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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历程制度化引导下的退休认知与社会共识

生命历程制度化引导下的退休认知与社会共识

林熙1,林义2

(1.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65;2.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610074)

摘要:

退休是生命历程制度化的典型形态,受退休制度直接引导。

我国退休制度设计思路具有高度延续性,以强制退休制度对劳动者退休生命历程进行直接的引导和干预,逐渐使劳动者形成退休与领取养老金二元统一、退休阶段由国家设计和约束、基本养老保障责任由国家负担这三项固化的退休认知,并通过经长惯习形成的社会共识来判断延迟退休政策的合理性。

公众对退休制度的既有认知难以适应老龄化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难以适应老龄社会的发展趋势。

需要通过制度创新,设计更具灵活性的延迟退休综合配套政策,建立更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退休制度。

关键词:

延迟退休;生命历程;退休认知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改革已经拉开序幕。

2015年11月“十三五”规划建议正式提出“出台渐进延迟退休年龄政策”,2016年“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列入“十三五”规划纲要。

但是,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自提出以来,引发了不少争议。

延迟退休成为时常牵动公众神经的关键词。

作为工业社会的一项伴生性制度安排,退休不仅与社会保障制度息息相关,与劳动力市场供求紧密相连,它更是一项潜移默化地塑造着现代劳动者生命历程阶段的社会制度。

我国退休制度自建立六十多年来,影响了建国后几代劳动者的生命历程,塑造、传承了劳动者对于退休的认知程度,形成了退休改革合理性的价值判断。

我国退休制度长期发展所形成的制度化生命历程的退休认知惯习及其引导的围绕退休制度调整的社会心理,才是我国公众对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改革呈现复杂反应的内在原因。

1生命历程制度化和退休认知的理论发展

生命历程(lifecourse)理论探讨个人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同时点的生活状态。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生命历程理论开始着眼于更为宏观的制度问题,尤其重视对退休这一生命历程阶段的研究。

Kohli认为工业社会以来的个人生命历程变迁受到制度的高度干预和影响,使生命历程本身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社会中的个体将按照生命历程制度中的阶段来安排其人生阶段[1]。

在制度化生命历程的引导下,个人和群体建立以年龄为基础的稳定预期,形成工业社会中典型的教育-就业-退休三阶段[2]。

生命历程制度化理论对退休问题有着较强的解释力。

Gruber和Wise认为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者提供退休收入保障,成为拉动劳动者退休的因素[3]12-14。

Borsch-Supan认为劳动力市场制度通过政策、集体谈判、劳动合同等形式形成退休的推动因素,约束老年劳动者的就业-退休选择框架[4]110-111。

退休制度引导下的退休形态一旦确定,便会成为年龄规范,引导退休认知的形成[5]25。

Neugarten首次提出年龄规范的概念,对应与年龄相匹配的适应行为之判断[6]。

年龄规范与生命历程制度化相结合,探讨制度演化作用下个人生命历程各阶段转型所内嵌的心理认知,认为制度对这些心理认知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联[7]。

Moen指出社会对退休的判断也是基于既定退休制度所导致的退休认知的产物[8]。

Radl强调既定的退休认知形成后,会引导个体对退休的预期,从而诱发相应的退休行为,甚至在社会中形成与退休相关的年龄文化[9]。

2我国退休制度的演变与退休生命历程的形成

退休作为制度化的生命历程阶段,受退休制度的直接塑造。

退休制度变革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目标。

我国退休制度以经济体制改革为节点,大体可以分为计划经济时期(1951—1983)和经济体制改革时期(1984年至今)。

2.1计划经济时期的退休制度建设及其对生命历程的影响

1951年2月26日,《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退休制度的初步建立。

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修订,明确了男性6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女工人50岁退休的退休年龄政策,并对退休待遇进行了相应规定。

至此,我国退休制度框架基本确立,这一退休年龄规定沿用至今。

但是,此时劳动者尚无需强制退休。

实践当中,由于退休待遇低于工资水平,劳动者大多不愿退休,因而逐渐造成了企业中老年职工的积压问题[10]386。

195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首次对强制退休机制做出规定。

同年,国务院还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在退休之外构建了退职机制,适用于尚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又因各类原因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劳动者。

