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比较分析及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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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比较分析及对策研究

国内外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比较分析及对策研究

刘继华,李霞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杭州310018)

摘要:

将我国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与美、日、英、德等西方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比较分析,总结出我国现行大学生就业政策存在的优势和不足以及国外可借鉴的相关经验通过对不同领域和不同层面促进就业的制度和政策内容及实施效果的分析,提出了从源头上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高校教育改革措施和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举措。

关键词:

扩大就业;就业政策;创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

6649.20文献标识码:

A0引言

目前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大学生就业问题,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大学生就业,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比较分析,从中吸取经验,为我国采取更为有效的大学生就业措施提供借鉴。

1国外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及相关措施

1.1日本的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及分析

1.1.1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完善政策体系

日本促进就业的法律有《日本宪法》、《劳动基准法》、《职业安全法律》、《雇佣对策法》、《最低工资法》、《男

女雇佣机会均等法》、《零短工劳动法》、《高龄者就业安全法》、《劳动省设置法》、《文部省设置法》等,对就业原

则、就业中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都有明确的规定。

日本不但建立了完善的促进就业政策,而且建立了全面客观的促进就业政策评估体系。

自1996年以后日本文部科学省每年联合厚生劳动省对大学生就业状况进行调查,该调查不仅反映了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执行效果,而且也有效监督了政策执行的过程,厘清了政策执行责任的归属,并为政策调整和制定后续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厚生劳动省进行政策评价的方式,包括事前评估、中间评估和事后评估;实绩评价、总体评价。

评价的标准包括:

必要性、效率性、有效性、公平性、优先性。

同时对高校教育改革的效果也实行评估,进行不同学校、不同系部之间的外部评估,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1.1.2就业指导全面展开

日本各大学内部直接负责就业指导,主要是职业观以及与职业有关的知识、技能和职业胜任能力的培养。

根据促进就业政策的要求,各大学对学生要实行一对一的就业指导,而且从大学一年级就开设就业指导课程。

日本高校的所有院系都设有“学生就业指导课”,其根本任务就是从企业争取更多更好的工作岗位,大力推销自己的学生。

1.1.3公共职业培训

日本的公共人力资源开发机构为各类人员提供公共职业培训,对学校毕业生(不只是大学毕业生)的培

训期限通常为1}2年。

在国家层面和47个都、道、府、县建立相应的公共培训管理机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

提供财政预算,开展免费公共职业教育与培训,重点对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和没有工作经历的学校毕业生在

137个行业进行职业培训,以缓解紧缺人才的现状[z}。

1.1.4积极创造工作岗位

日本劳动省于1994年启动一项《全面就业支持计划》提出创造100个就业岗位的目标,1999年启动的

《第九个基本就业计划》,其核心目标是创造工作和提供稳定就业,实施通过促进创立新企业而创造新工作岗

位的新措施,其核心包括降低总体失业人数的补贴、改进特定地区就业形势的补贴以及取消因坏账引起的失

业增加的紧急补贴[3〕。

2002年日本的失业率达到历史最高点5.4%,日本劳动研究所改变了给予现有企业进行补贴以鼓励他们雇用失业工人的解决失业的政策,而采取的是通过促进新企业的创立而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其核心包括降低总体失业人数的补贴、改进特定地区就业形势的补贴以及阻止因坏帐引起的失业增加的紧急补贴的新举措[a}。

1.1.5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以扩大就业机会

为了统筹和指导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如设立通产省的“中小企业厅”作为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职能部门。

日本在全国设立了200多个公立试验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通过中小企业事业团提供研究资金,促进中小企业与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和提高生产率[5〕。

日本的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特点为:

国家主导型的,高校和企业辅助型的大学生就业政策。

创造工作岗位和提供职业指导是日本政府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的主要措施。

1.2美国的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及分析

1.2.1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和促进就业

美国的促进就业法律制度比较完善,除制定《充分就业和(经济)平衡增长法》以外,还制定了《综合就业

与培训法》(1980年)、《家庭支持法》(1988年)、《工作培训伙伴法》(1982年)、《劳动力投资法,最后规定》

(2000年)、《职业恢复和教育规定》(1983年)、《康复法》(1973年)、《就业年龄歧视法》(1986年修订)、《紧急就业法》(1971年)等与促进就业相关的法规。

