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国发23号文问答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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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国发23号文问答重点

学习贯彻国发[2010]23号文问答题

[企业职工]

一、国发[2010]23号文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1、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

2、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3、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国发[2010]23号文内容共包括几个部分和几条

答:

共9部分,32条。

三、国发[2010]23号文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精神内涵应重点把握哪几个方面?

答:

1、要牢牢把握国发23号文提出的“三个坚持”。

2、要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个重点行业领域。

3、要施以更加严格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

四、国发[2010]23号文提出要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个重点行业领域包括哪些?

答:

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

五、国发[2010]23号文提出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3、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六、国发[2010]23号文提出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

1、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3、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4、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

5、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七、国发[2010]23号文在制度创新方面比较突出的有哪十项制度?

答:

1、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2、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3、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4、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5、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6、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

7、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8、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

9、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10、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八、国发[2010]23号文就哪十个方面的工作作了完善和强调?

答:

1、强化隐患整改效果。

2、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3、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

4、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5、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6、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7、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

8、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9、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10、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九、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答: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十、国发[2010]23号文要求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查处的“三违”行为是什么?

答:

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十一、、国发[2010]23号文要求企业应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须查处的“三超”行为是什么?

答: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

十二、国发[2010]23号文对于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十三、国发[2010]23号文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应如何处理?

答: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四、国发[2010]23号文要求企业要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的“五到位”是哪几个方面?

答:

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十五、国发[2010]23号文要求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须建立怎么样的制度?

答: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十六、国发[2010]23号文规定企业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应如何处理?

答:

企业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七、国发[2010]23号文对企业领导带班有何规定?

答: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2、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十八、国发[2010]23号文对于企业无领导带班的如何处理?

答:

1、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九、国发[2010]23号文对职工安全培训有何要求?

答: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十、国发[2010]23号文对企业用工有何要求?

答: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十一、国发[2010]23号文对职工不经培训就上岗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

1、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2、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二、国发[2010]23号文中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何要求?

答:

企业要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二十三、国发[2010]23号文对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

1、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2、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四、国发[2010]23号文对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有何要求?

答: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二十五、国发[2010]23号文对因安全生产技术不解决产生问题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六、国发[2010]23号文对煤矿、非煤矿山技术、装备有何要求?

答: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二十七、国发[2010]23号文对煤矿、非煤矿山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企业逾期未执行的,应如何处理?

答:

企业逾期未安装装备系统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二十八、国发[2010]23号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有何要求?

答: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

二十九、国发[2010]23号文对加快企业的安全技术研发有什么要求?

答:

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

三十、国发[2010]23号文对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安全监管有何要求?

答: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三十一、国发[2010]23号文对“打非”有何要求?

答: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

三十二、国发[2010]23号文对重大隐患治理有哪些规定?

答: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三十三、国发[2010]23号文对拒不执行监管检查指令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

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三十四、什么是“三同时”?

答: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十五、国发[2010]23号文对于企业未做到“三同时”应如何处理?

答:

1、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2、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3、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六、国发[2010]23号文规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哪些设施?

答: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三十七、国发[2010]23号文对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违规的如何处理?

答: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三十八、国发[2010]23号文提出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两权”是什么?

答:

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三十九、国发[2010]23号文对加强社会监督渠道建设方面有何要求?

答:

1、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2、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四十、国发[2010]23号文要求企业要建立什么样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答:

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四十一、国发[2010]23号文要求发现事故征兆应如何处置?

答: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四十二、国发[2010]23号文对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如何处理?

答: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三、国发[2010]23号文对企业的应急预案有何要求?

答: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十四、国发[2010]23号文规定在遇到险情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什么权利?

答: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四十五、国发[2010]23号文对于各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方面有何要求?

答:

1、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2、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十六、国发[2010]23号文对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有何要求?

答:

1、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四十七、国发[2010]23号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如何处理?

答:

1、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2、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十八、国发[2010]23号文对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有何要求?

答: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四十九、国发[2010]23号文把哪些方面的专用设备研发制造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

答:

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五十、国发[2010]23号文对煤矿,非煤矿山的安全专项投入有何要求?

答: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

五十一、国发[2010]23号文对高危行业的安全费用管理有何要求?

答:

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

五十二、国发[2010]23号文规定对于高危行业实行什么制度?

答:

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五十三、国发[2010]23号文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补偿有何新要求?

答: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五十四、国发[2010]23号文对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推行什么样的政策?

答:

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五十五、国发[2010]23号文鼓励高校、职校扩大哪些专业的培养规模?

答: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五十六、国发[2010]23号文对于安全生产规划有何要求?

答: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

五十七、国发[2010]23号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何要求?

答:

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五十八、国发[2010]23号文要求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符合予以强制性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有哪些?

答:

1、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

2、安全性能低下的。

3、职业危害严重的。

4、危及安全生产的。

五十九、国发[2010]23号文对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企业有何要求?

答:

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十、国发[2010]23号文规定对于安全目标考核要如何落实?

答:

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应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六十一、国发[2010]23号文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有何规定?

答: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六十二、国发[2010]23号文要求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要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

1、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2、瞒报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

3、事故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的。

六十三、国发[2010]23号文要求,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其中,属于“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情形的有哪些?

答: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2、、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3、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六十四、国发[2010]23号文中对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限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怎样的处罚?

答: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五、国发[2010]23号文对事故查处有何要求?

答:

1、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2、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十六、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有哪些?

答: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

具体包括下列行政机关:

1、各级人民政府。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4、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有关部门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六十七、哪些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

1、煤矿。

2、非煤矿山。

3、建筑施工企业。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6、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六十八、突出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安全问责制度的内涵是什么?

答: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3、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4、严格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六十九、安全生产事故如何分类?

答: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七十、对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答: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被追究不放过。

3、事故发生单位职业未接收安全生产教育不放过。

4、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不放过。

七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向谁报告?

答:

由于事故报告义务主体不同,所以不同主体报告的对象也不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别作出了下列规定: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对象。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报告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报告。

3、事故通知对象。

为了便于组织事故调查和开展善后工作,《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

七十二、事故发生后,关于事故报告的时限有何要求?

答: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七十三、国家对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有两条: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七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答: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6项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七十五、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

1、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有关地方政府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2、事故现场保护。

3、事故责任人的控制。

4、事故举报。

七十六、收到事故报告后,对于事故批复的时限有何要求?

答: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七十七、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哪些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七十八、从业人员有哪些权利?

答:

《安全生产法》规定: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七十九、从业人员有哪些安全生产义务?

答:

《安全生产法》设定了从业人员下列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

3、接受安全培训。

八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什么?

答: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应负有下列六项职责:

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六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十一、法定的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有哪些?

答:

法定的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有:

1、全员培训。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八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7种: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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