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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前后中国关于“学术自由”“学术社会”的思想与制度

  中国学人在近代经历了一种角色转变,简而言之即从以传统学术经学为求知对象的读书人,或以科举仕宦为求学目的的士大夫,到留学欧美、日本,接受西方现代学术的知识分子的转变。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学术”或“学问”在社会及学者的生存方式中地位如何?

这是在研究近代中国学术史时必需考量的一个重要问题。

换言之,这一变化还表现为,中国直到近代才出现了学术要独立于政治,甚至独立于社会的“学术自由”理念,并且这一理念慢慢地渗透到当时的社会中。

那么,这一理念是否得到了某种制度的保障从而得以确立?

或者是被制度所忽视并且受到压制?

在分析近代中国“自由主义”的实质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研究。

  本论文所讨论的对象是胡适和他的学生顾颉刚、傅斯年(他们有时被概括为“胡适派”),以及在近代中国提倡学术独立的蔡元培,所分析的年代是1930年前后。

在这一时期,经过国民革命,在各方面的制度上有很多创设,虽然有些地方继承了北京政府的制度。

至于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方面的制度,1929年出台了《大学组织法》和《大学规程》,成为此后大学制度的基础。

在具体的机构方面,1928年成立了中央研究院,后相继成立了北平研究院,大学和教员、学生的数量也有所增加。

虽然九,一八事变以后财政方面情势紧张,但对于学术研究来说,1928年到1937年的近10年是近代以来比较稳定的发展期。

而所谓“胡适派”学人是1930年前后中国学术界的中坚,虽然有些对立的学人和学派,但他们能够吸引、提拔学生,动用国内外的种种学术资源,推动学术研究,影响力还是最大的。

正是他们对创建中国的学术社会负有重大责任,因而是本文首要的研究对象。

  笔者拟讨论

(1)上述人物的思想、

(2)有关大学或研究所的法律与体制制度、(3)这些人物在制度里面的具体行为以及

(1)

(2)(3)之间的关系。

思想有时只存在于作者的日记或草稿里,不为旁人所知,也就无所谓社会实际效果。

而且,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人的思想和他的实际行为之间存在着严重矛盾。

所以,仅仅对思想进行分析、根据思想评价人物的话,往往得出的结论有违于历史的实际情况。

除了思想和行为的关系外,还要考虑思想和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制度或他们自己创立的制度之间的关系。

相对而言,行为和制度是社会上的客观存在,因此,本文把行为和制度放在一起加以讨论。

  蔡元培先后领导大学院和中央研究院。

胡适1930年代回到北京大学,任文学院院长和中文系主任等职。

傅斯年从留学回来后先任中山大学文科主任,同时提倡在中央研究院里面建立历史语言研究所,成立时任所长。

他们既有思想,又曾亲自实践,选择他们为研究对象有助于看清思想同行为、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

顾颉刚则在中山大学与傅斯年分裂以后调到燕京大学,尽量躲开以北京大学为最大舞台的北平学术界之复杂人际关系,这样他直到1934年组织禹贡学会,1935年进北平研究院史学研究会之前,基本上倾向于个人研究,不太参与有体制基础的、有组织性的学术研究。

本文对顾颉刚的分析自然偏重其思想。

  就学术史而言,笔者认为,涉及到学术自由、学术社会的研究可归为三类。

第一类是有关自由主义研究的,有论文分析“胡适派”的学人们如何企图建立学术社会,讨论他们在其过程中与政府的关系以及他们具有的公共角色。

第二类是作为教育史的一部分来研究的,“教育独立”和其政治上的一些障碍是其主要论点之一。

第三类是学术史,对当时学人的学术思想、学术成果,以及学科建设进行研究(第二、三类的具体研究在下面谈及)。

上列种种研究,各有特点,各有今后研究之余地。

第一类研究和笔者的研究着重分析知识分子的思想和行为。

第二、三类主要分析各种人物的思想和制度的建立。

总之,到目前为止,仍缺乏针对思想、行为和制度总体关系的研究。

以上就是本论文之由来。

  一、关于建设学术社会的思想

  “学术社会”这一词,出现在顾颉刚的《一九二六年始刊词》里。

这不一定是顾颉刚对“学术社会”的首次使用,更不能说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的首次使用,但在这篇文章里,他对学术社会或学术独立、学术自由等等问题表明他的总体想法,我们可以把这篇文章看作是他的代表作之一。

