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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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终稿

ICS

xxxa

备案号: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DL/Txxxx-200x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深度规定

RegulationforContentofFeasibility

StudyReportofNuclearPowerPlants

(报批稿)

 

200x--发布200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总则

4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

4.1总论

4.2电力系统

4.3厂址条件

4.4工程技术方案

4.4.1总体方案选择

4.4.2全厂总体规划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4.4.3反应堆系统及设备

4.4.4汽轮发电机组系统及设备

4.4.5电气部分

4.4.6仪表与控制部分

4.4.7实物保护部分

4.4.8供排水系统及水工建(构)筑物

4.4.9化学部分

4.4.10消防部分

4.4.11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4.12辅助及附属系统部分

4.4.13主厂房布置

4.4.14建筑结构部分

4.5核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4.6环境与安全及职业病评价

4.6.1环境影响评价

4.6.2厂址安全评价

4.6.3水土保持

4.6.4职业安全

4.6.5职业病危害

4.7资源利用

4.8节能分析

4.9经济影响分析

4.10社会影响分析

4.11工程建设管理

4.12投资估算和财务分析

4.13结论和建议

5报告附图

6报告支持性文件

附录A(规范性附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卷册划分原则和要求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安排,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制定《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1996年11月13日,原电力工业部曾以“电计[1996]737号”文颁布《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使用至今已超过10年,其部分内容和要求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核电厂前期工作需要。

按照“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文的安排,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在“电计[1996]737号”文的基础上制定本电力行业标准。

限于我国核电机组的现有装机规模,核电工程建设经验有待进一步积累和丰富,本标准在今后执行过程中仍需不断补充完善。

开展核电厂可行性研究工作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锦洋、朱京兴、戴联筠、李武全、卢宏田、杨建祥、魏桓、张力、胡勇、王宁、任德刚、张琳、傅耀宗、杜建军、胡双跃、张胜利、赵侠、赵博、刘承新、张来平、郎瑞峰、丁燕、谭广萍、奚绍黄。

1范围

1.1.1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工作内容和报告编制深度的要求。

1.1.2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249《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HAF-J0067)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NEPA-RG1)

3

总则

3.1.1为了规范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和报告内容深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规、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3.1.2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报告编制和审查的重要依据。

3.1.3核电厂新建、扩建工程均应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核电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

3.1.4核电厂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积极推荐高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降耗和环保的方案。

3.1.5核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专题研究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工作单位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要求。

3.1.6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应按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在核电厂工程建设单位制定的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的基础上,制定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保证大纲,并保证有效实施。

质量管理应覆盖承担工作各项活动的组织机构、计划编制、资格认证、工作控制以及文件编制等,以保证达到工作所要求的质量。

3.1.7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核电厂工程建设单位应明确其中一个具有甲级资质的为总体设计单位。

总体设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给其他各参加设计单位的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进行协调和归口,对各外委单项专题研究报告或调查工作报告等进行验收或确认,将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归纳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3.1.8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厂址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文地质详查、水文和气象观测、水资源论证、水工模型试验等单项或专题研究工作,以及国家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程建设需开展的其它相关专题或专项工作,编写专题研究报告。

有规定要求时,按规定程序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相应审查意见。

3.1.9专题研究和调查工作成果需编制成专题报告。

必要时,经评审并修改完善的专题报告可以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之一。

工程技术方案制定过程中按本标准要求进行的方案比选或专题论证应编制专题报告,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之一。

3.1.10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研究范围和内容应与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相一致,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符合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在项目使用社会资源和项目监管等方面,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分别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性文件,并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3.1.11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排除厂址颠覆性因素,研究确定厂址相关设计基准值。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和成果应满足:

(1)工程项目进行科学决策的需要;

(2)编制和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的需要;

(3)工程准备阶段现场施工的需要;

(4)开展长周期设备提前订货准备工作的需要;

(5)工程开展初步设计的需要。

3.1.12设计单位应以踏勘、调研、资料搜集为基础,开展工程勘查、试验研究、数据观测等工作,充分掌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内容完整、论据可靠,结论清楚、存在问题明确。

3.1.13可行性研究报告遵照附录A的规定分卷编写,应附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支持性文件。

3.1.14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应征得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报告审查会,协调、落实有关问题。

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依据。

3.1.15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并审定后,建厂条件或技术方案有重大变化,或5年内未核准的项目,在项目重新申报核准前应编制补充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审定。

4

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

4.1总论

4.1.1项目概况

4.1.1.1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范围。

4.1.1.2投资方及项目公司概况:

应说明工程各投资方资产性质;项目公司组建情况。

4.1.1.3项目工作经过:

叙述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历程,近期项目主要进程(大事记)。

项目前期工作时间跨度大、变化多时,应说明项目变迁历史过程、原因和结果。

对于扩建工程,应说明核电厂现状情况。

4.1.1.4厂址确定:

结合厂址前期工作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结论,说明厂址确定理由。

4.1.2说明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以及开展的专题研究工作项目。

4.1.3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主要承担单位及简况。

4.1.4叙述单独委托的专题研究项目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任务单位及简况、报告独立评审组织和评审时间等。

4.1.5说明项目质量保证大纲的制订和实施情况,评述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承担单位)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执行质量保证大纲的情况、参加工作单位资格审查和审查结果。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主要工作单位与所承担工作内容相对应的资质证书。

4.1.6应说明核电厂设计采用法规、标准的原则,列出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标准清单。

在分卷中也可以列出本专业执行的主要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

4.1.7说明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4.1.8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论应体现本阶段工作的全貌和主要工作成果与基本结论,应从电力系统、厂址条件、工程技术方案、核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与安全及职业病评价、资源利用、节能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工程建设管理、投资估算和财务分析等方面,分别简要说明本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成果和结论。

4.1.9说明可行性研究阶段取得的单项批复意见和相关支持性文件,以及批复意见的具体要求和指标、额度等的落实情况。

4.1.10总论中应给出工程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1.11总论最后部分应给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最终结论和建议。

4.2电力系统

4.2.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在输电系统规划设计成果的基础上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取得国家(或南方)电网公司的批复意见。

4.2.2应阐述工程所在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能源资源概况、电力系统现况(包括负荷、电源、电网现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为电力外送项目,尚应说明相关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能源资源概况、电力系统现况。

4.2.3负荷预测:

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工程接入系统设计及其评审意见,或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负荷增长因素及其发展趋势,提出负荷预测方案及负荷特性,对工程所在地区和受电地区负荷预测应做详细的叙述。

4.2.4电力电量平衡计算分析。

4.2.4.1应对工程所在电网及受电电网(外送电源项目)所采用的电源项目进行总体描述及分析。

4.2.4.2应进行工程所在电网、地区及消纳地区自工程第一台机组投产前至少一年至设计水平年的逐年和远景年的电力电量平衡计算,对外送项目还应对受电电网进行电力电量平衡计算。

对电力系统中的不确定因素和变化因素应作敏感性分析。

4.2.4.3根据电力平衡计算结果及分析,校核本期工程的合理装机规模、机组投产时间及电力消纳范围。

4.2.4.4根据电量平衡计算结果及分析,确定工程的设计年利用小时数。

4.2.4.5根据系统调峰情况,必要时对机组或系统调峰措施提出要求。

4.2.4.6结合核电机组运行负荷模式,分析核电机组投产后对网内其他机组利用小时数的影响。

4.2.5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根据电力系统规划、市场分析,结合工程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特点,论述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4.2.6工程与系统的连接:

在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或工程送出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潮流、稳定、短路、工频过电压等电气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工程接入系统方案,确定工程的出线电压等级、出线回路数。

4.2.7系统对工程主接线的要求:

应根据核电厂规划容量、分期建设情况、供电消纳范围、厂址条件、出线电压等级和出线回路数,以及系统安全运行对电厂的要求,按照既简化电厂接线、节约投资,又满足运行可靠性和灵活性要求的原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对工程主接线提出要求。

4.2.8根据确定的一次系统方案,提出系统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系统调度自动化及系统通信的主体技术方案和主要设备配置原则。

如果接入系统设计提出存在系统稳定问题时,则另列专题研究安全稳定控制系统。

4.3厂址条件

4.3.1选址工作概述

叙述选址工作的过程和确定优先候选厂址的经过、理由;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意见和结论。

对于扩建工程,应说明建设场地情况及与老厂的相互关系。

4.3.2厂址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说明厂址地理位置(所在市、县);厂址区域地形、地貌,自然地面标高(高程系统);厂址区域及附近的山川、湖泊或濒临的大海及其主要特征以及与厂址的相互关系。

4.3.3厂址所在区域人文条件和社会经济简况

说明厂址区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城乡总体规划(或乡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分析与城乡总体规划的协调性和相容性;落实厂址所在区域现有及规划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城镇(居民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开发区、交通设施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及相互影响。

对于滨海(含潮汐河口地区)厂址,说明厂址与省、市级海洋功能区划、厂址区域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增养殖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水产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航运等以及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关系和相互影响,分析项目与海域使用的协调性和相容性。

给出厂址区占用土地的类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数量,尤其是占用农用地中基本农田的数量。

