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背景下的综合经营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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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背景下的综合经营研究

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背景下的综合经营研究

  摘要:

金融业的综合经营与分业经营问题,一直是国内外金融界探讨的热点问题。

在国际发展的大趋势下,是继续坚持分业经营还是实行综合经营,将自己融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中,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

综合经营;金融控股集团制

  一、综合经营的基本概述

  所谓综合经营,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理解。

按照狭义的理解,金融综合经营是指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的理解,则是指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可以相互进入对方的业务领域,跨业经营。

综合经营制度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发展原因,德国是最典型的例子。

  德国的工业化起步较晚,程度较低,战争期间国民经济受到毁灭性破坏,企业资本积累有限。

资本市场也无法与英美等国相比,工商企业不论在短期资金还是在长期资金上都高度依赖银行。

这就在客观上要求银行必须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允许商业银行以证券形式对企业进行长期投融资。

因此,德国银行通过参股、控股企业,进而形成以银行为核心的实力雄厚的资本集团,便是顺理合情的结果。

  二、国际上的综合经营模式的主要类型及比较

  综合经营模式的主要类型

  目前,国际上的综合经营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实行全能银行制的德国模式;二是实行金融集团制的英国模式;三是实行金融控股制的美国模式。

这三种模式涵盖了当今全球综合经营的基本状况。

  1、全能银行制。

以德国为代表,在欧洲大陆较为流行。

实行该模式的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从事包括投资企业在内,涉及商业银行、证券及保险的各种金融业务。

法律准许银行本身既可直接兼营证券业务,也可根据自身的需要自行选择由银行兼营或由银行设立子公司经营。

以德国为例,德国银行通过参股、控股企业,进而形成以银行为核心实力雄厚的资本集团。

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是名副其实的金融百货公司,其可以向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业务服务。

商业银行和证券承销业务属一家公司内部的两个不同部门,只有一个董事会。

这种模式能产生规模经济效应,但也有形成垄断和造成利益冲突等缺陷。

全能银行制之所以在德国能够长期顺利的发展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德国联邦银行是一个极其权威、高效运作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协调综合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其次,德国银行具有较强的内控机制,在政策管制与风险等因素制衡下,能够通过对信贷放款利益和证券发行买卖利益的比较,调节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使其达到相对平衡;再次,德国比较有限的证券市场要求银行发挥更大的作用,德国证券市场的波动不会像其他证券大国市场那样对商业银行的稳定构成太大的威胁,这就从客观上大大降低了综合经营的风险和成本。

  2、金融集团制。

以英国为代表。

为挽救日益衰败的金融业,英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

1986年英国政府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宣布银行业可以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传统的商业银行和商人银行的业务界限几乎不复存在。

商业银行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商人银行也开始经营存贷业务,他们的区别仅仅在于业务侧重点不同,从而确立了英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新时代。

此次改革不仅使英国本土商业银行进入了投资银行领域,而且也吸引了美国和日本的商业银行涌入英国证券市。

从实质来看,英国金融集团制是介于全能银行制和单一银行制之间的一种经营体制,它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营其他业务。

即商业银行要进入投资银行业务,必须以原银行为母公司,另外成立一家子公司。

在子公司模式设计下,银行股东要影响证券公司,必须派人员参加该公司的董事会。

当该证券子公司需要融资时,第一个就要找银行母公司帮忙。

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当而亏损时,只会影响银行的转投资利益,不会影响银行本业。

银行从子公司享受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也是相对的,子公司影响银行业外收入。

另外,在这种制度下,存款人也能受到保护。

  3、金融控股制。

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银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的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

此外,美国法律为控股公司提供了适应市场变化的有利空间。

法律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要进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领域,应达到一定的自有资本比率和相应的资格,而无法满足这些条件时必须退出相应业务。

但对于以达到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则允许在没有事先向美联储申请的情况下,进入新的金融业务领域。

这样,金融控股公司能够迅速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进行金融业务的创新,拓展业务发展的空间。

另外,美国法律禁止银行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非金融业务,但对于储蓄性金融机构另有规定,持有储蓄性金融机构的非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非金融领域的一般业务。

