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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制度的经济效应浅析

最低工资制度的经济效应浅析

吴凯敏

【内容提要】最低工资问题历来是各国政府极为重视的问题之一,最低工资制度在减少贫困、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现实效应做些研究。

本文总结了几个国内外最低最低工资制度研究的理论模型和理论成果,并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最低工资制度的经济效应,并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最低工资劳动力市场就业经济效应

工资问题是经济学领域和社会学领域均涉及到的一个重要论题,也是普通百姓和行政高层所密切关心的重要内容。

作为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工资是劳动者生活的主要来源,维系着每一位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

而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强加给低收入劳动者群体的重要保障,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这项制度。

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经济效应展开研究,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于1993年11月以政令方式对最低工资实施做出了规定,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中更明确规定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2004年我国政府又进一步补充、修订了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有关条款,全国各地也按照规定提出并调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同时,受物价上涨和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呈逐年上调的趋势。

最低工资制度建立至今,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均作了有效的调整,不同程度的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幅度,有效地缓解了低收入者近年来由于物价水平上涨而带来的生活压力。

二、国内外对最低工资经济效应的争论

(一)国外对最低工资经济效应的争论

最低工资自开始设立起就在理论界引起争议。

支持者认为,这是确保工人得到最低生活工资所必需的,最低工资给工人提供足以购买基本生活品必须的收入,最低工资可以防止雇主剥削工人,维护社会的公平,最低工资可能会冲击雇主,使其更注意技术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传统经济理论所预期的失业后果。

但是反对者认为,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最初曾备受经济学家的指责,认为它增加了失业并带来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最低工资将增加低技术工人的失业,最后反对者认为最低工资偏离了减少失业的目标,即大多数领取最低工资的工人并不生活在贫困家庭中。

1.反对者观点

(1)就业负效应一般观点

斯蒂格勒1946年发表的《最低工资立法经济学》是传统最低工资经济理论的代表,他认为为减少贫困制定的这种政策不仅对减少贫困未能起到作用而且扭曲了资源配置。

之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相信,最低工资法是政府干扰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方式,而且最低工资高于劳动力均衡市场,就会导致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从而使失业人数增加.在完全竞争性的劳动要素市场.如果最低工资高于均衡工资,劳动力的供给会大于劳动力需求,企业愿意招用的劳动者人数少于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社会将会出现失业。

随后的理论界在此基础上对最低工资的理论分析更为深入:

如果政府采取扩展性的政策来刺激经济增长,并以此减轻失业的压力。

这些措施会导致价格水平提高使实际最低工资下降,就业增加;当物价上升,实际最低工资下降到一定程度时,政府不得不提高最低工资,结果形成如此循环.这一循环的代价是经济和就业的波动,工人遭受失业之痛苦,价格水平螺旋上升。

如果最低工资低于均衡工资,对就业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却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在雇主垄断的情况下,即在买方决定的市场中,如果是非歧视性的雇主垄断,理论界认为当最低工资过低时,它对就业没有影响,恰当的最低工资会增加就业,但是过高的最低工资反而增加失业。

总之,在良好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模式中,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一般是减少就业,而在买方市场模式中,则要根据最低工资确立的水平来预言其对就业的影响。

在存在歧视性垄断雇主时,最低工资要么无效,要么减少就业,而不可能增加就业。

(2)最低工资的溢出效应

最低工资溢出效应理论认为:

在两部门的劳动力市场中,某一个部门企业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另一部分企业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如果最低工资标准高于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企业的工资水平,并促使适用最低工资制度的企业提高工资,这会导致适用最低工资制度的企业劳动力供给增加、需求减少,从而增加这一部门就业竞争的强度,使一部分劳动力溢出。

而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的企业,由于工资水平不变,对社会就业无较大不良影响。

(1)

2.支持者的观点

效率工资理论

很多学者在效率工资的诸多理论中认为,引入最低工资能产生有益的影响:

由最低工资造成的失业对于抑制整个经济中低工资工人的怠工将产生有效影响。

由于最低工资造成了大量失业,因怠工而被解雇的工人找工作将更为困难,怠工的减少,意味着厂商能够减少效率工资的支付,但仍然能够促使其雇员付出最佳的工作努力,而较低的效率工资反过来减少了与较高的效率工资相关的均衡失业水平。

可以想象,减少的失业数将超过因最低工资的增加而引起的增加的失业数量,因此,最低工资能够减少总失业水平。

3、对最低工资争论的评析

目前,国内外对最低工资争论的焦点是在最低工资的就业效应上,他们形成完全对立的两种力量:

