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学习课件监察委员会履职的七个问题.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758105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3.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监察法》学习课件监察委员会履职的七个问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监察法》学习课件监察委员会履职的七个问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监察法》学习课件监察委员会履职的七个问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监察法》学习课件监察委员会履职的七个问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监察法》学习课件监察委员会履职的七个问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监察法》学习课件监察委员会履职的七个问题.docx

《《监察法》学习课件监察委员会履职的七个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监察法》学习课件监察委员会履职的七个问题.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监察法》学习课件监察委员会履职的七个问题.docx

《监察法》学习课件监察委员会履职的七个问题

《监察法》学习课件:

监察委员会履职的七个问题

一、监委不是权力集中的“超级机构”

监察法高度重视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专设“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基本原则。

成立监察委员会,实现与纪委合署办公,并不意味着权力的扩大,只意味着责任的加大,监委的权力始终在严格的监督下运行,监委绝不是权力集中的“超级机构”。

没有增加新的权限。

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和12项调查措施,都是实践中正在实际使用、比较成熟的做法,没有超出此前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使用的权限,也远小于新加坡等国家的反贪部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权限。

一方面,是将原来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手段细化完善为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另一方面,将纪检监察实践中运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有利于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应当强调的是,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也不能视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或视同于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没有侦查、批捕、公诉等权力。

监察法在明确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的同时,对规范权力行使也作出多项严格规定,要求保障被调查人员特别是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同时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解决了长期以来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

实践证明,这些措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必要手段,是与监察机关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的。

担负责任更加重大。

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监察体制改革则实现监察全覆盖,管住从“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的更广阔空间,填补了监督对象上的空白。

目前,全国各级检察院反贪系统人员转隶至监委后,人员只增加了10%,而工作对象大概要增加200%以上。

除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外,监察机关还需要做大量“拉袖子、提个醒”的日常监督工作。

以北京市为例,2017年,北京市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处理12494人,增长58.6%;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12537件,同比增长45.8%;立案3585件,同比增长11.5%;处分3215人,同比增长22.5%;线索处置数、立案数、处分人数均创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新高。

特别是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去年共追回在逃人员32名,是2016年的2倍多。

由此可见,监督范围更加广泛、监督对象大大增加、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实际上使得监委的责任更大了、担子更重了。

权力监督进一步强化。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要求必须严之又严,慎之又慎。

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2017年以来,北京市监委已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做过2次专题汇报。

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应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规定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市监委还主动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情况,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邀请境外主流媒体参加“走进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活动,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市监委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将监委运行规范与纪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强化流程再造,实现监审分设,实行执纪执法“一程序两报告”模式(即对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履行一套程序,形成执纪审查、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两份报告,审理部门对两个报告同时审核,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并行不悖),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并设立纪检监察干部内部监督机构,坚决防止“灯下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二、如何理解纪委与监委职责的对应性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用三个条款对这三项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监督、调查、处置这六个字高度概括了监委的职责,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

特别是两者在指导思想、监督对象、基本原则、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对应性,构成了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

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本质上都是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监委是反腐败专责机关,两者都是党统一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其目标都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练就我们党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回答好“窑洞之问”,破解历史周期率。

这是纪委和监委不可推卸的共同职责。

纪委和监委职责上的对应性,还可以从履行基本任务的一致性上来理解。

跟纪委一样,监委有很重要的监督职能,这个监督职能体现在代表党和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为此,监委在履责过程中,对于那些违犯法律的职务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当事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政务处分,也是“四种形态”的运用。

对此,监察法规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不管是纪委监督,还是监委监督,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基于纪委和监委职责的对应性,决定了纪委和监委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运行机制上必须做到全融合。

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共同设立综合部门和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其中省纪委、省监委机关设7个监督部门,负责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设6个审查部门,负责违法线索的立案审查。

着力推动人员融合,在机构数、职数和编制数“三不变”的情况下,重新配置和综合安排编制、人员,做到每个部门都有原检察院转隶人员和原纪委人员。

着力推动运行机制融合,赋予执纪监督部门执纪监督、监察监督双重职责,赋予审查调查部门执纪审查、监察调查两种权限,做到纪检监察两项工作同步进行、程序相应分开,并明确规定以监委名义获取的证据可以用于认定违纪问题,不需要再以纪委名义重复取证,以提高工作效率。

着力推动决策机制融合,纪委常委会议与监委委务会议合并召开,决策议题涉及监委专项工作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立案、留置措施使用、人员处置等监察事项的,单独编发监委委务会议纪要,由监委主任签发。

从实践看,这样的体制机制安排,更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更有利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优势,更有利于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三、坚持纪在法前实现纪法贯通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与一般法律注重惩治和打击不同,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

这就要求监委在查清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事实的同时,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把干部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出纪在法前、纪法贯通的特点。

监察法规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那些违犯法律的职务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当事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政务处分,这是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的具体化。

纪检监察机关不仅对党员干部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还将这一工作方法延伸到监察工作中,落实到每一名公职人员。

去年浙江省监委共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3202件非党员监察对象问题线索,通过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起到了红脸出汗的作用,使“管住全党”向“管住全体”延伸。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新的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全面应用,解决了监督尺度不一的情况,更不会出现畸轻畸重、查处标准不一的情形。

监察体制改革前,由于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部分职能交叉重叠,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重复劳动现象,既增加反腐败成本,又带来纪法脱节、衔接不畅、监督空白等问题。

如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带着党籍蹲监狱”;有的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放水养鱼、经营线索”的情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对部分公职人员存在日常监督空白,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反腐败工作成效。

针对这一情况,监察法规定,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提起公诉。

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有效解决了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

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实际,按照工作同步进行、程序相应分开的原则,设计纪法衔接机制,赋予执纪监督部门执纪监督、监察监督双重职责,赋予审查调查部门执纪审查、监察调查两项职能。

在具体的业务工作上,审查调查部门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两者同时启动,优先查清违纪问题;在工作程序上,纪检、监察相对分开,分别设计纪检措施文书和监察措施文书、纪检立案程序和监察立案程序。

四、打通法法协调衔接各个节点

监察法规定: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中的顺畅、高效、有序衔接。

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浙江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出台了《关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明确监察措施执行、移送起诉、刑事审判等方面衔接问题,全线打通法法协调衔接各个节点。

在监察调查环节,公安机关承担协助配合监察措施和留置场所管理等任务,在查询、技术调查、搜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使用方面予以协助,特别是在留置措施执行方面,形成由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带至留置场所,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不配合,有自杀或者逃跑倾向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带入留置场所。

在移送起诉环节,检察机关组建专门公诉部门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建立捕诉一体工作模式,办案衔接高效有序。

检察机关收到监察机关移送起诉通知后,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出意见,确保案件质量。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同时,一并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无缝衔接。

在案件审判环节,建立与审判机关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判决公平公正。

审判机关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提前通知监察机关开庭时间地点,监察机关视情派员旁听庭审;对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的,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审判机关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必要时可以调取相应时段的调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在全国首例留置案件余某贪污案审判过程中,审判机关与监察机关加强沟通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留置一天可折抵一天刑期”的答复,解决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对余某合理定罪量刑。

顺畅高效的法法衔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浙江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协同推进反腐败工作,实现职务犯罪案件优质、高效、协同办理,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三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办结的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

五、正确理解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与一般法律注重惩治和打击不同,监察法的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要求监委在保持对腐败问题高压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监察对象的监督,抓早抓小,防患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环境科学食品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