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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工务大机段轨道车管理实施细则

一、轨道车管理细则

1、总则

1.1根据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轨道车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轨规》)《铁路机车安全装备管理规则》《成都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成都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驾驶员监督管理办法》和《成都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为规范我段轨道车的使用管理,保证其运用安全和充分发挥效能,现结合我段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1.2本细则所指的轨道车包括局管内各型重型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等车辆)。

1.3本细则规定的轨道车运用范围为成都局管内所有线路。

2、管理

2.1轨道车实行部、局、段(设备使用单位,下同)三级管理,各级应设有轨道车的主管部门。

段设置轨道车管理办公室。

2.2轨道车管理领导小组由段分管安全的副段长任组长,设备科科长任副组长、材料、财务、劳资、安全为组员,其主要职责为:

2.2.1轨道车日常业务工作。

2.2.2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轨道车管理的工作汇报,对轨道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对下一步工作做出安排。

2.3轨道车管理办公室设在设备科,设备科科长任主任,主管工程师为成员,主要职责:

2.3.1在段轨道车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2.3.2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轨道车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定轨道车管理细则和实行专业负责制。

2.3.3掌握全段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不定期的抽查各单位轨道车管理情况。

2.3.4安排和指导轨道车管理的工作,对轨道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2.3.5定期召开办公室会议,收集各单位反映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研究解决;对需要段轨道车领导小组决策的重大问题形成报告,并进行处理。

2.3.6每年定期召开轨道车管理工作会议,对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4轨道车管理办公室的成员单位,除履行轨道车管理办公室的各项职责外,还分别承担如下职责:

2.4.1财务科负责对业务处提出的轨道车、复轨器、三项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征求局轨道车管理办公室意见进行立项安排,并向上级部门填报,负责办理报废申报、跨系统设备调拨等手续。

2.4.2设备科负责向上级部门填报大修、更新、报废建议计划,日常管理、调配、运用和维修。

负责轨道车机车信号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监设备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2.4.3劳人科负责不定期组织轨道车司机技能鉴定工作。

2.4.4劳人科(教育)负责制定轨道车管理人员及司机的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4.5安调科负责将各车间上报的轨道车运行计划进行汇总,并纳入调度日班计划。

2.4.6设备检修和运输车间负责本单位轨道车的各项技术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部、局、段轨道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车间的管理办法、考核办法。

(2)对本车间轨道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本车间轨道车的管、用、修工作;根据轨道车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开展轨道车年检的自检工作。

(3)掌握本车间轨道车的数量及技术状况,建立轨道车及司机(学习司机,下同)的管理台帐,按时向机械设备科呈报有关报表。

(4)负责与施工车间联系协调工作,及时向轨道车管理办公室反映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2.5轨道车管理办公室在段轨道车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2.5.1贯彻执行部、局轨道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段轨道车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

2.5.2负责轨道车的年检工作,组织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轨道车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的组织日常抽查。

2.5.3根据年检结果,提报次年度各使用单位轨道车的大修建议计划。

2.5.4每年定期召开轨道车管理工作会议,对使用单位的管理、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总结、交流、评定,并推广先进经验。

2.5.5负责检查指导全段轨道车使用单位的管理工作,每季度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2.5.6组织制定轨道车非正常情况下行车及故障应急预案。

2.5.7按职工教育科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配合职工教育科组织实施。

2.5.8负责段轨道车大修技术管理工作,抽查大修过程中轨道车的大修质量。

2.5.9参与轨道车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2.5.10监督轨道车的维修、制动校验和车轴车钩探伤;对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的运用、维修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11负责对提前报废的轨道车进行技术鉴定。

2.5.12对违规、违章的单位或司机进行纠正并通报。

2.6设备检修和运输车间必须确定一名副主任负责轨道车的管理工作;应成立轨道车工班并设工长一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7设备检修和运输车间负责轨道车管、用、修和轨道车司机的各项管理工作,承担轨道车运用安全的主体责任。

其主要职责:

2.7.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轨道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岗位责任制及防止冒进、追尾、坡停、溜逸、火灾等安全措施和考核办法。