1.2.2专业化的就业指导贯穿整个大学生涯

美国的就业指导机构在大学处于中心地位,各高校有专门的就业指导机构,就业指导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很高,在就业指导机构中包括业务负责和对外联络都有专门的分工。

就业指导高度关注每位学生的个性特点,根据其兴趣和特长进行综合测评,然后根据测评结果寻找适合每一位学生的职业种类,帮助其确定就业方向,并进行职业潜力开发。

美国高校的就业指导是中小学职业教育和指导的继续,高校的就业指导从入学就开始,而且面向在校生和毕业后的校友[6〕。

1.2.3以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创业和激励就业

美国是鼓励创业精神的典型代表,美国在企业创立方面的限制措施很少。

根据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和世界银行的联合调查,在美国从公司注册到开业所需要审批的步骤为4步,需等待7天,而为完成公司注册和各种审批所需要的官方费用相当于人均年薪的1%,并且成立有限公司在美国的注册资金是零[a}

美国激励就业的措施很完善,美国联邦政府为鼓励大学毕业生到特定的地区从事特定的职业,例如,到中小学从事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教学工作或在教师短缺地区担任全职教师、担任全职护士等可以享受贷款免息政策。

1.2.4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美国在大学开设创业课程,开展创业教育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有的学校以创业领域的研究和教学作

为竞争优势。

著名的哈佛商学院,将“一般的管理学”,改为“创业精神管理学”。

在高校的教育中重视创业教育,重视对就业者能力的培养,培养大学生的主动就业能力。

创业教育是美国促进就业的核心性政策。

1.2.5多渠道扶持中小企业,增加和扩大就业

为了指导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它主要负责向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和提

供少量直接特别贷款。

通过由社会各界组成的遍及美国各州的“小企业发展中心”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市场等多方面的咨询、培训及信息服务[5〕。

美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特点是:

市场主导型的大学生就业政策。

美国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制度,政府并不直接干预和限制,有劳工部、学校、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协同进行。

劳工部主要负责制定宏观政策和做好就业调查等基础性工作。

美国政府政策主要集中在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和从事特定职业激励政策。

1.3英国的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及分析

1.3.1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和促进就业

英国除制定《就业保障(合并)法》外,还制定了《就业机构法》、《求职者补贴(修订)规定》、《就业机构和就

业企业行为规定》、《求职者法》、《就业法》、((,陛别歧视法》、《就业和培训法》和《公平就业法(北爱尔兰)》等与促进就业相关的法律。

1.3.2在政府的资助下高校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

英国高校将就业指导融入大学课程设计中,例如牛津大学设有就业服务处,为该校学生提供平等充分的信息,以帮助学生进行职业决策。

英国政府实施的“国家实习计划”帮助那些未能找到工作的学生到企业和其他机构实习,培养其职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实习岗位主要来自公共部门、慈善机构和企业。

1.3.3政府对就业培训予以大力的支持

2009年英国大学的继续教育经费已经提高到121亿英镑。

增加的经费用于增强再就业培训,希望大学开设具有创新性的课程,帮助失业者重返工作岗位。

此前政府已经实施了一项“为了就业的培训”政策计划,

评估显示,该计划的实施弥补了技能短缺,提高了工作技能,使雇佣者的工作全面获益[7〕。

1.3.4政府资助创业实践活动

英国在2009年开始启动政府拨款帮助青年人参与创业实践活动方案,这种投资和实践给青年人提供了沟通交流、团队合作和经营技能等培养机会,这些技能都是创建和管理企业所必须的。

1.3.5多渠道扶持中小企业,增加和扩大就业

2000年英国政府拨专款1亿英镑成立了小企业服务局,它的主要职能是在政府层面上反馈中小企业的

需求。

自布莱尔政府执政以来,英国政府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大了配套优惠、鼓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力度。

具体表现在:

一方面,着力修订、放宽了有关的投资、税收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创建和发展创造了更为积极和宽松的公共政策氛围;另一方面,制定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辅助性措施和计划,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切实服务[“〕。

英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特点:

