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抗震设计强制性规范0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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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抗震设计强制性规范0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

提交日期:

2003-05-13  

浏览:

109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号)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其中有5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将该52条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第1.0.2条: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1.0.4条: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二.第三章“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部分

第3.1.1条: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类、乙类、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第3.1.3条: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另外,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

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第3.3.1条: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第3.3.2条: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第3.4.1条: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第3.5.2条: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第3.7.1条: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第3.8.1条: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

第3.9.1条: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殊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第3.9.2条: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30。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0;

钢材应具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

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三.第四章“场地、地基和基础”部分

第4.1.6条: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下表划分为四类。

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下表中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米)

等效剪切波速(m/s)场地类别

ⅠⅡⅢⅣ

Vse>5000

500≥Vse>250<5≥5

250≥Vse>140<33~50>50

Vse≤140<33~15>15~80>80

第4.1.9条: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第4.2.2条: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第4.3.2条:

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4.4.5条:

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

四.第五章“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设计”部分

第5.1.1条:

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

对于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

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第5.1.3条: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

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表采用:

组合值系数

可变荷载种类组合值系数

雪荷载0.5

屋面积灰荷载0.5

屋面活荷载不计入

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1.0

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的楼面活荷载藏书库、档案库0.8

其他民用建筑0.5

吊车悬吊物重力硬钩吊车0.3

软钩吊车不计入

注:

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第5.1.4条: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

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下表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下表采用,计算8、9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

1:

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2:

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应允许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参数采

用相应的地震影响系数。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地震影响6度7度8度9度

多遇地震0.040.08(0.12)0.16(0.24)0.32

罕遇地震--0.50(0.72)0.90(1.20)1.40

注:

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特征周期值(s)

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

第一组0.250.350.450.65

第二组0.300.400.550.75

第三组0.350.450.650.90

第5.1.6条:

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6度时的建筑(建造在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2:

对于6度时建造在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

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5.2.5条: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公式(5.2.5)的要求。

第5.4.1条: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严格按照公式(5.4.1)的要求进行计算。

五.第六章“多层和高层钢筋砼房屋”部分

第6.1.2条: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下表确定: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摘要)

结构类型烈度

6789

框架结构高度(m)≤30>30≤30>30≤30>30≤25

框架四三三二二一一

剧场、体育馆等大跨度公共建筑三二一一

框架-抗震墙结构高度(m)≤60>60≤60>60≤60>60≤50

框架四三三二二一一

抗震墙三二一一

注:

1: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可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

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

抗震等级。

第6.3.3条:

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且计入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率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大于0.5,二、三级不应大于0.3。

3: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下表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加大2mm: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加密区长度(mm)(采用较大值)箍筋最大间距(mm)(采用最小值)箍筋最小直径(mm)

一2hb,500hb/4,6d,10010

二1.5hb,500hb/4,8d,1008

三1.5hb,500hb/4,8d,1508

四1.5hb,500hb/4,8d,1506

注:

d为纵向钢筋直径,hb为梁截面高度。

第6.3.8条:

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下表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2%;对建造在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类别抗震等级

一二三四

中柱和边柱1.00.80.70.6

角柱、框支柱1.21.00.90.8

注:

采用HRB400级热扎钢筋时应允许减少0.1,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60时应增加0.1。

2:

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下表采用:

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箍筋最大间距(采用最小值,mm)箍筋最小直径(mm)

一6d,10010

二8d,1008

三8d,150(柱根用100)8

四8d,150(柱根用100)6(柱根用8)

注:

d为柱纵筋最小直径;柱根指框架底层柱的嵌固部位。

2)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第6.3.8条:

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一、二、三级抗震墙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墙不应小于0.2%;钢筋最大间距不应大于300mm,最小直径不应小于8mm。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纵向及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六.第七章“多层砌体房屋和底层框架、内框架房屋”部分

第7.1.2条: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

2:

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中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注:

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的房屋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按下表的规定采用。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房屋类别最小墙厚度(mm)烈度

6789

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

多层砌体普通砖240248217186124

多孔砖240217217186124

多孔砖190217186155----

小砌块190217217186----

底部框架-抗震墙240227227196----

多排柱内框架24016555134----

注:

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3: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第7.1.5条: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下表的要求: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房屋类别烈度

6789

多层砌体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1818151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1515117

木楼、屋盖111174

底部框架-抗震墙上部各层同多层砌体房屋--

底层或底部两层211815--

多排柱内框架252118--

注:

1:

多层砌体房屋的屋顶,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

2:

表中木楼、屋盖的规定,不适用于小砌块砌体房屋。

第7.1.8条: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

对于6、7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其余情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

当6、7度时不应大于2.5,当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

当6、7度时不应大于2.0,当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

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板基础或桩基础。

第7.2.4条: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对于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根据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值的大小在1.2~1.5范围内选用。

2:

对于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根据侧向刚度比在1.2~1.5范围内选用。

3:

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抗震墙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第7.2.7条:

各类砌体沿阶梯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公式(7.2.7)计算确定。

第7.3.1条: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下表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下表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时,应按表中第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设置部位

6度7度8度9度

四、五三、四二、三外墙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与外墙交接处,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7、8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隔15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六、七五四二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7~9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

八六、七五、六三、四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7~9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9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第7.3.3条: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应按下表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砖房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要求

墙类烈度

6、789

外墙和内纵墙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

内横墙同上;屋盖处间距不应大于7m;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15m;构造柱对应部位同上;屋盖处沿所有横墙,且间距不应大于7m;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7m;构造柱对应部位同上;各层所有横墙

第7.3.5条: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的长度不应小于80mm。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接。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应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第7.4.1条:

小砌块房屋应按规范中表7.4.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该表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

表7.4.1略(见本规范第77页)

第7.4.4条:

小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按规范中表7.4.4的要求设置,圈梁宽度不应小于19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表7.4.4略(见本规范第78页)

第7.5.3条: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

其他楼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均应设现浇圈梁,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允许不另设现浇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第7.5.4条: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梁跨度的1/10。

2:

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3:

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Φ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梁的主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

七.第八章“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部分

第8章为《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的相关内容,其中,第8.1.3条、第8.3.1条、第8.3.6条、第8.4.2条、第8.5.1条计五条为强制性条文,在此略去。

八.第九章“单层工业厂房”部分

第9章为《单层工业厂房》的相关内容,无强制性条文,在此略去。

九.第十章“单层空旷房屋”部分

第10.1.3条: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9度时与8度Ⅲ、Ⅳ类场地的建筑。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8度Ⅰ、Ⅱ类场地和7度Ⅲ、Ⅳ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6m。

4:

7度Ⅰ、Ⅱ类场地和6度Ⅲ、Ⅳ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18m或柱顶高度大于8m。

第10.2.5条:

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第10.3.3条: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

嵌固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为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3m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要求。

4:

9度时,舞台口大梁的砖墙不应承重。

十.第十一章“土、木、石结构房屋”部分

第11章为《土、木、石结构房屋》的相关内容,无强制性条文,在此略去。

十一.第十二章“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部分

第12.1.2条: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与采用抗震设计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对比分析后,确定其设计方案。

第12.1.5条:

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耐久性和设计参数应由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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