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 20个案例分析教学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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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20个案例分析教学提纲

 

教育政策法规20个案例分析

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案例1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

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

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

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

吴老师解释说:

“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

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问题:

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

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

为什么?

参考答案

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

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

《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2

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

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问题: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参考答案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案例3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问题: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参考答案

不符合。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案例4

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参考答案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案例5

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题:

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6

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

"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

问题:

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参考答案

不可以。

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案例7

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参考答案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案例8

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

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案例9

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问题:

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

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合法。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案例10

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

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

"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

"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

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

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

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

小芳爸爸说:

"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

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

问题:

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

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参考答案

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

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

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

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

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案例11

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

问题:

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为什么?

参考答案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

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案例12

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

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

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

"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

"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

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

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

问题:

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

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参考答案

对。

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

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案例13

波波很贪玩,经常不完成作业。

一天,波波又没做作业,班主任张老师很生气,放学后把他单独留在教室里补作业。

这时,张老师突然想起家里有事要办。

看见波波还没有补完作业,张老师说:

"补完作业才能回家,我一会儿回来检查"。

为防止波波自己偷偷跑了,临走时张老师把教室的门上了锁。

由于家里的事很多,后来张老师就把波波的事忘了。

天越来越晚,波波一个人在教室里越来越害怕。

他想出去,但是门被锁上了,窗户上有铁栏杆。

他拼命地大喊,但学校里的人都走了,没人听得见。

波波急得大哭了起来,天很晚了,波波的爸爸才找到学校,当他和张老师一起打开教室门的时候,波波的嗓子已经哭哑了。

问题:

请问张老师的做法对吗?

参考答案

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张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只是因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否则的话,非法拘禁他人要负刑事责任的。

案例14

王洋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

在数学课上他不认真听讲,所以老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教鞭抽打他。

因此,王洋一想到数学课,就感到害怕。

问题:

我们应该怎样评价这位数学老师?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见,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王洋,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老师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

如果老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5

强强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因智力发育得较晚,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

一次考试,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

班主任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强强说:

"你怎么那么笨,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猪脑子啊!

"同学们哄堂大笑。

下课了。

好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猪脑子"。

强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了一场,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

强强的父母问明原因,找到学校。

校长在弄清楚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强强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给强强道歉,并教育全班同学要互相尊重,不能取笑强强。

问题:

请谈谈你对这件事的看法?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

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强强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案例16

小学三年级有个小姑娘叫扬扬。

两年前扬扬的爸爸妈妈离了婚,扬扬与妈妈生活在一起,两年来扬扬的爸爸从不来看望扬扬,也不给扬扬抚养费。

前不久,扬扬的妈妈下岗了,一个月只有300元生活费,家里生活很困难,扬扬的妈妈想让扬扬辍学,你认为扬扬该怎么办呢?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尽管扬扬的爸爸妈妈已经离婚了,但扬扬和她爸爸之间的父女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扬扬的爸爸仍然有抚养扬扬的义务,必须负担扬扬义务教育的费用,并把扬扬抚养成人。

扬扬的爸爸如果不给抚养费,扬扬可以请妈妈代她去法院告爸爸,法律会帮助扬扬的。

案例17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

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

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

"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

问题:

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

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违法主体是谁?

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对义务教育分别家庭和社会方面做了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李某及个体户。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案例18

“春蕾计划”是哪年开始实施的?

其主要目的是什以?

参考答案

为维护女童的受教育权益,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1994年,全国妇联、中国儿童少年积金会联合发起并组织实施的。

它意在救助贫困地区失、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完成学业。

案例19

王可,一个五年级女孩,新学期开学的时候其父不让王可去学校,并让她

辍学在家帮妈妈看商店。

老师了解之后劝其父让女孩读书,父亲说:

“女儿是

我生的,我有权利不让她读书。

问题:

这位父亲的说服正确吗?

他违反了哪些规定?

参考答案

不正确。

(1)王可的父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

一条规定: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义务教育。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

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案例20

刘腾辉系城关小学三年级学生,平时住校就读。

为解决学生就餐时的喝水问题,城关小学规定,各班级学生轮流值日,以两人为单位用铁桶为所在班级抬开水。

2012年某天,刘腾辉与另外一名同学在抬水回来的途中,不慎被绊倒,刘腾辉前胸及右上臂皮肤被烫伤。

问题:

(1)请用教育法律相关知识分析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你谈谈学校应该怎样加强校园安全防范?

参考答案

(1)学校的做法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本例中,城关小学及其教师明知刘腾辉等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却安排并默许其从事用水桶抬开水喝这一危险行为,城关小学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存在疏于管理、同意未成年人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成长的活动的行为和不作为,造成了刘腾辉绊倒被开水烫伤。

(2)首先,安全防范从小事做起,规范学校管理,杜绝散漫管理带来的安全隐患,另外,规范教师行为,对违反《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批评。

其次,加强学校和教师的学校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校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法律知识。

再次,做好学生的自护教育。

最后,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方面的硬件设施的维护,搞好学校应急事故处理程序的研究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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