政府支持,学校主导实施的促进就业政策。

英国政府在就业培训和促进高校通过加强就业指导和改善课程设置促进就业等方面予以大力的财政支持。

1.4德国的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及分析

1.4.1采取立法的宏观调控手段来规范和管理就业机制

德国是目前西方国家中制定了最详尽的解雇程序的国家,《德国解雇保护法》规定,雇主在进行特定解雇行为前必须向政府劳动部门报告。

1947年德国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坎随后依据《基本法》制定

了一系列新的劳动法规,如《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i)l}练促进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都旨在扩大就业需求,促进就业[9]。

德国2002年初专门通过了一部《非全日工作法分‘。

〕,近两年来,德国劳工部大力推行“非全日工作”制度。

1.4.2就业指导贯穿于学生求学、职业生涯和个人规划的全过程

德国把就业向招生延伸,为学生提供入学前的咨询服务,指导学生如何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特长选择专

业,入学后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专业。

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个体倾向性就业目标测试,并通过专家指导,使学生再择业、就业更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

〕。

1.4.3鼓励参与职业培训,实行职业培训补贴制

德国的职业培训可分为职前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在职培训三大类。

接受培训者可获得生活补贴、培训费

用补贴[川。

1.4.4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政府为学生自主创业提供银行贷款,并在创办之初,能够得到一笔开业补助金,如果在自己创办的企业雇佣失业者还将得到政府补贴。

政府免征创业投资公司的商税,对新一轮创业投资的股权转让免征税,同时政府还实行政策性补贴,促进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

1.4.5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以扩大就业机会

德国政府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尤其是在资金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如提供财政补贴和低息长期贷款、实行税收减免、提供科研和技术补贴、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z}

德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特点:

实行社会化、市场化型的就业政策,强调学生“自我负责”。

2中外大学生就业政策比较分析

我国与国外的大学生就业制度和政策相比,发达国家对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法律制度、政策比较完善,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重点是贯穿大学生涯的促进大学生就业指导、创业教育,在鼓励大学生创业和职业培训方面政府予以大力投资,在这些方面基本政策都是相同的。

不同的是有的国家促进就业由市场主导,政府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进行规范,有的由政府主导。

比较之下我国在促进就业的实习基地建设、就业指导、鼓励学生到贫困或欠发达地区就业予以减免助学贷款、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关的制度政策领域都有涉及,都已经开始启动,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而且有些规定较国外相关规定更细致,例如,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和边远地区就业,关于户籍、代为偿还助学贷款、考公务员优先录取加分、提高工资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浙江省规定,从2009年开始,全省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

招考公务员应主要从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

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仍在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本省市级以上公务员时实行加分,凡报考欠发达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其他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

对工作满

1年、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本省高校研究生时,可享受与参加志愿服务我省欠发达地

区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同等优惠政策,考试总分可加10分[‘3〕。

基于我国法治建设与上述国家相比起步晚、人口众多而经济发展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大众一味追求

“高学历”的国情,虽然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正在逐年改善,就现阶段的政策与上述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政策

相比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我国大学生就业的法律制度和就业政策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就促进就业的法律除了具有原则性规定的《劳动法》外,促进就业的专项法律法规有《就业促进法戈

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缺少很重要的《反就业歧视法》和《职业教育法》。

对职业培训的规定也不够

明确和具体,尤其对企业接受大学生实习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

现阶段政策目标的价值取向还是“增长优先”,没有转到“就业优先”。

促进就业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政

策的配套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社会保障政策的统筹级别不高、加之户籍政策的限制,影响了大学生的初次就

业和再就业决策。

灵活就业、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不够完善。

我国的就业政策注重制定轻视评估,使就业政策的实际效果缺乏客观及时的反馈,而高校的评估中,教

学文件的检查较多,对专业设置、知识内容、教学方式方法对就业的倾向性评估相对缺乏。

2.2就业指导没有达到专业化、系统化和职业化

我国高校的就业指导主要是开设就业指导课,就业指导只是作为一门课程,大多为学生工作人员讲授,

缺少专门的机构和专业就业指导人员;就业指导课程内容简单,多数为宣讲就业政策、转变就业观念、讲授面

试技巧,而不是就业技能指导。

并且都是集中上课,集中地对共性的问题进行指导,缺少针对学生个体的具

体的个性化指导,难以满足学生的就业需求。

高校的教学一定程度上脱离实际,理论教学多,实践教学少,学生动手机会少,专业教学中缺少从专业的

角度传授就业技能的内容,使学生毕业后很难胜任岗位需求,不能马上进入工作状态,因此企业也不愿招收

刚毕业的本科生。

2.3实习基地不能满足需求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我国对未就业的大学生实行了见习制度。

