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合同0698.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694199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2.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梯安装合同0698.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电梯安装合同0698.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电梯安装合同0698.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电梯安装合同0698.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电梯安装合同0698.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梯安装合同0698.docx

《电梯安装合同0698.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梯安装合同0698.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梯安装合同0698.docx

电梯安装合同0698

 

合同文件

 

电梯安装分包合同

 

中国广州市

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发展项目

 

2004年8月

 

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包方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页数

 

分包合同条件

 

中标通知书

 

合同函件

 

投标须知

 

回标表格

 

指定分包单位保证连附件

 

工料规范-基本要求

 

技术要求

 

回标价汇总表

 

图纸目录

 

图纸(仅供参考)

 

分包合同条件

 

本分包合同由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地址为广州市建设六马路3号(此后简称“总承包人”),及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地址为苏州市金门路818号(此后简称为“分包

 

人”)共同订于2004年月日,附属于由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此后简称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在年月日

 

订立之总承包合同。

 

兹总承包人欲请分包人进行本合同条件附录第一部份所述之分

 

包工程(此后简称为“分包工程”)及任何经授权之变更工程。

上述分包工程为按总承包合同进行之总承包工程的一部份。

 

而分包人已有合理机会查阅总承包合同内容,其中总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所投价目及单价除外。

 

双方兹同意下列条件:

 

1、分包人了解总承包合同

 

分包人了解总承包合同之全部条款,其中总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所

 

投价目及单价除外。

 

2、进行分包工程

 

分包人须根据分包合同进行及完成全部分包工程,在各方面均须达到总承包人及发包人之要求,并遵循总承包人合理之指示,包括所有进行总承包工程之规则而适用于分包观察者。

 

3、分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之责任

 

分包人须:

 

(1)遵循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之所有条件(或任何条件之一部份),而此等条件并非与本分包合同条件明显违背或不一致;及

 

(2)保障总承包人及代为承担下列责任:

 

(a)分包人及其雇员违反或不履行任何有关之总承包合同条

 

款;及

 

(b)分包人及其雇员之错失而造成总承包人按总承包合同须

 

向发包人所负之责任;及

 

(c)分包人及其雇员之疏忽或错失(包括错误使用本分包合

 

同条件18所述之脚手架及总承包人之其它设备)而造成

 

之任何损失、开支或索偿;及

 

(d)分包人雇员之个人损伤按法例所提出之索偿。

 

附带条件为本分包合同内容不能要求分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总承包人、其它分包人及他们之雇员的疏忽或错失所造成之后果,亦不能形成分包人与发包人或与任何其它分包人有合同关系。

 

4、个人及产业损伤之保险

 

(1)分包合同条件3所述分包人按有关之总承包合同条件之责

 

任不变情况下,发包人将投有维持总承包工程及分包工程引

 

致对第三者之人身伤亡及财产之第三者责任险。

 

(2)分包人须对其工人之意外或损伤负全责。

 

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不须对分包人或其再分包之任何雇员或

 

其它人士之任何以外或损伤负赔偿责任。

分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免受因此或与此有关之索偿、要求、法律程序、费用及开支等损失。

 

分包人须自行及代表其再购买及继持所需保险以承担其对

 

所有雇用工人及其它人士之上述责任,不论他们是受雇在本工程或在中国国内或国外任何地方从事与本工程有关之工作。

 

5、火灾、等之损失

 

(1)分包合同条件3所述分包人按有关之总承包合同条件之责任不变情况下,发包人将投有及维持工程一切险,以保障总承包工程,分包工程及存放在施工场地而未安装在工程内物料之损失。

由火灾(不论火灾是否由分包人或分包人应负责的人所引致)、雷电、台风、水灾、地震、飞机或由其坠下之物体及暴乱所造成。

 

(2)分包人须投保其本身之雇员保险及所拥有或租用之机械、工

 

具、设备及临时建筑物之损失或损失保险。

 

(3)分包人对分包合同条件9工程缺陷之责任不会因本条件内容而有所修改。

 

6、保单

 

(1)发包人/总承包及分包人须在对方要求时,7天内提交本分包

 

合同条件4及5所述之保险单及保费收据供对方查阅。

(2)附带条款为发包人/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交由保险公司发出

 

之有效保险证明后,可解除须提交保单及保费收据之责任。

 

7、工程变更等

 

(1)由总承包人书面发给分包人与分包工程有关之任何发包人指令(不论时书面指令,或经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书面确认之口头指令而总承包人确认后7天内发包人无异议;不论是变更工程或因其它事项而由总承包合同授权发包人发出者)

 

后,分包人须遵循及履行指令。

但分包人不得自行变更分包工程。

 