强制退休及退职机制的正式确立,标志着我国退休制度开始从引导型走向控制型,退休成为国家调配劳动用工计划的重要手段。

在此基础上,国家通过退休制度实现既定劳动用工计划目标成为可能。

1958—1960年受粮食供给不足的影响,国家开始推行精简城镇人口的政策,通过提前退休与子女顶替就业机制相结合,以缓解青壮年就业压力。

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从社会上招用职工的审批手续的通知》,1964年发布的《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等政策文件均对退休职工子女顶替或子女就业问题做出规定[11]。

1969年后,受“文革”影响,劳动保险制度难以正常运行,退休制度事实上也进入停滞阶段,其后果便是“应退未退”现象的大量存在[12]。

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标志着退休制度的复苏。

《暂行办法》提高了退休待遇,放宽了资格条件,并再次引入子女顶替就业机制,目的在于鼓励劳动者按时退休并切实解决大量知青返城的就业矛盾。

198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依据规定,满足条件的专家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5-10年不等。

根据规定,高级专家延迟退休不会增加其养老金待遇。

因此,这一延迟退休规则的实质在于明确将延迟退休限制在少部分特定人群。

总体而言,整个计划经济时期,退休制度集中发挥着统一调配中老年劳动者退出就业体系的功能,以适应既定背景下劳动用工计划整体状况和经济生产目标。

这一时期,退休制度及其所引导的退休生命历程阶段属于前所未有的新生事物,劳动者对退休阶段的适应和接受需要一定过程。

而退休政策欠缺稳定性也造成公众对退休制度认知的混乱。

这一时期,劳动者逐步开始习惯并接受“退休”这一新的生命历程阶段。

这一时期的退休政策在整体上都带有促使劳动者按时退休甚至提前退休的倾向,因此劳动者对退休的态度也从最初的不愿退休转变为习惯于按时退休。

2.2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退休制度发展及其对生命历程的影响

经济体制改革深刻改变着我国的经济形态和社会结构,对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不断提出新的目标,推动退休制度改革。

但受渐进改革思路的影响,退休制度的设计思路依然延续着计划经济时期的许多特征。

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退休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三个交织的阶段。

1984—1999年为第一阶段,国家探索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鼓励提前退休;2000—2013年为第二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退休制度框架逐步成熟,提前退休开始得到遏制;2014年至今为第三阶段,探索渐进延迟退休政策在人口老龄化和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日益受到关注。

2.2.1推进养老保险改革,鼓励提前退休(1986—1999)

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为适应国企改革目标,退休制度做出了一系列改革调整以减轻企业负担,协助转变企业经营方式,实现职工快速分流。

1986年起,国家开始试点推行养老保险改革,直到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确立实行“统账结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并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至此,《劳动法》与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实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养老责任和劳动力配置的重新定义,但又继承了计划经济以来对劳动者退休的强控制特征。

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养老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形成退休制度的三位一体。

与此同时,为实现企业职工快速分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家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劳动者退休,默许企业通过退休渠道分流富余劳动力,从而造成大规模的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机制主要包含两种类型:

通过官方默许形成的对既有提前退休机制的扩大使用(因病退休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以及引入新型提前退休机制(内部退养机制)。

在国企改革减员增效的目标驱动下,因病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的被大量滥用,劳动者可以提前5-10年退休,从而增加了财政负担,也阻碍了劳动力市场良性发展。

为此,劳动部在1993年颁布《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以规范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问题。

同时,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引入新的提前退休机制——内部退养(内退)制度。

规定距离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劳动者,可在个人自愿、企业同意的基础上实行内退,内退期间企业发给生活费,直到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内退机制在当时受到多数企业和职工的欢迎。

由于内退机制赋予企业相当大的自主裁量权,实践当中“一刀切”等强制内退现象突出[13]。

提前退休为国企改革分流了大量劳动力,并深刻改变了许多劳动者的退休阶段,提前退休史无前例地成为一种主流现象,劳动者开始习惯于尽早退休。

据当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调查显示,1995—1997年间,提前退休占退休人员比例分别为23%、33%和37.7%[14]。

2.2.2遏制提前退休,退休制度框架走向成熟,探索延迟退休(2000—2013)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口老龄化问题开始受到关注,提前退休在实现了既定经济社会目标后注定需要退出历史舞台。

199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明确提出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2000—2003年以来,多地均出台了严格控制病退与特殊工种退休、规范劳动能力鉴定与特殊工种名录的政策文件,严格控制提前退休。

对提前退休的紧缩并没有带来持续的退休人数减少,因为人口老龄化下退休人数的自然增加开始出现。

每年离退休人数从2003年的116.8万人逐步攀升到2010年的230.9万人,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老龄人口加速扩张开始显现,引起国家高度重视。

