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制度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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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03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试行)
文件编号:
AJH03-2014
审核人:
批准人:
2014-11-1发布2014-11-1实施
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安健环部发布
目录
1、目的1
2、范围1
3、职责1
4、事故类别和分级2
4.1工伤事故:
2
4.2事故的考核3
4.3生产事故:
4
4.4设备安全事故:
4
4.5质量事故:
4
4.6交通事故:
5
4.7火灾事故:
5
4.8爆炸事故:
5
4.9职业病危害事故:
5
4.10破坏事故:
5
4.11环境污染事故:
5
4.12较大涉险事故:
5
4.13承包商事故:
6
4.14未遂事故:
6
4.15事件:
6
4.16事故分级6
5事故报告8
5.1内部报告:
8
5.2外部报告:
8
5.3报告事故内容:
8
6事故调查9
6.1调查程序9
6.2事故原因:
11
6.3不安全状态:
12
6.4不安全行为:
12
6.5责任者分类13
6.6事故的性质:
14
6.7经济损失14
6.8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提出14
7事故处理14
7.1处理报告程序14
7.2事故责任者的处分:
15
7.3处理原则15
8事故的总结分析18
9相关记录(见附录)18
9.1事故报告(附录一)18
9.2事故调查报告(附录二)18
9.3职工伤亡事故报告(附录三)18
9.4事故处理决定(附录四)18
9.5事故防范措施实施表(附录五)18
1、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处理各类事故、事件,调查、确认事故(包括未遂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制定出相应的纠正与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事件的发生,保障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预防。
3、职责
3.1公司分管安全领导负责各类事故处理的监督和统筹管理。
3.2安健环部负责组织协调各类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对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负责各类事故的处理、统计、上报、存档等工作。
3.3安健环部归口管理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破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厂内车辆交通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事故、中毒事故。
3.4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人身伤亡事故。
3.5生产部归口管理生产事故。
3.6质检中心归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
3.7设备部归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生产机械、特种设备事故。
3.8电管部归口管理电气事故。
3.9财务部归口管理公司发生的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事故的理赔工作;
3.10营销采购部参与因采购原料、危化品车辆装卸、运输等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11各部门、车间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同时报告相关部门,紧急启动应急预案。
3.12公司员工发现事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实施救援。
3.13承包商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承包商在公司内发生事故的性质,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管理。
4、事故类别和分级
4.1工伤事故:
企业员工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和罹患职业病的事故。
4.1.1根据工伤事故造成的人员的损失工作日和死亡人数分为四级:
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
4.1.2轻伤事故: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5日的失能伤害;
4.1.3重伤事故: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50日的失能伤害;
4.1.4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1.5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4.1.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7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d)员工有前款第a)、b)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c)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1.8员工符合4.1.6和4.1.7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4.2事故的考核
4.2.1轻伤事故的考核
b、轻伤一人次扣罚事故责任车间1000元。
由车间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落实扣罚。
c、对伤害人员负有直接责任者,依据伤害程度(停工医疗期内)追加事故责任考核500元,负有次要直接责任者,考核300元。
非本人原因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考核问题
d、考核考核事故单位(车间)主任300元;班组长100元;专职安全员100元。
e、凡是车间发生因管理原因或者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考核事故单位(车间)主任500元,班组长300元;专职安全员200元。
f、同车间当月事故造成轻伤两人/次(包括两人),第二起事故起按照一人/次事故的2倍数累计考核。
4.2.2重伤事故的考核
a、考核事故单位(车间)当月工资总额的5%。
b、考核事故单位(车间)主任500元。
c、考核事故单位(车间)班组长300元
d、考核事故单位(车间)安全员300元。
e、考核事故单位主管领导1000元。
4.2.3工亡事故的考核执行公司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
4.3生产事故:
生产操作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因操作不当、指挥有误造成了损失,如原料、半成品、成品跑冒或不合格以及报废,使生产发生波动而减产或停产等的事故。
4.4设备安全事故:
生产设备(包括化工生产、动力供应和机、电、仪表等设备、管道、厂房、建筑物,设备基础以及电站、运输设备及各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修复费用达规定数额的事故。
4.5质量事故:
指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事故。
4.6交通事故:
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含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7火灾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分级与生产事故相同。
4.8爆炸事故:
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4.9职业病危害事故:
是指员工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职业病事故。
4.10破坏事故:
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4.11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化工原料、放射性等各种有害物质大量流失,严重污染大气或水源,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严重损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形成公害的,均称为环境污染事故。
4.12较大涉险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发生其他涉险事故的,按照一般事故的规定报告)。
a)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b)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c)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
d)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等)的事故;
e)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f)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4.13承包商事故:
承包商在公司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4.14未遂事故:
由于设备和人为差错等可能造成事故,但因为采取了有效措施,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事件。