(2)在收到总承包人书面发给之发包人指令后,分包人可要求总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以书面指明授权其发出该指令之总承

 

包合同条件,总承包人须按要求而遵行并发给分包人发包人之回答。

若分包人其后遵循了该指令,则该指令之发出被视作已经发包人所指明之合同条件所授权。

 

(3)附带条件为若分包人以书面要求总承包人代向发包人要求按总承包合同委托仲裁人以决定发包人所指明之条件是否授权其发出指令,总承包人须准许分包人以其名义及若有需要与分包人联名要求仲裁,惟分包人须保障总承包人之利益不受损害。

 

8、完工

 

(1)分包人须在协议之时间内,或若没有协议时间,则为收到总承包人按本分包合同发出书面通知后之合理时间内,开始及用适当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

 

分包人须在本分包合同附录第二部分中所述完工期,或按本分包合同条件所延长之完工期内完成或分段完成分包工程。

若分包人未能依期完成或分段完成分包工程,须补偿总承包人因分包人上述延误而蒙受损失之款额。

总承包人须尽早通知分包人其将会或已经蒙受之损失。

 

附带条件为除非发包人以书面向总承包人发出证明(及抄送与分包人),认为分包工程或部份工程应可在所定完工期或经延长之完工期内完成,总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提出赔偿要求。

 

(2)若分包工程进度明显受阻时,分包人应立刻以书面通知总承包人分包工程或部分分包工程进度及完成受阻之原因,而总承包人须转知发包人。

 

若发包人收到上述通知后,认为分包工程之完工依本合同之下列条件将会或已经超过附录第二部份所述之工期或延长之完工期,

 

(a)因本分包合同条件7

(1)所述之事项或因总承包人、其

 

分包人或他们之雇员之错失;或

 

(b)总承包人能因任何理由(分包人造成之延误除外)按总承包合同获得延长工期。

 

总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后,须公平及合理地延长分包工程或部份分包工程的工期。

 

附带条款为若分包人不接受发包人不给与总承包人书面

 

同意延长分包工程工期之决定,总承包人须准许分包人以其名义及有需要时与分包人联名要求仲裁,惟分包人须保障总承包人之利益不受损害。

 

(3)若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书面申请,而总承包人及发包人认

 

为分包人确因分包工程进度受阻而有直接损失及/额外开支,而本分包合同其它条件又对此等损失与开支均无补偿规定;有入工程进度受阻之原因,令总承包人按总承包合同可获得补偿上述直接损失及/或额外开支者,总承包人须要求发包人估定此等分包人之直接损失及/或开支。

估定之款额应加于分包合同工程费上并包括在进度付款证明中。

 

9、工程缺陷、收缩等

 

(1)所有分包工程缺陷、收缩或其它错失,为总承包人按总承包

 

合同须负责修复者(不论是否自费),分包人在收到总承包人所发给之发包人书面指令后之合理时间内须负责修复。

 

若总承包人负责修复此等缺陷、收缩或其它错失但不是自费者,须给与分包人同等利益及发给分包人所收到之有关费用。

 

(2)若总承包人(不论是自己或任何其它分包人)按发包人要求

 

或由于分包工程之缺陷、收缩或其它错失而须进行任何额外总承包工程(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而上述要求或缺陷等乃由于分包工程材料或工艺没有达到分包合同要求所造成,分包人须支付总承包人进行上述工程之费用。

 

若总承包人不须进行额外工程但须支付发包人工程之价值

 

或其它协议款额(不超过前述费用),分包人须按总承包人发出之付款证明书支付总承包人上述价值或其它协议款额。

 

(3)若分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或由于总承包工程之缺陷、收缩或其它错失而须进行额外分包工程(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而上述要求或缺陷等乃由于总承包工程材料或工艺没有达

 

到总承包合同要求所造成,总承包人须支付分包人进行上述工程之费用。

 

若分包人不需实际进行额外工程,但总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工程之价值或其它协议款额(不超过前述费用),总承包人须保障分包人免受因不进行工程而招致之任何工程之费用。

 

(4)承包人不执行指令:

当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书面

 

催促要求遵行某指令三天内,承包人仍未能开始执行有关的

 

工作(按工程实际情况不可能立即执行的除外),不论该指

 

令属于合同范围内或合同外增加项目,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可

 

雇用第三人去执行该指令,一切由此引起的属于合同内变更

 

的费用,可从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当

 

作债务向承包人追讨;如此笔费用属于合同外增加部分,则

 

视为承包人应得款项由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计算并加回合同总价,再按发包人与第三者协商的费用数额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项中扣除。

 

10、分包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计算

 

分包工程之价款(此后称分包合同总价)须为本分包合同附录第三部分所述或所定之价款或其它应付之工程变更或按

 

