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1205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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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1205要点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产品类别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产业政策的要求
提交的申请材料规定
补充规定
人造板产品(省级发证)
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限制类项目,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令)发布日(2005年12月2日)之后建设的项目,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说明:
根据2010年桂政发48号的要求,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企业也要提交2010年5月5日以前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核准的项目证明,2010年5月5日以后的自治区发改委的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2010年桂政发48号规定年产1万立方米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为限制投资项目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
(总局发证)
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规定,国家和各地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有: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2.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3.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4.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5年)
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6年)
6.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5年)
7.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6年)
8.复二重线材轧机
9.横列式线材轧机
10.横列式小型轧机
11.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
注: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规定,充分利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
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
严禁各地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
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
尽快完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
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规定,钢铁行业:
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第122号公告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的规定,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有:
1.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
3.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
4.24平方米及以下铬矿、锰矿带式烧结机
5.环形烧结机
6.土烧结矿工艺
7.热烧结矿工艺
8.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
9.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11年)
10.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11.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
12.生产地条钢、普碳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机械铸造用钢锭除外);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13.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
14.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2011年)
15.9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
16.9000千伏安以上、1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2011年)
17.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10吨及以下)高合金钢电炉
18.复二重线材轧机
19.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20.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1.三辊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2.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和精炼电炉
23.I级螺纹钢筋产品
24.Ⅱ级螺纹钢筋产品(按建筑行业用钢标准和建筑规范要求淘汰)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规定,提交合法的用地手续复印件。
(详见《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2010年桂政发48号规定1、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2、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转炉项目;3、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为限制投资项目。
冷轧带肋钢筋(省局审查,总局发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有:
1.复二重线材轧机
2.横列式线材轧机
3.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
注: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第122号公告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的规定,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有:
1.复二重线材轧机;
2.三辊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不需要提供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总局发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有:
1.复二重线材轧机
2.横列式线材轧机
3.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
4.热处理铅浴炉
注: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第122号公告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的规定,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有:
1.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
2.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3.普通松驰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4.三辊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不需要提供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泵(省级发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要求,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和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均属淘汰落后产品。
(不需要提供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空气压缩机(总局发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限制新建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
淘汰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
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中的100立方米/分及以下动力压缩机、20立方米/分以下螺杆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应提供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电焊条产品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限制新建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对属于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电线电缆产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要求,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为限制类产品。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632号文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注意:
企业申请漆包圆绕组单元的有些产品需要提交企业书面说明)
(详见《电线电缆产业政策相关要求》及《关于电线电缆产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防爆电气产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中,YB系列(机座号63mm355mm,额定电压660V及以下)、YBF系列(机座号63mm160mm,额定电压380V、660V或380/660V)、YBK系统(机座号100mm355mm,额定电压380/660V、660V/1140V)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列为淘汰类产品。
内燃机产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的要求,限制类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和淘汰类落后产品4146柴油机、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是指比油耗、比质量、排放、噪声方面符合条件(在规定限值以内)的单缸柴油机。
涉及单缸柴油机产品的,应提交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出具的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到期换证除外);
申请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企业应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定型试验报告。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文件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的合格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定型试验报告,定型试验检验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
除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外的其他单元定型试验报告在实地核查时交审查组。
定型试验报告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覆盖产品单元中的产品规格、起动方式及用途。
农药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信部公告工产业[2010]122号)规定,氧乐果原药、甲拌磷原药、灭多威原药、克百威原药、敌鼠钠盐、溴鼠灵原药、溴甲烷、溴敌隆原药、特丁硫磷原药、杀扑磷原药列入限制类目录;三氯杀螨醇原药、百草枯母药、敌敌畏原药部分工艺属于淘汰类目录。
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时间见表2(见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等有关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及制剂企业首上原药时,应由国家发改委(现为工信部)进行核准。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生产”的企业,应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加工”或“分装”的企业,应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等有关规定,2005年1月1日后新建农药企业及2005年8月1号后制剂农药企业首上农药原药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现为工信部)的核准文件。
其它企业应提供同级别或高级别有效期内的有效期内任一相同生产类型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企业生产场所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所在省(直辖市)级(含)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批文复印件。
申请列入表1内属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标注#的品种)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审查中心。
2010年桂政发48号规定高毒农药原药生产项目为限制投资项目
水泥产品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应淘汰的水泥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限制新建项目为:
(1)限制新建项目:
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2)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对于水泥新上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规定如下:
(1)新上项目(包括熟料基地、水泥厂、粉磨站)必须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状况和交通运输条件,合理布局,防止盲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泥发展规划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并作为水泥项目的核准依据。
(2)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
根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发改委令第50号),对于新建水泥项目规定如下:
(1)限制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类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60万吨。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水泥项目,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水泥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7号),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依据国家工信部2010年122号公告,淘汰以下设备和工艺:
(1)淘汰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
(2)2012年底前淘汰窑戏2.2米以上、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
(3)淘汰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除外);
(4)2012年底前淘汰水泥干法中空余热发电窑;
(5)淘汰水泥湿法窑(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
(6)水泥厂淘汰直径2.2米及以下的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7)2012年底前水泥粉磨站淘汰直径3.0米以下的磨机(西部省份的边远地区除外)。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200万平方米/年以下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应淘汰的落后产品:
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限制新建项目:
1999年9月1日后不得新建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2005年12月2日后不得新建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根据工信部2010年第122号公告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以下生产工艺和生产线:
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年产500万平方米以下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年产500万平方米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1999年9月1日以前新建纸胎油毡生产线且未及时取证的企业需提交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和企业未及时取证的原因说明等文件。
工业硝酸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2005年12月2日后投产的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列入限制类目录。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硅铁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自2005年12月2日起,单台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
根据《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条件。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硫酸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工业硫酸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和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目录。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氯碱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汞法烧碱工艺、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工艺列入淘汰类目录;新建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列入限制类目录。
另据《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74号公告)的规定,2007年12月1日起,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同时其产业布局、工艺装备、能源消耗等均应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申证企业(加工和分装企业除外)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染料中间体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铁粉还原法生产工艺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碳化钙(电石)产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规定,碳化钙(电石)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1.4.2.1淘汰类:
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和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4.2.2限制类:
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1.4.3根据《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70号公告)的规定为:
1.4.3.12007年10月12日后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
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
1.4.3.2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
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
1.4.3.3鼓励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也可以改造为16500千伏安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
1.4.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规定: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涉及产业政策的申证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