4.15事件: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4.16事故分级
4.16.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五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小。
4.16.2特别重大事故
a)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特种设备事故。
4.16.2重大事故
a)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特种设备事故。
4.16.3较大事故
a)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特种设备事故;
c)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特种设备事故;
4.16.4一般事故
a)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特种设备事故;
c)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特种设备事故。
4.16.5小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事故(包括每月生产计划中未体现的非计划性停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计划停车事故,上报公司处理。
a)事故造成一套生产装置停车,影响日计划产量25%以上者(包括25%);
b)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包括2000元);
c)事故对本单位日计划产量影响较小,但引起其他车间装置停车的或同一单位在30日内连续发生两起同类装置停车的。
有下列情形的非计划停车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处理。
a)事故造成一套生产装置停车,影响日计划产量25%以下者;
b)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
4.17其他各类事故无明确事故级别规定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级别认定。
以上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事故报告
5.1内部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车间领导、报告;部门、车间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将事故概况以报告的形式报至安健环部和生产领导(本制度中规定由事故发生单位处理的除外)。
5.2外部报告:
达到对外上报级别的事故,公司领导应当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3报告事故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经采取的措施;
f)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4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摄录音像资料等,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6任何部门、车间和个人对事故的发生或者发现事故,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行为。
5.7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在30分钟内口头或电话报告安健环部,由安健环部报告上级主管领导。
事故部门、车间同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事故报告》,于12小时内报送安健环部,如遇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安健环部审核后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申报工伤认定、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及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管理。
6事故调查
6.1调查程序
6.1.1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以物证作结论。
事故调查不仅是发现问题和责任,更重要的是认真分析事故的原因,从中接受教训,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1.2调查组织
6.1.2.1内部调查:
小事故和事件由安健环部负责协调各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仅需各单位处理的事故由各部门、车间组织调查;
6.1.2.2外部调查:
一般以上事故由上级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公司根据上级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配合,若政府委托公司进行事故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公司安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6.1.2.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车间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1.2.4各类事故调查委员会人员的组成,由公司决定后执行。
6.1.3调查报告程序
6.1.3.1各级调查组织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事故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事故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及其他必要内容,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调查报告》。
6.1.3.2《事故调查报告》经主管部门、车间领导签字后,连同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报送安健环部。
6.1.4事故现场保护:
6.1.4.1事故现场是指保持着事故发生后原始状态的地点,包括事故所波及的范围和与事故有关联的场所。
6.1.4.2在事故原点或事故原因未完全确定以前,事故现场不能破坏或废除,也不准对无关人员开放,以保证获得正确的第一手资料,便于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
6.1.4.3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现场状况都不得破坏、移动和清洗。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受伤者被救出后,应在伤员被发现的最初处按原状作好标记。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场,须经劳动部门和人民检查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予以清理。
6.1.5事故前情况调查
6.1.5.1内容:
对生产过程中人员的活动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
6.1.5.2方式:
凡与形成事故隐患有关的以及发生事故时在场的人员、目击者、报警者都在调查范围之内。
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访问和提供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调查。
6.1.6现场勘察:
6.1.6.1目的:
查明破坏情况(包括物质损失,设备和建筑物的破坏,防范措施的功能作用和破坏,人员伤害等);发现和确定事故原点和物证,以确定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收集各种技术资料,为研究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6.1.6.2现场勘察步骤
a)对现场全貌和重点部位进行摄影和拍。
b)收集物证,找出可供证明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各种物证。
c)认真做好现场记录。
勘察现场时,要做好记录和摄影或录像,做为事故的原始证据。
6.2事故原因:
6.2.1分为12类,其中a-d项为生产环境、设备因素,e-l项为管理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a)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缺陷
b)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c)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缺陷;
d)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劳动组织不合理;
g)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有误;
h)技术上或设计上有缺陷;
i)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知识;
j)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k)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l)其他。
6.2.2按原因分类:
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6.2.2.1直接原因,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中包括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某些不安全行为。
6.2.2.2间接原因,由于直接原因继发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人的不安全行为中的e-k项均属间接原因。
