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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

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1.撤回条件:

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

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

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

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

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

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

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

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

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

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

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主体不合格:

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

     (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

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

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

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

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3.例外:

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类型: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

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

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3.例外:

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

(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1.类型:

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

2.效果:

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

3.例外:

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

二)可撤销的合同

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

效果:

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1)欺诈

(2)胁迫

(3)重大误解

(4)乘人之危

(5)显失公平

注意:

撤销权

(1)性质:

形成权

(2)主体: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

(3)行使:

诉讼方式

(4)限制:

除斥期间一年

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

1、构成要件:

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

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2、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

考点四合同的履行

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

无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

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  不安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

后履行一方  先履行抗辩权

1.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

2.行使方式:

(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3.法律效果:

(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中止履行

(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解除合同

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

(一)代位权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1)须合法有效存在

(2)须已届清偿期

(3)须为非专属债权: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怠于行使的标准: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代位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

A、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

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

(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3.抗辩延续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行使代位权的后果

1.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

第一,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第二,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承担

第一,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

第二,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三)合同保全之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

(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已经成立

2.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受让行为会损及债权人的债权,即“恶意”)

3.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有损于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

A、管辖法院:

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B、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

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A、主观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

B、客观起算——行为发生之日起:

五年

(三)撤销的后果

A、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

B、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考点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债权让与——债权转移于第三人

1、构成要件1)有效的债权存在

2)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

3)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4)必须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2、法律后果:

1)让与人债权丧失,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

2)债权让与债务人的效力:

以通知为准《合同法》第82条

3、债务人的抵销权:

《合同法》第83条

二)债务承担

1、三种方式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合同——一般无需债务人同意

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连环套

2、法律后果:

第三人取得债务人地位

抗辩权随之转移

三)债券债务的概括转

考点六合同的消灭

一)合同的解除

          协议解除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单方解除  不可抗力

                 法定解除履行迟延

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

(一)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合同法第94条)

1.不可抗力

2.迟延履行

注意:

催告要件的限制

3.预期违约(明示、默示)

注意:

解除的时间

4.根本违约

注意:

违约后果要件的限制

(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

1.性质:

形成权

2.行使:

单方通知到达

3.期间:

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行使

(三)合同解除权的效力:

恢复到合同未订立之时(合同法第97条)

(四)特别法定解除权

1、委托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2、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3、定作人单方的任意解除权

4、货物托运人单方的任意解除权

二)合同的消灭

1、清偿

2、抵销(法定抵销):

1)双方互负债务

2)种类相同且均已到期

3)法律或者当事人没有抵销禁止的规定

3、混同注意:

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视为无效

4、免除

5、提存

考点七违约责任

一、违约行为:

1、预期违约

2、不履行

3、延迟履行

4、不适当履行:

瑕疵履行、加害给付

二、违约责任:

1、归责原则:

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即只要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就是违约),以过错原则为例外(包括赠与合同、客运合同中旅客自带物品的损坏、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2、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双方过失相抵

注意:

第三人过错不免责,合同具有相对性

3、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

4、“三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的性质和适用

1)损害赔偿金的范围

(1)完全赔偿:

现实损害+预期利润

(2)合理预见

(3)减损规则

2)违约金的约定性和补偿性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范围应当大致相当——违约金的调整(合同法第114条)

3)定金的限额性和惩罚性

注意:

“三金”并存的处理

(1)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合同法第116条)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

合同法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附:

消保法35条第1、3款与第2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考点八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下的风险、孳息移转

(一)风险移转

风险:

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有约定交付地点,依约定地点交付

          原则:

交付主义  无约定交付地点,依运输方式推定

       动产     所有权保留:

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中的    特殊情况  试用买卖:

所有权主义

风险负担问题         路货买卖:

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

 一方违约在先:

违约人承担

       不动产 交付主义

(二)孳息移转

孳息的移转与风险相同,都是以交付为标准,而非所有权。

二)租赁合同中租赁人的保护

注意1:

买卖不破租赁与优先购买权的综合运用

注意2:

转租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第224条)

经同意转租:

两个租赁合同关系,依合同相对性处理

对第三人:

排除妨害

转租:

租赁合同:

构成违约,解除合同:

未经同意转租:

对承租人:

不当得利

转租合同:

合同有效,转租人对第三人负违约责任

三)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免责抗辩

(一)主债权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

(二)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

三项例外:

债务人住所变更,主张债权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执行25条)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止执行

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三)主债权变更时的抗辩权

1.主合同债权让与,责任不变(担保法解释第28条)

2.主合同债务承担,未经同意免责,部分转让,部分免责(担保法解释第29条)

3.主合同内容变更:

减轻的,保证人就减轻的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

4.履行期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0条)

