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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论文篇1

浅谈国际贸易法视角下的跨国并购

引言

有这样一组数据:

在近年中国海外并购案中,70%的中国企业都以失败而告终。

对于中国的企业而言,如何走出去怎样走出去怎样并购才能发挥最大价值的确是一个严峻而又值得深思的课题。

在这个庞大而又繁琐的系统工程中,我们总是一不小心就失误,莫名其妙交学费。

我们看到了收购价格的低廉,却忽略了"明察秋毫"的古训;我们常常将一口面包吞下去,却发现消化不良,最终反倒被逼出局;我们以为摘到了鲜花,却一不小心踏进陷阱。

本文将结合中铝收购力拓失败案例,对跨国并购的意义,存在阻力以及风险规避进行分析阐述:

一.中铝并购力拓失败案情介绍及原因分析

㈠案情介绍

2022年2月12日,中铝公司与力拓集团签署了合作与执行协议,中铝宣布将通过认购可转债以及在铁矿石、铜和铝资产层面与力拓成立合资公司,向力拓注资195亿美元。

如果交易完成,中铝可能持有的力拓股份最多上升到18%。

中铝公司已经就此项交易完成了210亿美元的融资安排,并已陆续获得了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德国联邦企业联合管理局、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等各国监管机构的批准。

但6月5日力拓集团董事会宣布撤销对2月12日宣布的双方合作推荐,并将依据双方签署的合作与执行协议向中铝支付1.95亿美元的分手费。

中铝收购力拓以失败告终。

㈡失败原因分析

(1)政治因素

现在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威胁沦在海外颇有市场,这影响到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海外发展。

中铝收购力拓不果,折射了东道国政府对中国资源及其加工类企业在海外发展的担心。

(2)中铝的国家背景

中国铝业公司是国家授权的投资管理机构和控股公司,且其前任董事长为国务院成员,这就不可避免地让人质疑其独立性。

从被收购方的东道国的角度讲,它们担心中国获得资源而经济不断发展和强大,也担心本国相关行业受到冲击而影响产业安全,它们要遏制中国的发展,因此对中国的国有企业大规模并购行为采取了消极态度甚至是反对态度。

(3)经济因素

在中铝收购力拓案件中,力拓的毁约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国际经济出现了复苏迹象,铁矿石价格上涨,使其实力重新增加。

宝贵的四个月时间,由于国际经济的多变性,给力拓带来了决定性的好处。

(4)法律因素

经过三个多月的拉锯战,中国铝业收购力拓的计划却以分手告终,其并购失败的原因不能排除因并购方所在国的政治干预。

但是,在政治风险之外,并购重组协议中1.95亿美元(仅为交易金额的1%)的违约金处罚对于力拓来讲,可能也并不足以达到督促其信守合同的力度。

因此,中铝遭遇到协议撕毁的法律风险。

二.跨国并购的意义

据麦肯锡的研究,在过去二十年,全球大型的企业并购案中,取得预期效果的比例低于五成,而中国则有六成七的海外并购不成功。

但中国海外并购的步伐,"走出去"的战略却并未因此而偃旗息鼓,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并购所具有的巨大诱惑力:

(1)跨国并购有利于收购方实现全球战略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企业之间在全球范围内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为寻求和保持其竞争优势就必然要实施其全球战略。

而跨国并购则无疑为其提供了一把看起来所向披靡的利剑。

(2)并购是企业进入他国市场最快捷的方式

在跨国并购中,外国投资者通过兼并或收购东道国的经济实体,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即获得在东道国的市场地位,新设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则往往意味着长期的谈判和反复的审批,而且在企业设立以后往往还要面临新企业如何提高知名度,如何让东道国的消费者接受等一系列的问题,通过收购一个东道国的现存企业,可以利用该企业所拥有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迅速的进入经营状态并获得当地消费者的认可。

(3)并购有利于企业获得新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通过并购不仅能够获得科学技术和人才上的竞争优势,取得新的核心竞争力。

同时也可以通过并购获得高额利润。

可见跨国并购是跨国公司快速成长的一条重要途径。

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

济学奖的获得者施蒂格勒所说:

