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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字310号1可编辑范本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财字〔2016〕310号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北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经2016年8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6年8月30日

 

西北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机关部处和直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户县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办法,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因公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和使用本单位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财务处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规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并提供服务。

第五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及学生等)应当在规定标准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具体标准见下表:

标准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1.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人员;

2。

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3。

国家级教学名师;

4。

长聘二岗及以上人员,二级及以上教授或研究员;

5.国字号人才

1。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2.高铁/动车(商务座、软卧);

3.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

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

2。

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

3.省级教学名师、国家级青年人才

1。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2。

高铁/动车(一等座、软卧);

3.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以上未包含人员

1.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2.高铁/动车二等座;

3。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符合第一类标准中第1、2小类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三)各类人员级别、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字号人才、省级教学名师和国家级青年人才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

出差人员报销时须在《因公出差报告单》中注明人员级别。

(四)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则上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遇教学、科研等紧急情况及其他突发事项,发生超标乘坐,经出差人书面说明原因,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超过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部分可从横向科研、课题发展基金和院处基金等经费支出。

(五)第三类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包含火车和动车软卧.但夕发朝至的火车或动车,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凭据报销普通软卧车票。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费、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等相关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理.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确定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对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实行住宿费旺季上浮标准,上浮期限和标准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住宿标准.

第十四条住宿费原则上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标准住宿的,经出差人书面说明原因,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超支部分可从横向科研、课题发展基金和院处基金等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或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证明或当事人书面说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余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全程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或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教学、科研、各种竞赛和体育比赛等活动,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照第三类人员标准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发放。

单位统一安排车辆接送的,报销时扣除相应市内交通补助。

活动组织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举办方通知或书面说明和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实习、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城市间交通费按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或长途公共汽车标准凭据报销;住宿费按第三类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5元补贴;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10元补贴。

单位统一安排车辆接送的,报销时扣除相应市内交通补助.

各学院也可根据实习、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等实际情况选择包干使用,凭据报销,超出部分由学生负担。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教学、科研、实习、比赛等活动就地放假或假期结束直接到活动地,按学校直达活动地点所需的车船票价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简化审批手续,学校出差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关中地区(西安市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周至县、蓝田县,咸阳地区,宝鸡地区,渭南地区,铜川地区,杨凌区)开展教学、科研等公务活动,不需填开《因公出差报告单》,但须事前向单位报告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因公出差报告单;

(二)差旅费报销单;

(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包括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行程单或发票)、汽车票等;

(四)住宿费发票或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情况说明;

(五)其他材料,如会议、培训通知等;

(六)其他相关票据,包括会务费、培训费、订票费、保险费、转签或退票费、公务卡或银联卡交易记录等.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与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二十七条在职人员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及学生住宿费、机票等支出使用银联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出差时间15天及以内,按全额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16天至45天及以内,按全额标准的二分之一发放;第46天及以上按全额标准的四分之一发放。

第二十九条因参加外场试验等野外工作出差,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和全额标准发放,另计发每人每天120元野外工作补助费,特殊试验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补助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职工经学校批准到外地挂职锻炼、科研合作、支援工作或到学校外机构工作,外派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如下选择其一报销:

(一)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分段计发,包干使用;

(二)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另外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90元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凭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实际发生住宿、乘坐交通工具,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或情况说明,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并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对方未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或情况说明,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人员如果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情况说明,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并负担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八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须明确人员职称或职级,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因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自驾车或租车前往的,须填开《因公出差报告单》,租车应手续完备、票据合规。

在目的地租车的,视同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自驾车的,凭据报销相关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等,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的,城市间交通费在从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费用标准内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回家省亲期间住宿费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与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实际天数(出差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天数)和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六条调入我校职工入职时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入职工自理。

第三十七条出差票据丢失的,出差人须提供书面的丢失情况说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丢失车船票,按火车普通硬座予以报销;

(二)丢失机票、住宿费票据,需取得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后予以报销;

(三)根据情况说明和有关凭据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因工作需要,在常驻地办理公务发生临时住宿的,须提供情况说明,住宿费按常驻地标准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不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协同配合,建立差旅费报销信用机制,设立差旅费报销违法违规人员清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财务处对其每次差旅费报销进行重点审查;

(二)审计处开展内部审计,将其差旅活动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三)学校将其列为外部专项检查重点对象。

第四十一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对有违反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审计、纪检监察和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如遇其他特殊事项,由财务处协商相关部门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6〕8号)和《关于规定西北工业大学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校财字〔2016〕14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

西北工业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

元/人.天

序号

省份(市)

住宿费基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1

北京市

1100

700

500

 

 

2

上海市

 

3

海南省三亚市

10-4月

1200

800

600

4

江苏省

900

600

500

 

 

浙江省

 

 

 

6

福建省

 

 

7

河南省

4-5月(洛阳)

1200

780

650

8

广东省

 

 

9

四川省

 

10

云南省

 

11

天津市

800

500

400

 

 

12

河北省

7-9、11—3月

1200

750

600

13

山西省

 

 

 

 

14

内蒙古

7-10月

1200

750

600

15

辽宁省

7-9月

960

600

480

16

吉林省

7-9月

960

600

480

17

黑龙江省

6—9月

960

600

480

18

安徽省

 

 

19

江西省

 

 

 

20

山东省

7—9月

960

600

480

21

湖北省

 

 

 

22

湖南省

 

 

23

广 西

1-2、7-9月

1040

750

520

24

海南省(不含三亚市)

11-3月

1040

750

520

25

重庆市

 

 

26

贵州省

 

27

西藏

6-9月

1200

750

600

28

陕西省

 

 

 

29

甘肃省

30

青海省

5—9月

1200

750

600

31

宁 夏

 

32

新 疆

 

 

 

西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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