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民商法案例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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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民商法案例整理
1、甲乙为逃避房产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将交交易税。
双方商定房价50万元,乙方先行支付,随后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
协议
约定,甲将房产无条件赠与”表弟”乙。
赠与协议经公证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
同时,双方签
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50万元,乙在协议签订后3天内给付25万元房款,甲交付钥匙,
乙入住。
余款20万元一年内付清。
一年后,甲索要余欺,乙以房产已赠与他并已完成产权
变更登记为由拒付。
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清偿余款。
请问:
1甲、乙双方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乙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张三向李四借钱,到期未还,李四将张三告上法庭,法庭判李四还张三300万并 拿一套房产抵押。
结果张三没有执行判决,于是李四申请强制执行。
结果发现李四在判决后为躲避债务就和妻子王五离婚了。
张三和王五结婚时一起购买的一栋别墅,买时按照一人一层各自办理了一个房产证。
二者离婚时达成离婚财产协议,张三把所有财产包括自己那部分房产都给了王五,净身出家。
但二者离婚后其实还住在一起。
李四得知后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判处张三和王五解除离婚财产协议,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二者已离婚并登记,因此驳回了李四的诉求。
李四上诉后依 旧维持原判。
1、法院的一二审适用法律是否有误?
2、结合本案阐述撤销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
3、结合本案阐述撤销权的效力
2、甲乙两人是夫妻,有一套房产,价值十万元,在房地产升值的时候准备卖掉。
在甲出差的时候,丙找到房屋中介丁表示委托丁购房,丁与乙商量,乙同意以 13万的价格出卖,然后丁告诉丙房屋的价格为15万元,并要乙不告诉丙真实情况,丙支付了五万元,乙把房屋钥匙交给了丙,但是说房屋产权证在甲的单位等甲回来再办理。
甲回来后得知房地产又涨价了要求丙再付两万元才能办产权登记,丙不同意,于是甲已17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戊并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戊要求丙搬离房屋,丙不同意,搞到法院说甲与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所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与戊之间的合同,而甲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乙处分没有得到他的同意而且中介丁存在欺诈,所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请用民法有关原理,尤其是物权法的原理分析这个案例
1、甲一祖传花瓶交由邻居乙保管。
乙因生病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花瓶为自己所有,卖给了丙,得款12000元。
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丁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花瓶押给丁,如丙到期不回赎,花瓶归丁所有。
请问:
(1)丙能否取得该花瓶得所有权?
为什么?
甲乙之间对于花瓶只是委托保管关系,并不涉及所有权(物权的核心)。
因此,甲有权卖给丙,不存在“谎称”的问题。
(2)丙将花瓶押给丁,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丙与丁之间是物权抵押关系,
(3)丙与丁之间约定丙到期不回赎,花瓶归丁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
为什么?
该物权属于非法律规定登记物品,在双方自愿协议后,该抵押有效成立。
2、甲去银行贷款,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决定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
在甲将房产证押给银行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就给甲发放了贷款。
后,甲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债权到期时,甲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求拍卖其房屋以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请问:
1)银行与甲的抵押权是否成立?
房屋产权的转让属于法规确定需要登记生效的,抵押过程中应实施抵押登记使物权处于被限制状态。
但甲与银行之间的物权抵押关系在形成协议后并没有进行登记,直至银行发觉甲不能清偿债务时,该协议仍处于未能够完整实施法定过程,因此银行与甲的抵押关系不能成立。
2)乙能否取得所有权?
甲与丙之间是完成了协议的建立和实施整个过程,协议转让关系成立。
因此乙能够取得物权房屋归乙所有。
银行可以甲合同违约及其故意欺诈给予起诉追回贷款。
3、2011年6月2日,甲将自己所有房屋一幢卖与乙,并于同年6月16日办妥过户手续。
2011年9月4日,甲以受乙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011年11月7日,法院判决支持甲之请求。
2011年11月11日,甲在未曾办理涂销登记的情况下,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请问:
1)现在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买卖合同被撤销,合同视为自始无效,那么所有权也自始未发生变动。
故甲自始为房屋所有权人。
ﻫ2)甲得否将其涂销登记请求权让与于丙?
由于乙自始未取得所有权,当然不存在所有权(不是所有物!
