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婴幼儿体弱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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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婴幼儿体弱儿管理办法
高危婴幼儿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围产医学的发展和新生儿重症诊疗技术的提高,高危婴幼儿存活率明显提高,但部分存活儿童却在不同年龄段逐渐出现发育障碍问题,严重影响高危婴幼儿身心健康,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为更好地对高危婴幼儿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使高危儿能在行为发育上得到改善并赶上正常儿童,促进他们的身心发育,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高危婴幼儿的诊断
高危婴幼儿是指在胎儿期、分娩期、新生儿期和婴幼儿期存在对生长发育(尤其是大脑发育)有危险因素的儿童,高危婴幼儿有发生脑瘫的潜在危险,可能同时存在视听觉、语言及运动发育的障碍,若不及时治疗可能影响孩子的一生。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高危婴幼儿诊断标准》筛查出高危婴幼儿。
高危婴幼儿诊断标准
(一)高危胎儿:
(孕期高危因素)
1、有脑瘫家族史、家族遗传、代谢病史。
2、高龄产妇:
分娩时母亲年龄≥35岁。
低龄产妇:
分娩时母亲年龄<16岁。
3、孕期子痫、外伤、晕厥。
4、孕期中、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5、孕期感染:
发热、腹泻、病毒性感染及其他。
6、本次妊娠有先兆流产、保胎治疗等,母婴血型不合。
7、自然流产≥3次。
妊娠次数≥4次。
8、孕期疾病:
高血压、肝炎、肝内胆汁淤积症、糖尿病、中重度贫血及出血性疾病、甲状腺肿大、心脏病、癫痫、肾炎、结缔组织病、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
9、孕期接触有害理化因素:
放射线、有毒化学物品、高压线、造纸厂、水污染及其他。
10、孕期使用对胎儿有毒性的药物。
如:
链霉素、卡那、庆大、红霉素、氯霉素、磺胺类药物、激素、抗过敏药、镇静安定药、解热镇痛药、维生素类药、抗滴虫药、麻醉药。
11、孕妇智力低下,发育畸形。
12、孕妇既往围产期死胎、死产、死亡史。
(二)高危新生儿
1、早产:
孕期<37周。
过期产:
孕期>42周。
2、低出生体重<2500g。
高出生体重≥4000g。
3、双胎或多胎儿
4、生产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
胎盘早剥、胎位不正、胎膜羊水早破;脐带绕颈、打结、细小;胎盘老化、钙化、梗塞;羊水过多、过少、Ⅱ/Ⅲ度污染。
5、宫内窒息史或出生时窒息时间≥5分钟,5分钟Apgar评分≤5分。
6、病理性黄疸,核黄疸,黄疸持续时间过长(母乳等黄疸除外)。
7、新生儿期颅内出血。
8、新生儿期感染、发热、抽搐。
9、新生儿期出现持续性低血糖,不进食时间≥12h。
10、新生儿筛查异常儿。
(三)高危婴幼儿:
(教会家长观察高危因素)
1、护理婴儿时手脚常打挺,用力屈曲或伸直“很有力”。
2、满月后头总后仰,扶坐时头竖不起。
3、3个月不能抬头;眼睛不能跟随移动物体;眼球震颤。
4、4个月紧握拳,拇指紧贴手掌。
5、5个月俯卧时前臂不能支撑身体。
6、6个月扶立时,足尖、足跟不能落地。
7、7个月不会发ba、ma音。
8、8个月不能独坐。
9、头和手频繁抖动。
10、整日哭闹或过分安静,喂养困难。
11、大运动落后3个月以上。
二、机构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婴幼儿管理,规范高危婴幼儿保健服务流程,在市、县(区)设置“高危婴幼儿保健管理专科门诊”(以下简称“高危儿门诊”)。
市级高危儿门诊设置在安康市妇幼保健院;县(区)级高危儿门诊原则上设置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内,若保健机构无能力承担,由辖区综合医疗机构承担。
三、高危婴幼儿管理程序
(一)登记
1、各助产单位应认真填写“安康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册”、“安康市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册”。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儿保医生在新生儿访视及婴幼儿健康管理期间应认真对照标准,筛查出高危婴幼儿并认真登记,加强管理。
(二)转诊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诊疗、保健工作中,应对照《高危婴幼儿诊断标准》筛查出高危婴幼儿,及时出具《高危婴幼儿转诊通知单》,通知家长及时带婴幼儿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高危儿门诊或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门诊进一步检查。
为达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的目的,高危新生儿应在满月至42天之间到县(区)级高危儿门诊进行第一次检查,建立高危儿的相关管理资料,同时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备案。
2、县(区)级高危儿门诊对疑似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儿应立即报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对上报的高危儿及时转诊至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门诊进行早期干预。
3、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门诊对转诊高危儿进行体格、运动、心理等发育情况评估,对暂不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儿转县(区)级进行干预指导,由县(区)级负责随访工作。
(三)早期干预
1、县(区)级高危儿门诊负责不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儿干预指导,由辖区内妇幼保健网络完成随访工作。
2、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门诊负责对转诊高危婴幼儿进行体格、运动、心理等发育情况评估,对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婴幼儿,病情轻者在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门诊、儿科干预治疗,病情重者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干预治疗单位认真做好干预记录,同时定期随访。
