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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制度信息表

所属: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分公司

编号:

JS-AZ-14

版本号:

1.0

密级:

通用类

级别:

四级

会签部门:

建设分公司各部门

规章制度名称: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编制人:

杨猛

审核人:

袁宽瑶

部门负责人:

袁宽瑶

分管领导:

孙竑岳

总经理:

罗跟东

主办部门:

安全质量部

发布日期:

2015.5.20

废止日期:

发布范围:

建设分公司各部门、各参建单位

更新记录

版本

编制/修订日期

修订内容

发布日期

备注

1.0

2015.4.8

新编

2015.5.20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对工程材料和实体质量的全过程严格控制与规范管理,确保全线施工质量,明确参建各方(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合格分供商)的工作范围及责任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地铁集团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工程检测管理。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业主: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建设分公司;

(二)第三方检测单位:

指业主委托、代表业主负责本工程检测,具有相应工程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三)监理单位:

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四)施工单位:

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

(五)合格分供商:

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或业主招标确定且符合《无锡地铁土建工程合格分供方管理办法》的甲供材料供应商和其他材料供应商;

(六)专业检测单位:

指由业主招标确定或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委托的承担施工单位自检或非常规项目检测的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第三章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业主职责

(七)负责编制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并下发各参建单位执行,督促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新进场施工单位进行检测技术交底;

(八)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对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考评;

(九)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土建类合格分供方整改落实第三方检测单位发现的试验检测类问题或需协调的配合事宜。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单位职责与要求

(十)根据有关规范、业主的要求及工程特点,事前建立工作流程、检测频率、控制指标,事中进行过程控制、严格把关,事后进行检查分析总结、优化提高,站在施工、监理以外第三方公正的立场上,专职为业主把关,为施工服务,协助业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质量隐患,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十一)协助业主进行质量抽检

1、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标段材料进场计划制定抽检计划并报业主审批,计划通过后会同监理和施工方对工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检试验,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现场检测。

第三方每月到施工单位现场所作的检测取样,应提前1天通知业主项目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并在业主项目工程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试验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检。

2、抽检流程如下:

(1)解读各个标段施工方施工进度、工艺、方案,熟悉施工全过程、所用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情况;

(2)收集材料进场及试验台帐等内业资料,工地实验室情况,分析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独立性;

(3)提交书面抽检计划报业主审批,严格按照业主批准的抽检计划或业主下发的随机抽检(飞行检查)任务书进行第三方检测工作;

(4)第三方检测人员会同监理、施工单位检测工程师对自检合格的材料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抽样、验样,每次现场取样必须填写现场抽样记录表,并由监理、施工单位检测工程师现场签字确认;

(5)检查试验室仪器、设备和环境是否满足检测要求,确认后库内样品送验;

(6)试验室严格依据试验标准和方法对样品进行检验,记录原始数据,并对试验完样品按规定进行留置;

(7)试验工程师校对原始数据,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将资料输入检测系统,编制检测报告;

(8)如出现试验检测不合格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业主,并对不合格情况提出解决方法及处理意见,并分析不合格的原因;

(9)进行报告的签发和抽检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备查阅和使用;

(10)接受来自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意见和疑问,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积极处理,向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解释,消除疑问并应立即采取完善措施;

(11)业主不定期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抽样清单、原始数据、留样以及试验室仪器、设备、环境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体系。

业主有权检查第三方检测单位试验室的视频监控资料。

(十二)对业主负责,做好检测的各项工作

1、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和业主要求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及时完成现场检测和检查工作。

2、根据业主的要求提供检测服务,及时、准确地提交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在有关工程项目完工前,按计划完成相关试验检测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对该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总结。

3、第三方检测单位必须配备工程材料检测所需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及工程实体检测的部分常用仪器设备,选派有丰富经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

4、第三方检测单位在无锡市区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便于现场检测及与各有关单位的联系,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做好施工中检测台帐和检测工作的记录,妥善保管好各类技术资料,随时接受业主的检查。

5、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建立相对独立的资料管理体系并纳入无锡地铁工程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系统。

对所有检测成果、技术档案、检测报告等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后存档。

资料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以便查阅和使用。

6、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不得从事与地铁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也不得有间接介绍等以权谋私的行为。

7、加大飞检力度,项目工程师、安质部或监理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如发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存在质量隐患或正在钢筋加工以及灌注混凝土时,应马上指定取样、随机取样或通知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取样,检测结果第一时间反馈业主。