2.7.2建立健全轨道车及司机台帐,掌握轨道车的技术状况。

2.7.3合理安排轨道车生产运输,确保轨道车的运用安全,努力提高运用效率。

2.7.4开展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修、轮修工作,及时联系车轴探伤、制动部件校验,根据大修计划组织轨道车入厂大修,参加轨道车大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2.7.5每年年审前由主管领导牵头,设备科、安调科、劳人科等部门联合组成轨道车年检自查组,严格按照轨道车(含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的年检标准和司机年鉴的要求开展轨道车的自查工作,将自查情况上报局特检所。

2.7.6定期组织对轨道车使用和维修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由轨道车司机参加的起复演练和不少于7天的理论、业务培训,负责向段劳人科提报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的申请。

2.7.7定期分析轨道车的运用安全状态和薄弱环节,及使用中的倾向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轨道车行车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运用

3.1轨道车乘务员出乘前必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车上必须配备《轨规》第21条所列相关资料及备品。

3.2轨道车司机出乘前必须与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联系,抄收运行区段行车揭示或调度命令,记入《轨道车工作日志》。

重联运行时,本务司机应将运行区段行车相关事项传达到重联司机,并做好记录。

3.3轨道车司机出乘时,“四证”(轨道车司机驾驶证、年检合格证、车轴车钩探伤合格证、制动部件校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年检未合格、未进行年检或待报废轨道车一律禁止上道运行。

3.4出乘时司机、副司机(含重联车司机、副司机)应全部到齐。

3.5司机、副司机必须对轨道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车辆符合完好标准后,开启三项安全设备,方可动车。

3.6轨道车重联运行时,制动型式必须相同。

连挂工作由副司机负责指挥,连挂完毕后,必须进行制动机全部试验,确认制动性能良好,方可运行。

以前端第一位轨道车为本务机,各车司机间应加强联系,并遵守下列规定:

3.6.1轨道车连挂时:

第一位轨道车与次位轨道车之间连挂时,由第一位轨道车司机负责;其后依次类推。

3.6.2轨道车操纵应由行进方向的第一辆轨道车负责担任本务。

重联轨道车司机必须服从本务司机的指挥,并认真执行鸣笛回示制度。

3.6.3通过车站时,本务副司机应及时将通过该站的信号、通过股道及其它信息通报给重联车司机,重联车司机明白后并报列车管风压。

3.7轨道车的运行按照列车办理。

出乘时,轨道车司机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讯设备按车机联控标准用语与车站联系。

需要交接书面通知、命令或路票时,由车站值班员向司机传达。

3.8开车前,由副司机撤出主车及所挂平车的防溜,副司机上车后,由司机清点铁鞋数量并下车进行确认。

重联车司机对讲机向本务司机汇报“防溜撤出”,本务司机回复“防溜撤出”。

防溜撤出后,本务司机确认前方进路及车站的发车指令。

副司机立岗,至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处方可记点。

3.9开车时,做到起动平稳,均匀加速,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防止列车冲动和断钩。

车未停稳严禁换端操纵。

3.10运行中司机应随时观察总风缸、制动管压力,以及发动机机油压力、冷却水温度及发动机转速等情况,随时注意监听发动机及走行部声响。

严禁长大下坡道空档溜放。

严格按照信号显示要求行车。

彻底瞭望,确认信号,认真执行车机联控制度。

呼唤时应精力集中,准确掌握呼唤距离和时机,语音清晰、声音洪亮。

做到呼唤为主,手比为辅,坚持看准再喊,看不清就停。

3.11运行中严禁关闭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行。

轨道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

3.12到达作业地点后,装卸机具、路料,不得侵入限界。

在区间有摘挂时要采取防溜措施。

作业过程中,要听从负责人指挥,禁止擅自动车,站内作业时应注意邻线列车,站内停车交会时严禁人车分离。

大功率轨道车(210KW及以上)可挂运本单位使用的路用车辆(装载路料的运营车辆)并严格按照轨道车牵引质量牵引车辆数,除担任本单位所需要联挂的车辆外,不得担任车站的其它调车作业任务(1000kw以上专用调车机除外)。

3.13在复线区段作业时,禁止站在邻线上引导,严格执行“一线来车,双线下道”的制度,。

3.14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时,副司机应下车重点检查走行装置、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货物装载情况是否良好。

停车时间超过20分钟,开车前必须进行制动简略试验。

3.15在车站转线、连挂车辆时,严格按监控装置调车模式控制的速度运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3.15.1转线作业时必须换端操纵,关闭非操纵端截断塞门,对摘下的车辆,要做好防溜措施。