浙江规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

政部门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基本生活补助一般应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

准,补助资金的发放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毕业生可提前结束见习。

往年

毕业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只要自己提出见习要求,也将与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

目前,杭州已经有正大

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杭州市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在内的50家企业加入了大学生见习基地[‘4〕。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毕业生见习需要回到原籍,这对大量的农村学生很难操作,而且见习也无法做到专业

对口。

2.4鼓励创业的措施还应进一步优惠

美国学者2002年统计我国从公司注册到开业所需要的审批步骤为7步,从开始申请注册到开业新公司

需等待111天,而为完成公司注册和各种审批所需要的官方费用相当于人均年薪的11%,而成立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原来是10万元,按照新的公司法注册资本虽然降低为3万元,但该数额对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

仍然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审批手续不够简化、注册资本和所需费用还是较美国高出很多[4]。

根据世界银行

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发布的《201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关于开办企业所需手续2008年中国的

数据为37项,2009年为14项;开办企业所需成本从2008年人均收入的8.4%降至2009年的4.9%;在企业

税收方面,2008年缴税项目为9项,总税率达到利润的79.9%,2009年的缴税项目为7项,总税率达到利润

的78.5%。

仅就开业手续费一项就比美国高出近5倍(美国为完成公司注册和各种审批所需要的官方费用

相当于人均年薪的1%)。

有些地方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例如,浙江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

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5〕。

而德国政

府免征创业投资公司的商税。

由此可见,我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优惠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2.5学生不能完全按照个人兴趣选择专业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虽然可以转专业,但很多高校有比例限制和对学生成绩的要求。

学生入学前选择专

业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而且还有许多是通过调剂进入到某些专业,入学后学生不能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点自

主调整专业,这也造成了有些学生对自己所学的专业不感兴趣,致使学业不精,给就业造成困难。

我国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近几年来是逐步完善的,但是高校课程知识的应用性、技能培养的针对性、创

业能力的开发性和培育性仍然相对缺乏,致使学生毕业后不能适应岗位需求,比较之下应借鉴国外的全程的

专业化、职业化的高校职业指导制度,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3完善促进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对策

3.1完善就业制度和就业政策

制定学校、劳动就业部门、企业一条龙的联合促进就业政策。

人事与劳动保障就业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

对大学生就业政策要形成及时、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评估体系,明确评估标准,明确促进就业的具体法律

责任。

就业政策中应该明确规定:

就业岗位全部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体现就业的公平性。

正如郑功成所

讲:

“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治本之策,就是努力创造并维护整个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9,[‘6〕,没有公平的就

业环境,就业指导和专业化培养就失去了目标性和可信性。

但公平的就业制度不仅限于再就业的过程中,还

需要在就业之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的就业流向,避免因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

求职者趋向计划控制部门,而市场主导部门招工难,出现就业流向失衡现象。

3.2高校的就业指导课应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

高校的就业指导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培训专业化的就业指导人员,保证就业指导的有效性。

就业意向和职业潜力开发应从高中就开始,到大学后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开展不同阶段的就业指导。

就业指导的重点

应放在就业潜力的开发上,根据每位学生的个性确定就业意向,使就业指导更具有针对性。

实现就业指导的

个性化不仅可以提高就业指导的有效性,同时也可以促进高校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模式的构建。

3.3保证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训练的有效落实

国外筹措培训经费的措施主要有:

一是政府财政拨款。

多数国家采用这种方式,例如,日本规定参加政

府劳动管理部门举办的职业培训者,均可以得到80%的培训费用补贴。

二是征收培训税。

巴西、委内瑞拉、

秘鲁等拉美国家采取这种方式。

税率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1%一2%。

三是企业、个人或团体集资建立培

训基金,政府给予资助。

德国、新加坡等国采取这种方式[‘7〕。

建议我国职业培训,区别对待,对有实力的大

型企业,要求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中小企业予以财政补贴职工培训,对大学教育重点放在训练职业技能