此部分抽检数量抵消第三方抽检计划中的检测数量,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再重复取样。

8、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施工标段的施工检测项目与设计图纸、相关规范的符合性进行检查,避免只检测物理指标,而不检测性能指标,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自检计划也进行全面性检查,第三方检测或检查成果纳入月度考评体系。

(十三)统一地铁工程现场检测的标准和方法:

1、地铁工程施工涉及的专业范围宽,使用的规范、规程众多,检测中心应会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有关的规范、规程,结合实际对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作统一规定。

2、对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和验证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配合比的合理性。

(十四)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检测和检查:

1、第三方检测单位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资料制定相应的实体检测和质量管理巡查计划,报业主批准后对本工程材料和实体进行检测,同时对现场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测。

每次检查结束后以“检查报告”的方式向业主上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将作为业主对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主要依据。

具体巡查办法如下:

(1)巡查主要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

(2)巡查人员进行质量巡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作业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②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③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及时上报业主采取相应措施;

⑤可以进行现场检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3)质量巡查中采取对照条文、突出重点、现场检查与实体抽测相结合的方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

②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桩基检测、质量检测等机构的质量行为;

③核查相关资质、资格、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④抽测工程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位置和保护层厚度、现浇板厚度、重要构件几何尺寸、轴线间距等。

(4)质量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①被查项目有质量隐患需立即处理或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需进行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反映,并将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

监理单位对责任主体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报业主进行查处。

(5)质量巡查人员在监督巡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任何人可向业主举报。

2、现场检查和检测的主要内容是:

对工程原材料及成品的质量进行现场抽件或抽检;对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水平、工序合理性及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已批准的标准试验进行复核;对材料进场及试验台帐等内业资料进行抽查;对工地配备的养护室进行检查。

(十五)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1、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出具的原材料、成品的相关质量证明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2、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用于地铁建设的材料自检结果进行记录、整理,并建立档案。

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每月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所用的原材料及成品进行抽检。

(十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1、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抽查,主要检查内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管理情况;检查施工单位自检的频率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的独立性和真实性;检查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厂等合格分供方的现场监督管理情况。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每月下旬组织施工、监理和业主进行月度巡查,评估施工、监理的检查情况。

如无特殊情况,可与业主组织的项目管理月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26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业主。

2、参加工程分项、分部(子)单位工程验收。

(十七)建立原材料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的评估机制,加强分析总结:

1、每月根据材料抽检质量、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结果编写试验检测工作分析报告,重点对各标段的原材料检测合格率、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实体质量缺陷及处理、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措施等进行分析。

2、通过汇总有关试验检测数据,按照数理统计的方式计算检测数据样本的特征值,从而分析各标段材料质量、施工质量稳定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分析报告中提出解决建议。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与要求:

(十八)根据自身职责,对业主负责,严格履行合同要求,按规范及设计要求做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各项见证取样(建立见证取样台账)及相关工作;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供应商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和合格分供商的试验过程和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见证取样;加强对工程实体的检查;负责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工艺过程、人员、设备及原材料等进行审核、检查,并结合混凝土技术要求认真地审查混凝土供应协议;负责及时整理、统计和审核有关商品混凝土的方案、供货协议、报告和结果,并告知业主,抄送第三方检测单位;接受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查指导,抓好材料的试验、检测及对施工单位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九)做好检测工作:

1、设立专职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应具备相应试验检测资格证书。

2、建立完善的检测管理制度,并对施工单位的检测流程、检测结果进行审查和核实,有完善准确的检测台帐和记录,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检测工作,做好检测结果的分类、整理、归档工作。

3、检测和检查中,需全程旁站检测和见证取样,以确保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应建立检测台帐,完整、准确的记录检测项目、数量及结果。

4、对施工用混凝土的配合比进行审查和批准,对试件取样进行见证,确保配合比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二十)对施工单位和合格分供商的试验过程和检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1、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监督施工单位按现行各种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做好各类试验,并加以审批。

对施工单位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查。

2、负责检查施工单位工地养护室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改正,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的工程实体进行复查,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业主,抄送第三方检测单位。

3、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并对施工单位进场材料的台帐进行检查。

4、负责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工艺过程、人员、设备及原材料等进行审核、检查和抽检,并结合混凝土施工技术要求认真地审查混凝土供应协议,及时整理、统计、审核有关商品混凝土的方案、供货协议、报告和结果,对商品混凝土厂进行评价,并撰写评估报告上交业主,抄送第三方检测单位。

(二十一)做好材料的见证取样:

对进场的材料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样,作为取样的见证人,对抽样过程中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十二)加强对工程实体的检查:

加强对工程实体的检查,对质量有异议时,可报请业主安排第三方检测单位或专业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检测;

(二十三)配合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

配合第三方检测单位做好进场材料检测和其它检测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向第三方检测单位提供材料进场计划、检测计划等文件资料,抓好材料的试验检测及对施工单位检测工作的管理,并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现场抽检的取样数量进行确认。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与要求:

(二十四)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形成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对进场的材料、混凝土的浇注、振捣及养护和实体质量负全部和最终责任。

负责将完整、详细的混凝土设计要求和技术要求纳入供货协议,并上报监理审查;负责对合格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原材料、质保体系、生产过程、企业试验室等进行抽检和派驻监督,并协助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取样、送样和配合比验证等工作,及时整理有关混凝土资料通过监理审核上报业主,抄送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检测制度,做好进场材料的检测;负责在现场监理的见证下制作混凝土试样并送交给第三方检测,为第三方检测作业提供方便;做好试验检测和质量巡查的配合工作。

(二十五)建立完善的检测制度:

1、根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检测制度,按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专职试验人员,并不少于3人,且有1人具有试验员资格。

2、必须有工地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小于12m2,应满足试件堆放要求,具备恒温、恒湿条件,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备放置要有相应的标志),如回弹仪、砼坍落度筒、容积筒、试模等,并保证这些设备能正常使用。

3、现场的试验办公室做到干净整洁,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砼试块应按规范制作并按批号分别编码,有序存放。

送检的材料要有专门的存放区域。

4、建立检测台帐,完整、准确的记录检测项目、数量及结果。

(二十六)做好进场材料的检测工作:

1、指定专人负责材料检测取样工作。

对材料供货商提供的各种原、辅材料按规定进行取样检测并记录,加强对商品混凝土原材料抽查监管,配合第三方检测单位按规定抽检。

2、对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材料不允许进场;对检测后发现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已进场材料及时清出场外。

对可能或已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和业主。

3、对已进场的材料,因保管不当出现材料无法使用或达不到使用要求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4、施工单位加强对商品混凝土原材料抽查监管,对商品混凝土厂就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评价,撰写评估报告并上交监理和第三方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商品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混凝土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批后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在接受混凝土时,须取得商品混凝土送货单、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及原材料试验报告。

(二十七)做好试验检测和质量巡查的配合工作:

1、对监理和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查,认真配合,如实反映检测工作情况。

2、每月25日之前向第三方检测单位提供材料进场计划、检测计划等第三方检测单位需要的文件资料。

3、对承包项目按规范要求报质量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100%的自检,并做好相应的检测台账。

第八条合格分供商的职责与要求:

(二十八)供货商应保证出厂材料或半成品、成品质量合格,严格执行供货合同内对材料的各项要求;

(二十九)对于运到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应随货带有产品对应的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及技术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材料;

(三十)供应商应对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相关质量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建立专门台帐,对用于地铁工程建设的材料自检结果进行记录、整理,并建立档案,便于查证;

(三十一)在业主、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材料制作现场进行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生产情况;

(三十二)在检测中发现材料或成品、半成品不符合要求时,应与施工单位一起,配合监理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作进一步的分析或检测。

不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用于本工程。

确系由材料供应商生产、运输、搬运过程中的不当,造成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损坏,由材料供货商自行负责,否则由施工单位负责;

(三十三)供应商应服从业主和监理的监督管理,配合施工单位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九条专业检测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由业主招标确定或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委托的承担施工单位自检或非常规项目检测的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该单位应对受委托单位负责,如实反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

认真及时地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检测任务,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从抽样到试验检测全过程,须独立完成,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四章检测主要内容

第十条本工程采用的检测程序及频率:

(三十四)常规材料检测:

1、施工单位自检:

由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委外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须按合同规定经监理见证取样。

2、第三方检测单位抽检:

由业主委托、代表业主按业主规定的频率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检。

(三十五)实体检测: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按规范要求对已完成的结构和实体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监理单位应认真实施旁站制度。

第三方检测单位根据其合同按业主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

(三十六)检测频率

1、施工单位进行100%的自检,监理见证取样,由专业检测单位承担检测任务,检测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2、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业主指定的频率或下达的随机抽检(飞行检查)任务书的进行抽检,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

