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内部对账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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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内部对账实施细则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内部对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以下简称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管理,规范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操作,确保承兑汇票业务处理及业务信息完整、真实,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账务核对管理办法(2009年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2012年版)》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规范各承兑行以及具有承兑汇票管理职能的各级机构涉及承兑汇票业务的内部账务核对。

财务管理部和运营控制部等已明确内部对账程序及报告制度,各行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条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涉及的主要账户:

●0781/0881银行承兑汇票表外账户;

●833临时存款BGL账户

Ø8333232待解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CDS);

Ø8331222待解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BANKS);

Ø833302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银行承兑汇票长期未解付款项(BANKS投产前);

●8401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第四条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应做到账卡、账表、账账相符,包括:

(一)账卡核对: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留底)与未核销清单、账簿核对清单等系统业务报表核对。

(二)账表核对:

未销卡报表、账簿核碰等系统业务报表与财务报告系统会计账户数据核对。

(三)账账核对:

业务台账(如保证金台账/银行承兑汇票台账)或留存业务资料信息(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等)与系统报表及财务报告系统会计账户信息核对。

本细则未提及的外部账户对账、抵/质押资产账实、承兑汇票重要空白凭证账实、“9262-电子商业汇票临时存欠”BGL账户以及票据池特定票据押品等核对工作,按照总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部门、具备开立承兑汇票业务资格的机构以及涉及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基本原则:

真实性原则:

承兑汇票业务内部账务应与实际业务发生保持一致,系统交易数据与会计数据保持一致,系统交易数据与业务原始资料信息保持一致,承兑汇票账务信息应能够全面验证承兑汇票业务处理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原则:

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涵盖承兑汇票系统业务数据、基础业务资料以及会计信息等,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涵盖承兑出票、到期收款、解付票款等业务全流程,能够完整全面反映承兑汇票主要业务信息。

时效性原则:

指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频率与业务发生应控制在合理时效范围内,对于日常发生承兑汇票业务原则要求每日或根据业务量至少每周核对一次。

管理行应每周或每月对辖属承兑汇票内部账务进行核对。

协作性原则:

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工作存在部门间、机构间、上下级间账务核对及错帐调整,各机构应加强相关部门及机构间协作,提高内部对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承兑汇票内部对账方式

承兑汇票业务以手工对账为主,通过CDS/BANKS系统和财务报告系统或会计报表采集需核对的数据,由人工进行对账,并形成核对结果;也可依靠系统手段,自动采集需核对的数据进行对账,并输出核对结果。

第八条对账档案

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无论采用手工对账还是系统自动对账,均应形成对账记录,注明核对结果及核对人员,以便备查。

对于核对相符的,对账记录可适当简化。

对于采用系统自动对账的,应指定专人每日处理,记录核对结果。

对账记录及其他对账资料,经对账人员及其主管签章确认后,定期交档案管理部门作为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五年。

采取系统自动对账的,可采用光盘等其他介质保管。

第九条对账差异的处理

对于内部对账不符,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并记录不符原因及处理结果。

对于查明原因后需进行账务调整的,应区分不符原因分别处理:

(一)由于承兑行柜员操作错误等原因导致的临时性账务不符,应按照“错账冲正”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二)如由于系统机制等原因导致的账务差异,由承兑行将差异情况逐级上报至一级分行,一级分行国内结算业务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提出账务调整方案,上报总行国内结算业务管理部门,如属全辖共性问题,由总行确定系统改造或参数维护调整方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各一级分行国内结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总行管理要求规范本行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操作及管理要求,制定本行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流程,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工作;负责每月定期实施辖内承兑业务账务核对,并监控辖属机构承兑汇票内部对账效果,对全辖内部对账情况实施非现场监控;负责协助运营控制等部门开展承兑汇票业务BGL账户等账务核对工作;负责组织相关机构或部门查找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监督差错行予以纠正,或组织整改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承兑行营业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承兑业务内部对账,并配合上级行完成承兑汇票业务内部账务核对工作,确保本行留存承兑汇票第一联底卡、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等原始资料与系统业务数据、财务报告系统数据等业务信息核对一致;负责做好本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核对工作,负责配合运营控制部门做好BGL账户对账,负责查明并上报对账差异原因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各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城区支行,视同二级分行管理)负责辖属机构承兑业务0781/881、8401、8333/8331BGL账户定期内部对账工作,负责对辖属机构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已纳入8331222、8333022核算的承兑汇票底卡实物保管,以及日常与一级分行账卡核对工作。

一级分行营业部门视同二级分行负责本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已纳入8331222、8333022核算的承兑汇票底卡实物保管及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业务发起部门负责按照承兑申请人设立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台账,逐笔登记,每日与财务报告系统承兑汇票保证金8401账户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要点

(一)0781/0881银行承兑汇票表外账户:

承兑行营业部门在业务发生次日或根据业务量定期(至少每周一次)核对承兑汇票表外账务及账卡,具体核对内容如下:

1、未到期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底卡与电子报表分发系统T+1产生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未销卡日报表进行核对,确保相符。

2、未到期和已到期收款未解付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底卡与电子报表分发系统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未解付清单日报表进行核对,确保相符。

3、电子报表分发系统T+1日产生的纸票承兑汇票未销卡日报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未解付日报表与财务报告系统0781/0881余额进行核对,确保相符。

二级分行国内结算条线业务管理部门每周至少一次对辖属机构电子报表分发系统生成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未销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未解付日报表与财务报告系统0781/0881余额进行核对。