反对者认为最低工资不利就业,支持者认为最低工资能促进就业。

笔者认为,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说不能从一而论,最低工资政策是增加了就业还是减少了就业,还是对就业没有影响,取决于某个国家的劳动力市场的具体情况。

如果劳动力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状态,最低工资的实行可能会一定程度上降低就业;如果劳动力市场处于买方垄断的状态,而且最低工资水平适当,则有利于就业;如果雇主减少雇员的福利,这在客观上会削弱最低工资的就业效应。

另外,国外大量的最低工资的实证分析结果也证明最低工资政策对就业的影响是双向的。

因此,根据经济学家们对最低工资的研究以及我国目前的实际,应该将最低工资研究的重点放在如何制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定后的执行和监督,以及各项工资政策所带来的经济影响等问题上,而不是继续停留在要不要实行这一制度的争论上。

三、对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经济效应的分析

基于国内外对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整个宏观经济的角度对最低工资政策的利弊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

(一)最低工资制度的正效应

1.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发展

确立和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最低工资,就是保证和提高了低收入群体的收入。

按照收入的高低消费群体可以划分为高、中、低三类。

凯恩斯认为,收入越高其消费倾向越低,即高收入群体的消费倾向一般小于低收入群体的消费倾向。

最低工资的受益人群,他们的消费欲望特别强烈,除了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外,提高他们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给他们提供了一定的消费空间。

随着最低工资的逐年提高,将对这部分人群的生活状况有较大的改善,促进了他们的市场消费,拉动了内需,有利于带动经济的发展。

同时,当市场对企业产品的需求增加时,市场的状况比较景气,也会导致企业扩大规模,从而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

2.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据联合国数据,2011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将突破0.55,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

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进入了严重分配不公平区间。

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中国:

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认为:

今后中国将面临收入差距扩大的严峻挑战。

如果目前城乡家庭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持续下去的话,中国的收入差距将会急剧扩大,基尼系数将会从1999年的0.437上升到2020年的0.474。

(2)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市化水平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这些农民工从事的都是些工资低廉、劳动时间长、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的职业,很容易被城市边缘化。

很显然的结果是,这部分人群的收入较低,和其他城市人群的收入差距悬殊。

而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首先,就劳动力市场完善程度来说,我国农村转移劳动力市场无疑是一个典型的买方垄断市场。

在这种买方垄断条件下实行最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和就业数量都会增加,农民的整体福利会得到改善。

其次,从要素间替代关系来说,目前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需求还缺乏弹性,这些劳动者的工资上升不会导致出现过快用资本或高技能劳动力来替代的现象,且要素替代弹性较低,因而农民非农就业收入会因最低工资保障而提高,由此可见,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直接结果就是增加农民收入,这显然有利于改善、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使社会各成员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成果。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质体现着劳动者的权利和价值问题。

不像其他标准,这个标准涵盖的都是弱势群体,比如遍布在各个城市的农民工。

他们在社会初次分配时就已经处在弱势地位,而在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方面,他们多数也被排除在外。

作为劳动者,他们的权利只能体现在微薄的工资上。

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决定了他们根本不具有与资方讨价还价的余地,在这样的一个薪酬体系中,国家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具有了一种尊重劳动者权利和价值的延伸意义。

3.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产业机构优化是指产业协调发展、产业总体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

具体来说,产业结构优化是指产业之间的经济技术联系包括数量比例关系由不协调不断走向协调的合理化过程,产业结构由低层次不断向高层次演进的高度化过程。

产业结构优化的实质是要实现资源在产业之间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产业经济协调、稳定、高效发展。

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来说,如果不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则企业招不到人;如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则意味着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加,利润减少。

这就要求低效率低产值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出口加工转变为先进制造业,加大高科技产业的比重,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用人成本的增加,直接减少了劳动力对资本的简单替代,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

(二)最低工资制度的负效应

1.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

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质是国家和政府用行政的手段干预工资水平,提高工资率,是政府干扰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方式。

在完全竞争性的劳要素市场.如果最低工资高于均衡工资,劳动力的供给会大于劳动力需求,企业愿意招的劳动者人数少于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社会将会出现失业。

2.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整个社会成员福利的损失

一方面,作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的消费者的厂商,当价格由W最低提高到政府规定的工资时,那些接受政府的工资率的厂商,其消费者剩余减少了图2中的A区域。

那些因工资率提高,选择不接受,而选择减少就业量的厂商,其损失为图2中的B区域,所以消费者剩余总的变化为:

△CS=-A-B

WS

W最低

AB

W均衡

C

D

0L1L均衡L2

图2最低工资的福利损失

另一方面,作为劳动力“生产者”的雇员,当劳动力价格提高后,厂商对劳动力需求的减少:

由L均衡减少到L1,这样相对原来的工资率W均衡来说,此时雇员的生产者剩余减少了图2中的C区域。

而事实上,当工资率达到政府的所规定的最低工资率时,雇员的生产者剩余增加了图2中的A区域,所以生产者剩余总的变化为:

△PS=A-C

因此总的福利W的变化为:

△W=△CS+△PS=(-A-B)+(A-C)=-B-C

因此该政府政策产生的经济效应是负效应,导致了无谓的损失B+C。

四、提升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效果的对策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最低工资制度起步较晚,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到实施的过程中都出现了不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最低工资制度维护劳动力再生产及家庭基本生活需求、减轻贫困等基本功能,使最低工资制度的效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最低工资制度的核心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偏离了这个核心,如何改进措施都没有意义。

为了提升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效果,提出如下对策:

(一)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三方协商机制

由谁并通过什么方式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最低工资制度能否发挥效用的关键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分离后,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是工会,雇主利益的代表是雇主协会。

按照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参与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三方主体是政府劳动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

因此,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其实是政府、劳动者和雇主三方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结果。

近年来,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明显不利于劳动者,至少缺乏对劳动者应有的公平。

造成此现象的关键是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三方协商机制不健全。

目前在三方协商机制中,由于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的工会力量偏弱,使协商根本不可能对等进行。

另外,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在协商中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也是导致协商结果不公的重要原因。

因此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并保证工会能够独立开展工作是提升工会对等谈判实力的唯一选择。

改变政府在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中只注重效率而忽视公平的倾向性思维也是十分必要的。

政府在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三方主体中,应始终坚持公正立场、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积极协调好劳动者与雇主双方的利益。

这就要求必须明确三方主体在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中的权利和义务、程序和方法,健全三方协商机制。

(二)优化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

目前我国各省市主要选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从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在我国的使用过程看,其中的一些关键参量很难定量确定。

一是比重法选择“一定比例的人均最低收入户为参照基准”。

问题在于“一定比例”取多少合适?

二是恩格尔系数的确定。

恩格尔系数即食品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

各地统计部门一般以城市住户中最低收入组的居民群体作为参照对象,这个群体的恩格尔系数和平均恩格尔系数差距较大。

如果用最低收入组的恩格尔系数为参照,会造成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更低。

三是赡养系数的确定,即社会总人数与就业人数之比。

比重法与恩格尔系数法中均使用这个参量,在实际测算中一般以家庭就业人口与非就业人口比例作为赡养系数。

可是不同家庭享有养老金待遇和社会保障等待遇的情况不同,这种确定赡养系数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的。

四是调整项的确定。

虽然2004年的《最低工资规定》已完善了对调整因素的考虑,增加了不少参考因素,但各个调整系数与浮动系数的确定均缺乏理论依据,使以上两种方法显得更主观。

改进和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应着眼于以下两点:

首先,将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和社会平均工资比例法共同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方法,并以最低工资为当地平均工资的40%~60%作为校验基准,凡是最低工资低于该范围的应尽快调整;其次,积极推行定量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可参考经济计量分析法,即把居民的各类消费品支出看做居民收入的函数,建立人均生活费收入与食品、衣着、高档耐用消费品、住房、其他各种用品、燃料、服务费和福利费等支出的数学模型。

(三)健全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机制

1.提高最低工资相关规定的立法层次。

对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而言,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必要将其写进宪法,并争取早日出台《最低工资法》,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最低工资规定实施细则,科学解释重要条款,制定相关罚则,并对原规定中模糊不清、弹性过大的内容加以补正,或是提高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形成全民关注劳动保障的共识。

我们不应允许劳动力价值被长期的合法的低估,使最低工资底线不保,否则,必然一面是财富的积累,一面是贫困的积累。

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回应度的法治化诉求。

2.制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细则,使各方权责更加明确,保证其可执行性。

比如,要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最低工资标准实施主体的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对最低工资实施检查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将原规定中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改为“有义务”进行监督等。

3.加强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目标、性质、作用,特别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增强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

同时要尽快完善《工会法》,确保工会工作的独立性。

4.强化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查,建立工资支付预警制度;对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或拖欠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5.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通过媒体或在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告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以增加其失信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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