"纵观世界著名的大企业、大集团,几乎没有哪一家不是在某种程度上以某种方式,通过资本并购重组收购等资本运作手段而发展起来的。

"

三.跨国并购的风险规避

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的糟糕表现,让中国"走出去"的战略蒙上了一层阴影。

反过来,无形中也拖累了中国企业的整体健康,也让一些想走出去的企业望而却步。

由此,有必要对跨国并购中的风险规避方法予以探讨:

仍然以中铝收购力拓失败案为例,针对其收购失败原因逐一分析风险规避手段:

㈠针对政治因素和国家背景问题的对策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

并购公司所在国对国企的国资背景不放心,担心中国企业代表中国政府进行并购。

这种敌意或者说偏见不易消除,因此只能提高风险评估能力,尽量参与政治阻力相对较小的并购项目。

再有就是当中国企业在采取海外并购行为时,要不断淡化国家色彩,淡化企业的国有色彩,不要过分高调宣传,亮出底牌和好处。

㈡针对经济因素的对策

本案中整个并购案件拖延数月,而全球资本市场变化迅速,商业机会稍纵即逝,中铝正在与力拓签订协议时,后者的股价还在每股60多美元,但此后市场回暖,矿产资源价格有所回升,这对力拓无疑是相当利好的消息。

因此在国际并购中,收购方应善于利用市场的风云变幻及双方力量的此消彼长,抓住机遇,掌握主动权,让客观经济形势为自己创造财富。

㈢针对法律因素的对策

就跨国并购而言,任何阶段的法律风险强度都明显高于国内并购。

值得注意的是,并购重组协议关系到双方今后的权利义务,是整个并购重组的核心。

因此,并购双方对于协议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争议解决等诸多细节条款的设计,均需要防范今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的发生。

本案中,中铝与力拓在协商订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时,违约金约定过低,从而为对方提供了很低的违约成本。

结语

中国"走出去"的前景虽然广阔,但亦荆棘密布,社会政治、政策变动、货币汇率、自然灾害、企业投资决策以及经营管理等诸多风险如影相随。

面对这些风险,即便是具有丰富国际运营经验的西方跨国公司也须如履薄冰,对于尚处国际化运作初级阶段的中国企业而言,其应对难度可想而知。

违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导致血本无归、金融危机时期的盲目抄底、海外并购遭遇东道国安全审查阻碍、甚至大型合作项目由于各种原因遭遇毁约等,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折戟沉沙之案例并不鲜见。

从内因角度看,苦修内功、弥补软肋为中国"走出去"企业防范风险必须跨越的屏障。

从外因角度看,中国政府特别是外交和商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海外投资的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建设。

国际贸易法论文篇2

论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法的冲击

摘要低碳经济的产生对传统法律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本文在宏观分析低碳经济下各国采取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影响的基础上,对碳关税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和评述。

关键词:

低碳经济;国际贸易法;碳关税

低碳经济于2003年正式出现在英国的能源白皮书,其涵义可以理解如下:

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经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降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量的消耗,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达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且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

一、各个国家内部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

低碳经济的到来对多个法律部门带来很大程度的影响。

最明显的是环境法领域,直接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并促进制度的发展。

在行政法领域,导致行政权更多地介入民事领域,排污权和行政许可也将盛行。

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将带来更加深远的影响,促进跨国界的全球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当然,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都将受到挑战,尤其是国际贸易法。

(一)征收碳关税。

各国设置国内价格机制将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内部化,从而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且有可能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公平。

因此,国外价格机制在国内的实施与否和实施程度,将导致碳价格的差别。

针对这种情况,理论上的解决方案是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措施来调整和降低一国为了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

例如,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对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拟征碳关税的措施。

(二)新技术标准手段。

另一种经常使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即建立技术标准。

例如,通过推广使用电子器材和能效高的设备,从而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对产品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以达到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节能减排的目的。

(三)政府财政支持激励经济发展。

以政府的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气候友好型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除了价格机制外的另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其中包括价格支持措施、财政手段和投资支持政策等。

二、设置碳关税的法律探讨

如前所述,碳关税是调整边境的措施之一,它是发达国家激励鼓吹的降低气候变化的手段。

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正在或已经将该项问题转化为政策或立法。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显然碳关税不利于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

