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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稿《环境法》案例试题

2015年环境法案例思考题

案例1:

2007年10月,在南京某居住小区里,王某将其在一楼的住宅改为饭店,并在该地区工商所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

饭店营业后排出的油烟废气、废水和风机噪声影响了小区的环境和周边业主正常的生活,多次受到大家指责,但王某以工商登记注册为由置之不理,不作任何改进。

2007年11月25号,楼上住户李某新买一床蚕

丝被晒在外面,被王某饭店排出的油烟废气熏坏,李某要王某赔偿,王某认为不是他故意所为,而是自然风向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不愿赔偿。

李某投诉到某媒体,希望媒体介入帮助维权。

媒体联系该区工商所了解到,该饭店幵业未经环评,排污未申报。

但该区工商所所长认为,给予饭店注册登记是考虑到经济的发展,对饭店的污染投诉问题是环保局的职责范围,不属工商所管辖。

媒体认为王某违反了《物权法》第77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就以上报道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进行法理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工商所长的回答对否?

为什么?

2、王某说的不可抗力是否成立?

王某是否构成环境侵权和民事侵权?

3、王某应承担哪些环境法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4、对此事情,谈谈你的看法。

1、回答不对。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区工商所作为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有责任管理、改善本辖区的环境质量。

在为该饭店进行登记注册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报排污。

所长仅仅考虑经济发展的做法,违背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是错误的。

2、1)不成立。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本案中王某所经营的饭店位于居民区底层,理应能够遇见到油烟等污染会给

居民区居民生活带来影响。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相邻权和相邻关系的规定,王某在居民区幵饭店属于其调整范围。

此行为带来的后果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

由经营饭店造成居民区的污染与不便是可以提前建设排烟等措施减轻甚至解决的。

因此王某说的不可抗力不成立。

2)王某构成了环境侵权和民事侵权。

王某违反了《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

未经周边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改为饭店,且饭店营业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噪声影

响了小区环境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构成了环境侵权和民事侵权。

3、1)王某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

2)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王某客观上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不论是合

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且王某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环境侵权采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王某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危害

后果(非必要)以及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王某违反物权法的义

务性规定,明知经营饭店会对小区环境造成破坏,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行政责任。

4、1).就政府而言,应该加强环境管理,尽到环境监督的职责,遵循环境法的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诸如本案中的这类情况及时清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就个人而言,应树立环境法律意识,共同爱护环境,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做

到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2:

A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

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2000

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

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尾,投资8万元。

2000年10月,甲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

养殖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造纸厂认为其排放水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分析该案中的法律关系;2、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本案中,甲养殖场与乙造纸厂之间产生了环境民事法律关系,环保局和乙造纸厂之间产生了环境行政法律关系。

2、1).造纸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不论是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且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环境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污染环境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只要其污染行为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其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导致损害的以及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的。

3).在本案中,乙造纸厂的排污行为确实破坏了环境,并且直接导致了甲养殖场投放的鱼苗因水质污染而受损。

乙并不具备法定免责条件,尽管其排污行为并未超标,是合法行为,但根据我国法律对环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然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案例3:

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

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

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

出难闻的气味。

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

现场。

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

但渔政管理

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

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

死鱼事件后

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

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

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

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

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

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试分析:

1、该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并论述

2、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

为什么?

3、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4、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1、4个。

化工厂和农民张某之间的环境法律关系;化工厂的污染行为给张某的水库鱼

类资源带来影响,是环境侵权的法律关系。

化工厂和自然(水库)之间的环境法律关系;

渔政管理机构和化工厂的环境法律关系;本案中渔政管理机构采取不作为的

环境资源行为。

行政机关作为环境管理主体应尽到环境监督义务,依法对管理客体

化工厂的污染行为进行处罚强制权;

渔政管理机构和自然地环境法律关系,本案中渔政管理机构采取不作为的环

境资源行为。

行政机关作为环境管理主体应尽到环境管理的义务。

2、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

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3、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因为渔政管理站是水库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张某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变更被告人。

4、根据《环境保护费》41条、65条关于环境侵权赔偿相关规定,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1)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

2)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

案例4:

据扬子晚报2011年9月18号报到,南京浦口区凤凰山下,一个老年人乐队每天在这里唱歌面,最多时有百人,装备有各种乐器、麦克风、扩音大喇叭、音箱等,由于紧挨着数百米高的山壁,两个音箱的威力经过山石阻挡,全部折传到不到50

米外的凤凰幼儿园里,幼儿园孩子午睡时只能门窗紧闭,午睡被惊醒的孩子们不停哭闹。

幼儿园曾与乐队多次交涉,但没有效果。

这场纠纷被网友传到了网上。

尊老还是爱幼,网友众说纷纭。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原来老年人乐队在市民广场活动,由于修地铁,才搬到凤凰山下。

记者找到了浦口公安局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王强。

他对记者说:

“不违法,又不是商业活动,取缔显然是不可以的。

相关部门也表示

孩子老人都要关爱,此事很头疼。

以上实例,生活中很常见。

试分析:

1、什么是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

2、浦口公安局负责人不违法的说法对不对?