3.15.2调车作业中司机、副司机必须坚守岗位,人员不齐不准动车,严格执行车机联控制度。

3.15.3从信号集中区转到非集中区时,要认真执行“钩钩要道还道”制度,认真确认扳道员的手信号及道岔开通位置。

3.16接路票或调度命令时,接票人首先唱票,司机、副司机要互相复诵、传看,共同确认,发现疑点及时停车并向车站值班员提出,司机要及时将路票或调度命令号正确输入监控装置。

3.17进入长大下坡道前,必须进行全列车贯通试验。

3.18实行紧急制动后,必须进行制动试验,检查列车完整,确认无误后方可重新开车。

3.19运行中因轨道车故障、发生行车事故或其它原因被迫停车不能继续运行时,按《技规》、《行规》以及《轨道车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办法及故障应急处理预案》(见附件6)执行。

3.20遇暴风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等严格按《轨道车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办法及故障应急处理预案》中汛期安全行车警戒制度和雾季行车的相关规定运行。

如发现塌方落石、水害时要立即停车,并将情况报告就近车站值班员和列车调度员。

3.21轨道车乘务员要严格执行《成都铁路局路外伤亡管理办法》和《防止轨道车路外伤亡事故实施办法》,防止和减少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3.22到达终点站后,由本务司机用列车无线调度通讯设备与车站联系,请求车站值班员安排停车位置(入库),并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和呼唤应答制度。

3.23轨道车推进转线时,副司机必须手持信号旗(灯)在前方引导,司机应严格控制运行速度。

轨道车不能跨区间推进运行。

3.24工作完毕停车(入库)后,熄灭发动机,做好防溜措施。

司机、副司机应对所负责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保养。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单位主管部门汇报,并尽快修复。

3.25检查整备完毕后,将车辆情况记入《轨道车工作日志》。

司机每天18时向本车间调度汇报当天轨道车的运行情况。

轨道车司机换班时,应填写《轨道车辆交接记录》(见附件7)。

3.26各使用单位在节假日及防洪防讯期间,至少备有1辆值班轨道车,保证车况良好,备品及备件齐全有效,值班乘务员应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3.27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严格按照本细则(见附件4、5、8、9、)的有关规定执行。

3.28轨道车的路料装卸运输管理严格按《成都铁路局轨道车装卸运输标准》(见附件10)的有关规定执行。

进入区间装卸路料作业时,装卸施工负责人由不低于工长职务的人员担任。

3.29操作起重轨道车、收轨平车、起重平车、养机平车上的起重设备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4、安全

4.1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行车纪律,严格按照《轨道车乘务作业规范》(见附件11)行车,严禁超速行驶和无证驾驶,严禁臆测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4.2轨道车使用年限为10年。

对使用已超过10年或累计运行里程达30-35万公里的轨道车由局轨道车检测管理所鉴定后,可延长1-2年,其运行时必须联挂1辆及以上,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下,设备状态良好的轨道车。

4.3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备品备件、起复设备必须齐全完好。

4.4在安全检查中,对技术状态不良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轨道车发放《轨道车辆整改通知书》,接到该通知书的单位必须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向段轨道车管理办公室呈报整改措施及处理结果。

4.5轨道车司机要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及时向车间调度反映车辆的不良状态及行车的不安全因素。

4.6轨道车消防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不断增强预防和扑救能力,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4.6.1轨道车应按《轨规》附件14规定数量配置灭火器,并严加保管,保证完好有效。

4.6.2车辆在运行中严禁使用汽化炉或液化气。

4.6.3车内严禁堆积使用过的油棉纱,禁止用汽油擦拭发动机,保养车辆时应先断开电源总开关,避免因短路引起的火灾,清洁车内外油垢应采用清洁剂。

4.6.4车内控制电路及动力电路(如带有75kw发电机或外接电源)配电箱内严禁堆放杂物,应保持绝缘性能良好,按规定使用熔断器或空气开关,司乘人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切断电源,防止电气发生火灾。

4.7轨道车按规定配备防溜止轮器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在车站、专用线停运及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上好手制动,双止轮器双向止轮,止轮器要安好压实,加锁防盗,并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

车上应有司机留守,其余人员应到就近食宿或休息,并通知段调度。

停站过夜时在6h内无紧急情况不得转线作业。

5、检修

5.1轨道车的探伤规定:

  5.1.1轨道车每行驶8000~10000公里或行驶满一年必须进行一次车轴超声波探伤,轨道平车每行驶3000~5000公里或行驶满一年必须进行一次车轴超声波探伤,探伤标准按《轨道车辆车轴不解体超声波探伤方法》(见附件12)执行。

从事车轴探伤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超声波探伤设备,由取得铁道部门Ⅱ级及以上超声波探伤证书的人员,并经铁路局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

车轴探伤后,由探伤人员填写《轨道车轴探伤报告》。

探伤合格的车辆由探伤单位填发统一印制的《轨道车辆探伤合格证》。

车辆有伤损时必须填写《轨道车轴伤损报告》,使用单位应及时处理。

5.1.2轨道车每年必须对车钩进行一次磁粉探伤;发生冲撞事故的车辆,车钩必须经探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车钩探伤范围:

钩舌、钩舌销、钩耳和牵引销(扁销),但同时要对钩头、弹簧箱、钩尾框、从板及车钩座进行检查。

5.3轨道车各类仪表、制动部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按期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检验合格的车辆由检验单位发给《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5.4轨道车实行保养、检修分级管理,轨道车保养、小修、由机械设备科组织实施;项修(总成大修,下同)、大修由路局进行统一管理。

轨道车大修企业必须具有铁道部颁发的《维修合格证》,方可从事轨道车大修工作。

大修质保期:

6个月或运行8000公里。

5.5轨道车实行分级保养、检修。

轨道车保养分为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走合期保养、换季保养。

轨道车检修分为小修(轮修)、项修、大修,其周期按《规轨》执行

5.6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采用代维修制度。

段设备科与生产厂家统一签订监控装置及附属设备维修协议,代维费用每年由铁路局财务处统一下拨,并经局特检所确认后,支付给专用运监生产厂家。

5.7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轨道车小修(轮修)工作年度计划,严格按照年度计划进行修理。

按月、季进行小修分析,内容应包括:

检修任务和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轨道车质量、技术安全以及有关技术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

5.8设备科负责检查监督检修质量情况。

5.9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段制定的职工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学习专业技术,提高检修人员的技术水平。

6、其他

6.1本细则是对《轨规》《成都铁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和细化,未尽事宜,按部、局有关规定执行。

6.2本细则由成都铁路局工务机械段轨道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轨道车乘务作业规范

为确保轨道车辆正常运输和安全行驶,根据铁道部《轨道车辆管理规则》的要求,结合工务机械段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出车前的作业

明确当日工作内容(项目、目的),熟知行驶区段内的线路情况和特殊信号,开展好安全预想工作。

1.1检查作业

1.1.1检查测试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性能是否良好。

1.1.2检查散热器(水箱)的储水量,加足冷却水。

1.1.3检查风扇皮带、空压机皮带的松紧度,并调整适度。

1.1.4检查发动机曲轴箱的机油是否合乎规定,并扭转机油粗滤器手柄2—3转(6135k型)。

1.1.5检查燃油箱燃油数量。

1.1.6检查车轴箱的螺栓和导向板固定螺栓的紧固情况。

1.1.7检查基础制动各部插销连接情况。

1.1.8检查各部是否有漏水、漏油、漏电、漏气的现象。

1.1.9检查轨道车和拖车的联结情况。

1.1.10检查材料物品的装载情况,不得超载、偏载和超出限界。

1.1.11检查手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1.1.12起动发动机,怠速运转数分钟,检查各仪表的读数是否正常,查听发动机有无异响。

施行一次制动,检查制动系是否正常,然后再缓解,缓解时间不超过35秒。

1.1.13检查离合器效能。

1.1.14检查照明设备、刮雨器和喇叭的技术状况。

1.1.15正方向行驶时,应将前面挡风门打开,两侧的风斗关闭逆行时,将两侧风斗打开,前面的挡风门关闭。

1.2检查非操纵端。

1.2.1关闭自动制动阀通向列车管的截断塞门。

1.2.2手油门放到熄火位置。

1.2.3转换开关放在中立位置。

1.2.4非驾驶人员一律禁入司机座位。

1.3检查工具、备品、灭火器、防护用品、起复用具、四证齐全(轨道车正、副驾驶证、年检合格证、车轴探伤合格证、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轨道车工作日志,是否齐全有效。