分包合同条件8(3)估定后之价款。

工程变更之价值须由发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之有关条件计算。

若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在订定分包合同时已包括-工程单价表及/或日工价表,此等单价将代替任何其它价目用计算变更工程价值。

 

11、总承包人申请工程付款证书

 

(1)总承包人按总承包合同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付款证书,处双方另有分段付款之协议外,此申请须包括已完成之分包工程和变更工程之价值按条件8(3)估定的价款。

 

总承包人须在申请工程进度付款证明14日前通知分包人,分包人须在该14日内向总承包人提交上述已完成分包工程等之总值及详细资料。

 

总承包人须将总值及资料都包括在工程进度付款证书之申请内。

 

(2)发包人在发出付款证书后28日内直接支付分包人已完成分包工程及变更工程价值及按条件8(3)估定之价款之总值,扣除:

 

①保修金,即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扣起保修金额其中本分

 

包工程之部分;及

 

②以前已支付之款额。

 

附带条件为总承包人于发包人发出付款证书7日内没有反

 

对支付有关款额的意见,而总承包人亦不能无理或恶意地提出反对。

 

若总承包人对分包人按分包合同提出正确的扣除或索偿,则应将有关资料报告发包人,使其作出适当之安排,但发包人并不对此等扣除或反索偿负任何性质的责任。

倘若总承包人未能就扣除或反索偿与指定分包人达成协议,则发包人会以信托人的形式保管有关款项,直至协议达成后或按分包合同条件13处理,才须按情处理。

 

发包人直接付款予分包人的责任,纯粹按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所签订的合同支付款额,不含任何审核或仲裁的责任或权利,亦不构成发包人与分包人有任何直接合同关系。

 

(3)上述保修金应如下处理:

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有关退还保修金之规定发出付款证书后28日内直接支付分包人属于其分包工程部分之保修金。

 

(4)若发包人不付前述款额予分包人,并在收到分包人之书面通

 

知14日后仍不付款,分包人可(但不放弃本身其它权利或补偿)暂停进行分包工程,直至款额支付为止。

分包工程暂停时间应视为工期延长期及加于本分包合同附录第二部份

 

所述之工期或任何已经按条件8

(2)延长之工期之上,而不应视为由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须负责之延误。

 

(5)若按总承包合同在发出最后之中期付款证书后但在发出最后证书前,已完成其分包工程则分包人可书面要求总承包向

 

发包人申请已完成分包工程价值之证书,而总承包人须作出申请。

 

按此条件发出之发包人证书将被视为按总承包合同所述的发包人工程进度付款证书。

 

(6)若在发出最后证书给总承包人前,分包人已额超分包工程而发包人亦欲发尾期之工程款给分包人,则付款证书会包括此尾期之工程款;而发包人在发出付款证书后28日内直接付款给分包人;附带条件为分包人在总承包人满意的情况下,须对总承包人保证承担有关隐蔽缺陷之责任。

支付此尾期之工程款后,总承包人将免除对分包工程之责任,惟隐蔽缺陷除外。

 

12、分包人所取在总承包合同中之权利利益

 

总承包须合法地及按分包人要求为其取得在总承包合同总有关分包工程之权利或利益,费用由分包人负责。

 

13、总承包人扣除或扣起款项之权利

 

不论分包合同文件怎样说明,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须支付分包人之款项中(包括任何保修金)扣除或扣起任何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须支付总承包人之款项,惟分包人如对有关的扣除或抵消有异议时,双方商议解决,再有异议时,可按本分包合同规定进行仲裁解决。

 

14、总承包人及发包人得进入分包工程车间

 

总承包人及发包人及其授权之多有人士可在合理时间进入

 

任何分包工程车间。

 

15、分包工程在分包

 

未得总承包人及发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可将合同转让或再分包本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份,惟总承包人及发包人不得无理不同意。

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意见不同时,以发包人之意见为准。

以件工形式提供劳动力不应视为再分包。

 

16、提供用水,临时车间等予分包工程

 

(1)根据总承包合同内容(以此为限),总承包人须自费供给分包工程用水、电力、看管及协调。

分包人须自行提供上述以外一切所需之事项。

 

(2)除总承包合同中已有提供者外,分包人须自费提供、架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所需车间、储存仓或其它建筑物供本身雇员及工人使用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架设地点由总承包人指示。

总承包人同意给予分包人一切架设用之合理设施。

 

17、分包人使用总承包人之脚手架

 

分包人,其雇员及工人有权与其它同样权利得人士,在进行分包工程时使用总承包人尚未拆除之脚手架。

 

需特别指明上述使用不会造成总承包人或其它分包人对脚手架之性能、状况或适用性有任何保证或其它责任。

 