因此,对碳关税的设置进行法律探讨对我国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碳关税设置与相关国际规则。

WTO规则是多边国际贸易体系的指导规则,根据WTO的征税规则:

“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从生产方法方面设置显然有违WTO规则。

不能否认,GATT第21条的例外条款又似乎为碳关税留下一定生存空间。

WTO的相关例外条款远远超过了其原则规定,这些规则吸引了更多国家积极加入世贸组织,这些条款起到了调和国际贸易体制润滑剂的作用。

但是,第21条的例外条款规定“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作为征收碳关税的法律依据还值得探讨。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指出:

“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还规定:

“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者隐蔽的限制”。

可见,该公约并无强制性要求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义务,其有别于发达国家是合法的。

因此,发达国家单方面设置碳关税,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不利影响是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二)征收碳关税的争端解决。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碳关税的案例发生和提交,当然专家小组的裁判走向也不会知晓。

不过GATT1947和到目前WTO内解决此类争端的实践表明,第20条的适用可以分为两步:

第一,援引第20条例外所采取的措施应该能在该有关分款下证明其合理性;第二,审查其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总款的各项要求,以便防止滥用第20条例外的情况发生。

为防止对第20条例外的滥用,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在实践中形成了援引第20条例外所应遵守的三条规则:

(1)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是追求第20条分款中所列目标;

(2)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只能在“最低限度内背离”总协定其他条款所追求的目标;(3)因为采取此措施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当与采取此措施所追求的目标成比例。

这为我国将来可能与发达国家产生碳关税纠纷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和解决办法。

三、碳排放的交易机制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已经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在该机制下首先确立排放削减目标,经过拍卖或分配削减所决定的排放权或排放量限额,允许各排放源对所排放限额进行交易,就是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

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国际贸易领域的后起之秀,在未来必将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市场。

欧盟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直接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与各个成员国的设施、各个部门的措施、企业的盈利与否相关联,在欧盟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某)于2003年成立。

它是全球第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的机构,并成为为减排量承担法律责任的先驱组织及市场交易平台。

两个机构规定各有不同,但都发挥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为将来各国节能减排提供了较好的先例。

虽然EUETS和CC某有的目标和政治背景不尽相同,但它们在创建有效的市场框架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二者在有效减排、实现环境功能具体措施方面并无显着突破。

碳关税市场的繁荣,使我们想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能否实现该任务不得而知。

它要求我们创造新的洁净能源代替原来的高污染能源及方法,从而降低排放,实现环境优化。

EUETS和CC某只是在相关政策方面提供了先例,在具体操作方面收效甚微。

为了实现保护世界环境保护的共同目标,各国政府有必要设置长期的排放限额,不仅能保证市场正常流通,还能刺激企业进行更多的技术创新。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做出技术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优先考虑的是创造积极的盈利效果,很少考虑惠及竞争者和下一代。

由此可见,现有的国际贸易排放交易机制不利于长期的发展,如何将节约能源与技术发展较好地结合起来,需要世界各国的不懈努力。

四、回顾和展望

国际贸易在促进气候变化和增加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不是缓解气候变化问题的答案,更不是争夺经济利益和国际话语权的手段。

国际组织从世界环境发展角度对于相关国内措施的看法相对于一些国家比较全面、客观和中立。

例如,WTO的基本规则、联合国环境署和世界贸易组织于2022年6月26日联合发布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

然而,需要我们探讨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WTO法的基本原则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如何协调如果能够全面研究使两者衔接,两者必然可以相互促进,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同时实现最广泛的全球环境目标。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低碳经济与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不容忽视。

首先,预测、分析、归纳发达国家的措施,积极谋求应对措施。

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等优势单方面发起碳关税征收,强迫发展中国家承担所谓的碳减排义务的威胁步步逼近。

中国无疑要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公正立场,坚持WTO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将来有可能产生的碳关税征收纠纷做好充分准备。

其次,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为发展低碳经济创造更多法律支持。

发展中国家必须面对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的事实,加强内部实力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不过,应对只是为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争取时间,最终还是要依靠本国国内经济的发展、低碳技术的进步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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