1.4对检查中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严禁“带病”出车。

1.5副司机撤除车辆防溜,司机下车确认。

1.6在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中正确输入线路代码、车次、司机编号等。

2、乘务中的作业

2.1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彻底瞭望,确认信号。

2.2认真执行“高声呼唤,手比眼看”呼唤应答制度。

2.3严格执行车机联控制度。

2.4行驶中注意事项

2.4.1在通过道口、桥隧、曲线、路垫及气候不良、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应加强站车联控、防洪呼叫点联系、应加强瞭望,适当减速,多鸣喇叭,必要时开前大灯行驶。

2.4.2中途进站停车交会列车时,由副司机担任与车站的联系工作,司机负责主车和拖车的全面检查。

进站停车超过5分钟时,副司机应重点检查车辆走行装置、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和货物的装载情况。

2.4.3运行中填写行车记录时,要认真负责,不许涂改,如填写有误,必须在下一格中重新填写,以备后查。

2.4.4经常注意观察仪表的工作情况,随时注意各部件及全车有无异常响声的现象。

2.4.5在区间停车装卸时,必须有一名驾驶人员不离主车,防止溜车。

卸完料必须对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没有货物侵入界限方能开车。

开车前必须试闸和鸣笛。

2.5运送施工人员时:

2.5.1乘坐人员禁止坐在联接处,轨道平车四周必须设置挡板或栏杆,车停稳后,方准上下。

2.5.2乘车人员应选择坐姿,不得站立乘车;司机平稳起步,运行中一般情况不得采用紧急制动(副司机不得操纵车辆)。

2.5.3严禁人、货混装。

2.5.4禁止路外和无关人员随意搭乘轨道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6运载易燃、易爆物品时要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2.7两辆以上轨道车联挂运行:

2.7.1必须坚持重车在前,轻车在后,并加强联系。

制动不一致的车辆禁止联挂运行。

2.7.2向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应在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上设置“区间作业”模式,线路允许速度大于60km/h,运行速度不得超过60km/h,线路允许速度小于60km/h时,按线路允许速度运行;进入作业防护点应一度停车按要求进入作业地段。

2.7.3联挂车辆区间分解作业,严格按计划进行(摘车地点、各车作业地点、联挂地点)。

2.8转线调车作业时

2.8.1转线调车时,应在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上设置“调车作业”模式。

2.8.2调车作业要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做到前进、后退连接股道,甩挂等句句呼唤,没有得到调车人员信号和线路开通信号在距警冲标或信号机前50米处必须停车。

2.8.3严格按十、五、三车制掌握车速,并鸣笛复示信号,平稳挂车。

2.8.4推进运行调车和进入尽头线,副司机必须站在轨道平车前端进行瞭望指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显示信号。

严格掌握车速,不得超速,对线路的终端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少于10米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2.9停留过夜时,作好防溜措施。

必须向本单位调度汇报出乘情况和停车地点。

3、收车后的作业

3.1收车回库后,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汇报出乘情况及退乘时间,并认真做好车辆防溜工作。

3.2清洁轨道车内外部,清除底盘机件的泥污。

3.3检查燃油箱的油量,并加足燃油。

3.4放出贮气筒及油水分离器内的积油和积水。

3.5检查各部有无漏水、漏油、漏电、漏气等现象。

3.6排除行驶和检查中发生的故障。

并做好轨道车保养工作。

三、轨道车运行使用管理

1、除轻型轨道车外的轨道车辆按列车运行办理。

2、轨道车辆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提报轨道车运输计划,行车部门(调度)编制轨道车辆运行计划,纳入调度员的行车日班计划中,车站值班员必须按章办理接发车手续,严禁简化程序。

3、轨道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使用轨道车。

轨道车出乘时,正、副驾驶员的驾驶证、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4、轨道车驾驶员应认真执行出乘作业标准,包括出乘、库内作业、出库、发车、途中运行、中间站停车与调车、区间作业、施工作业、进库、退勤等内容,各轨道车辆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要求。

5、轨道车驾驶员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有关行车条件的调度命令。

途中折返、继行或临时变更运行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应传达到轨道车驾驶员。

6、车站助理值班员要检查轨道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不齐全或无效不得放行轨道车辆。

7、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8、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8.1要按出乘作业标准进行制动试验。

8.2动车前,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经司机下车确认并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置并关好车门。

8.3开启三项安全设备并进行自检,确认三项安全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8.4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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