)返还义务。
从这个角度来说,书虫提出“涂销登记”而不是“移转登记”或“变更登记”,是非常准确的。
既然不是移转登记,一般不以双申请为原则,甲凭生效判决单方申请即可涂销,也无需让与丙。
1、2000年3月10日清晨,急于到医院分娩的孕妇王丽在丈夫的搀扶下来到马路边,准备乘坐出租车到医院分娩,时值清晨,出租车极少, 10余分钟后,-辆出租车终于在王丽一家人身边停下,该车司机于凡对王丽及家人称:
该车是新车,孕妇乘坐会弄脏车座,而且三人同时乘坐会增加燃油量,如果想坐,需要支付平时乘车费用6倍的乘车费,否则不能上车,王丽的丈夫考虑到天色较早,搭乘出租车极为困难,且王丽的情况紧急,于是同意按6倍于平时乘车费的款额支付服务费。
事后,王丽及其丈夫向法院起诉。
要求返还多收的钱款。
请问:
(1)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是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可变更行为
2、甲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聘请一精通法律实务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知道该市AAA律师事务所的张红律师是本市律师界的重量级人物,精通业务,尤擅诉讼事务。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往AAA律师事务所要与张红律师签定一委托合同。
不料,接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该所另一张红律师。
甲公司遂与该张红律师签定了委托合同。
该张红律师刚获律师资格,律师业务不是很精通。
甲公司查明此事以后,欲解除了该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
为此引起纠纷。
请问:
甲公司是否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解除与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
为什么?
是的
3、甲为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欠乙50万元,现还款期已到。
为还款,甲将其好友丙因出国而寄放在甲处的一辆摩托车,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
戊知晓甲的处境,遂提出要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一件祖传古玩(估价为50万元),甲因一时无法找到买主,只好答应了戊的要求。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丁之间的买卖摩托车行为效力如何?
为什么?
(2)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古玩的行为效力如何?
为什么?
1、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
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
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
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
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
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
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
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订立后,如果甲公司不支付约定的费用,乙公司在何种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
(4)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
并说明理由。
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
并说明理由。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
答案:
(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本题中,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
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2007年11月12日时设立
(3)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乙公司2次催告,甲公司仍未支付费用的,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4)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5)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
根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6)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主张权利。
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登记簿为准。
1.2002年2月,某市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之需,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
经人介绍,在2月20日,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如果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于2002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共250平米旧房于10月中旬租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2000元,租期30年。
合同签订后一个多月,该市某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三间厂房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但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考虑到已经和甲电子器材厂签约,再等几个月就可租到房屋,没有必要为此违约,因而没有答应房地产公司。
2002年9月底,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竣工,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找到它要求履行合同,而甲电子器材厂却已把合同中约定的三间厂房租给了某个体工商户乙。
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ﻫ(1)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2)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ﻫ(3)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在2月20日是否生效?
ﻫ(4)甲电子厂将厂房租给某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是否违约?
应如何处理?
ﻫ(5)设天地实业公司如期租到了甲电子厂的三间厂房,因连日阴雨造成房屋渗漏,则应由谁承担维修责任?
(6)设天地实业公司后来查实,甲电子公司早在2002年2月15日已把合同中约定的三间厂房租给了乙,期间20年。
则甲电子厂应对天地实业公司负什么责任?
ﻫ(7)设甲电子厂为不履行与天地实业公司订立的合同义务,而故意拖延新建厂房的竣 工日期至2003年1月底,则本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是附条件的合同。
(2)该合同部分有效。
依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所以本合同的租赁期间应为20年。
ﻫ(3)该合同在2月20日签订时尚未生效,因为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ﻫ(4)甲电子厂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天地实业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ﻫ(5)应由出租人甲电子厂承担维修责任。
(6)甲电子厂应对天地实业公司负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7)本合同所附条件视为在2002年10月成就,合同于2002年10月生效,甲电子厂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2.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甲公司欠丙公司18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
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
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万元,甲、丙的18万元债权债务消灭。
[问题]ﻫ
(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该协议是否生效?
ﻫ
(2)甲、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丙公司因此获利2万元,是否违法?
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
ﻫ(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
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
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ﻫ答案:
(1)乙、丁间协议是一种债务承担,乙、丁间协议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因此乙、丁可以约定由丁承担乙的债务,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
据上述条文规定,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本案债权人甲公司已经同意,所以该债务承担协议生效。
(2)甲、丙间协议是一种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
丙因此获利2万元不属违法。
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则该债权转让对丁公司不生效力。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79条,除了几种特殊情形以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所以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债权转让。
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行性规定,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丙在获利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
所以丙的获利并不违法,但属于不当得利,在甲主张返还时应当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是在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ﻫ(3)该种清偿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
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该给付。
ﻫ(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
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
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
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
ﻫ(5)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
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3.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车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ﻫ [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ﻫ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ﻫ(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ﻫ(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ﻫ(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答案: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ﻫ(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
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ﻫ(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又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ﻫ(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4.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
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
”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
”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
”。
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问题]ﻫ(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
是否合法?
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
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
为什么?
ﻫ(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ﻫ(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ﻫ(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根据《合同法》第297条的规定,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否则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ﻫ(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ﻫ(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即使是对于无票旅客,承运人也应当对其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
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ﻫ[问题]ﻫ(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ﻫ(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ﻫ(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
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ﻫ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ﻫ(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ﻫ(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
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ﻫ(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6.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ﻫ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