  在北京大学27周年纪念会上,到国学门的许多参观者都感觉到“鼎彝的名贵”和“诏谕的尊严”,但对风俗物品和歌谣却“表示轻蔑的态度”。

顾颉刚对这些参观者的观念极不满意。

他说:

“凡是真实的学问,都是不受制于时代的古今,阶级的尊卑,价格的贵贱,应用的好坏的。

研究学问的人只该问这是不是一件事实。

”学问要摆脱种种限制,善恶或价值观、个人的爱憎也在被排除之列:

“我们并不要把我们的机关改做社会教育的宣讲所,也不要把自己造成‘劝人为善’的老道士。

”“正如一个研究医学的人,他个人无论如何爱好洁清,甚至于一天洗三回澡,但在研究的必要时也只得到腌臌的脓血里,秽臭的便溺里,腐烂的尸体里去搜寻研究的材料。

”这些尚属于个人性质,但顾颉刚接下来所说的,已经不仅仅是个人价值取向的问题了:

“我们的目的只在勤勤恳恳地搜集材料而加以客观的研究,作真实的说明,在民国之下这样说,在帝国之下也是这样说,在社会主义共和国之下还是这样说。

……科学是纯粹客观性的,研究的人所期望的只在了解事物的真相,并不是要救世安民,所以是超国界的。

”顾颉刚的志向可以说是“非政治”、“非国家”的。

他认为,虽然适值“国家多难之秋,国民同该尽救国的职责,但这句话原是对一班国民说的而不是对学术机关说的。

”在他看来,当时的中国绝不像他所期望的那样。

“返看我们的学术社会是怎样。

他们因为没有求真理的知识欲而单有实际应用的政治欲,所以只知道宣传救世的方法。

”那是学术社会的现实,相反,他所期求的学术社会是这样的:

  话说得如此远,只为辨明“求知”与“应用”是两条不同的大路,虽然有时候是可以关联的。

……我们真是随处可以感到自己智识的微小。

我们为要补救这个缺憾,所以要造成了一个学术社会而去共同讨究;……我们在研究时,心里所想到的只是这一小部分中的材料如何可以整理清楚,如何可以解释里面的种种原因,却绝对不想到把这些东西拿来应用。

……一个问题,尽许社会上看作无谓的,丑恶的,永不生效的,但我们既感到可以研究而自己又有兴致和方法去研究,那就不能迁就他人的意见而改变自己的志向了。

  这时,他已经谈到学术研究的选题问题。

学术既独立于社会所需要的“应用”,那么选题的权利当然归于每个学者。

虽然不排斥把学术研究的成果拿去应用,但学术界和社会、国家之间的界线划得很清楚。

我们得到的知识又引发学者新的兴致,展开新的研究。

这样,学术本身构成一个类似于“无穷动(perpetualmotion)”的世界。

总之,这篇文章的主旨在于主张学术要从贵贱、善恶、尊卑、爱憎、国家、政治、应用等种种束缚中解放,用一句话说,就是“学术独立、自由”。

  其次,我们看看蔡元培的思想。

翻阅他的全集,到处都是谈教育、学术的文章或演说,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恐怕是他1922年发表的《教育独立议》。

那么他在1930年前后的思想如何?

请看他1930年写的《大学教育》中的一段:

  大学以思想自由为原则。

在中古时代,大学教科受教会干涉,教员不得以违禁书籍授学生。

近代思想自由之公例,既被公认,能完全实现之者,厥惟大学。

大学教员所发表之思想,不但不受任何宗教或政党之拘束,亦不受任何著名学者之牵掣。

苟其确有所见,而言之成理,则虽在一校中,两相反对之学说,不妨同时并行,而一任学生之比较而选择,此大学之所以为大也。

大学自然为教授、学生而设,然演讲既深,已成为教员与学生共同研究之机关。

所以一种讲义,听者或数百人以至千余人;而别有一种讲义,听者或仅数人。

在学术上之价值,初不以是为轩轾也。

如讲座及研究所之设备,既已成立,则虽无一学生,而教员自行研究,以其所得,贡献于世界,不必以学生之有无为作辍也。

  这是蔡元培给《教育大辞书》写的,自然不是他的代表作,但词典应该反映一个词最典型的观念,离具体的社会问题比较远,所以我们从中能够看出蔡元培对于大学的基本理念。

大学是一个机构,所以他论述的焦点固与顾颉刚的《一九二六年始刊词》不同,更侧重于具体的体制方面。

顾颉刚从国家、社会的独立讨论学术,蔡元培更重视学者之间的关系,或学者和学生的关系。

即使学术从社会独立了,但学术界里还有种种学说、见解的差异,甚至发展到学派之间的斗争。

为了保障“近代思想自南之公例”,蔡元培说:

“大学教员……不受任何著名学者之牵掣”,“虽在一校中,两相反对的学说,不妨同时并行”。

不言而喻,这就是他1910年代后期在北京大学时的基本原则。

他并且说,学说的不同,虽然“一任学生之比较与选择”,但“学术上之价值”不以听课人数之多寡为标准。

教员的价值在于他的学术研究工作,而不在于他的任课效率,这样可以保障大学教员的地位。

顾颉刚所提倡的学术社会,恐怕只有建立蔡元培所说那样的大学或研究机构制度之后,才能够实现。

  再者,我们看看傅斯年的思想。

傅斯年的想法与前二者一部分一致、一部分不同,他的言论似乎最富有政策谏言的性质,他在1932年发表的《教育改革中几个具体事件》里指出:

“民国以来的教育,真可谓‘自由发展’了,其结果是再紊乱不过的。

”在傅斯年看来,学校教育(其中包括大学)需要一种控制来保证质量,所以他首先对教育部提倡:

“作一个全国教育的统计,同时斟酌一下,中国到底需要些哪样人,然后制定各校各科的人数,使与需要相差不远。

”从傅斯年的这种思路出发,大学也应该按照社会上的需求加以适当地整理、裁并。

他建议:

“把一切无成绩的省立大学停止了,改成奖学金(国外留学金在内)”,“把一切不成样子的私立大学停止了,收他们的底款为奖学金。

  虽然这篇文章不是讨论学术研究的,所以我们不能以此判断傅斯年和顾颉刚、蔡元培的学术独立的思想有所矛盾,但到底大学的性质以教员的研究为主还是以学生教育为主是留待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然而,傅斯年也主张教育的独立。

他接着说:

  教育如无相当的独立,是办不好的。

……试以普鲁士为例,……其教育界实保有甚大之自治力量,行政官无法以个人好恶更动之。

……这样子固然有时生出一种不好的惰力,然而事件总不至于大紊乱。

中国的教育厅长,特别是市教育局长可以随便更换,这犹可说他们是政务官,然而厅长、局长竟能随便更变校长,一年数换,于是乎教员也是一年数换了。

服务教育界者,朝不保夕,他们又焉得安心教书?

又焉得不奔竞、不结党营私?

  所以政府的责任,第一是确定教育经费之独立,中央的及地方的。

这样,他也关心教育界的“自治”与教员地位的保障,但他所提倡的“保障”绝不是无偿的。

他说,政府的责任“第二是严格审定校长、教员、教授的资格,审定之后,保障他们的地位”。

在此,问题在于怎样审定资格、由谁来审定?

关于这一问题,他在1932年的《改革高等教育中几个问题》中说:

  今之大学,请教授全不以资格,去教授全不用理由,这真是古今万国未有之奇谈。

只是所谓“留学生”,便可为教授,只是不合学生或同事或校长之私意,便可去之。

学绩即非所论,大学中又焉有励学之风气?

……我一时提议如下:

  一、由教育部会同有成绩之学术机关组织一个大学教授学绩审查会。

  二、凡一学人有一种著作,此著作能表示其对此一种学问有若干心得者,由此会审定其有大学教授[引用者注:

应是教师]资格。

  三、经上列第二项业绩之后,此学人更有一种重要著作,成为一种不可忽略之贡献者,由此会审定其有大学教授资格。

  四、凡有大学教师或教授资格者,任何一大学请其为教师或教授时,受大学教员保障条例之保护,即大学当局如不能据实指明其不尽职,不能免其职。

  五、既得有上列两项资格之一,而任何三年中不曾有新贡献者,失去其被保障之权利。

……

  既澄清了大学教育界,然后学术独立、学院自由,乃至大学自治,皆可付给之。

如在未澄清之先,先付此权利于大学教授,无异委国家学术机关于学氓、学棍之手,只是一团糟,看他们为自身的利益而奋斗,而混乱而已……。

  关于这种保障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始终在于审定的标准,到底如何规定“不可忽略之贡献”呢?