18、总承包人及分包人不错用或干扰对方之设备

 

总承包人及分包人、及其雇员或工人不可错用或干扰对方之

 

机械、走道、脚手架、临时工程、用具或其它设备,亦不可在使用上述设备时违反政府及有关单位之法例及规则;但本条件不会减少或限制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执行法例上或合同上(分包合同或总承包合同)之责任及权利。

 

19、分包人之机械、工具等

 

分包人、其雇员或工人之机械、工具、设备或其它财产(正确地存放在现场作分包工程用之物料除外)需由分包人承担风

 

险,但分包合同条件5仍须执行。

任何损失或损坏由分包人负责,分包人须保障总承包人免负任何有关之损失、索偿或追讨之责任,任何这方面保险只与分包人有关。

 

20、总承包人终止本分包合同

 

(1)分包人若犯下列任何违约错失:

 

(a)分包工程完成前无理停工;或

 

(b)未能持续地进行分包工程;或

 

(c)拒绝遵循或持续地忽视总承包人有关拆除不合规格工程或物料只书面通知;

 

分包人若在收到总承包人有关列明违约事项之书面通知后继续违约10日,总承包人在不放弃其本身之其它权益下可书面通知终止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之任用;惟该通知书之发出须具适当理由及并非故意为难,总承包人若发通知时对本分包合同已违约,所发通知亦告无效。

 

(2)若分包人破产或结束营业不论自愿与否(惟重新组织者除

 

外),或被合法扣押财产或受到控诉,总承包人在不放弃其本身之其它权益下可书面通知终止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之任用。

 

(3)若分包人之任用经按本条件

(1)或

(2)终止,则分包人被视为已违反本分包合同。

发包人只须支付任何已实际及正确地完成之工程而在终止任用日尚未支付之价值(按本分包合同条件10计算),及已运到现场作分包工程用之物料而物料已按总承包合同成为发包人之财产,总承包人亦有权要求发包人扣除或扣起任何因终止任用分包人而导致之损失及开

 

支。

 

21、总承包合同终止

 

若总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之任用由于任何理由终止(不论由总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终止,不论是否由于总承包人之违约错

 

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之任用亦须终止。

分包人有权要求支付:

 

(1)按本分包合同条件10计算已完成分包工程之价值。

 

(2)按本分包合同条件10计算已进行但未完成之价值。

 

(3)任何已运到现场作分包工程用之物料价值,物料已按总承包

 

合同成为发包人之财产。

 

(4)已定货作分包工程用之物料价值,按买卖合同分包人已经支

 

付或必须接受送货。

发包人付款后,所有物料将成为发包人之财产。

 

(5)从现场移离临时建筑物、机械、用具及物料之合理费用。

 

22、仲裁

 

若总承包人及分包人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分歧,不论其发生于分包工程进行时或完成后或分包工程放弃后或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之

 

任用终止后(违约或其它理由),而涉及本分包合同有关之任何事情,任何一方须以书面通知对方将此类纠纷或分歧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

仲裁人地裁仲将是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除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及分包人书面同意外,仲裁须于总承包工程完成或放弃后方可展开,但仲裁有关某一证书是否被无理扣留或未按总承包合同条件发出之纠纷则例外。

 

在按本条款所进行之仲裁事项中,凡有关在总承包合同内发包人以作出地最终决定及此等决定对总承包是有约束力者,则此等最终决定,在总承包和分包人之间亦视作为发包人的最终决定及具有约束力。

 

本分包合同所引用之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准。

 

在见证人前,立约人双方在前述日期前述

 

23、其它

 

分包合同正本三份,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各执一份,副本

 

2五份,分包人执一份,发包人执四份。

 

总承包人签署

 

分包人签署

盖章

盖章

地址

地址

见证人

见证人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附录

 

第一部份

 

第一协议本分包合同内工程(总承包工程之一部份)即“分

 

包工程”如下:

按分包合同条件、总承包合同条件(与

 

指定分包人有关者)、工料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及附于

 

分包合同文件内的合同函件,安装、调试、正常运作、

 

验收、保修及保养,达到电梯供货招标文件规定及电梯

 

供货单承诺的所有功能,并通过政府监管部门验收,为

 

发包人取得电梯使用许可证之中国广州市叠翠台三期

 

E/F栋商住楼发展项目的电梯安装工程。

 

第二部分

 

第8条件

 

第三部分第10条件

 

分包合同总价:

人民币叁拾壹万零玖佰壹拾元整

(RMB310,910.00)

 

第四部分第11条件

 

申请工程款付款证书

 

参阅工料规范-基本要求

 

.

第8.05条“付款办法”

 

保修金百分比保修金限额参阅工料规范-基本要求第8.06条“付款办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