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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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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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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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

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函[2006]162号)及省环保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环领[2007]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工作总体安排

全市环保目标管理考核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市考核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考核乡镇。

(一)对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的考核。

1、根据考核办法,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工作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并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政府、管委会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自查,于2008年1月10日前向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府、管委会年度自评报告(一式三份)和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政府、管委会自评报告的编写要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逐项汇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并计算自评得分,报告要附上自评得分表(样式件附件)。

同时,要针对考核指标陈述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

文字陈述要精炼,条理要清楚,引用数据要准确(限3000字以内)。

有关证明材料要与自评得分逐项对照,并装订成册。

3、2008年1-2月,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赴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政府、管委会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档次和奖惩建议,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二)对各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

1、根据考核办法,各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工作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并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市直有关部门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自查,于2008年1月10日前向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自评报告(一式三份)和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

各市直有关部门自评报告的编写要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逐项汇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并计算自评得分,报告要附上自评得分表。

同时,要针对考核指标陈述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

文字陈述要精炼,条理要清楚,引用数据要准确(限3000字以内)。

3、2008年1-2月,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市直有关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档次和奖惩建议,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二、考核工作中几个具体技术问题

(一)河流(湖库)水质状况的判定依据

各辖区内河流、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以2007年全年监测数据为准。

(二)达标要求

1、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建成区地表集中饮用水源地达标是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项目除总氮、总磷外全部达到标准;某一项指标有一次不达标,即视为不达标;

2、河流水质达标是指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断面主要污染物浓度年均值均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控制标准;

3、环境空气质量:

要求上报数据完整齐全,达到规定有效数据量。

在现场检查和空气自动监测巡检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当月二级及以上天数视为零。

环境空气综合污染指数保持稳定,是指其污染指数波动增加值不得超过上年指标数值的3%。

(三)河流水质未稳定达标的计分问题

跨界河流水质以下游监测数据为准。

河流水质未达到今年考核办法规定的控制要求,但经治理,其主要污染物浓度削减率达到50%以上的,减半计分,否则,计零分。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考核问题

需要提供全年批准的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增加量清单和全年污染治理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督管理减排项目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清单,削减量减去增加量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考核数据。

不能提供出相应的清单、对该地污染物削减量数据不予确认。

(五)河流水质好转的判定

1、河流断面水质类别由较差类别上升到较好类别,视为水质好转;

2、水质类别未发生变化,其主要污染物浓度均降低,视为水质好转;

3、水质类别不发生变化,主要污染物浓度有升有降,视具体情况判定为水质持平或恶化。

(六)关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考核问题

1、考核污水处理厂运行(建设)情况时,对于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主要核算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建成区生活污水产生总量,污水处理厂提供生活污水处理量进行核算;对于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对照上年度建设计划现场查看建设进度。

2、考核垃圾处理厂运行(建设)情况时,对于垃圾处理厂已经运行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建成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垃圾处理厂提供的处理量核算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对于在建的垃圾处理厂,对照上年度建设计划现场查看建设进度。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符合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处理方法。

卫生填埋是指按卫生填埋工程技术标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方法,其填埋场地具有防止对地下水、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以及防止沼气爆炸的设施,并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有别于裸卸堆放和自然填埋等方法。

其渗滤液排放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排放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三、考核计分原则

某项工作完全达到考核要求计满分,某些工作成绩特别显着的适当加分;有明显进展,但未达到考核规定要求,减半计分;因工作不力导致该项工作进展缓慢或无进展的,计零分。

四、具体计分方法

(一)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

1、环境质量改善目标(60分)

(1)污染减排(36分)

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分)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排放量完成年度削减目标任务;计10分;有一项污染物削减未达到要求,减5分。

②减排重点项目完成情况(10分)

完成省目标责任书、《唐山市环境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中确定的重点治理项目年度任务,计10分。

未完成工作任务,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2007年实际完成项目数

得分=10×————————————

2007年度应完成项目数

提前完成总量责任书中2007年度以后的重点治理项目,每完成一项加1分。

③重点监测断面水质控制(6分)

黎河(黎河桥断面)、淋河(淋河桥断面)、沙河(沙河桥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划要求,计6分;每有一个断面未实现控制目标,减去2分。

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10分)

已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滦南、乐亭、迁西、唐海污水处理厂完成主体工程建设,计4分。

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计2分,未达到80%,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2007年处理率-2006年处理率