6.3不安全状态:
a)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b)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c)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d)作业现场环境不良;
e)其他。
6.4不安全行为:
人的13种不安全行为,一般统称为“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a)操作错误;
b)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c)使用不安全设施;
d)手代替工具操作;
e)物体存放不当;
f)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g)攀坐不安全位置;
h)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i)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j)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k)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l)不安全装束;
m)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处理错误。
6.5责任者分类
6.5.1事故责任者,按事故原因构成分为:
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6.5.2按事故责任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为: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6.5.3事故责任的划分:
6.5.3.1安全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推诿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
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6.5.3.2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分管领导负责。
管理部门已制定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6.5.3.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
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公司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6.5.3.4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
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6.5.3.7新员工或实习人员在学习期间,必须在班长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班长指导擅自作业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
在班长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班长负主要责任。
6.5.3.8因管理不善纪律散漫,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6.6事故的性质:
一般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三类。
6.7经济损失
6.7.1事故经济损失包括两部分:
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
6.7.1.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财产损失费用。
6.7.1.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
停产、减产的经济损失,工作损失,资源损失,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其他损失。
6.8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提出
6.8.1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分析的结论,提出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教育管理措施。
6.8.2工程技术措施:
从设备、设施、工艺方面予以改进,减少和消除不安全状态。
6.8.3教育培训措施:
根据体系需要,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使职工掌握防止事故的知识和操作方法,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6.8.4并组织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检查与考核。
7事故处理
7.1处理报告程序
7.1.1安健环部审核《事故调查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事故损失、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处理意见,并下发事故处理报告。
7.1.2《事故处理决定》原件连同其他资料归档,事故发生部门、车间自留复印件。
7.2事故责任者的处分:
7.2.1处分分为:
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
7.2.2行政处分包括:
通报批评、警告、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7.2.3经济制裁分为:
一次性罚款、减发工资;
7.2.4减发工资处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财务部对其进行落实;
7.2.5一次性罚款包括现场考核罚金和事故责任造成的扣发工资,
7.3处理原则
7.3.1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3.2各类事故的处理,部门、车间有明确规定的按部门、车间规定执行。
7.3.3依照下列规定认定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a)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b)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c)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d)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7.3.6事故(事件)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处罚:
a)对一般以上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者,执行上级处理意见;对上级未进行处理的和一般以下事故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者,依据以下b)、c)条款进行处理。
b)迟报、漏报者,扣罚事故发生部门、车间500-2000元,并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按期上报。
迟报者,每延期1天,扣罚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100元,漏报者每漏报一项,扣罚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100元。
c)谎报、隐瞒不报者,扣罚事故发生单位1000-5000元,并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按期上报。
拖延报告时间者,每延期1天,扣罚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500元,如不遵守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处分。
7.3.7事故发生部门、车间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提出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7.3.8安健环部对事故“四不放过”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进行考核。
7.3.9对需上级政府部门处理的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条款执行或执行上级处理决定。
7.3.10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由上级政府部门进行处理;一般及一般以下事故,按本制度进行处理。
7.3.11一般事故
a)主要责任者给予考核300-500元;
b)次要责任者给予考核100-300元;
c)责任者死亡,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考核问题;
d)对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考核500-1000元;
f)扣有关责任部门、车间5000元。
由车间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落实扣罚。
g)造成1人死亡,追究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造成2人死亡的,追究公司分管领导责任。
7.3.12小事故
a)对主要责任者扣罚300元,责任者受伤的,视情节减轻处罚或不处罚;
b)对次要责任者扣罚200元;
c)扣罚发生事故车间领导300元,扣罚发生事故班组长200元;车间安全员200元
d)扣罚发生事故部门、车间500-1000元。
7.3.13事件
a)扣罚责任者200元;
b)对责任事件,扣罚事件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