检测频率原则上为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10%,具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第三方检测单位每月制定抽检计划(格式见附件一)报业主审批后确定,第三方检测单位必须按照业主批准的抽检计划或下达的随机抽检(飞行检查)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二),组织人员会同监理、施工单位检测工程师进行抽检,每次抽检取样必须现场填写现场抽样记录表(格式见附件三)并由监理、施工单位检测工程师签字确认,否则不予计量。

3、第三方抽检频率,当月同种检测项目合格时,第二个月该检测项目第三方抽检频率由初定的10%降低到5%,直到该检测项目自检或质监站检测出现一次不合格为止,出现一次不合格时当月抽检频率再调整到10%,如此类推。

连续两个月同种检测项目合格时,第3个月、第4个月不再抽检该项目,直到该检测项目自检或质监站检查出现一次不合格为止,出现一次不合格时当月抽检频率再调整到10%,如此类推。

对抽检或自检、质监站检查出现的不合格,第三方应要求监理做彻底调查,直到查到真正原因,形成调查报告(原因、整改措施、责任方处罚、预防措施等),并在工程部周例会上点评。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根据检测的综合技术能力分为:

工程材料检测项目、工程实体检测项目和工程专业检测项目。

第十二条工程材料检测项目:

(三十七)建筑材料:

1、水泥、碎石、砂、粉煤灰、石灰、混凝土外加剂、砌墙砖和砌块;

2、钢材、钢筋接头(焊接与连接)、钢构件;

3、普通混凝土、抗渗混凝土、砌筑砂浆;

4、防水材料;

5、钢绞线、锚具、橡胶支座。

(三十八)回填土检测:

(三十九)混凝土预制构件:

(四十)安装、装修材料:

1、电线、电缆、开关(箱)、插座、阀门;

2、瓷砖、涂料、花岗岩、人造板材;

3、管线、线槽。

(四十一)其他业主指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工程实体检测项目:

(四十二)建筑结构:

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预应力结构检测(强度、缺陷、钢筋保护层厚度、挠度);

(四十三)地基基础:

1、地基土、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

2、水泥土桩质量检测(钻孔取芯法);

3、桩基完整性检测(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

4、单桩承载力检测(静载试验、高应变法)。

(四十四)钢结构工程质量检测:

焊接、制作、安装、涂装、高强度螺栓连接。

第十四条工程专业检测项目:

(四十五)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检测;

(四十六)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风压变形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和工程质量的检测;

(四十七)空调通风与风管;

(四十八)防雷、接地检测;

(四十九)消防专项检测等。

第五章检测工作的几方面控制

第十五条材料检测:

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和第三方检测单位抽检。

第十六条实体检测:

施工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范要求对已完成的结构或实体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监理单位应认真实施旁站制度,第三方检测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抽检。

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

按《无锡地铁商品砼生产管理工作要点》实施,重点做好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和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

第六章资料管理及信息报送的要求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表格应满足公司及无锡市档案馆对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第三方检测单位指定的时间节点向第三方检测单位提供自检计划、施工进度报表、材料进场计划等相关资料,第三方检测单位在每月28日之前提交下月抽检计划报业主审批,抽检计划应根据施工单位自检计划编制,抽检计划中的检测项目、参数及对应频率应符合施工现状,必须有理有据。

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根据业主批准后的抽检计划或业主下达的飞行检测通知进行日常检测工作,未经业主批准或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检测项目不予计量。

第二十条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根据业主批准后的抽检计划或业主下达的飞行检测通知进行检测工作,并及时报送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检测单位提交的报告主要有:

(五十)工作周报:

主要包括本周工作回复、本周主要完成工作、下周工作计划、待解决问题等,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工作重点,主要反映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或意见;

(五十一)检测月报:

每月25日之前提交。

根据材料抽检质量、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结果编写,按施工标段简要阐述各标段检测工作量完成情况,原材料检测合格率、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实体质量缺陷及处理情况,质量管理情况、日常检查或巡查情况等,从而归纳各标段材料质量、施工质量稳定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对业主管理具有指导性的解决措施或建议;

(五十二)检查报告:

按次提交,每次巡查或检查结束后3日内提交正式报告,涉及整改的应同时提交整改建议单。

检查报告应思路清晰,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并附有照片和数据资料;

(五十三)试验检测报告:

每月月底提交本月试验检测报告,分为常规材料检测报告和工程实体检测报告两类,将和抽检计划、现场抽样记录表、随机抽检(飞行检查)任务书一起作为计量支付工作量确认和备案的依据。

(五)会议记录:

每月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工作会议,就施工不同阶段出现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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