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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第一管理者和公司法人代表对安全生产负全责的责任意识,强化各级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根据《铁路运输公司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问责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哈尔滨铁路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化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所属公司法人代表和各级党政管理干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包括:

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

其他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事故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原则

一、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同责;

二、管理过程与安全结果兼顾;

三、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并重。

第五条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主要领导干部、职能部门管理干部,对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的防范不力,发生事故和有失职、渎职管理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第六条问责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进行诫勉谈话;

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六、其他问责方式。

各种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七条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应对石化公司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石化公司所属公司党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及主管干部进行问责。

各级党群干部比照行政干部同等处理。

第八条同一事故对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比照对事故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处分降一档进行处理。

第九条同一事故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按照同一处分档次处理。

第十条石化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和所属公司的专业业务部门干部及基层其他干部,按分工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问题突出的事故,由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予以提级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确定的责任追究是对本人的处分,对其单位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渎职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岗位职责,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急性中毒责任事故和其他性质严重事故,对负有全部和重要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的各级干部,依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和经济损失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铁路交通事故及责任追究

一、铁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及责任追究

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一)发生铁路交通责任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主管人员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基层公司车间正职、副职、主管人员开除处分。

(二)发生铁路交通责任重大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

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车间正职、副职、主管人员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三)发生铁路交通责任较大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车间正职、副职、主管人员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四)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一般A类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石化公司分管副职,相关职能科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车间正职、副职、主管人员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五)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一般B类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车间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六)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一般C类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车间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七)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一般D类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车间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发生有人员伤亡的铁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及责任追究

发生铁路交通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有人员伤亡的事故标准,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八、九、十条规定标准执行;一般事故标准,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二条A1、A2款,第十三条B1、B2款规定标准执行;轻伤事故按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一)发生责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A类人身伤亡事故追责标准,比照本章第14条2款1、2、3、4项“铁路交通事故中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A类事故追责标准”执行,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逐级追责,并按规定给予处分。

(二)发生责任一般B1类人身死亡事故或B2类重伤3-4人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科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

(三)发生责任一般B2类(人身重伤2人)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或者警告处分;

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四)发生责任一般B2类(人身重伤1人)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管副职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或者警告处分;

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五)发生责任人身轻伤(3人及以上)事故,比照重伤1人事故处理,3人以下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或者警告处分;

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事故及责任追究

一、特种设备事故分类标准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

(二)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人-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四)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六)叉车掉下站台、轨道机械脱线按一般事故处理,机械翻倒按严重事故处理,其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超过严重事故标准,按实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级别。

二、责任追究

(一)发生责任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专业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二)发生责任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处分。

(三)发生责任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四)发生责任特种设备严重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五)发生责任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对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诫勉谈话;

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六)非特种设备的其他设备、设施事故,比照特种设备事故分类标准和追责标准办理。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及责任追究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

(一)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0000元的事故。

(四)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二、责任追究

按照“谁配属谁负责”的原则,构建起配属单位负责、设备(车管)部门综合管理、劳动安全部门监督的机动车安全管理机制,对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责任大小实行责任追究。

(一)发生责任道路交通特大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事故发生公司上一级主管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副职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上一级主管单位主管(设备、车管)科室正职、副职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主管副职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4.给予事故发生公司的主管(设备、车管)科室正职、副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发生责任道路交通重大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事故发生公司上一级主管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副职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上一级主管单位主管(设备、车管)科室正职、副职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主管副职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4.给予事故发生公司的主管(设备、车管)科室正职、副职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一般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事故发生公司上一级主管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副职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上一级主管单位主管(设备、车管)科室正职、副职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主管副职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4.给予事故发生公司的主管(设备、车管)科室正职、副职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四)发生责任道路交通轻微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事故发生公司上一级主管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副职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诫勉谈话;

2.给予事故发生公司上一级主管单位的主管(设备、车管)科室正职、副职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或者警告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主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给予事故发生公司的主管(设备、车管)科室正职、副职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及责任追究

一、火灾事故分类标准

火灾事故是根据火灾造成的大小,人员伤亡多少,燃烧的面积范围,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事故。

(一)特大火灾事故: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

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不具备前两项条件的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

二、责任追究

(一)发生责任特大火灾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比照本章第14条1款3项“铁路交通较大事故追责标准”,逐级给予处分。

(二)发生责任重大火灾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比照本章第14条1款4项“铁路交通一般A类事故追责标准”,逐级给予处分。

(三)发生责任一般火灾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逐级给予处分。

凡发生人身伤亡的,比照本章第14条2款2、3项追责标准执行;未发生人员伤亡的,按本章14条1款5项“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追责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急性中毒事故及责任追究

一、急性中毒事故分级标准

(一)本条所指急性中毒事故分级,主要是指食品中毒和工业中毒事故。

(二)一级食品中毒事故:

食品中毒或疑似中毒人数超过100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工业中毒死亡1人以上。

(三)二级食品中毒事故:

食品中毒或疑似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100人以下;工业重度中毒。

(四)三级食品中毒事故:

食品中毒或疑似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下;工业中度及以下中毒。

二、责任追究

(一)发生责任一级食品中毒、工业中毒死亡一人以上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二)发生责任二级食品中毒、工业重度中毒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发生责任三级食品中毒、工业中度及以下中毒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给予石化公司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或者警告处分;

2.给予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给予事故发生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九条对隐瞒事故不报或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和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相关职能科室干部,按查实的事故等级,比照责任追究标准上提一档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问责

第二十条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如下方式问责:

一、行为: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问责:

(一)对石化公司分管副职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对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有关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按如下方式问责:

一、行为: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的;

(四)制造、销售、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铁路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问责:

(一)对石化公司分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对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对有关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副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如下方式问责:

一、行为:

(一)对发生的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事故救援或者擅离职守的;

(四)安全应急预案不完备,应急救援组织不力,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

二、问责:

(一)对石化公司分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对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对有关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基层车间党政正职、副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的,按如下方式问责:

一、对石化公司分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或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对石化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副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对有关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基层公司党政正职、副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如下方式问责:

一、行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行动迟缓、组织不力,安全隐患突出的;

(二)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的;

(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存在严重漏洞的;

(四)安全管理松弛,安全检查考核不严格,安全隐患长期未整改的;

(五)在安全管理评估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在安全管理评估考核中连续两次失格的;

(六)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失管失察,发生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给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或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信息,影响上级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严重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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