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讨论制度等医院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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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讨论制度等医院规章制度
病例讨论制度
一、临时病例(病理)讨论
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病理)讨论会。
2、临床病例(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几科联合举行,有条例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
3、每次医院临床病例(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并作发言准备。
4、讨论会一般由科主任主持,几科讨论会由病例所在科主任或医务科负责人主持,管床医师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会议结合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5、临床病例(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收入病历内。
二、出院病例讨论
1、医院可定期12月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审查。
2、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主任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主治医师主持),经管的住院医师和进修、实习医师参加。
3、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1)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2)是否按规定顺序排列。
(3)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4)是否存在问题,取得哪些经验教训。
四、科室管理
1、各科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在科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全科的病历质量管理,建立监督、检查评价制度,定期组织病历质量检查,并进行效果评价与分析,对存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及具体措施。
2、对出院病历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严格把关,直至重写。
3、科室在病历评分标准基础上,建立有关疾病标准示范病历,对病历书写者起指导作用。
4、检查在院病历要有细则备查,在奖金分配上与当事人直接挂钩。
五、医院管理
1、医院病历质量是医疗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先是管理委员会对病历质量起指导和领导作用,日常工作由医务科具体负责。
2、经常开展病历书写质量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的组织病历质量讲座,并组织考试与考核,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书写标准及格式。
3、加强病案室终末质量把关,增加力量,抽专人到病案室脱产进行病历检查,按标准对每一份病历再次进行评分,并将检查评分结果反馈到有关科室,不足之处令其改正。
4、督促检查科室对病历质量管理的情况,定期检查科室质控记录(每月一次),抽查一定数量的病历,检查情况以简报形式在全院进行公布,并在周会上讲评。
5、在病历质量检查中注意其导向作用,病历检查不能仅仅局限在其项目,格式上,重要的是内容能否反映病人住院诊断,治疗的全过程,克服“流水帐”形式主义。
6、病历检查要突出重点,对新入院病历,疑难、危重、抢救、伤亡病历,手术前后病历,教学查房病历,单病种质控历要严格检查、把关。
7、抓“两头”,带中间,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确保“两率”达标。
对在病历检查中达到甲级病案率的科室和个人,要予以大力表彰和奖励,对出现丙级病历的科室和个人,要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并分析原因,定出措施,必要时举办学习班,派专人进行“蹲点”,帮助工作,确保甲级病案率达到90%以上,杜绝丙级病历。
门诊病历质量管理制度
一、门诊病历是医疗工作的原始记录,凡来门诊就诊的病人,无论是初诊或复诊的病人均应有门诊病历。
二、门诊病历是教学、科研的基础资料,也是法律的依据,因此要求病历用钢笔书写,字迹清楚,项目完整,质量按三级甲等医院评分标准考核。
三、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同样记录检查所见和诊断。
四、会诊应将会诊结果记录在病历上,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也应粘贴在病历上。
五、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字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初诊印象及入院原因。
六、六诊医师对转达诊病员要书写转诊病历摘要。
七、各科主任及门诊负责医师应注意把好病历质量关,并随时抽查门诊病历。
八、门诊办公室每月要对门诊病历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合格病历,应与医生当月奖金挂钩。
关于加强病历质量书写的规定
病历质量是医院基础医疗质量的综合反映,应该引起各级医师的高度重视。
1、各科室要充实、完善病历质量管理小组,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各级医师要充分覆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做好病历质量初查,对每一份出院病历,由科主任负责组织病历质量管理小组成员或指定专人进行初查,并填写《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附在住院病历最后页,随同病历一同交病案室。
2、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急诊病人在入院八小时内,一般病人在入院二十四小时内住院医师应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重危病人,中高级医师(含科主任)要随请随到,及时查房,住院时间达七天以上者,无论是否确诊,必须有科主任查房意见或主任医师意见。
(2)每份病历必须体现两级以上医师的意见,即主治医师管床应有副主任医师意见,副主任医师经管床位必须有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意见,住院医师病历必须有中、高级医师意见。
(3)上级医师查房意见必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病情分析(包括辅助检查);2)诊断与鉴别诊断;3)治疗分析意见;4)预后的判断。
下级医师应按照上述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并请查房医师签名,以示责任。
3、认真执行会诊制度。
科间一般会诊,被邀科室医师应在24小时完成。