对于滨海(含潮汐河口地区)厂址,应说明海域使用情况,包括工程用海和填海数量等。

确定非居住区范围内居民搬迁的数量,厂址区范围内其它设施的拆迁量(包括海洋开发产业补偿量)等。

对于滨海(含潮汐河口地区)厂址,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规定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取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用海的预审文件。

应说明厂址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取得省级或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说明厂址不压覆矿产资源或同意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文件。

应说明厂址区域文物情况,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说明厂址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对厂址涉及的重要文物的处理意见的文件。

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工程选址意见书,取得省军区同意厂址位置的文件。

4.3.4交通运输

根据厂址地区的公路(技术等级)、铁路、水路(航道等级)交通现状和发展规划,说明厂址交通条件和可行性(包括长度和技术等级)。

提出核电机组超级超限大件设备的运输重量、数量和尺寸,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大件设备运输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确定大件运输方式(水路、公路)及运输路径(运输里程);当采用水路、公路联合运输时,应明确中转方案,必要时提出不同方案的比选论证。

4.3.5地质和地震

4.3.5.1地震地质的主要任务及工作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推荐厂址区域、近区域、厂址附近范围的地质与地震条件作进一步的调查、评价;

(2)对厂址附近范围内能动断层作出确切评价;

(3)确定厂址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包括SL-2级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加速度反应谱和时程曲线,以及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

(4)对地震引起的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地质灾害作出评价。

4.3.5.2地震地质调查工作应在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搜集最新的地质、地震和地球物理资料,按照区域、近区域、厂址附近范围的评价要求,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及勘探工作,重点应放在厂址近区域及厂址附近范围。

在区域、近区域及厂址附近范围分别进行和完成1:

1000000、1:

100000、1:

25000万的以断裂调查为主的地质构造图件;编制核电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并通过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取得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4.3.5.3对厂址附近范围能动断层作出确切的评价。

对基岩裸露区、第四系覆盖区和海(水)域范围应采取相应的调查方法。

对基岩裸露区主要应在1:

25000地质构造图的基础上进行鉴定,重点是规模相对较大、指向或靠近厂址的断裂;对第四系覆盖区进行能动断层调查时,应以适宜的地球物理勘探为主。

对海(水)域范围内的能动断层鉴定工作,应在陆域范围的工作成果和搜集海(水)域资料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

4.3.5.4应充分重视近区域范围内发震构造的调查和鉴别,特别应加强第四系覆盖区和海域发震构造的调查和鉴别。

4.3.5.5建立区域地震构造模型,包括发震构造的鉴定及其最大潜在地震确定、地震构造区划分及其弥散地震确定等,并确定地震动衰减关系,采用确定论方法(主要是地震构造法)和概率论方法,确定厂址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

4.3.5.6岩土工程勘察的主要任务及工作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1)查明厂址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及断裂的展布特征;

(2)查明厂址范围内地层成因、时代、分布及各层岩土的风化特征及工程特性,提供初步的动态和静态物理力学参数,包括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剪切波速VS值及动弹性模量等;

(3)对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作出评价;

(4)对河岸、海岸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

(5)查明水文地质基本条件,以及必要的环境水文地质特征。

4.3.5.7岩土工程勘察应进一步搜集已有地质资料,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钻探、原位测试及试验等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层展布和岩体风化等特征,获得厂址初步的设计参数,对厂址在岩土工程方面的适宜性作出评价,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为主厂房等主要建(构)筑物定位和总平面布置提供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4.3.5.8在进一步搜集资料及调查的基础上,对包括岩溶、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沉降或隆起,以及地震液化、火山活动、海啸和湖涌等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应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作出确切的评价,并应提出具体的工程处理措施。

4.3.5.9厂址区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应选用1:

1000~1:

2000,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根据地质、地貌、构造单元等因素,测绘面积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2.0km2。

测绘比例尺在厂址周边地区可以是1:

2000,但在主厂区应保证比例尺不小于1:

1000。

4.3.5.10厂址区工程物探应作为本阶段一项重要勘察手段,可选用适宜的手段进行综合物探测试,并应与钻探相互配合。

4.3.5.11主厂区的勘探点布置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采用网格状布置。

沿主厂房中轴线应布置勘探线,孔距宜适当加密,每个反应堆厂房、汽轮机厂房不应少于1个钻孔。

控制性钻孔应结合建(构)筑物和地质条件布置,数量不宜少于钻孔总数1/4~1/3。

钻孔深度,对基岩场地宜进入基础底面下不小于10m,反应堆厂房区域控制孔深度宜达基础底面以下2倍反应堆厂房直径或长边尺寸。

4.3.5.12应在主厂房等主要建(构)筑物布置位置,选择部分控制性钻孔,采用检层法或跨孔法进行波速测试,测定剪切波速等参数。

4.3.6工程水文和取排水条件。

4.3.6.1一般要求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搜集调查水文资料及各项规划资料,对可能影响厂址的主要水文条件进行全面的勘测、测试和试验、专题研究等工作,进一步研究核电厂工程建设条件和方案,落实建厂条件。