这一时期,退休制度框架也逐步走向成熟。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扩大了覆盖面,调整了待遇计发方式。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明确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在相关法律的约束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待遇后,无法作为正规劳动者从事劳动关系框架下的就业行为。

这在实质上延续了我国退休制度对劳动者退休行为的强控制“基因”。

同时,随着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日渐迫切,延迟退休开始广泛受到学界和公众的讨论。

此时虽无全国性的政策实践,但实验性的延迟退休实践已经悄然展开,例如上海自2010年试点实施柔性退休政策。

但是,柔性退休只是通过延长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年龄限制的方式,来化解《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这一条款,未取得理想的制度效果。

延迟退休终究需要以政策形式来进行更加直接的引导。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研究建立渐进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标志着延迟退休政策正式列入官方议事日程。

这一时期,退休制度日渐趋于稳定,退休成为规范的生命历程阶段,受养老保险制度、《劳动法》、退休政策的共同约束而成,既遏制提前退休,延迟退休政策又处于研讨和政策调整的准备阶段。

由于这一退休年龄规定已实施半个世纪,且与养老金领取年龄已经达成形式上的一致,使退休年龄承载着规范退休和获取养老保障权益的双重意义。

对于劳动者而言,60岁或55岁退休,已然成为约定俗成的工作与退休养老的界限。

2.2.3新常态背景下推进渐进延迟退休年龄政策(2014年至今)

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双轨制开始实现并轨。

双轨制在延迟退休背景下引发了大量关于制度公平性的讨论,为延迟退休政策的下一步出台,奠定了更好的公众认知基础。

自2015年3月起,副处级或高级职称女性退休年龄提高到60岁,但允许提前五年申请退休。

2016年,渐进延迟退休政策改革列入“十三五”规划纲要。

但是,新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将对延迟退休提出更具复杂性的要求。

2012年以来,我国GDP增速逐渐放缓。

在经济新常态的发展格局下,如何调结构、去产能以适应新常态,成为中央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

国际经验表明,在经济下行、调整产业结构的过程中,必然会引发劳动力市场的新一轮供求调整要求,而退休制度往往会在这一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将实行内部退养制度作为安置职工的核心措施之一,这意味在延迟退休的政策大趋势下,需要同步构建更具灵活性、更能适应不同时期劳动力市场需求的退休制度改革的综合配套机制。

延迟退休并不必然是“一刀切”的改革,而应根据不同职业群体的退休需求,做出更具弹性化的制度安排和相关配套政策。

3我国退休制度变迁下的退休认知与社会共识

建国以来的退休制度将退休阶段植入个人的生命历程,其塑造的退休形式引导劳动者的形成关于退休的认知,构成个人对退休合理性的内在判断,最终形成劳动者关于退休阶段的社会共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退休认知虽然具有延续性,但随着制度变迁、世代更替会逐渐转变。

因此,当前社会普遍流行的退休认知和道德经济学,是以开始思考退休的中年人群体,也即是体验过计划经济、完整经历了经济体制改革、并且尚未退休的群体为参照的。

对于已退休者,无需考虑延迟退休;对于尚处于事业开始时期的青年群体,对退休尚无实体感。

因此,当前社会的退休认知,实质反应的是我国以六零后、七零后为主体的中年群体对退休的认识。

3.1退休生命历程对退休认知的引导

计划经济时期是我国劳动者退休认知的产生时期。

工作到一定年限可以退休养老、并由国家发给退休金,对绝大多数劳动者而言是前所未有的体验。

当时的劳动者对退休没有完整的认识,对退休的认知存在一定片面性,更多关注退休的养老涵义(有国家发放退休金养老),而非停止工作。

从实践上看,“应退不退”是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退休行为的普遍特征。

正因为退休认知尚不成熟,劳动者对退休的合理性判断容易被其他社会规范、社会价值观所左右。

例如在20世纪50-60年代,对劳动光荣价值观的推崇、对物质激励的蔑视,使劳动者在对退休合理性的判断上,受其价值观的引导,形成一种令人费解的现象——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的相对退休待遇较高,人均寿命更低,但是劳动者却偏向更晚退休。

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是我国劳动者退休认知的发展成型时期。

自1978恢复重建时期开始解决长期积压的应退未退问题,按时退休成为政策的主流。

为鼓励劳动者按时退休,国家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

在这些政策的引导下,退休开始成为一项必要的生命历程环节,退休认知也开始逐步走向定型,依据政策按时退出工作岗位成为必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拉开帷幕,大规模的提前退休在政策引导下产生,提前退休政策的出现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对退休阶段的认知,提前退休成为常态[15]。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养老保险成为退休的主要经济来源,但养老金的领取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办理退休严格绑定,延续了强制退休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退休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强制规范性正在减弱。