这种一方面禁止银行从事非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允许非金融公司通过并购非金融控股公司参与金融业务的变通做法,充分体现了美国金融经营机制的开放性和实务性。

  三种综合经营模式的比较

  从三种模式的特征和运行机制看,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

银行可允许从事的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证券承销和买卖、共同基金的运作以及投资咨询,同时还能持有保险公司、工业和商业的股份。

该模式的特点在于银行主要通过自身内部不同的部门直接从事各项金融业务,而很少通过独立的子公司从事业务。

以英国为代表的金融集团制与全能银行制相比较,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首先,从业务设定角度来看,相同点在于商业银行既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又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不同点在于金融集团制模式下的商业银行并不在内部设立专门业务部门,而是设立专门经营某种业务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子公司来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

这样的好处在于通过设立“防火墙”来缓解可能出现的非银行金融业务经营亏损对传统银行业务的冲击。

其次,从集团的经营模式角度看,相同点在于两种模式中的母公司都是经营性控股公司,以银行业务为主的同时从事多元化金融业务,并且都不同程度地经营着非金融业的投资活动;不同点在于金融集团制模式下的银行控股公司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其他金融业务是通过所控股的机构来进行的。

而全能银行制模式下的银行可以直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制与前面两种模式相比较,其特点是:

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集团,并取得相应的金融牌照;该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附属子公司;附属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关的营业执照,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和影响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

  从总的比较来看,这三种模式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赋予银行的权限不同。

全能制银行权限较大,它在客户中可以拥有控股权,有能力选择公司治理结构,其他两种模式没有类似的权利。

其次,避免利益冲突的程度不同。

全能银行制既可以由银行内部不同部门直接从事多种金融业务,也可以子公司形式从事业务,所以,与金融集团制和金融控股制相比,其难以避免各业利益冲击,也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再次,风险防范的方式不同。

金融集团制和金融控股制在组织设计上注重不同业务间“防火墙”的建立,以隔离非银行金融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而全能银行制模式的组织形式并没有建立这样的“防火墙”。

 三、我国金融业应选择的综合经营具体模式

  通过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实行综合经营的客观条件和当前国际上存在的三种综合经营模式——全能银行制、金融集团制和金融控股制的分析比较来看,我国还不具备发展全能银行制这种综合经营模式所需的宏观市场环境、微观经营主体基础、法律制度保障和金融监管能力,而发展以金融控股制为基础的金融控股集团这一综合经营模式是比较适宜的选择。

这是由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决定的。

  所谓金融控股集团是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若干金融子公司组成的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企业。

以金融控股制为基础的金融控股集团具有以下特点:

  集团控股,综合经营。

金融控股集团的重要标志和核心就是拥有一个通过股权纽带对金融子公司进行联合经营、统一管理的控股母公司,母公司可以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只是通过对控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稽核机制等对金融性子公司发挥作用,也可以是从事某类主要金融业务经营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子公司分业,降低风险。

在金融控股集团内部,通过不同的金融子公司分别经营商业银行、投资公司、保险、信托、期货等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业务,从而防止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被通过集团形式扩展到其他金融子公司,减少不同金融业务,尤其是非银行金融业务风险对银行安全的威胁,并遏制内部交易等行为。

  合并纳税,自负盈亏。

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拥有51%以上控股权的子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进行合并财务报表。

通过合并财务报表,一方面可以防止各子公司的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的形式,降低应税基础,提高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储备。

另外,在金融控股集团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金融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各自的董事会和利益相关者群体,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金融控股公司对整个集团统负盈亏,减少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可能性,保持金融控股集团的稳定性,也有利于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从发展现状来看,我国金融业主要分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领域。

由于这三大领域在性质、特点、运营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所以,在向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转变过程中,要对这三大领域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参考文献:

  1、李永焱,赵丽.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冷思考[J].特区经济,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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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家恩,陈金贤.我国推进银证混业中的相关模式选择[J].经济经纬,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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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马卫平,汪洪.我国银行跨营证券业模式选择与监管初择[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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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康书生.银行制度比较与趋势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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