为什么?

3、按照环保法的规定,此类生活噪音应当由哪个部门管理?

4、本案例是否构成环境法律关系?

本实例如何解决?

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

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扌指所产生的环境

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不对。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住宅、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等)使用高音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本案中,老

年人在幼儿园附近使用各种扩音设备的行为,构成了环境噪声污染,违反了《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安部门应该按照该法第58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还可以并处罚款。

3、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58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本案中的这类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1).构成。

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定或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来看,该案符合环境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对主体、客体和内容的规定。

2).有关政

府部门应对双方进行行政调解,使老年人乐队更换唱歌的时间、地点,而幼儿园方面则加强隔音措施。

对于此前造成的损害,乐队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公安机关应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5:

我国企业排污与企业生产影响环境的事件频发,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质

量,以下为例:

事件1:

2010年7月12日下午,福建省环保厅通报称,紫金矿业集团公司(紫金矿业是国内最大的黄金生产企业,有中国第一大金矿之称,位列全球500强。

2003

年12月成功登陆香港股票市场,2008年4月回归A股。

)旗下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渗漏,污染了汀江,部分江段出现死鱼。

据报道,初步统计,汀江流域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约达378万斤。

据了解,此次污染事故其实发生在7月

3日下午3时50分左右,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岗位人员发现储存待处理的污水池水位异常下降。

调查发现,污水池中含铜、硫酸根离子的酸性废水外渗,通过排洪涵洞排入汀江,公司方一直隐瞒事故,9天后方才公幵披露。

紫金矿业有关负责人称,

此事故主要是前阶段持续强降雨,由自然灾害引起,不可预料。

事实上,多年来,附近的村民一直被笼罩在污染阴影中。

有村民告诉媒体,她老家在山对面,污染更加严重,禾苗基本不长稻穗;患癌症的人逐渐增多,村民的牲畜也不敢喝河里的水,让人很担心。

紫金矿业并非首次发生环保事故。

就在今年高考前不久,福建省上杭县20多所中学突然收到了当地教

育局发出的一则临时紧急通知:

参加高考的学生不要随意吃鱼。

据知情人士透露,原因在于受汛期影响,

紫金矿业位于福建省武平县的一个尾矿库大量含有重金属物质的渗漏液流入汀江,造成鱼类大量死亡。

今年5月,国家环保部曾经发文通报批评11家存在严重环保问题的上市企业,紫金矿业为第一家。

保部称,包括紫金矿业在内的11家公司承诺的整改工作没有实现,是言而无信。

事件2:

2011年6月4号,发现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有溢油,11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BC平台附近10日再次出现油带,其中C平台仍有少量油花溢出。

2011年6月11日16时可以清晰看到一条千米以上的油带浮在海面。

由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溢油污染受风向和海流影响,溢油事故共造成劣四类海水面积840平方公里,影响当地渔业及旅游业。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对康菲公司处于最高处罚20万元。

要求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

2011年

8月31日,是国家海洋局要求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实现“两个彻底”(即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最后期限。

8月31日,康菲公司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了情况报告,并声称已完

成“两个彻底”(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

国家海洋局随后立即组织现场核查

和专家评估审查。

9月2日下午,国家海洋局宣布,经过现场核查和专家评估,国家海洋局认定康菲公司没有完成“两个彻底”。

同时,由于康菲中国处置溢油事故不力和懈怠下,国家海洋局在责令康菲停止蓬莱19-3油田B、C两个平台作业后,将停产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油田,责令蓬莱19-3全油田停止回注、停止钻井、停止油气作业。

问题:

1、分别分析案例中事件1与事件2中的环境法律关系(有几个?

)。

2、试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分析本案

3、事件1污染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4、根据分析1分别叙说事件1与事件2的责任方有哪些?

应当承担哪些

法律责任?

5、结合案例和我国的环境问题你认为如何防止此类污染事故?

1、事件1:

两个。

紫金矿业集团公司和附近居民之间的环境法律关系和紫金矿业集团公司和自然之间的环境法律关系?

事件2:

一个。

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自然之间的环境法律关系。

2、.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想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经济刺激制度。

请大家各自结合案例。

3、不属于。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虽然前阶段持续强降雨,致使溶液池区域内地下水位迅速抬升,超过污水池底部标高,造成上下压力不平衡,形成剪切作用,导致污水池底垫多处开裂,从而造成污水池渗漏直接引起了本次渗漏事故,但这不是此次事件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

污水池防渗膜破裂导致污水大量渗漏后,紫金矿业集团公司通过人为设置的非法通道溢流至汀江才是引发的此次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主要原因。

而且环保局此前也声称紫金矿业存在严重环保问题,承诺的整改工作没有实现,也为此次事故的发生增加了危险。

4、事件1的责任方:

紫金矿业集团公司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以及环境刑事责任,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

当地环保部门承担环境监管失职的责任。

事件2的责任方:

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以及环境刑

事责任,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

?