应对核电厂进行供水水源可靠性、厂址防洪安全性、取排水条件(岸滩稳定性)等进行分析论证,提供工程地点的水文定量数据和结论。

并根据工程需要,对某些重要水文事件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如设计基准洪水位等)。

本阶段应全面开展现场调查,设立水文观测专用站进行水文测验,必要时在厂址取排水区域开展水文同步测验工作。

明确测站的基面换算关系。

在厂区专用水文站至少应有一年以上实测资料,以便进行水文资料的相关分析。

应编制水文分析报告。

4.3.6.2供水水源可靠性

(1)对于淡水水源,应全面搜集和调查流域自然地理概况,区域内有关水体的位置和水文特征,河流补给特性、流域工农业及生活用水现状与规划、环境及生态用水量、水利设施、水库(湖泊)特征值及运行调度原则和坝体质量鉴定结论,结冰期、最大冰厚和流冰块尺寸,冰坝与冰塞情况、漂浮物情况、航运状况、历史最小流量、最低水位及相应重现期;综合考虑人为事件、自然事件(如滑坡等)、水库溃坝等因素对水源的影响。

与核安全无关的设施供水标准应按保证率97%进行计算,与核安全有关的供水标准当核电厂内设有满足要求的重要厂用水池时,供水标准可按与核安全无关的设施供水标准设计,否则应按核安全导则(HAD102/09)的要求确定年最小流量与最低水位;对河网地区还须计算此最低水位时的河道过水能力。

计算时尚应考虑低放废液受纳水体所需的水量。

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并应取得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及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意见,签订相关的供水协议。

水源方案应满足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2)对于海水水源,应全面搜集与调查厂址附近海域的自然地理概况、厂址海域或河口段的潮汐、波浪、海流、泥沙、近岸浑水带、水温、盐水入侵特性、枯水径流特性、冰情、水质等海洋水文特性,全面搜集与调查地区水利设施的现状与规划、设计标准、邻近岸段水工构筑物设计指标,分析确定对取水的影响。

与核安全无关的设施供水标准应按保证率97%计算,与核安全有关的供水则应按核安全导则(HAD102/09)的要求确定最低水位;计算时尚应考虑波浪对取水的影响。

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并应取得国家海洋局同意工程用海的预审文件。

(3)确定设计基准低水位的组合事件,确定取水口设计基准低水位。

分析核电厂正常用水及重要厂用水的水源可靠性。

4.3.6.3厂址防洪安全性

(1)对于内陆厂址,应搜集与调查流域自然地理概况及水文特性、流域防洪及排涝现状与规划、水利设施的现状及规划、水库设计及校核洪水标准;水库(湖泊)特征值、河流结冰期、流冰期、开河方式、冰坝与冰塞分布范围及持续历时、历史最高洪水位、内涝水位及相应重现期。

分析确定洪水泛滥、溃堤、湖涌、假潮、滑坡、水库溃坝等的可能性及其对厂址安全的影响。

用确定论方法和概率论方法计算设计基准高水位以及相当于频率1%、0.1%、0.01%年最高洪水位、最高内涝水位。

明确厂址是否受泥石流的影响,如受影响,应对泥石流进行搜资和调查,评估泥石流对厂址安全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2)对于滨海厂址(含潮汐河口地区),应搜集与调查海域自然地理概况、海洋水文特性、厂址地区岸线利用状况、海涂围垦、水利设施的现状及规划、设计标准,海水暴潮漫溢,决堤、洪水泛滥的资料和情况。

分析确定历史最高潮水位、风暴潮、假潮、地震海啸及海平面异常等对厂址影响的情况。

用确定论方法和概率论方法计算设计基准高潮位以及相当于频率1%、0.1%、0.01%年最高潮位及增水。

(3)确定设计基准洪水位的组合事件,确定厂址设计基准高水位。

分析确定厂址工程点的波浪特性、最大波高等波要素以及浪爬高对工程的影响。

明确厂址是否受山洪等小流域暴雨洪水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明确厂区防排洪方案。

评价厂址安全性。

4.3.6.4取排水条件及岸滩稳定性

(1)应全面搜集与调查厂址及取水工程区域附近的河流、水库(湖泊)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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