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两辽金的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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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两辽金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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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建议】:
本章主要学习两宋的法律制度。
两宋的法律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如同两宋王朝发达的商品经济活动一样,两宋在法律内容上的经济立法在古代法律体系中是非常独特的,也就是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丰富;第二,两宋时期在法律制定体例中,既继承了五代时期的《刑统》的编制方法,又有所突破,即在编敕和编例方面活动多,这种新型的立法方式对明清法律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所以,在学习本章的内容时,要对这两点重点掌握。
【本章知识点】:
1.两宋的法制思想
2.《宋刑统》
3.编敕
4.格
5.编例
6.条法事类
7.折杖法
8.重法地法
9.限田
10.主、客户
11.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条件
12.典当契约
13.继子
14.继承制度
15.行政机构的演变
16.官吏制度
16. 经济立法制度
17. 司法制度上的新发展
18. 诉讼审判制度
19. 辽、金的法律
第一节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儒家思想向理学的演变,使两宋政权加强了中央集权体制。
在法制思想上体现为: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大度兼容,慎法轻刑
(4)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疑难分析】:
如何理解两宋的法制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经过五代的分崩割据的政治局面和“黄袍加身”的政变,宋初的统治者深知“节镇太重,君弱臣重”的道理,在加强中央集权方面不遗余力。
在减弱武将权力的同时,在中央设置“审刑院”,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事门生关系,将审理权与判决权分离等措施,以防止地方割据出现。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儒家思想依然是两宋时期的正统思想。
理学思想在两宋的出现表明,统治者继承了前代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国之用的思想。
和唐代一样,统治者对黄老哲学的“无为而用”也加以留心,意在减缓社会矛盾。
三、大度兼容,慎法轻刑。
大度兼容主要是指宋代统治者宽待臣属,以加强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
但这一作为后来演变为对大臣的宽纵,使宋代官吏贪污腐败的现象非常严重。
慎法轻刑在执法上有两方面,一方面,在处理统治者内容关系上慎刑、轻刑,另一方面,在对待百姓的统治上,宋代前期注意刑事政策上的宽猛关系,后期,尤其是朱熹,强调重法治民,在立法上体现为“重法地法”的出台。
在立法方面,宋代初期的统治者慎于立法,所以《宋刑统》基本上是对《唐律疏议》的抄袭。
四、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伴随着两宋商品关系的发达,宋代在思想上调整了传统的义、利关系,强调义利并用。
在立法上,宋代的经济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活动中是少有的,丰富了传统法律的内容。
第二节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两宋的立法活动主要有:
(1)《宋刑统》的编纂。
《宋刑统》的律条和疏议基本沿袭唐律的内容,在体例上,它借鉴了唐末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编纂方式,并新增加了“起请条”和“余条准此”;在内容上,它创制了“折杖法”,实质上变革了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2)编敕:
是宋代经常性的立法活动。
两宋时期都设有编敕所,负责把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敕文,选择可以长期适用的敕文编纂成书,加以颁布。
(3)令、格、式:
主要是刑法以外的各种部门法。
(4)编例:
宋代的例有条例、断例、指挥三种,由于断例在司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断例的编辑比较重视。
当时著名的编例有《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崇宁断例》等。
(5)编纂条法事类:
它是南宋时期重要的立法活动。
南宋自孝宗始,以事为类,统编敕、。
依据这种方式编纂而成的法典,称做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较分门编辑的法典更便于司法适用。
【概念辨析】: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宋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宋刑统在体例上仿照唐末五代以来的刑律统类,全律分为213门,首列律条、律疏,以下按照时间顺序分列敕令格式。
宋刑统是宋朝的基本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木板雕印的封建法典。
2.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
凡是临时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发布的诏旨,叫做“散敕”。
“散敕”缺乏稳定性,亦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在宋代,每过一段时间,统治者便把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去其抵牾,选其可以长期适用的敕文,编纂成书加以颁布,这种活动就是编敕。
编敕实际上是宋代经常而重要的一种立法活动。
3.条法事类
南宋孝宗时期,开始改变北宋时期的法典编纂方式。
采取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的法典编纂方式,以这种方式编纂的法典,称做“条法事类”。
自此以后,南宋的法典以条法事类为主,条法事类的编纂也反映了宋朝法律编排体例的不断科学化。
4.例
唐代以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比附”,宋时称做“例”。
宋代的例包括三种法律规范:
(1)条例,即皇帝发布的特旨;
(2)断例,是审判案件的成例;(3)指挥,是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在宋代,例最初是针对特定事件设定的临时性规范,但是经过编纂程序,例具有了普遍效力,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
宋代对例的运用,为明清时期律例合编、典例合编奠定了基础。
【疑难分析】:
从《法经》到《宋刑统》,中国封建法典在编纂体例上经历了哪些重要变化?