借用蔡元培的话来说,在学术界里会有“著名学者之牵掣”,那么“相反对的学说”真的能够“不妨同时并行”吗?

教育部和“有成绩之学术机关”的权限到底怎样规定?

虽然也有傅斯年所说的国家学术被“学氓、学棍”操纵之惧,但是名为“保障”的条例,实际上很容易变为约束之具,傅斯年的思想还是不免侧重于管理方面。

  有关学术,傅斯年还有值得注意的一个想法:

  这个研究所[引用者注: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确有一个责任,即“扩充工具、扩充材料”之汉学(最广义的)。

这样事业零星做也有其他机会,但近代的学问是工场,越有联络,越有大结果。

  “近代的学问是工场”,这是很值得玩味的一种界定。

倘若真如顾颉刚所说的那样,每个学者只是按照自己的兴致去研究,或蔡元培所说的那样,每个学者不受“著名学者之牵掣”的话,那么,在进行了各式各样的研究之后,很有可能将无人做总结性工作,学术界生产出来的知识也将不被结构化。

顾颉刚说:

“要把科目分而又分,一个人可以专攻一小部分;要使有志研究学问的人可以随着自己的性之所近而择取某小部分。

”这是“分工”的原则,但其弊端在于缺乏知识的综合。

傅斯年所说的“工场”则不一样,“工场”必须有领导人,虽然每个工人的工作“分而又分”,每个人只做“一小部分”的工作,但每个人做好工作之后,能够完成一个具有复杂结构的大机械。

这样,很有可能傅斯年领导的工场,比顾颉刚的“学术机关”或蔡元培的“大学”,“有大结果”。

但工场以全体的生产目标为主,所以每个工人不一定“随着自己的性之所近而择取”工作。

每个工人必须接受领导人之牵掣,不容许进行各式各样的工作。

那么在“工场”里,每个学者的“学术独立、自由”怎么能够保障?

在此问题上,傅斯年的思路还是侧重于集体性的管理。

  以上介绍的几篇文章,发表的时间、刊载的媒体,以及写作环境都不相同,但这些足以体现作者关于学术或有关学术制度方面的思想基调,并且也足以构成讨论行为和制度问题的前提。

上述种种思想其实好似一面面镜子,它们可以反照作者的行为和当时的制度。

我们可以透过这些“言论镜像”观察“镜中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可以据其言观其行。

  二、当时存在的制度及其问题

  作为国民革命后成立的教育方面的新制度,我们首先应该关注蔡元培、李石曾等人所提倡的大学院、大学区制度。

该制度在各地遭到激烈反对,显然最终失败了。

论者指出失败的原因在于:

(1)模仿失当,变更大骤;

(2)政治不稳,基础未固;(3)教育政策引起激辩(大学院独立于国民政府外,脱离党的监督);(4)与训政精神不合;(5)学界派系的倾轧;(6)主持人物的由合而分;(7)经费的困难;(8)以大学院为中心的集权体制,引起与各级党部和行政机构的矛盾;(9)中小学教育界对偏重大学教育不满意;(10)破坏大学的传统,侵害大学的自治。

其中最后一点尤其值得注意。

以北京大学为例,的确国民革命之前的北大情况很糟,受制于军阀,屡次欠薪,顾颉刚的《一九二六年始刊词》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写的。

但不管如何糟糕,毕竟一个大学只要存在下去,自然就有自己的历史积累。

改革制度的意图无论多好,但如果要把大学的历史全盘推翻,那么自然会导致强烈的反抗。

在大学区制度的推广下,北京大学或要被合并于“国立中华大学”(即北平大学区的惟一高校),或要被改成“国立北平大学北大学院”,这些改革引起很大风潮,最后随着大学区制的取消,北京大学保住了自己的校名和独立的地位。

这些“大学区制”失败的经历告诉我们,对于以自治和独立为主旨的高等教育机构来说,政府从上面进行的改革必定具有破坏性,假使那些改革是以巩固大学的自治或独立为名目的。

这是一个有关教育、学术“制度”的矛盾之所在。

  笔者将对当时的一些规定与上一节讨论的思想进行比较。

第一,关于学术机构的独立性问题,参看《大学组织法》(国民政府1929年7月26日公布)的规定:

  第九条大学设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国立大学校长由国民政府任命之,省立市立大学校长由省市政府分别呈请国民政府任命之,除国民政府特准外,均不得兼任其他官职。