当劳动者可以通过返聘、兼职、个体经营等方式继续从事各类劳动活动时,退休开始不再等同于完全停止劳动供给。

可以预见,随着信息时代新型就业形态的勃兴,以工业生产的为基础的标准退休形态将面临更多挑战,多样化和多元化的更具弹性的灵活退休制度将成为可能。

在退休制度从计划经济至今的长期演变中,劳动者最终形成了三个典型的退休认知。

一是退休与领取养老金二元统一;二是退休阶段由国家进行设计和约束;三是基本养老保障由国家负责提供。

3.2退休认知所形成的社会共识及其对延迟退休政策的判断

退休认知塑造了公众对退休的社会共识。

社会共识必然包含对公正性、合法性、合理性的判断。

退休的社会共识包含了劳动者对退休的一系列价值判断,直接构成其对退休政策调整的社会认知及评价基础。

退休与领取养老金二元统一,使公众认为国家有义务同时处理好退休和养老的问题,那么也就需要同时解释延迟退休在这两方面的必要性和充分性。

换言之,如果对退休制度进行调整,需要同时向公众给出基于养老金给付和退出工作岗位这两个方面的充足理由。

因此,当相关专家解释延迟退休是为应对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给付压力问题[16]时,公众便会站在延迟退出工作岗位时间的角度质疑这一举措会否增大就业压力。

也即是说,在这一情境下,只解释了延迟退休在养老金给付方面的必要性,却没有说明需要劳动者更晚退出工作岗位的必要性,因此在退休-养老二元统一的基础上,解释力仍显不足。

当然,在解释延迟退休的理由时,固然也曾强调老龄化背景下的劳动力缺口,但这对于公众而言明显缺乏现实紧迫性,因为当前劳动力市场所释放的依然是供大于求的信号,全面开放老年人就业市场仍在政府当前讨论议题之外,那么为了应对未来老龄社会的劳动供给需求而在当下实施延迟退休,这一理由难以成为公众的共识。

退休阶段由国家进行设计和约束,使得公众对退休的界定深受宏观政策而非个人主观意向影响,这就意味着国家有义务妥善安排劳动者的退休阶段。

国家对退休阶段超过半个世纪的强制约束,使得强制退休观念深入人心,形成超过退休年龄便不应继续工作这一刻板理念。

不仅如此,这一理念还异常牢固,即使在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非常发达的今天,即使大多数劳动者不具备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提供的相对稳定、相对充分的养老金,但劳动者依然遵循着到达退休年龄便应停止主要工作这一理念,它贯穿于劳动者与就业市场,形成习以为常和固化了的年龄规范。

超过由政府划定的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行为,对劳动者而言要么是偏好使然、要么是被迫而为,均非常态。

延迟退休政策意味着国家重新定义了劳动者的工作-退休阶段。

而这一政策调整不仅在实践上、也会在文化心理层面影响市场主体对退休阶段的认知。

一方面,我国退休阶段的设计已经持续65年,此间又经历过几轮提前退休的政策调整,对于任何劳动者而言,无论延迟退休在理性上是否有利,短时期在感性上都难以接受。

从行为心理学的角度,如果某一项决定是“被迫”做出而非自主选择,也容易造成逆反心理。

另一方面,不同职业群体对退休制度的客观诉求存在明显差异。

而在强制退休的惯习作用下,延迟退休对所有群体退休时点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较易引发争议。

不同诉求的劳动者希望通过不同方式表达诉求以影响政策的制定及实施,以期使制度改革更符合自身利益。

在持续半个多世纪的退休安排惯性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退休的内在诉求多元化的背景下,延迟退休政策的受到多重质疑有其内在而深层次的制度文化根源和社会心理认知基础。

退休政策调整改革必须充分重视和研究这类深层动因,需要尊重规律,审慎决策,稳步推进。

养老保障由国家负责提供这一认知,使劳动者对国家提供相对公平的养老保障这一理念抱有确信和希冀。

因此,延迟退休很容易触及国家是否有能力提供充足公平的养老保障这一敏感的民生保障问题。

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强调养老责任共担,多次提出多层次养老保障构建也强调养老责任在国家、社会、个人的分担,但国家提供养老的理念在多种原因作用下依然根深蒂固[17]。