从《法经》到《宋刑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内容的丰富、法律编纂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法典的编纂体例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重大变化:
(1)《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典“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编纂体例;并且法经在结构上明显地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前五篇,相当于近代法律的分则;一部分是第六篇《具法》,相当近代法典的总则。
汉律基本沿袭了,《法经》的总分结构,只是在第六篇《具律》之后增加了三篇内容。
(2)曹魏时期编纂的《新律》,在体例结构上首先对《法经》作出了突破。
《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并且将其从第六篇提升到律首,这样能更好地起到统摄全律的作用。
(3)《晋律》又将魏《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
刑名和法例,将总则内容区分地更为明细。
(4)《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冠于全律之首。
这种体例基本为隋唐所沿用。
(5)唐宣宗时期编纂的《大中刑律统类》,首先将刑律划分为门,并在律后附以有关的令、格、式、敕。
此后,五代时期的后唐、后周,都仿照《大中刑律统类》的体例编纂各自的法典。
(6)宋代的基本法典《宋刑统》,称“刑统”而不称“律”,即采用分门别类的编纂体例;新增加了“起请条”,并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之后。
第三节两宋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基本内容】:
两宋法律的主要内容主要为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四部分。
一、刑事法律方面体现为
(1)刑法制度上出现了新刑种:
折杖法、刺配、凌迟;
(2)刑罚原则方面设定新罪名以巩固皇权,在对待社会关系的保护上,以“重法地法”、“盗剥柘之禁”、加重财产犯罪的处刑等措施体现对特殊社会关系的保护。
二、民事方面体现为
(1)所有权上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和族产的出现;
(2)契约关系上对不动产买卖作了详尽的规定,如买卖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等。
典当契约是宋代发展成熟的特殊的契约关系。
(3)家庭继承制度上,养子制度、妇女继承制度的变化和遗嘱继承是其主要内容。
三、行政立法方面主要有
(1)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上的变化,其核心思想是加强中央集权;
(2)官吏管理制度上主要为对科举制度的完善、差遣制的设定和致仕制度;(3)对官吏的监察和考课制度进一步加强。
四、经济立法主要为:
专卖法、酒法、茶法、海外贸易法、赋役法等。
【概念辨析】:
1.折杖法
宋太祖于建隆三年制定折杖之法,即用脊杖和臀杖分别取代原来的流、徒、杖、笞之刑。
建隆四年颁行《宋刑统》时,折杖法被正式列入《名例律》的“五刑门”中,成为定制。
折杖法实际上改变了隋唐以来确立的封建五刑制,体现了宋初为缓和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变革精神。
2.刺配
是一种混合刑,将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刑罚同时适用于罪犯。
宋朝把这种刑罚最初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
后来随着治安状况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贼盗的刑罚。
3.盗贼重法
宋仁宗嘉佑年间,为惩治盗贼以及窝藏盗贼者,在常法之外另立重法,史称“窝藏重法”;不久又将京畿开封府诸县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贼盗罪者,均加重处罚。
此后,宋英宗、宋神宗相率颁行《贼盗重法》,一方面奖励告发者,另一方面加重对犯贼盗罪者的处罚、扩大重法地范围。
4.二府
宋代称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为“二府”。
中书门下是宋朝最高行政机关,与唐朝不同的是,它不是宰相的联合机构,而是脱离三省的独立的行政机构,有权对下属行政机关发布命令。
枢密院是宋朝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掌管全国军政,但是它不直接统兵。
二府分立的格局,反映了宋朝将中枢机构进一步分化,使行政与军政互相分离、牵制,以便于皇帝的控制。
【疑难分析】:
1.宋朝的刑罚制度较前代有哪些发展?
宋朝的刑罚制度在隋唐五刑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
其内容主要是:
(1)宋开国之初,为行宽仁之治,创制了“折杖法”,即用脊杖和臀杖分别取代原来的流、徒、杖、笞之刑。
(2)把刺配作为法定刑。
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对罪犯同时适用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刑罚。
该刑罚最初只适用杂犯死罪者,后来加重处罚贼盗的一种常刑。
(3)由于社会矛盾的激化、社会治安的恶化,宋朝的死刑,在绞、斩之外,还增添了凌迟、杖杀等死刑执行方式,试图以酷刑慑服人心。
2.在宋代职官制度中何谓“官”、“差遣”、“职”?