(四)反馈
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干预门诊负责将高危婴幼儿转诊情况及本院干预的高危婴幼儿干预情况每月反馈给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高危婴幼儿管理各级机构的职责
(一)基层医疗保健机构
1、加强高危婴幼儿保健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家长对高危婴幼儿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告知家长保健管理的程序。
按要求做好产后访视,对辖区内出生新生儿在1月内进行高危儿初筛、登记、转诊。
同时在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过程中及时筛查高危婴幼儿并进行转诊。
2、配合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婴幼儿进行系统管理及随访。
(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高危儿门诊
1、高危儿专科门诊应由高年资主治以上并经过专门培训的医师坐诊,接受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的高危婴幼儿,做好高危婴幼儿登记工作。
2、开展高危婴幼儿的相关检查,对不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儿实施早期干预指导。
3、对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婴幼儿,转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婴幼儿干预门诊进一步检查。
4、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召开业务例会,通报高危婴幼儿转诊情况,同时负责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婴幼儿系统管理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基层对高危婴幼儿的认识和诊断水平。
(三)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1、负责全市高危婴幼儿系统管理的技术培训、指导、评估工作,定期进行总结,提出干预措施。
2、开设高危儿专科门诊,由高年资主治以上并经过专门培训的医师坐诊,接受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的高危婴幼儿,做好高危婴幼儿登记工作。
3、对转诊高危婴幼儿进行体格、运动、心理等发育情况评估,对不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儿,提出干预指导意见,反馈给县(区)高危儿门诊进行干预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随访观察。
对确诊需要进行早期干预的高危婴幼儿轻者在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婴幼儿门诊进行干预治疗,重者转本院儿科或同等级及以上专科、综合医院进行早期干预,同时定期随访。
及时向基层反馈转诊情况及高危婴幼儿干预治疗的信息。
4、在日常门诊中,开展高危婴幼儿筛查工作。
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一、体弱儿的分类
(一)Ⅰ类体弱儿
1.轻度贫血;
2.轻度营养不良;
3.轻度肥胖;
4.轻度佝偻病;
5.早产孕周35—37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的婴儿;
6.满月增磅不足600克的婴儿。
(二)Ⅱ类体弱儿
1.中度贫血;
2.中度营养不良;
3.中度肥胖;
4.中度佝偻病
5.足月小样儿、早产孕周<35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的婴儿。
(三)Ⅲ类体弱儿
1.重度贫血;
2.重度营养不良;
3.重度肥胖;
4.重度佝偻病;
5.反复呼吸道感染、哮喘;
6.弱视、斜视;
7.动作、语言或精神等发育迟滞;
8.听力障碍;
9.情绪或行为障碍;
10.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畸形;
11.传染性疾病;
12.其它生长发育异常或遗传性、代谢性疾病等。
二、体弱儿分级管理范围
Ⅰ类体弱儿由各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并建立专案管理;Ⅱ类体弱儿由基层医疗机构转至县(区)级高危儿门诊进行病因分析和检查,给出治疗方案后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专案管理,若经3个月干预效果仍不佳的应转往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专案管理;Ⅲ类体弱儿由基层医疗机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逐级转诊至市妇幼保健院(具体转诊办法参照高危婴幼儿转诊流程),由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专案管理。
三、体弱儿分级管理程序和办法
1.Ⅰ类、Ⅱ类体弱儿管理:
由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专案管理或及时转诊,并以红色三角标识标记在《安康市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册》的左上角。
2.Ⅲ类体弱儿管理:
县(区)级高危儿门诊将筛出的Ⅲ类体弱儿依照转诊程序转送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专案管理,专案管理期间体弱儿仍需按系统管理要求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1)转诊:
县(区)级高危儿门诊对筛查出的可疑Ⅲ类体弱儿,及时建立体弱儿转诊登记和填写“体弱儿转诊通知三联单”,第一联“通知单”交家长,嘱其及时携带孩子凭“通知单”前往市妇幼保健院进一步确诊与管理;第二联为存根;第三联交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相关管理科室。
(2)接诊:
市妇幼保健院对转送来的体弱儿要做进一步的全面检查,凡经确诊的Ⅲ类体弱儿要进行系统管理,在《安康市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册》上加盖“专案管理”标识,同时在管理期间督促体弱儿按系统管理要求到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如不能确诊为Ⅲ类体弱儿的,应及时转回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并做好衔接和指导。
(3)反馈:
市妇幼保健院对已确诊的体弱儿,将诊断结果、治疗经过及处理意见记录于《安康市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册》上,并将体弱儿“处理报告单”及时发回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处理报告单”贴于“转诊通知单”的“第三联”上。
如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转出30天后仍未收到“处理报告单”,须继续督促家长带体弱儿就诊,并及时与市妇幼保健院联系,同时市妇幼保健院对尚未就诊儿童也应作进一步追踪,并加强与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联系。
(4)转归:
体弱儿经治疗达到结案标准后,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通知家长按照儿童系统管理健康检查时间回到居住地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四、督促与管理
实行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是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与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和督查,保证我市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质量。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体弱儿管理业务指导,定期组织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质控,不断规范体弱儿管理。
安康市高危婴幼儿转诊及反馈通知
儿童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家庭
住址
父母姓名
联系
电话
转诊知情签字
高危因素:
是否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
转诊前诊疗情况简介
初步诊断:
治疗情况:
转诊医院
转诊医生签字
转诊时间
———年———月———日———时———分
接诊
医院
接诊
医生签字
反馈时间
————年
————月
————日
转诊评价
转诊结局
及时
延误
抢救成功
抢救失败
体弱儿转诊通知三联单(第一联)
儿童姓名————————————
年龄——————性别——————
父母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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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诊断:
治疗情况:
接收医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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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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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日期:
———年———月———日
转诊医生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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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转诊日期:
———年———月———日
注:
此联交患儿家长,嘱其携此联前往安康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保健管理专科门诊就诊。
体弱儿转诊通知三联单(存根)
儿童姓名————————————
年龄——————性别——————
父母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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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诊断:
治疗情况:
接收医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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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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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日期:
———年———月———日
转诊医生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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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转诊日期:
———年———月———日
注:
此联由县(区)级高危儿门诊留存。
体弱儿转诊通知三联单(第三联)
儿童姓名————————————
年龄——————性别——————
父母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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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诊断:
治疗情况:
接收医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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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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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日期:
———年———月———日
转诊医生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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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转诊日期:
———年———月———日
注:
此联交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相关管理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