和培养创业能力上。

丹麦实行的“轮岗型”培训值得我国借鉴。

由雇主送工人参加培训,在培训期间,用失业

者来补腾出来的空岗,在接收这样暂时性的空岗前,这些失业者先接受准备性培训。

通过这种方式,在职的

雇员学到了新技能,而失业者也获得了宝贵的工作经历,避免了其长期脱离工作岗位而沦为长期失业人员。

3.4通过低息贷款、减税财政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渠道

德国政府对符合政府补贴政策的中小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最低的资助为总投资的5%。

对在落后地区

兴建的中小企业,政府应提供贷款担保,同时减免税收,并设立中小企业开发促进资金,对中小企业科研开发

给予补贴。

美国50%一90%的风险投资用于中小企业雇佣人员,而不是用来投资设备。

日本主要是为中小

企业提供好的产品开发[5〕。

我国扶持中小企业除提供担保进行融资外,主要应为中小企业的起步阶段减免

税收,对其雇佣的员工的社会保障费用予以补贴,并资助其进行产品研发,政府采购应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对

中小企业从起步到持续发展予以全方位支持。

3.5促进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可分为三种方式:

一是非正规部门的就业者,及大中型企业雇用的、在劳动标准及就业稳定性

方面有别于正式职工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季节工、小时工等。

二是新兴产业的发展及企业管理经营方

式的变革引起的灵活就业方式,如非全日制就业、远程就业、兼职就业等。

三是独立于单位就业之外的就业

形式,如律师、作家、中介组织从业者、家庭小时工等。

欧盟在《非全日制工人指南》中规定,非全日制雇员与

全日制雇员如从事同样的工作应得到同等的小时工资,并在病假、生育工资、职业年金等方面获得平等待遇。

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对非全日制工作有规定,但比较简单,对非正规就业应进行明确界定,对其享受的相应

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还应进一步细化。

灵活就业者原则上应当与全日制工作者享受同等待遇。

3.6扩大第三产业以吸纳更多的劳动力

对第三产业中的不同行业可以给予一些优惠政策以吸纳就业困难的群体,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

日本

政府在传统的第三产业中的家庭护理、家居装修、人才派遣、保育等领域为女性提供了多种就业渠道。

同时

为在上述领域中创业的女性提供各种优惠政策。

例如,如果女性尤其是失业女性在这些领域创办服务性的

企业,将得到一笔无偿事业助成金。

这一优惠政策的实行,使得大量女性就业在第三产业,约占其他行业就

业人数的64%,吸收和消化了庞大的失业人口,推动了女性就业,使日本女性失业率在发达国家中处于最低

水平[‘“〕。

我国女大学生就业难,可以在第三产业中适合女性就业的领域,实行政策扶持。

3.7允许大学生进校后自主调整专业

目前我国招生的计划性、进校转专业的限制性已经使我国高校的有些专业发展脱离了市场需求,因此,

在大学生入学后应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调整专业,取消学习成绩和调整专业人员的比例限制,充

分尊重学生的个人选择。

并根据每位学生的个性特点及其兴趣和特长进行综合测评,通过专业的就业指导

教师根据测评结果帮助每一位学生寻找适合他的职业种类,并进行职业潜力开发,帮助每一位学生实现人尽

其才。

这样可以通过市场需求对现有专业进行优胜劣汰,确保我国高校各专业培养的人才与市场需要接轨,

避免教育资源的浪费。

4结语

我国促进大学生就业应该首先从教育入手,政府对高校专业的设置和学生选择专业完全放开,加大对高校学生就业及能力培养和就业创业指导的投入,从就业源头上解决供需矛盾,让高校所设立的专业和培养方

式适合市场需要,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能力,并进行职业潜力开发。

同时,加大对创业者和中小企业的

金融、财政和税收扶持,扶持的立足点应放在扩大企业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上。

加强就业培

训等就业的系统服务,由政府主导就业政策的执行,对就业政策进行事先、事中、事后评估,确实保证促进就

业政策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fl]高晓霞,钱再见.日本大学生促进就业政策及其启示[[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96):

9s.

[2]刘小芹.日本职业教育现状与考察报告[DB/OL].[2009-OS-2s].www.whhhxy.c;om/html/gaozhixinxi/712.htm.

[3]赵悦品,杨炜红,史彦辉.国外大学生就业政策特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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