例如,由于“双轨制”长期存在,以及养老保险制度转型中的“老人”“中人”大量存在,“养老靠政府”依然是许多劳动者的常态;由于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障发展严重不足,使得基本养老保险依然是广大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重要、甚至唯一制度保障。

因此,关于养老金给付的充足性一直是公众关注的核心利益点。

无论对养老金调待的持续关注,还是对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差异的质疑,都是对这一核心利益的反应。

官方对延迟退休和养老金给付压力的解读,自然直接影响公众对国家养老责任的价值判断。

延迟退休政策调整很快被认为是政府不愿提供充足养老保障的托辞,是国家在履行养老保障责任和其他财政支出之间做出的妥协牺牲。

加之互联网时代多种复杂因素的推动,公众的质疑不断出出现。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公众普遍能够理解预期寿命延长、老龄社会将影响国家在若干年后的养老金收支,但这些建立在宏观研究上的参数,难以与劳动者的自身判断挂钩。

即使能够认识到社会的老龄化,也难以判断自身的老龄化(自己能够存活多久),因此延迟退休对于单个劳动者,都会产生养老金收益上的缺乏安全感。

在双轨制、社会转型过渡群体大量存在的背景下,延迟退休所内涵的养老金待遇问题,更触及不同群体对养老公平性的理解。

纵向上看延迟退休可能对所有劳动者老年退休收入产生影响,而从横向上看不同劳动群体又存在苦乐不均的情况,使延迟退休的合理性、公平性受到质疑,改革的阻力很大。

4延迟退休政策的配套机制创新

4.1逐步放宽强制退休年龄上限,区分“养老”与“退休”

退休与领取养老金的二元统一混淆了养老保险所代表的社会权和退休所代表的劳动权,与市场条件下的资源配置方式相矛盾,也无助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建议将渐进延迟退休明确表述为渐进延迟养老金领取年龄,并同时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将养老金领取年龄设定为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低年龄。

低于养老金领取年龄的,用人单位不得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或违背其意愿促使其提前退休。

若劳动者超过养老金领取年龄仍有就业意愿,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只要其实质就业关系存在,便需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获得适用于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权益。

超过养老金领取年龄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就业的劳动者,可借鉴“事后资产调查”的思路,设计养老金部分领取机制,根据其工资收入所得设计养老金领取比例,工资收入越高,支取的养老金比例越低,反之则越高。

待实际停止工作后再全额领取养老金。

劳动者在其养老金领取过程中,可多次重新就业。

这样可以将退休与领取养老金的二元统一关系“松绑”,领取养老金和退休不再一一对应,养老金领取年龄不再成为从事正规就业的上限。

对于有就业需求的群体可以激发其就业积极性,增加老年劳动者的市场参与率[18];对于不愿继续就业的群体也可提供相应的养老保障,以便充分尊重不同群体的就业意愿和保障需求。

4.2考虑制定延迟退休的激励因子

延迟退休无疑会引发劳动者对于养老金损失的担忧。

因此,在推进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同时,应当明确引入精算调节因子,使延迟领取养老金实现精算公平。

建议在渐进延迟退休时间表公布的同时,将每延迟一个月,养老金领取的增长幅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设计,使劳动者对延迟退休的经济激励做到心中有数。

这一举措必须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通过政府、学界、社会多种平台发声,从而缓解公众对延迟退休的养老金损失的忧虑。

在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也当尽快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或缴费匹配补贴政策,同步引入对延迟领取的税收激励措施,鼓励劳动者更晚领取养老金。

通过明确将养老金待遇多寡与退休时点挂钩,既可缓解其对养老金充分给付的担忧,又可使养老金发放与个人责任形成更明确的挂钩,从而为此后引入养老金弹性领取机制打下基础。

4.3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和老龄金融的融合发展

劳动者将政府视为养老责任的第一主体,一方面历史惯性思维有关,另一方面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层次依然过于单一有关。

因此,大力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大力发展老龄金融事业,便是破除养老仅仅靠政府这一思维定式的重要途径。

当前,关于老龄金融的话题正在兴起,也引发了相当广泛的关注,这是信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创新所必然包含的重要内容。

以老龄金融为核心促进第三、第四层次养老保障的发展,拓宽DC型的职业养老金的投资渠道,拓展个人养老金的产品库,创新基于养老导向的基金理财产品、商业寿险产品,打造多元化的老龄资产配置,从而大幅拓宽劳动者的退休收入来源,使基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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