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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方所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了提高四方所的工作绩效,提升全所的管理水平,加强对全所工作质量的考核力度,促使各部门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各项工作过程及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及考核,确保员工工作目标、部门工作目标和四方所战略目标相一致,以保障四方所有效运行,促进其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要旨

本考核办法以目标管理为核心指导思想,与目标管理机制配属执行,体现目标管理的理念和操作办法,从而使工作不仅有明确的目标,同时也有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二章适用范围

三、直接适用

1.本办法适用于所部的七个职能管理部门:

发展计划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监察部、所长办公室、质量管理部、行政管理部,一个综合服务部门:

保障服务部,和七个业务执行部门:

技术研究部、试验检测部、信息部、产品开发部、生产管理部、营销部、售后服务部,适用于四方所对这十五个部门工作的全面综合的考核和评价。

2.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对技术研究部、信息部、产品开发部、生产管理部和保障服务部下属的各二级部门进行考核。

四、参考适用

四方所下属的事业部和各二级公司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考核组织与职责

五、考核领导部门——所考核领导小组

1.组成:

由所有的所级领导成员组成,由所长担任组长。

在针对某些专向问题进行考评时,可以增加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部长或所内、外的相关专家临时介入领导小组的工作。

2.职责:

所考核领导小组是四方所考核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和最后裁定机构,主要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控制;考核规章制度和办法的审定;部门考核KPI指标的立项、考核标准的审核和最后的综合考评;各部门考核结果的认定;对考核结果上诉的审查、裁定。

六、考核管理部门——发展计划部

1.发展计划部负责四方所部门考核的管理和组织工作,负责各部门考核目标、计划的核定和确认;考核结果的核实和确认;考核过程的监督和协调。

2.发展计划部的部门绩效考核由所长组织所考核领导小组进行。

七、考核执行部门——本办法适用的各部门

各部门负责对所里下达和本部门制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完成,并根据考核标准和办法及时进行汇总和考核。

第四章考核流程

八、考核流程图

 

第五章考核内容

九、KPI指标项考核

1.定义:

KPI指标指对四方所和被考核部门的工作有较为重大影响的关键业绩指标,是四方所和各部门不同阶段的重点工作。

2.制定KPI指标的参考因素:

1)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是否能反映四方所的战略意图;

2)被考核者对该指标的可控制程度;

3)指标不宜过多,最好不超过5大项。

3.KPI指标和考核标准的确定:

1)每年年初发展计划部根据所计划工作会议制定的当年的战略落实的指导思想和相关决定,在研究确定各部门对完成四方所当年工作目标和任务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应该发挥的作用基础上,确立KPI指标和考核标准,并与被考核部门的部长进行沟通确认,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最终确定并执行。

2)在年中的工作中,如遇重大的经营变化和战略调整,发展计划部可以根据所办公会议的决定对KPI指标进行调整或增设新的KPI项考核指标。

一十、规章制度考核

1.定义:

规章制度考核的内容为四方所及各部门制定的日常工作必须遵守的、每月工作必须完成的制度和规定性工作。

2.规章制度考核指标和标准的确定:

1)发展计划部组织对全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进行修订和调整,使各项规章制度真正成为能够为全所共同遵守的规范,同时对必考项点和指标做出规定。

2)四方所各部门每月提交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的规章制度考核的指标和标准,发展计划部对其做出审定和备案,必考项点和指标必须完备。

一十一、工作计划考核:

1.定义:

除了KPI项考核和规章制度考核内容外的其它工作执行中的重要内容,如所办公会的决定事项、各部门根据各自需要拟订的工作计划、所长和主管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

2.工作计划考核指标和标准的确定:

四方所各部门每月提交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的工作计划考核的事项及考核标准,发展计划部进行审定和备案。

第六章考核记分

一十二、记分方式

考核记分均采用百分制。

一十三、分值确定

各级考核分值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采用加权的方式得出考核的得分。

第七章考核周期与时间

一十四、考核周期

1.部门考核的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该年的12月31日。

2.发展计划部每年的1月10日以前要完成上年部门考核结果的汇总整理工作,有意见的部门可在结果公布后的3日内向所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所考核领导小组1月15日前完成上年部门考核结果的审定工作。