核对后,下发核对情况(各行自定核对格式),由各承兑行进行第一联底卡核对并上报核对情况及差额原因说明。

一级分行国内结算条线管理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对辖内机构电子报表分发系统生成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未销卡报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未解付日报表与财务报告系统生成的“0781/0881承兑汇票”表外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核对后,下发核对结果(各行自定核对格式),由二级分行和各承兑行与留存第一联底卡进行核对,并上报差额原因。

(二)“8401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承兑行业务发起部门按照承兑申请人设立承兑汇票保证金台账/银行承兑汇票台账,并按照“商业汇票承兑协议”逐笔登记。

当日有承兑汇票业务发生和票据到期时需按日与财务报告系统“8401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余额进行核对,确保相符,并在台账备注/摘要栏注明核对情况,并由核对人签章确认。

承兑汇票保证金台账/银行承兑汇票台账未到期保证金金额=财务报告系统8401余额(或表外日计表,含分离业务保证金)。

各承兑行营业部门在业务发生次日或根据业务量(至少每周一次)依据承兑汇票保证金应缴存额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已冻结保证金余额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未销卡情况日报表保证金金额以及财务报告系统8401余额进行核对,确保相符。

分离业务承兑汇票保证金亦纳入核对范围。

若发现不符,业务发起部门、营业部门应立即进行明细核对,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级分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部门每周至少一次对辖属机构电子报表分发系统生成的已冻结保证金余额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未销卡报表保证金金额与财务报告系统生成的“8401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余额报表进行核对,确保相符。

核对完毕,下发核对情况,由辖属承兑机构进行第一联底卡核对并上报差额原因说明。

一级分行国内结算条线管理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对辖内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已冻结保证金余额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未销卡情况日报表保证金金额与财务报告系统8401余额进行核对,确保相符。

核对完毕,下发核对情况,由辖内各承兑行与原始业务资料进行核对,如存在差额,上报差额原因。

(三)“8333232-临时账户”-CDS系统银行承兑汇票BGL账户

各承兑行营业部门在业务发生次日或根据业务量(至少每周一次)核对以下内容:

1.每日系统生成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8333核碰日报表到期未解付金额与已到期收款未解付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底卡进行核对,确保相符。

2.纸质银行承兑汇票8333核碰日报表到期未解付金额、电子银行承兑汇票8333核碰日报表到期未解付金额与财务报告系统8333232BGL账户余额进行核对,确保相符;

3.纸质银行承兑汇票8333核碰日报表当日到期收款金额、电子银行承兑汇票8333核碰日报表当日到期收款金额与财务报告系统生成的8333232BGL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核对,确保相符;

4.纸质银行承兑汇票8333核碰日报表当日已解付金额、电子银行承兑汇票8333核碰日报表当日已解付金额与财务报告系统8333232BGL账户的借方发生额进行核对,确保相符。

一级分行国内结算业务管理部门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本级运营控制部门关于银行承兑汇票BGL账户核对情况,如发现差异,及时联系承兑行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四)特定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待解付承兑汇票款项

特定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待解付承兑汇票款项指BANKS系统遗留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待解付款项(8331222)以及BANKS系统投产前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待解付款项(8333022)。

1、特定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待解付承兑汇票款项采取底卡集中管理,集中对账的管理模式,即二级分行集中保管底卡,一、二级分行定期集中核对。

各一级分行应自收到本通知日起一个月内组织辖内分行完成8331222和8333022核算的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待解付承兑汇票款项账、卡核对工作。

各承兑行核对无误后,将本行已纳入8331222和8333022核算的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待解付承兑汇票款项第一联底联原件上交至二级分行统一保管,本行留存复印件。

同时编制“特定超票据权利时效待解付承兑汇票款项清单”一式二联(含承兑行、出票人、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出人、接收人和备注等要素(详见附件一),在清单上签章并注明交接登记。

清单一联承兑行留存,一联二级分行留存。

二级分行应于业务发生日次日或每月至少一次进行账务核对:

(1)核心银行系统8331账簿核碰报表与CDS系统投产前已到期未解付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底卡和清单、核心银行系统8331222BGL余额进行核对,确保相符。

(2)核心银行系统投产前已到期未解付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底卡和清单与核心银行系统8333022账户余额核对,确保相符。

承兑行因持票人提示付款需办理解付时,由营业部门经办、复核以及营业部负责人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出具领用申请书(申请应包括申请事项、申领人、申领票据号码、金额、收款人等要素,并由承兑行签章),向二级分行领取承兑汇票第一联底卡原件,并办理交接登记。

承兑行领回底卡后,应在留存清单上注明解付日期,由经办、复核和审批人签字或盖章后,以持票人为收款人办理汇款解付。

一级分行应对辖属特定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待解付承兑汇票款项及内部对账情况进行核查,按季向总行上报监控情况。

第十五条各一级分行应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送本行截止上季度末“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季报”(见附件二),注明内部对账核对情况,如存在差异,列明差异原因及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账机构在对账工作中发现不符或可疑情况的,应立即查找原因,寻求解决方案。

如有需要,应同时向逐级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运营控制部门汇报,请示解决方案,或上报总行协助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涉及行内规章制度,后续如有修订、调整,按照行内有效制度及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行所在当地监管部门要求更严格的,可按当地监管要求从严执行。

第二十条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实施细则,并报备总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特定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承兑汇票底卡清单

附件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内部对账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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