为什么这样设置?
宋代的“官”是指正官或本官,北宋前期沿用前代的各种官名组成官阶,而有官位者并不担任与官名相应的职务。
所以,有官位者只是有官阶、享受俸禄,却没有实际职权。
“差遣”是指担任的实际职务的官员,他们虽没有官衔,却行使真正的职权。
“职”一般指馆阁中的官职,如大学士、学士等,是授予高级官员的清高头衔,也不负有实际责任。
宋代将“官”、“差遣”、“职”互相分离的任官制度,既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也有利于中央主管合理使用人才;又强化了皇帝对官员的驾御,便于皇帝实行个人独裁统治。
但是由于官与职的分离,造成了宋代官吏数量的膨胀,冗员过多,使国家财政负担加重;官吏数量的增加使得行政管理过程中权、责、名相分离,也影响到行政机关的正常运作。
3.宋代对科举制度有哪些新的发展?
宋代对科举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确立殿试制度。
虽然唐朝已开始殿试取士,但是殿试作为常制却是确立于宋朝。
宋开国之初统治者奉行文人治国的政策,特别重视官吏的学识,因此皇帝亲自考选录取士人成为固定的制度。
(2)为了给下层人士提供公平的考试、参政机会,自宋太宗时开始推行“别头试”。
“别头试”又称“别试”,即为主考官的应试亲属及权贵子弟别置考场,另派考官考试的制度。
“别试”制度有助于避免权贵舞弊,使科举制度增强了公正性。
(3)实行锁院制度。
即贡举考试期间,贡举官一旦受命,便要被锁居贡院,不得与家属和外人接触,以防考试泄密或考官接受请托。
(4)创立“糊名”、“誊录”之法。
所谓“糊名”又称“弥封”,就是考试后将试卷上考生的姓名、籍贯、家世等封贴起来,以免主考官、阅卷人员从中徇私的制度。
“誊录”则是由专门的官吏对应试考生的答卷重新抄录,以防考生在答卷上留下标识或阅卷人通过笔迹舞弊。
第四节两宋的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两宋的司法制度呈现出较前代更完备的体制。
它主要表现在: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除设传统的大理寺和刑部外,还新设了审刑院。
大理院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审刑院复核须奏报皇帝的案件,其权力超越大理寺和刑部,是宋代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宋代的狱史台兼管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它是一级受理上诉案件的法定机关。
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是受理投诉的司法机关。
(2)宋代的地方司法机构中,开封府是一个特殊的京畿地区的司法机构。
提点刑狱司是宋代路一级司法机构,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
宋代实施司法、行政合一的州、县两级审判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宋代实施“大案奏裁制”,将死刑判决权收归中央;
(2)翻异别推制:
它是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3)鞫谳分司制是宋代推行的审理、判决分立制度,即将“审”、“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
负责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称为:
鞫司;检法量刑之事别由他员负责,称为:
谳司;(4)宋代继承了唐代建立的“务限法”,对审判时限作了详尽的规定;(5)宋代的申诉程序级别多,对判决不服的,可由所属县诉起,经本州、转运司、提刑司、尚书本部、御史台,直到登闻鼓院、登闻检院。
【概念辨析】:
1.审刑院
为了厉行封建中央集权,宋太宗时期置审刑院于禁中。
审刑院的职责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实际上代表皇帝控制司法。
当时凡属上奏的案件,皆须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复核,然后再返回审刑院,由审刑院长官写具书面意见,奏请皇帝裁决。
但是由于审刑院造成了司法机构重叠,在元丰改制时,该院被罢归刑部。
2.鞠谳分司
宋代为了防止刑狱冤滥和官吏作弊,除了个别人口较少的州外,从各州到大理寺都实行审判与检法断刑相分离的制度。
这种由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与判的制度,叫鞠谳分司制。
鞠谳分司制使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审判,负责审判的官员又无权检法断刑,二者互相牵制,不易作弊。
3.翻异别勘制(翻异别推制)
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由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
按照宋代法律规定,可翻异三至五次,实际执行中甚至达到七次。
翻异别勘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体现了宋代统治者的慎刑精神。
4.鞫谳分司制
它是宋代推行的审理、判决分立制度,即将“审”、“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
负责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称为:
鞫司;检法量刑之事别由他员负责,称为:
谳司。
【疑难分析】:
宋代法律对审判复核案件的期限有何要求?
