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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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依规治企,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惩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相关境外企业根据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环境事件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坚持党政同责、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分级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方式和适用情形
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事件,应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至撤职的责任追究。
(一)集团公司内部环保监督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
(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发生环保限批事件。
(四)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定义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形。
被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环保监督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重大环保问题,追究以下责任:
(一)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第六条集团公司内部环保监督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环保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追究以下责任:
(一)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含)至2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2)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3)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4)若年度内发生所属两个及以上单位重大环保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至通报批评。
第七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地市级及以下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追究以下责任:
(一)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2)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第八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追究以下责任:
(一)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含)至2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二)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第九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国家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追究以下责任:
(一)处以责任单位20万元(含)至5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2)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折合处罚100(含)至1000万元以下,追究以下责任:
(一)处以责任单位5万元(含)至30万元罚款。
(2)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3)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至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折合处罚1000万元(含)以上,追究以下责任:
(一)处以责任单位30万元(含)至50万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评选年度先进企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资格。
(2)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降职(降级)处分。
(4)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相关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发生环保限批事件,依据调查结论,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等同于相应级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环境事件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三条发生国家认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对被追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从工资收入中予以扣除,具体标准如下:
(一)通报批评—扣减至万元;
(二)警告—扣减至万元;
(三)记过—扣减至万元;
(四)记大过—扣减至3万元;
(五)降职(降级)—扣减3至5万元;
(六)撤职——扣减5至8万元。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中的适用情形与项目合作方在相关合同中签订环保约束条款或补充协议,并对项目合作方进行考核。
第三章职责分工及追责实施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是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协调部门,职责如下:
(1)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环境事件调查,编制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与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之间信息传递、沟通、协调、报告。
(三)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方案,对环境事件整改落实和效果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对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责任追究中的纪律处分意见。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落实环境事件责任追究中的相关人事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环境事件纳入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的绩效考核,负责将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在核定工资总额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环境事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共同职责
(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督办环境事件整改。
(二)负责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屡查屡犯。
第二十二条二级单位职责
(1)负责省级及以下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因环保违法违规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折合处罚100(含)至1000万元以下等环境事件的调查,编制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备集团公司认定后进行责任追究。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针对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控制度,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3)根据环境事件调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经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第二十三条基层企业职责
(一)发生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在环境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上级单位发送环境事件即时报告,说明事情经过。
(二)配合做好环境事件调查,如实反映情况,落实环境事件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责任追究过程中,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充分考虑环境事件的历史背景、实际决策过程,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根据责任人在环境事件中所负责任,给予不同等级的处理。
(一)给予党委(党组)书记与行政正职同等或较轻一个等级的党纪处分。
(二)除党政正职、行政分管副职外的其他班子成员,依据环境事件与分管范围关联度和应负责任大小,给予不重于党组(党委)书记处罚等级的处理,或免于处理。
第二十五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撤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其他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后续任职等按照集团公司领导人管理办法和员工奖惩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按照上限进行处理:
(一)边纠边犯、累查累犯,在查处的同时又出现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问题,出现两次以上环境事件追责问题。
(二)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发生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环保问题的,未及时上报上级单位,未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的。
(四)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打击报复的。
(五)受到中央领导批示严查或被媒体进行大量报道、对集团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且确认严重违法的。
(六)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环保监督机构(或未配齐环保监督人员)、环保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发生环境事件的。
第二十七条被追责对象在同一年度中由于同一原因发生多次责任追究情形时,按照较重处理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本办法适用情形中的被追责对象,实行环保事件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被追责对象对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和申诉,复核、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环境事件,若对有关被追责对象的处理意见严于本办法,按照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的意见给予追责。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名称解释
2.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管理流程
附件1
名称解释
一、内部环保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环保问题
1.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数据不真实,反馈情况不真实;
2.存在违反项目环评或环保“三同时”法律法规行为;
3.未完成总量减排计划、重点减排项目计划、环保监测计划等重点年度计划;
4.环保设备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或环保设备健康水平差,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或恶意偷排偷放;
5.全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和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年度累计值低于75%、80%;
6.被环保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整改要求后,提出的整改问题未整改;
7.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经营行为。
二、环保限批
指因集团所属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企业所在区域或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环保验收批复工作的事件。
三、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四级,具体界定如下: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环境事件发生后,由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并编制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调查依据、实施调查的基本情况、被调查企业的基本情况、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
(2)被调查领导干部等人员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3)调查环境事件中出现的主要环保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环保问题的事实、被调查领导干部和员工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调查期间对环保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五、约谈
约谈是指环保监督部门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责任人,依法进行诫勉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附件2
环境事件责任追究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