得分=2×———————————————

80%-2006年处理率

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县(区)完成污水管网配套建设,计2分;未完成,计零分。

已建和在建污水处理厂全部实行企业化运营,污水处理收费达到0.8元/吨以上(包括0.8元/吨),计2分;有一项未达到要求,减去1分。

(2)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12分)

①二级及以上天数达到规定要求(295天)计6分,每超过目标一天增计0.1分,该项最多计8分;未达到规定天数,距规定目标天数差一天减去0.1分。

②空气综合污染指数保持稳定(其波动增加值不超过上年的3%)计6分;空气综合指数下降,每下降1个百分点增计0.2分,该项最多计8分;空气综合污染指数增加值超过3%,计零分。

(3)饮用水源地保护(6分)

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计6分,任何一项指标、任何一次监测不达标,计零分。

(4)城市环境绿化(4分)

①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及以上,计2分;低于43%,则按下公式计算得分:

2007年覆盖率—2006年覆盖率

得分=2×————————————————

43%—2006年覆盖率

②人均绿地面积达到9.6平方米,计2分;少于9.6平方米则按下公式计算得分:

2007年人均绿地面积—2006年人均绿地面积

得分=2×———————————————————

9.6—2006年人均绿地面积

(5)基础设施建设(2分)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计2分,未达到80%,得分则按下公式计算:

2007年处理率—2006年处理率

得分=2×———————————————

80%—2006年处理率

2、环境保护工作目标(40分)

(6)加强污染防治(12分)

①强化建成区大气、水、噪声污染综合治理。

(3分)

实施煤炭管制达到规定计划,现场主要检查用煤大户燃煤硫份、灰份,达到或低于规定指标的,计1分。

其它情况得分=1×(检查合格次数/抽查次数)

随机检查建筑工地(包括拆迁工地和市政道路建设工地),做到场地围挡、路面硬化、定期洒水,车辆实现封闭运输,出入场地清洗,市区内建筑拆迁、爆破实现无尘作业等要求,计1分。

每发现一处工地有任何一项未达到要求,减去0.5分,减完为止。

现场随机抽查50辆机动车尾气达标情况,全部通过尾气年检并排放达标计1分。

每发现一台机动车排放尾气超标或未经过尾气年检,减0.1分,减完为止。

②完成饮用水源地环保区修改核定工作(1分)

完成规定工作计1分,未完成计零分。

③做好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2分)

开展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检查,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关闭陡河水库等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直接排污口,计2分。

现场检查,每发现一个直接排污口,减0.5分,减完为止。

④完成“十一五”环保规划年度项目任务(4分)

全部完成“十一五”环保规划年度重点项目任务,计4分;未全部完成,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2007年实际完成项目数

得分=4×————————————

2007年应完成项目数

⑤积极开展各项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1.5分)

按要求完成污染源普查、土壤污染调查、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申报登记等各项年度工作任务,计1.5分;每有一项未完成,减去0.5分。

⑥强化辐射安全监管(0.5分)

认真开展辐射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行动,杜绝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和人员受到超计量辐照射,造成放射性污染等辐射事故,计0.5分;每发生一次辐射事故,均计零分。

(7)推进生态县(市)区建设(8分)

①积极推进生态县(市)区规划编制实施工作(3分)

扩权县完成生态县(市)建设规划论证和报批,计3分;每有一个未完成,减去1分,减完为止。

其它县(市)区完成生态县(市)建设规划论证专家论证的,另加0.5分;每新增一个自然保护区或生态示范区通过验收的,另加0.5分。

②深入开展环保模范城、环境优美城镇、环境友好企业、绿色单位创建活动(1分)

每完成1个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加1分;每完成1个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加2分;每完成1个省级环境优美城镇创建,加0.5分;每完成1个国家环境优美城镇创建,加1分;每完成1个省级友好企业创建,加0.2分;每完成1个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加0.5分。

完成市达绿色单位创建任务,计1分。

每完成1家国家级绿色单位,另加0.2分。

未完成创建任务,按如下公式计算:

得分=(本年度建成省级绿色单位数÷年度目标)×1

③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循环经济示范区试点工作(3分)

完成市达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计2分,每少完成1家,减0.2分,减完为止。

每多完成1家,加0.2分(未完成省、市环保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任务不加分),该项最多计4分。

曹妃甸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积极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区或生态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每新增一个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试点,或有一个试点通过验收,加1分。