为了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宋代以案件标的的大小,将案件划分为大事、中事、小事。
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大事不得过二十五日,中事不过二十日,小事不过十日。
审刑院复核案件,大事不过十五日,中事不过十日,小事不过五日。
第五节辽金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辽金两个王朝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成熟上,经历了一个逐步吸收、采纳汉制的过程。
其立法以金的《泰和律义》较为成功。
【概念辨析】:
《泰和律义》
是金朝法制简称最具成就的一部法典。
它是金章宗时期制订,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并取《宋刑统》的疏义加以诠释,其篇目与唐律相同,共12篇30卷,但内容有所不同。
它是金代常行的法典,但由于金代战事频繁,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很好的贯彻执行。
【疑难分析】:
如何理解辽、金的主要立法活动?
(1)辽的立法先有阿保机时代的民族统治色彩,其后在实践中逐渐用唐律来作为统一法律加以适用,到兴宗时代制定了《新定条制》,道宗时期曾试图彻底统一辽的法律制度,制定了《重熙条制》。
(2)金朝建立之初,以女真族习惯法为主要法律,到熙宗时制定《皇统制条》成为第一部成文法典;海陵王执政时颁布《续降诏书》,与《皇统制条》并行;世宗时颁布《大定重修制度》以统一法律;章宗时制定的《泰和律义》则成为金朝最具成就的法律,同时还有行政法规《律令》、《敕条》和《六部格式》。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宋刑统》
2.编敕
3.条法事类
4.例
5.折杖法
6.刺配
7.盗贼重法
8.限田
9.族产
10.先问亲邻
11.输钱印契
12.养子
13.二府
14.别试
15.糊名
16.誊录
17.审刑院
18.鞠谳分司
19.翻异别勘制(翻异别推制)
20.《泰和律义》
二、简答题:
1.宋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2.简述宋代主要立法活动。
3.宋朝的刑罚制度较前代有哪些发展?
4.宋神宗时期的《贼盗重法》有何特点?
5.简述宋代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6.与唐代相比,宋代刑事法律有何特色?
7.与唐代相比,宋代行政法有何特色?
三、论述题:
1..试述宋初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2..试述宋朝法制的特色。
3.在体例和内容方面,《宋刑统》与唐律相比有哪些不同?
4.试述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答案
8.限田
它是宋代国家限制官员农田面积的措施。
仁宗时期、徽宗时期、南宋都实施限田政策。
它规定公卿以下土地拥有数量不得超过三十顷,由于宋代官员享有免役特权,人们为了逃避赋役,往往伪立契约将田产“典卖”给官员之家,朝廷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必须限制官员田产的数量。
9.族产
又称“义庄”,它是以宗族社团为所有权主体的产业。
族产的收益主要用于祭祀本族祖宗、赡济族众,资助族人参加科举考试等。
它一般由“掌管人”依“规矩”管理,族中人不得干预。
族产对于宗族的结合和巩固有重要意义,是宗族族权的物质基础。
10.先问亲邻
宋代规定,对于不动产买卖,业主出卖时必须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先买权。
11.输钱印契
宋代用完备的税契制度,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保护。
不动产的转移须经官府承认,方为有效。
民间买卖田宅时,要以买卖不动产的契约向官府纳税,然后官府在买卖契约上加盖官印。
加盖官印的买卖契约,被称作“红契”。
红契就是确认、保护不动产的法律依据。
而民间未纳税的契约,称为“白契”,官府不予保护。
12.养子
在没有亲子的情况下,宋代法律允许同宗养子,从收继关系上可分为立继子和命继子两类。
养父母生存之时收养的同宗养子,为“立继子”;养父母双亡之后,由近亲尊长指定的养子,为“命继子”。
14.别试
为限制权贵子弟在科举中舞弊,宋太祖令礼部考试官宦子弟时应移试别处,不与平民考生同场考试。
此后,逐渐形成制度,凡主考官的亲属和权贵子弟参加科举考试,须别置考场、另派考官,以防止考试舞弊;此制度称为“别头试”,又称“别试”。
别试制度为下层士子通过科举考试参政提供了公平的机会。
15.糊名
又称“弥封”。
自宋代开始,科举考试之后将试卷上考生姓名、籍贯、家世等贴封起来,以免主考官、评卷人从中徇私。
糊名制的实行,使科举考试制度更加公平、合理、完善。
16.誊录
自宋代开始,科举考试之后,由专门的官吏对参加考试考生的答卷重新加以抄录,以防考生在卷面上留下标记或评卷人通过笔记来舞弊。
誊录制的实行,使得科举制度更加公平、合理、完善。
其余见【概念辨析】
二、简答题答案
1、宋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宋朝的基本法典是宋刑统,令、格、式这些法律形式一如唐代,与基本法典并行。
除此之外,敕与例是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南宋还编纂了条法事类:
(1)敕是皇帝发布的诏令,凡是根据特定人或特定事件发布的敕,称做“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只有经过一定的编修程序才能成为一般的法律形式。