四)技术合同

1.一般规则

(1)职务技术成果归于单位,但署名权、优先权、获得物质奖励权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权利。

2.技术开发合同

(1)开发不能的风险由“双方公平承担”,

(2)委托开发的专利归属:

委托人的两权利:

免费实施与优先转让权

(3)合作开发的专利归属: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五)赠与合同

1、赠与人义务:

A交付赠与物

B瑕疵担保义务:

原则上没有,三种例外:

1)附义务赠与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3)赠与人保证无瑕疵

C保护赠与物

2、赠与合同的终止

1)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A任意撤销权,转移赠与财产前可以行使

注意:

两种例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B法定撤销权: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注意: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是6个月。

2)形式穷困抗辩权:

合同法第195条

六)格式条款合同

1、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免责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

3)加重对方责任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

1)通常解释

2)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释规则

3)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七)融资租赁合同

1、特征:

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责任

当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

出卖人可向承租人承担支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责任

2、承租人义务:

支付租金、维修义务

3、租赁物的归属:

租赁期间归出租人

租赁期满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归出租人

八)承揽合同

1、特征:

1)合同内容为完成一定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与雇佣合同不同)

2)商事性,有偿合同(与委托合同不同)

3)具有人身性——技术性——债务一般不得转移

2、承揽人义务1)亲自完成主要任务,转移主要任务要经定作人同意,否则可以解除合同

2)辅助工作可以转移,无需定作人同意

注意:

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不论是否经过定作人同意,都由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的留置权

九)借款合同

1、贷款合同:

1)贷款人是银行(企业之间的拆借是禁止的)

2)按期提供给借款,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3)利息支付规则,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款不满一年的还款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上的满一年付一次。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1)可无偿,无约定就是无偿,但经催告仍不归还的,出借人有要求偿付逾期付款利息

2)实践性,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十)运输合同

1、强制缔约义务——公共运输的承运人

2、客运合同,客运合同的承运人义务

1)救助义务(患病、遇险、分娩等)

2)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A无过错责任(包括自己和他人的责任)

注意:

适用于免费或者承运人允许搭乘的无票乘客

3)免责情形A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承运人无举证责任)

B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导致的

3、货运合同

1)托运人的任意变更权

情形:

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变更收货人

2)货运合同承运人就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承运人能够证明例外免责:

A不可抗力(注意此时承运人自认倒霉,得不到运费)

B货物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C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

3)承运人的留置权

十一)委托合同

1、转委托:

1)委托人同意的,受委托人仅就第三人任选及其对第三人指示承担责任

2)委托人未同意的,对第三人行为负责—j紧急情况下除外

2、间接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订合同

掌握显名的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

3、受托人的权利

1)取得报酬的权利

2)垫付费用请求权(费用及利息,即使是无偿受托也有此权利)

4、受托人的赔偿权利

1)有偿——受托人因过错应赔偿损失

2)无偿——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赔偿

5、双方的任意解除权,但因此造成的损失要赔偿

十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重点掌握: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的权利义务,居间合同中的居间报酬和居间活动费用的支付,依据是否成立合同而不同。

详细内容看专题讲座。

考点九保证

一)保证的种类

1、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

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保证:

数个保证人共同、分别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为连带共同保证,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合同生效后,份额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对内有效。

二)保证期间

1、有约定的依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迟

4、约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适当延长视为约定6个月

5、约定过长,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适当缩短视为约定2年

三)保证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条款、签章等)

四)保证人的权利

1、对债权人的权利

1)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的情形要把握

2、对债务人的权利-——追偿权

五)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

3、债权人违反与保证人的约定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4、债务人转让债务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合同

5、还有其他情形,注意专题讲座的内容

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同

保证期间是是债权人表明是否追究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诉讼时效期间则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正式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2、保证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1)一般保证债权保证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

2)连带保证责任债权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去起

3、两种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1)一般保证人,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2)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七)人保与物宝并存的处理办法要把握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三)安全预评价程序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婚姻家庭法重点提示

注:

婚姻家庭法的重点相对少些,书本上列明的比较明确,大家重点看一下结婚离婚的条件和手续,重点把握离婚的法律后果以及继承的顺序和财产分配等知识点。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1、结婚条件(必要条件、禁止条件双向掌握)

2.量化环境影响后果2、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区分

3、无效婚姻(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和处理办法

7.作出评价结论4、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注意彩礼返还规则

②既包括天然的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改造后的自然环境。

5、离婚的种类、条件及法律后果

6、探望权的行使

7、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行使条件

8、夫妻关系,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依据和基本内容9、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继承关系、养父母关系、收养关系)

10、继承的时间、范围、种类、顺序、及行使方式

11、遗赠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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