④重视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出现大面积焚烧问题(1分)

政府重视夏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辖区内未出现大面积秸秆焚烧现象,计1分。

因工作不力导致出现严重焚烧现象的,每堆减0.2分,减完为止。

由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检查组根据掌握情况予以计分。

(8)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分)

①积极开展规划环评(1分)

依法执行规划环评制度,计1分,辖区内出现未依法做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每个减0.5分,减完为止。

②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三同时”验收(3分)

对2003年以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取得明显工作效果,计3分;每发现一个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当地环保部门未处理或上报的,减0.5分;每发现一起越权审批、降级审批或违规验收的,减去1分,减完为止。

(9)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8分)

①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执法力度(2分)

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工作,拓宽立案渠道,加大环境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工作成效明显,计2分。

每发现一起应立案处罚而未处罚或违规、越权处罚的,减1分,减完为止。

②积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2分)

按要求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确保处理到位并公开处理结果,各部门协调联动,积极配合,工作部署到位、取得明显成效的,计2分;对国家、省挂牌督办案件处理不到位,不按时反馈处理结果的,工作应付,走过场的,计零分。

③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2分)

对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点环境问题及时查处,按时反馈,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没有发生因为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集体访和越级访,计2分。

对环境信访事项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没有及时查处,造成不能及时向上级反馈结果,延误反馈时间的,每件减0.1分;未按规定开通12369环境污染举报热线,减0.5分,开通无人接听的,每个减0.1分,减完为止;出现集体访或越级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计零分。

④完成省下达的排污收费任务(1分)

完成省下达的排污收费任务,并开展排污收费征收稽查工作,未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挂牌督办计1分;不按规定征收排污费,擅自减免、豁免排污费,未完成计划的,计零分。

⑤公众对环境质量满意率达到80%以上(1分)

现场随机发放调查问卷100份,满意问卷比例在80%以上,计1分,满意问卷比例在60-80%,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该项评分=(满意问卷数÷实际收回数量)×1

满意问卷比例低于60%,计零分。

(10)加快环境保护“四大体系”建设(8分)

①加大对环保投入(1分)

将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投入纳入本级财政支出,确保“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的具体落实,计1分,否则,计零分。

②强化环境应急工作(3分)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并明确责任部门,适应工作要求的,计1分,否则,计零分;深入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摸清污染隐患底数,建立环境应急基础档案,计1分,污染隐患底数不清,应急基础档案不健全,发现一件减0.3分,减完为止;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落实应急预案处置措施,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进行积极整改,未出现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计1分,现场检查发现监控企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积极整改,每个减去0.3分,减完为止。

出现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计零分。

③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达到省、市要求(4分)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所有点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有效性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计0.5分;有一个点位有效数据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无故停止运行的,计零分。

西郊、东郊、北郊、丰润区、古冶区、南堡开发区和迁安市污水处理厂、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公司入口和出口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并连接入省、市网的,计1.5分,每少完成一个减0.2分,减完为止。

县(市)完成省下达的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任务,计0.5分,否则,计零分。

完成国家、省监察能力建设规定的年度工作任务,计0.5分,否则,计零分。

市(县)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达到省要求的,加1分,未完成不加分。

(二)各市直有关部门

1、建设局

①督导滦南、乐亭、迁西、唐海污水处理厂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50分)

②建筑工地(包括拆迁工地),做到场地围挡、路面硬化、定期洒水,车辆实现封闭运输,出入场地清洗,市区内建筑拆迁、爆破实现无尘作业等要求。

(50分)

2、城管局

①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完成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已建成和在建污水处理厂全部实行企业化运营,污水处理收费达到0.8元/吨(包括0.8元/吨)以上。

(25分)

②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以上,人均绿地面积达到9.6平方米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25分)

③监管唐山市宝洁医疗垃圾处置公司正常运转,并积极谋划新的医疗垃圾处置中心。

(25分)

④市政道路建设工地做到场地围挡、路面硬化、定期洒水,车辆实现封闭运输,出入场地清洗,市区内建筑拆迁、爆破实现无尘作业等要求。

(25分)

3、质量技术监察局

实施煤炭管制达到规定,检查用煤大户燃煤硫份、灰份达到或低于规定指标。

(100分)

4、公安局

机动车尾气全部通过尾气年检并排放达标(100分)。

附件:

2007年度各县(市)、区环保目标管理考核自评打分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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