多发脑干大量出血。

  __公司于20__年3月30日向____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__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认定工伤范围。

  我认为____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

理由:

一是王__系在____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二、王__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

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

因此我认为:

王__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

  王__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5岁。

如果王__在48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补偿。

但是王__没有在48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__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

  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劳动者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2

  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享受工伤待遇。

做为王__的妻子,我申请____X市____撤销____X市X年X月X日作出的(20__)X劳工伤认字量(236)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____X市____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证据10份。

  需准备的材料:

  一、申请复议书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

10份(全部复印2份)

  1、工伤认定申请书(1份)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1份)

  3、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

  4、诊断书(1份)

  5、医院抢救经过(1份)(需准备)

  6、证人证言(4份)

  7、工作所在的单位出具的事故报告(1份)

  另需准备:

  申请人__X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王__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2

  申请人:

__X,性别,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

____________X厅,______________X号。

  法定代表人:

__X,职务:

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_]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_年__月2__日得知,被申请人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_]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

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

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

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__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_]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_]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

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3

  申请人:

____性别:

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

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址: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职务:

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

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

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

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

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

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

  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

  

(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20__年7月1日生效,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三)、20__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91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依照这个《通知》办理房产权转移?

  此致

  诸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____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4

  申请人:

关琳江

  性别:

男民族:

汉族出生年月:

1974年4月住址:

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207号电话:

__34888767786669693

  被申请人: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

  申请事由:

申请人因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__年12月22日在红星路出具的编号为01122366495的处罚决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复议。

  事实与理由:

  1、01122366495号处罚决定处罚50元扣1分。

处罚依据为“驾驶

  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但执行该处罚的警官并没有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在当时未系安全带。

并且申请人认为该警官的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

  2、01122366495号处罚决定书上对当事人的电话与其他联系方式

  未做询问,也未填写该两栏。

由此申请人认为以上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况下被警官拦下

  处罚的。

申请人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欠妥,并且有违道法精神。

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上签字时,申请人说是否可不在上面签字,警官便把此事搁置去处理其他事情,让申请人在一边等待。

此种做法是否合适?

  复议目的与要求:

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1、证据不足。

2、行政处罚程序不合

  法。

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01122366495号处罚决定。

并衷心希望一线警官能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也在此对广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

关琳江

  20__年1月9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5

  临沂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

  蒙阴县人民法院(20__)蒙商初字第164号、165号案,已于20__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决,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赔偿责任。

免费qc99而后扣押了英梅文的车辆,车号是鲁Q01366。

  20__年8月22日,由吕昌立、马连民提出了异议申请,称鲁Q01366车为他们与英梅文的合伙财产,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登记机关的登记证明,亦未有应当表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样。

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登记,我们已向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提出其为合伙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提出反驳。

  同时,英梅文于07年12月7日给刘法余写的以鲁Q01366车作担保抵押的还款保证书和20__年5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确认鲁Q01366号宇通卧铺客车是由英梅文个人出资购买的证明。

足以认定该车不是合伙财产而是英梅文个人所有,因此,应当依法驳回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之主张。

  但是,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无视以上有力证据,在案外人提出异议整整一个半月(45天)后的10月6日才下达裁定书,确定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

  对此,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款“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规定,就蒙阴县法院执行局不顾事实,强行认定鲁Q01366车为英梅文、吕昌立、马连民三人共有财产的裁定不服,并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

(20__)蒙商初字第164号案原告刘法余

  的代理人刘发厚

  (20__)蒙商初字第165号案原告戚见余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6

  (行政复议机关):

  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撤回申请的事由),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7

  申请人:

____有限公司,住所:

____x,法定代表人:

__x,职务:

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

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

____________。

因申请人不服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__年8月1日作出的“高工商案(20__)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提请行政复议。

  一、从程序上论,被申请人不能立案处理本案。

  1、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理本案,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只有当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时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亦即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申请时是无法受理本案的。

对这一程序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22、23条均有严格规定。

而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投诉书》并非商标注册人的请求。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如果是外国企业或外国人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请求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本案被申请人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国外,但至今未提供其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提出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请求,被申请人又何来管辖权?

  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如涉及涉外商标侵权案件,被申请人除向其上级报告查处工作情况外还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但至今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有类似的报告材料,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被申请人无权管辖本案。

  4、听证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电动车”这种行为是由于使用不当的企业名称侵犯了“本田”商标专用权,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的规定,“本田”商标注册人在日本国,被申请人也无权管辖。

  5、在听证结束后,被申请人以存在笔误为理由撤销了“高工商听告字(20__)第12号”,重新作出了“高工商听告字(20__)第21号”听证告知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的恶劣行为,该行为无法使其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

  二、从实体上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认为自己使用“金本田一”商标不存在任何不妥或违反《商标法》的情形。

在自己生产的电动车上标明和告知消费者车辆系“金本田一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的商标也不构成对“本田”商标的侵权。

理由为:

“本田”商标与“金本田一”商标在客观上不近似,两个文字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视觉效果上也完全不同。

“金本田一”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字体、大小、颜色均一致,结合汽车、摩托车产品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对比“本田”与“金本田一”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两个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对商标或产品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________产生误认。

  3、“金本田一”商标已经由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于20__年7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此商标。

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申请人生产的“金本田一”电动车是符合《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的产品(见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__〕61号和〔20__〕189号文件),在省内任何地区均能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牌照,申请人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同类行业中生产的“金本田一”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5、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处理行政机关,无法举证充分的证据证明“金本田一”商标存在侵犯“本田”商标的行为。

听证中被申请人的案件调查人认为,由于有两辆电动车商标印制的“金本田一”的一字错印为1,故认定申请人系突出使用“金本田”三个字系“鸡蛋里挑骨头”的行为,如果申请人要突出使用“金本田”,为何销入高淳县境内的28辆电动车只有两辆用“金本田1”商标,而其他26辆均用“金本田一”商标?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申请人是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违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

故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能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____x人民政府

  申请人:

(公章)

  代理人:

__x

行政复议申请书篇8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四川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

成都市__街X广场X1楼

  法定代表人:

__X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

__X县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X县X街

  法定代表人:

王__、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现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责令__县房产管局限期内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委托了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代为催收“__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事务,但是在完成相关事务中需查询部分欠费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于20__年3月2日上午指派律师持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代理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请求依法查询“__绿地”部分业主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

但被申请人以没有法院受理通知书、房产业主基本信息属于个人保密信息以及害怕承担泄露业主信息责任为由,拒不查询。

3月3日,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请人三次要求其依法履行其查询职责,并提供相关规定请求他们依法履行查询义务,但被申请人

  仍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由于“__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对该部分业主房屋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

同时,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也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因此,申请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律师对部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完全符合法律程序。

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查询服务,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其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提供查询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服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__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四川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__X

  二〇x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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