急诊、重、危病例会诊,随请随到。
七天未能确诊的疑难病例有上级(两级)医师分析指导意见。
十五天不能确诊者,应组织专业组和科内讨论,或报告医教科组织全院会诊,病例讨论应将各级医师发言意见及综合意见一并记录在病历上。
死亡病例讨论在一周内完成。
特殊情况随时讨论随时记录,疑难病例及死亡讨论登记本不再记录讨论意见。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内容:
1、单位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科别、门诊或住院号码,药价及收费。
2、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及用法。
3、医生签名:
调配人,发药人签名、收费人盖章。
二、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保持处方整洁,如必须修改时,医生应在修改处签名。
2、处方应以Rp起头(即拉丁文Recipe的缩写),药品名称一律以法定名称为准。
对药典、部颁标准未收载的品种,可采用该药瓶签上的药名,但不得使用化学元素符号或自造的中、外文简(缩写)。
3、处方可用中文、英文、拉丁文书写,但每张处方必须用一种文字书写,拉丁文需用第二格,处方中的每一药品都必须另起一行。
4、药品用法必须书写清楚,用法通常以sig:
为标志,服用方法可用拉丁文缩写,以节省时间。
5、药品剂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
6、急诊处方应在处方签右上角注明“急”字样,药房应优先调配。
7、用一处方中的和药物成份,应按其作用性质依次排列,一般为主药、佐药、矫味药、赋形剂或稀释剂。
8、处方用药要注意配伍禁忌,拮抗作用,中药处方应避免“相反”“相畏”及妊娠禁忌。
如病情需要,应加以说明。
三、用药剂量
1、处方上药品使用剂量,均按药典和部颁标准规定为准,未收载者可参考有关书刊。
2、药品一般不得超过极量,如病情需要,必须超过规定剂量,医生应在药剂剂量旁签名负责,否则,药剂人员应拒绝调配,如不氨基酸拒配而发生问题,该药剂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药品剂量单位:
固体或半固体药物,以克或毫克为单位;
液体药物以毫升为单位;
片、丸、胶囊等以剂型为单位,要注意规格含量。
注射剂:
安瓿以支为单位,瓶装以瓶为单位,注明规格含量。
复方制剂写规格单位即可。
抗生素以克或国际单位计算,血清和抗毒类按规定单位计算。
中成药以丸、袋、和或瓶为单位。
中草药处方均以克为单位。
四、用药限量
1、中西药处方,一般不超过三日用量;
2、慢性病,一般不超过七日量;
3、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用量,严格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处方权限:
1、凡是在本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有处方权。
新毕业分配来院工作的中、西医师,工作3—6个月由科室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授予中、西药品处方权。
所有的本院有处方权的医生,均得在医务科室登记备案,并在各药房签名留样,否则,药剂科有权拒配发药。
2、从事放射、麻醉、特检、同位素的医师有本科业务报告权,并可开与本科业务有关的西药衢(无中药处方权)。
上述医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开门诊处方。
3、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临床医师,由科室提出申请,报医务科考核后,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并在药房备案。
4、进修医师经过1—3个月考核,由所在科室负责医师提出申请,医务科考核合格后,分别授予中、西药品临时处方权(西医师无中草药处方权)。
到药房签名留样备案,结业离院时,到药房办理注销处方权手续。
5、实习医生必须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开处方,其所在处方,必须经带教医师签字方可生效。
6、医生不得为本人及直系亲属开处方,西医师未经正规中医理论培训不得开中药方剂处方。
7、医生所开处方当日有效,过期须经该处方医生更改日期,并重新签字或盖章方面有效。
8、调剂人员不得修改医生处方,如有疑问或无药时,应与处方医生联系修改,并重新签字或盖章。
9、应建立错误处方登记制度,对医生开写的错误处方进行登记,定期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或院长汇报,纳入医生技术考核内容。
六、处方保存
1、一般药品处方保存一年。
2、精神药品处方,毒性药品处方,均应留存两年备查。
3、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到期后报院长核准销毁。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一)麻醉药品的范围:
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二)麻醉药品的使用范围,只限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
(三)采购麻醉药品,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核定供应级别后,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每季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四)凡麻醉药品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制剂,必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管理范围内没有的制剂或因本单位特殊需要的制剂,要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自行配制。
(五)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由院长授与“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生。
(六)麻醉药品的处方量:
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七)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
处方医生签全名。
配方时应严格审查,配方和核对人员双签名。
(八)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九)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人处方,专用登记”的管理,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十)调剂室和各科病房固定的少量以备急用的麻醉药品也要指定专人兼管,专柜加锁,作好处方统计和专用登记,并做好各班的交接,定期凭处方到麻醉药品专管人员处领取。
(十一)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财物相符,若需报损或报废处理,需经当事人写明情况,科主任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十二)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处方时,有权核查病人的病历,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三)晚期癌症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