(2)例是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比附”。
宋朝的例有三种,第一种是“条例”,即皇帝发布的特旨;第二种是“断例”,即审判案件的成例;第三种是“指挥”,即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在宋朝司法实践中,例最初是临时性措施,后来被广泛运用,其地位也越来越高。
(3)条法事类就是以事为类,将敕、令、格、式等统编在一起形成的部门性或综合性法典。
如《淳熙吏部条法事类》是关于行政吏治的法律,《淳熙条法事类》是综合性的基本法律。
2.简述宋代主要立法活动。
两宋的立法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宋刑统》的编纂。
《宋刑统》的律条和疏议基本沿袭唐律的内容,但它又不是唐律的简单翻版。
在体例上,它借鉴了唐末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编纂方式,并新增加了“起请条”和“余条准此”;在内容上,它创制了“折杖法”,实质上变革了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并增加了许多民商事法律规范。
(2)编敕是宋代经常性的立法活动。
两宋时期都设有编敕所,负责把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敕文,选择可以长期适用的敕文编纂成书,加以颁布。
(3)编纂条法事类是南宋时期重要的立法活动。
南宋自孝宗始,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
依据这种方式编纂而成的法典,称做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较分门编辑的法典更便于司法适用。
(4)对例的编辑。
宋代的例有条例、断例、指挥三种,由于断例在司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断例的编辑比较重视。
当时著名的编例有《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崇宁断例》等。
3.宋朝的刑罚制度较前代有哪些发展?
宋朝的刑罚制度在隋唐五刑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
其内容主要是:
(1)宋开国之初,为行宽仁之治,创制了“折杖法”,即用脊杖和臀杖分别取代原来的流、徒、杖、笞之刑。
(2)把刺配作为法定刑。
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对罪犯同时适用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刑罚。
该刑罚最初只适用杂犯死罪者,后来加重处罚贼盗的一种常刑。
(3)为了宽恤官吏及士大夫,增设了编管和安置两种刑罚。
因为宋太祖有不杀士大夫的祖训,所以朝廷命官和士大夫犯重罪一般不处死刑,而是把他们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这种处罚方式就是编管。
安置是将犯罪的官吏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
(4)由于社会矛盾的激化、社会治安的恶化,宋朝的死刑,在绞、斩之外,还增添了凌迟、杖杀等死刑执行方式,试图以酷刑慑服人心。
4.宋神宗时期的《贼盗重法》有何特点?
宋神宗时期修订的《贼盗重法》具有以下四项特点:
(1)扩大了重法地的适用范围,河北、京东等地都被列入重法地范围。
(2)重赏告发者,以鼓励人们告发贼盗及窝藏者。
(3)加强地方官吏的督捕责任。
(4)非重法地犯贼盗罪,亦以重法论处。
5.简述宋代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儒家重义轻利的正统思想之外,功利主义思想悄然兴起。
宋代功利主义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历史条件下,形成了以李觏、陈亮、叶适等为代表的反传统的义利观。
他们对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进行了批判,主张仁义与利欲并不对立,认为“利欲可言”、“义利双行”,追求物质利益也有其合理性。
(2)事功学者修正并批判了儒家重本抑末的思想,认为农商业应互相补充、互为依存,国家不应困辱商人,而应与商贾共利,士农工商各业都是国家的根本。
(3)主张实行通惠工商的的政策,采取保护工商的法律措施。
6.与唐代相比,宋代刑事法律有何特色?
由于宋代在政治、经济、治安等社会历史条件不同于唐代,因此宋代刑法在承袭唐律的基础上又有一些新的变化,具有本朝自己的特色:
(1)加重了对贼盗罪的处罚。
自宋仁宗开始颁行惩治贼盗的“重法”,此后“重法”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处刑也愈加严酷;到宋神宗和宋哲宗时期,《贼盗重法》已经成为宋朝一项广泛适用的重要的刑事特别法。
(2)对官吏职务犯罪的处罚先重后轻,但是总体上比较宽缓。
(3)刑罚种类除沿袭唐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外,另有刺配、安置、编管等法;特别是宋初创制了折杖法,把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分别折抵成一定数量的脊杖和臀杖,实际上改变了唐代的五刑制度。
对于死刑的执行,除了绞、斩以外,还适用凌迟、杖杀等方式,比以往更加残酷。
7.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