  第十一条大学各学院各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由校长聘任之。

……

  第十二条大学各学系各设主任一人,办理各该系教务,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

……这些规定说明,国立公立大学校长和大学院长、系主任都是上面任命或聘任的(独立学院也同样),这样形成“国民政府一校长一院长一系主任”的权力体系。

这可能导致类似于傅斯年所说的“厅长、局长竟能随便更变校长,一年数换”的情况。

研究机构的制度也基本上是一样的,有“国民政府一院长一总干事、干事和所长”的权力体系:

  第三条 国立中央研究院设院长一人特任,院长综理全院行政事宜。

  第四条 国立中央研究院设总干事一人,受院长之指导执行全院行政事宜,设干事三人至五人,分掌全院文书、会计、庶务事宜,均由院长聘任。

  第三条研究所设所长一人由中央研究院院长聘任之,综理所务并指导研究事宜。

第二,关于设置大学的目的,参看《大学规程》(教育部1929年8月14日公布)的规定:

  第二条……大学教育注重实用科学之原则,必须包含理学院或农工医各学院之一。

按照顾颉刚的想法,研究机构不以应用为目的,然而国民政府下的大学是“注重实用科学”的。

大学必须包含理科方面的学院,这也与1910年代蔡元培任北大校长时的原则抵触,当时重点绝不在文理之分,而在学术与实用之分。

  第三,关于大学教员地位的保障,参看一个大学和一个研究院的规定:

  一,大学规程第十条云,本校之教授,除有特别情形及特定者外,聘任期均以一年为限,每年六月卅日以前不得新聘书者,即为解约,在他时问大学辞教授或教[授:

引用者补]辞大学,均须两个月前通告对方。

讲师聘任有效时间,除特定者外,以一学期为限,学期完时自动解约。

……五,如已接受此聘书及条件,则于暑假中或开学后不复辞职,至少应留学校至年终结,如有万不得已情形,必须辞职者,仍应依照规程第十条手续办理,以便大学方面寻觅相当替人。

  第九条 专任研究员、兼任研究员之任期,各为一年,但经重聘得连任。

教授的任期为一年,讲师的任期为半年,如果到6月底拿不到新聘书的话自动解聘,而且假使在学期中,如果预先通知的话校方可以辞教员。

别的机构也有同样的规定:

“北大旧例,教授试教一年,第二学年改送正式聘书,只简单的说聘为教授,并无年限及薪水数目,因为这聘任是无限期的,假如不因特别事故有一方预先声明解约,这便永久有效。

十八年以后始改为每年送聘书,在学校方面生怕照从前的办法,有不讲理的人拿着无限期的聘书,要解约时硬不肯走,所以改了每年送新聘书的方法。

”这说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教员身份的保障还有弱化的一面。

这种制度很可能会导致傅斯年所说的“去教授全不用理由,……只是不合学生或同事或校长之私意,便可去之”成为现实。

  当然,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并不是因为教授的任期只有一年,所有学者都惧怕拿不到聘书。

看有关当时学界的报道或个人日记、书信等,常常发现教授们主动提出辞职,表示对学校或学系办学方针的抗议,校方常常对教授们进行慰留。

有时辞职和解聘不过是一事的两面,有得知会被解聘时才主动提出辞职的,也有明知不能被解聘而故意以辞职相要挟的。

无论制度如何,各人自有“争”的办法。

  “这原是在人不在办法,和平的人就是拿着无限期聘书,也会不则一声的走了,激烈的虽是期限已满也还要争执,不肯罢休的。

  三、学人的行为及其问题

  上节所讨论的制度,除了大学院、大学区制度与蔡元培有密切关系外,其余并非出自蔡元培、顾颉刚和傅斯年的构想,故而固然会与他们的思想有些出入。

本节将对学人们的思想与他们在某种环境中的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首先来看顾颉刚。

他虽然提出学术要独立于价值、社会、国家等,但学术独立的原则,与他之前提倡的“疑古”,到底是否一致?

他的“疑古”确实出自“求真”的愿望,但同时具有实现传统学术的转型、破坏根据儒家道统之历史观念的意图。

此时的问题在于:

事实与“价值”或“应用”真的能够划清界线?

追求事实的行为会不会同时带有某种价值或应用上的意义?