当地环保部门承担环境监管失职的责任。

5、防止措施

A、可靠性设计?

(1)紧缩工艺过程?

(2)冗余设计?

(3)正确选择材料和材料保护措施?

(4)正确选择连接方法?

(5)正确选择密封装置?

(5)正确选择密封装置?

B、配备可靠的防漏安全装置?

(1)防爆泄压装置?

(2)测量、报警监控仪表?

3、日常维护措施?

必须定期对装置进行全面检修,通过预防性地更换改进零部件、密封件,消除泄漏隐患。

案例6:

2005年3月22日,“世界水日”,张正春走进圆明园。

这位兰州大学生命科学院专门从事生态学和中国古典园林研究的学者被眼前的景像惊呆了。

他惊讶地看到圆明园内热火朝天地在长春园水域、绮春园水域及福海水域湖

底铺防渗膜的场面。

几乎所有的湖面都被排干,湖底铺上了防渗塑料膜。

张正春认为,这种做法将破坏圆明园的整体生态系统。

水是维系整个园林生态系统的命脉,如此大规模地翻土、压实,破坏了湖中的物种多样性;把湖底盖死更会隔断水的自然循环,使之无法与防渗膜下的部分进行物质、能量交换,这样更把本来就不流动的湖水彻底变成死水,降低了水的自净能力,更容易导致富营养化。

而圆明园3千万的防渗工程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经过环保审批,导致成为各方专家、舆论与新闻热点的主要原因。

问题:

1、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法律效力?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3、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施工是什么行为?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

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

测的方法与制度。

2).环评制度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根据《环

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幵工的,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环境影响评价分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

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内容有:

A.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

析、预测和评估;B.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C.环境影响评

价的结论;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的内容有:

A.建设项目概况;B.建设项目周围环境

现状;C.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D.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

技术论证;E.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F.对环境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G.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

3、是违法行为。

应承担相应的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

依法追究其环境刑事责任。

案例7

据报道浙江省台州市在建项目在办理申报过程中,工商部门往往根据主观理解或表面现象来确定建设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不少看似对环境无影响的建设项目就未经环保部门审批。

1997〜1998年,台州市在处罚造成环境污染

事故的过程中,发现许多企业在报建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直到污染事故发生造成损害时,环保部门才知道有这样一个项目,但这些污染企业却已取得了营业执照并且已生产了很长一段时间。

这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现象。

问:

1、本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2、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评价该由哪个部门确定?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及其法律效力?

4、工商部门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5、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发生污染事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1)工商部门与建设方之间产生了工商行政管理关系;

2)环保部门与建设方之间产生了环境监督管理关系。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评文件应由具有相应环境评价资质的机

制编制,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1)环境影响评价分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

a..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内容有:

A.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

析、预测和评估;B.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C.环境影响评

价的结论;

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的内容有:

A.建设项目概况;B.建设项目周围环境

现状;C.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D.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

技术论证;E.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F.对环境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G.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

2)法律效力:

环评制度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幵工的,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并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

环境质量负责。

工商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有责任管理、改善本辖区的环

境质量。

在为建设项目进行登记注册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报排污。

本案中

工商部门的做法违法了环保法的规定,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5、首先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其次因其未经审批违规建设,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环境行

责任。

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承担环境刑事责任。

案例8

1997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

站)的渔政人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任务,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面时,发现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方约1海里处收购真鲷(刁)

鱼苗,即登排进行检查。

经现场检查,石耀贵的鱼排上共有12网箱约24万尾

真鲷鱼苗,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当渔政人员要石耀贵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1997年2月18日领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的《海洋经济鱼类苗种收购特许证》。

同日,合浦渔政站以石耀贵无证收购真鲷鱼苗22万尾为由,作出[97]合浦渔政罚字第151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石耀贵无证收购的真鲷鱼苗22万尾,于26日凌晨派员执行了该处罚决定。

石耀贵不服,认为其收购真鲷苗种经北海渔政站营盘分站监管和登记,不属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任。

盘分站监管和登记,不属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任,本案经过一审、二审。

问:

石耀贵超额收购已登记造册并经当地渔政部门认可的真鲷鱼苗的行为是否违法?

属违法行为。

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

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捕捞真鲷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声动物苗种,必须经过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故们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访客在制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41条:

采捕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实行凭证收购。

结合在本案中,第一,石耀贵出示的收购苗种登记表不具有许可证的法律性质,且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作为判断原告行为合法的依据。

第二,收购苗种登记表虽有营盘渔政站的渔政员的签名和北海市渔政站的盖章,但不符合许可证管理中申请、审查及决定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

第三,对其采购行为给予认可的渔政机关级别低,不符合法律法规对于有权许可机关的规定。

因此,石耀贵超额收购真鲷鱼苗没有领取收购特许证,也没有交纳渔业资源费,其行为明显违法,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案例9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海水养殖场。

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进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18人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

后查明,工业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排放。

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

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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