3.发展计划部每年的1月15日前完成当年部门考核总体办法和KPI指标的确定工作,所考核领导小组1月20日前完成以上内容的审定工作,并下达执行。

一十五、KPI考核时间与周期

1.四方所各部门每月的28日向发展计划部上报下月的KPI项考核项点与标准,31日前完成与发展计划部的沟通确认。

2.四方所各部门每月的3日前向发展计划部上报上月的KPI项考核各项点的完成情况,并就有关变化做出说明,发展计划部根据上月确定的标准进行月度打分,并记录在案,5日内完成当月工作;各部门可在打分结果反馈后的3日内就有争议的问题向发展计划部提出申诉,如不能达成共识,由所长会同主管所长进行裁定。

3.待每个部门的每项KPI工作周期完成后,由所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考评,并由发展计划部与月度分进行汇总并登记,年底统一进行汇总。

一十六、工作计划与规章制度考核的时间与周期

1.四方所各部门每月的28日向发展计划部上报下月的工作计划与规章制度考核项点与标准,31日前完成与发展计划部的沟通确认。

2.四方所各部门每月的1日向发展计划部上报上月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考核各项点的完成情况,并就有关变化做出说明,发展计划部根据上月确定的标准进行月度打分,并记录在案,5日前完成当月工作;各部门可在打分结果反馈后的3日内就有争议的问题向发展计划部提出申诉,如不能达成共识,由所长会同主管所长进行裁定。

3.发展计划部逐月进行月度得分并登记,年底统一进行汇总。

第八章考核结果沟通

一十七、季度沟通

各部门的主管领导每个季度必须与所分管的部门的部长就该季度的工作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进行沟通,以便进行工作和绩效的改进,沟通结果和改进的承诺必须做出记录;必要时可以月度进行沟通。

一十八、年度沟通

每年年初,所长针对上年的工作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与每个部门的部长进行沟通,以便进行工作和绩效的改进,沟通结果和改进的承诺必须做出记录。

第九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十九、部门工作的评价

对各个部门完成年度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情况及对四方所战略实现的贡献程度做出客观评价,对偏离战略方向的工作和低绩效的工作成果和工作方式进行及时的调整和改进;同时总结先进的工作模式和方法,并进行表彰和推广。

二十、部门部长和二级部门主管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部门考核的结果是对各部门部长和进行二级部门考核的主管进行个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参见《四方所高、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二十一、执行员工的个人考核兑现的重要参考

为了防止个人的、局部的行为,强调全所和部门的整体工作意识,在对四方所的执行员工进行个人考核结果兑现即核发绩效工资时,部门将是重要的计算参数。

(参见《四方所执行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章二级部门考核

二十二、二级部门确定

1.技术研究部:

各研究项目部(车体、转向架、轮轴、环控等)。

2.信息部:

标准化室、信息资料室、企业信息化室、刊物编辑部。

3.产品开发部:

各产品开发项目部(制动、减振、电气、钩缓等)。

4.生产管理部:

采购部、制造部(可细化到各车间)、质检部。

5.保障服务部:

资产环境维护组、动能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后勤服务组。

二十三、二级部门考核方式

二级部门的考核类同于部门考核的方式,是将部门的KPI项考核指标、工作计划考核指标、规章制度考核指标在部门内对各二级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分解落实,并指定考核标准。

第十一章违规处理

二十四、违规处理办法

1.对未按时进行考核和考核漏项的部门,每发生一次,对该部门和该部门领导的当月考核总分减记10%的分数。

2.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部门,第一次发生,扣减该部门全年考核分数20%,扣减该部门领导全年考核分数的50%,并在全所进行通报;同一部门第二次发生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行为,扣减该部门全年考核分数的50%,该部门领导就地免职。

第十二章附则

二十五、解释

本办法由发展计划部负责解释。

二十六、实施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二十七、规范

如有与本办法相违的现行规章制度,则以本考核办法为准。

二十八、修订

本办法经所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可适时进行修订,但原则上不多于1年1次。

 

附件:

附件一:

《部门年度考核表》

附件二:

《部门年度考核表使用说明》

附件三:

《部门月度考核表》

附件四:

《部门月度考核表使用说明》

附件五:

《部门KPI考核表》

附件六:

,《部门KPI考核表使用说明》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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