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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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

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X〕1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推动就业转型与经济转型良性互动

(一)协调实施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

制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吸纳就业效应评估办法,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

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

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跟踪建设项目吸纳就业情况,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牵头单位:

县发改局,责任单位:

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招商局、县税务局、县农商银行。

(二)协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促进就业转型。

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坚持全域旅游引领,构建绿色循环产业体系,扩大服务业吸纳就业空间,促进农业、旅游业、第三产业转型升级。

推进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建设,完善镇村物流体系,创新农产品供销模式,提升物流业吸纳就业能力。

发挥“一带一路”政策优势,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

大力培育和扶持新社区工厂建设,积极承接毛绒玩具产业转移,加强就业载体建设,拓宽就业渠道。

(牵头单位:

县发改局,责任单位:

县农水科技局、县经贸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招商局、县卫计局、县旅发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X管委会。

(三)更好发挥小微企业推动就业转型作用。

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建设行动计划”,对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县、示范基地的,由省级有关政策兑现奖励资金。

扶持培育市级中小微企业创新研发中心,推行科技创新券,实施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培育行动,鼓励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转移,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

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被人社部门认定为社区工厂、就业扶贫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税收优惠等就业创业政策支持。

被评为市级就业扶贫基地的,由市级有关部门兑现奖补;被评为县级就业扶贫基地的,从县就业创业基金中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

(牵头单位:

县经贸局,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农水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X管委会。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带动就业转型。

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省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给予的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科技与产业、技术与成果对接。

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产品创新,培育壮大服务业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

推动生活服务众包,支持创新产品开展实物众筹,鼓励建设城市综合体,加快保险、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发展。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实施适合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设计、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新兴业态企业发展提供差异化融资支持。

(牵头单位:

县发改局,责任单位:

县经贸局、县农水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商银行。

(五)完善用工和社会保障等制度促进就业转型。

支持劳动者多元化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者,企业要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相关政策。

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鼓励农民工按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试点。

拓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功能,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

推进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业环境。

进一步减少前置审批事项,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实行企业“多证合一、多项联办”,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精简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就业困难人员由镇出具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县人社局不再认定。

就业创业各项补贴取消就业创业证等非硬性要件。

组建创业导师团队,组织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对创业者开展指导和服务。

(牵头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

县人社局、县编委办、团县委。

(七)加强创业孵化。

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单位)围绕主营业务,优化配置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突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精细化创业服务,到X年全县建设1个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2个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根据当期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数量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认定为市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一次性创业孵化奖补资金。

支持县工业园区、各类投资人创办创业创新基地,加快培育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星创天地等各类创新孵化器,打造特色创业创新聚集区。

创业创新基地和各类创业园区可参照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奖补政策。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县农水科技局、县财政局。

(八)拓宽融资渠道。

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扩大金融机构合作范围,探索建立合作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加快创业担保贷款信用乡村建设,到X年全县至少建成1个信用村。

免除孵化对象反担保手续或降低反担保要求。

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

(牵头单位:

县农商银行,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九)加强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全省税收扣减限额标准,进一步降低创业扶持对象纳税负担。

对自主创业失败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距补贴期满不足1年或超过补贴期限的,可再享受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不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又确实出现因创业失败暂时生活困难的创业受困人员,经创业者本人申请,县人社部门认定,从就业创业基金中给予一次性X元生活补贴,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

县财政局,责任单位:

县人社局、县税务局。

三、加大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

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

优先从X届高校毕业生征收义务士兵,支持退役大学生士兵读研深造。

在校或者毕业不满两年的大学生自主创办社会服务机构且属于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的,可向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直接登记,受理机关应减免开办资金,优先安排创业实训。

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创造条件帮助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确定就业岗位。

各类用人单位均可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责任单位:

县农水科技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团县委。

(十一)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落实就业创业政策,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鼓励培训机构联合企业开展定向培训。

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责任单位:

县民政局。

(十二)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将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进行就业援助。

对于重点人群,包括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少数民族、残疾人、移民搬迁户、被征地农民、贫困家庭再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上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完善落实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人员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政策优先覆盖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

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落实低保渐退帮扶制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责任单位: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四、加强以贫困劳动力为重点的转移就业创业工作

(十三)深入推进精准就业扶贫。

将就业扶贫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转移就业、自主创业、就业培训为重点,深入实施就业扶贫工程,确保到X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至少1人稳定就业。

以支持社区工厂发展、培育建设就业扶贫基地、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加强苏陕劳务协作和提升职业培训实效为重点,精准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县农水科技局。

(十四)大力扶持转移就业创业。

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或职介服务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深入实施农民创业示范工程,积极争创省市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持续开展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探索农民创业新路子。

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水科技局。

五、进一步深化教育培训改革

(十五)创新职业教育培训机制。

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和培育能工巧匠工程。

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增强职业培训实效。

推动县内职业学校、民办企业等与知名职业学校、企业等合作共建特色专业,培养实用型高技能人才。

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企业新型学徒制建设,培育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牵头单位:

县教体局,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十六)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

持续实施技能培训全覆盖惠民工程,将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文化基础、有就业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所有未就业劳动者,实现人群全覆盖。

同时,面向城乡未就业劳动者,突出贫困劳动力,灵活开展短期培训,持续开展中期培训,加大与远元集团合作开展精准扶贫技能培训力度,组织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技能。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农水科技局、各镇人民政府。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建立政府补贴培训专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定期发布制度。

允许各类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政策扶持对象开展职业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开展网上职业(创业)培训和远程教育,丰富职业(创业)培训模式。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可按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

六、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

(十八)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进一步加强县、镇、村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工作力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加强基层就业服务力量,每个镇配备一定数量就业创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在行政村设立劳动保障信息员。

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十九)改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方式。

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相关政策,改革创新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方式。

加快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化进程,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动就业创业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延伸。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

七、着力促进公平就业

(二十)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对离开土地的农村转移劳动者或者移民搬迁群众在城镇或移民社区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社区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逐步使农村转移劳动者、移民搬迁群众同等享有就业扶持政策。

将常住农村、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进行失业登记,为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

(二十一)规范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增强平等就业的制度保障。

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健全完善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降低劳动者求职成本。

创新规范监管方式,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行为。

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县经贸局、县妇联、县残联。

八、更好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职责

(二十二)强化工作责任。

各镇及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

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十三)防范化解失业风险。

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

对X年以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当年稳岗补贴;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且存在欠费的企业,允许补缴失业保险欠费,给予免收滞纳金并按规定一次性享受X年以来稳岗补贴政策。

(牵头单位:

县人社局,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十四)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就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

开展就业数据监测,建立部门间就业数据交流机制,比对分析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加强就业形势研判。

(牵头单位:

县统计局,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经贸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

各牵头、责任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深入推进经济转型与就业转型良性互动,确保新形势下就业局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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