而且,假使能够把两者的界线划清,两种志向始终在一个学者的头脑里达成某种统一,那么,到底在一个学人当巾两种志向之间有怎样的关系?

  其次,对蔡元培、胡适和傅斯年的行为可通过两个纠纷来进行具体分析。

一个纠纷是,1933年在中央研究院发生的历史语言研究所与社会科学研究所的合并问题,该问题似乎发端于蔡元培的书信。

蔡元培向傅斯年提出把社会科学研究所并入史语所内,改称“人文科学(或文化科学)研究所”,请傅斯年担任所长。

蔡元培说明:

“盖社研所自徐公肃辞去后,仅经济、社会、民族三组,各有研究员一人,社会民族两组,均因经费太少,不能出外调查、搜集新材料,现惟将已得之材料,从事整理。

民族组与史语所中之考古组及人类学均有关系,经济、社会,固要调查现状,但亦不能不追溯已往以阐明因果,合为一所,相得益彰,而史语所努力工作之好习惯,亦可激励社研所少数之同事,使之兴起,计无善於此也。

”而且他已经与总干事杨杏佛商量好,托杨到北平时与傅磋商。

蔡元培在信中所说的“经费太少”,恐怕与九?

一八事变后的紧缩财政有关。

而且虽然蔡元培提及一些学术上的理由,但合并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财政方面的短缺:

“因在国难严重期间节省学术外之用费,增加公务之效率,……将历史语言研究所与社会科学研究所合为一个组织。

  接受这种提议,史语所及时进行了讨论,议决:

“函询本院对两所彻底改组办法。

”合并之议来得比较唐突,“社会所事同人均茫然。

”之后傅斯年几次向蔡元培和杨杏佛写信,提出意见:

  斯年等虑到的困难,约分三端。

一、合并后能否融合?

二、对原有设置能因必要作不迁就之办法否?

三、社会经济方面前途之建设如何?

……近二十日中,斯年正无日不想此事,既与所中同人深澈谈过,又复遍按陶孟和先生与何淬廉先生两处之刊物读之,而到处请教焉。

愈考虑愈多顾虑,愈看人家愈不知自己如何办,愈读本院社会所之刊物,愈觉无头绪。

……其难处转在经济社会一路究与史语所一路如何打成一气也。

就社会所之历史看,其不妥之点,正在范围太大,各部分互不相干。

简言之,组织颇似一个缩小之中央研究院,以至事务之责无人能专,所长之任屡易不已。

盖社会所之结合,是一个行政的结合而非一个学术的结合。

今两所合并,民俗方面与史语所原有者本可交融,即法制经济之组有历史意义者,亦未始不可契合。

独经济社会两端之与今日国计民生有关者,真与史语所不在一线中耳。

……以经济置之语言考古档案文籍之刊,不惟彼此各不相干,且未免过于忽视经济。

然则两所合并之后,恐不能如杏佛先生所期我们感化他们(……),反而社会所今日组织之状态,传到史语所,置文史经济于一所中,则此顿失其为学术的单位,而成一个行政的单位。

此比如何建设经济工作为困难。

斯年等所最彷徨者也。

……如合并,恐只能合并吏语民俗等,其经济等似必维持其独立。

  正值“国难之秋”,财政短绌是没办法的,所以傅斯年只从学术上的理由说明合并之困难。

对傅斯年来说,分析现状的经济学、社会学与历史语言学是没法沟通的,合则两伤,离则两全。

他主张,作为学术机构,不应该以行政上的效率为优先,应该只从学术上的意义来判断。

他还反驳蔡元培提出的新所名:

  合并之办法……定名为“历史语言社会研究所”,数年来辛勤稍稍为人所知之名称,似未宜遽然去之,且“人文”“文化”等名称,包含太广,哲学、宗教、政治,等科之人或以负此大名而无此类科目,为质疑,不如用小名,较易于给地步。

看似“历史语言社会研究所”这一名称不太顺通,但傅斯年要严格划清各种界限,宁可把名称弄得不像样,也不容许模糊的名称和概念。

在这点上蔡元培接受了傅斯年的提议。

  虽然傅斯年提出了种种问题,打算阻止进行合并,但作为院领导成员之一还是不得不配合。

这样在3月的院务会议上,通过了合并案:

  八、历史语言及社会科学两所合并案

  议决

(一)名称为历史语言社会研究所呈请国府备案

  

(二)聘傅斯年先生为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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