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手册仅供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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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手册仅供参考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6.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7.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8.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9.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0.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2.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3.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员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特制订本手册。
2.范围
本手册仅适用于xxxx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各分厂、成都分公司)职业卫生管理。
3.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3.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公司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2本制度规定了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公司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3.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职能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3.4总裁职责
3.4.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3.4.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4.3主动听取员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4.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3.4.5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4.6督促、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3.4.7组织、建立并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3.4.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3.4.9依法承担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3.4.10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分别向自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龙泉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3.5主管安全副总裁职责
3.5.1主管安全副总裁为公司内部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本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5.2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3.5.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者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5.4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3.5.5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及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3.5.6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5.7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3.6生产部主管安全部长职责
3.6.1编制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3.6.2编制、制作、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6.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6.4把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生产过程的每个具体环节。
3.6.5组织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6.6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3.6.7定期组织公司范围的检查,对分厂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并采取处理措施。
3.6.8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3.6.9对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3.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责
3.7.1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3.7.2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7.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3.7.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3.7.5协助各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7.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3.8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3.8.1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8.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8.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3.8.4协助相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8.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3.8.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3.8.7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3.9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3.9.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9.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9.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
3.9.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4.1岗前告知
4.1.1人力资源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4.1.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及生产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2现场告知
4.2.1在各分厂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生产部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4.2.2生产部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3检查结果告知
生产部应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应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职时,如需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部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4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5生产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4.6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4.7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4.8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4.8.1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4.8.2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4.8.3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8.4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4.8.5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4.8.6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4.8.7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4.8.8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4.8.9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4.8.10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4.8.11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4.8.12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4.8.13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4.8.14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4.8.15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4.9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10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4.11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4.12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4.12.1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4.12.2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4.12.3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4.13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4.14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15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16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4.17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4.1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4.19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4.20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4.21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5.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生产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5.2公司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主管安全副总裁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5.3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5.3.1公司基本情况;
5.3.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5.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3.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3.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5.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5.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5.4.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4.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4.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4.5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6.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1.生产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6.2生产部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6.3职业卫生宣传
6.3.1利用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6.3.2各分厂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公示栏、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6.4.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6.4.1培训内容:
6.4.1.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6.4.1.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6.4.1.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4.1.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4.1.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4.1.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6.4.2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6.4.2.1单位主要负责人(总裁、主管安全副总裁)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6.4.2.2入职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入职新员工及实习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生产部,并由生产部组织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
6.4.3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
6.4.3.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6.4.3.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6.4.3.3综合安全知识,本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6.4.3.4本单位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6.4.3.5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6.4.4部门(分厂)级教育培训内容
6.4.4.1本部门(分厂)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6.4.4.2本部门(分厂)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6.4.4.3本部门(分厂)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6.4.5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6.4.5.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6.4.5.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6.4.5.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6.4.5.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6.4.5.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4.5.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6.4.6.1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6.4.6.1.1生产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职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6.4.6.1.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4.6.1.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6.4.7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6.4.7.1公司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6.4.7.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每年必须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6.4.7.3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讲课等形式。
6.5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6.5.1三级安全教育卡;
6.5.2员工安全试卷;
6.5.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6.5.4其他有关资料。
6.6.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7.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7.1各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7.2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7.3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7.4生产部会同各部门(分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开展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7.5各分厂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
使用人员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7.6生产部、装备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7.7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7.8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
8.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1劳动防护用品是公司无偿发给员工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
8.2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
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8.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8.4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低温手套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
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
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8.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8.6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须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8.7生产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8.8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内容(见目录A)
9.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9.1生产部负责公司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9.2生产部负责组织各部门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9.3设置专人负责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9.4生产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9.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9.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员工公布,并分别上报自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龙泉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9.7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9.8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9.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9.10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9.11生产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10.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1生产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10.2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
公司新进员工必须经针对本工种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10.3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
10.4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对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