1、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而需麻醉药品止痛的,凭本院的诊断书和个人体证到行署卫生局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
2、病人每次持“专用卡”和身份证到医院挂号,开放取药,药房应在专用卡上详细记录发药数量及时间。
病人死亡,“专用卡”作废。
3、“专用卡”的使用期间为一个月,期满后仍需使用的,要到行署卫生局重新办理换卡手续。
4、发现一人多卡,病人死亡后仍取麻醉药品的应立即追回冒领药品,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5、医生对晚期癌症病人,开麻醉药品处方一次最多不超过五日常用量,病人若使用针剂,每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交回。
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1、精神药品的分类,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各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由卫生部确定。
2、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若为特殊需要,医生须在病历和处方上注明)。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3、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盘存,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查处。
4、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或转售。
5、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精神药品的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三、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一)毒性药品的管理做到专柜加锁,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放。
(二)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用要求后,方可用于配方和中药制剂。
(三)配制含毒性药品的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质检人员或质监人员监督下准确投料,记录完整,保存五年备查。
(四)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调配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五)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算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间“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用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量,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所有调配毒性药品的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它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
1、麻醉药品每张处方用量。
注射液一般不超过一日量,片、酊、糖浆剂不超过三日一,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对临床确诊为晚期癌症病人,确需麻醉药品止痛者,可凭“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开药处方医师和司药人员应登记把关,避免一卡多用,开方配药,每次发药不超过一日极量,一卡量最多使用一个月,期满后凭旧卡换新卡。
2、药剂科对毒、麻、限剧药品,应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逐日统计,做到帐物相符,并实行严格交班制度,以杜绝滥用药品,造成不良后果。
病情证明管理制度
一、门诊病休证明
(一)门诊病休证明,只限于当日在门诊工作的医师开出(病房工作的医师只能为住院病人出院时出具病休证明)。
(二)病休证明不能跨科,即各科医师不得开非本科疾病的证明。
(三)门诊病人病休证明一次为1—5天时,急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结核病、肿瘤等由志科医师开证明,每次最多不超过1月。
(四)医生不得为病人开因病购买食品,因病要求更换工种,生育二胎等病休外证明。
(五)病休证明连同病历、处方一起方可在收费处加盖公章,否则收费处拒绝盖章。
二、有关特殊病情证明
(一)凡办理医疗鉴定,必须有患者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写明医疗鉴定的目的,携带各项检查结果原始病历,门诊部根据伤、病情况,符合要求时给予办理鉴定手续,并收鉴定费5.00元,门诊部可委托有关科室主任或主治医师检查,开出鉴定证明。
(二)要求生第二胎的证明,按省、地计划生育办公室规定,凭单位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批,小儿科两位医师检查签字,(其中必须有一痊主治医师)由医务科盖章。
(三)要求解决入户的证明,由医务科审批盖章。
(四)因被害或斗欧被害者必须凭**、检察院、法院主办单位介绍信、经门部办公室或医务科指定医师检查才能出具医疗证明。
(五)因公外伤或疾病需要开工伤或调换工种证明,由门诊部办公室或医务科指定有关专科医师出具证明,经门办或医务科盖章后方可生效。
医疗差错事故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度
医疗工作是神圣的事业,每次医疗活动,每个环节都与人民群众最切身利益,与医院荣辱兴衰息息相关、全院各级各类人员务必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崇高的责任感。
预防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一、医疗差错事故的防范措施
1、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及安全意识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及责任感。
树立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
2、贯彻落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
各级各类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查房制度,首诊医师负责制,请示报告制度。
加强急诊病人手术病人的管理,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讨论等。
3、严格执行各种疾病诊疗常规及操作规程,对于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自制新药的临床应用和残疾手术,都要事先书面报告医务们,特批准后实施,对各项新开展工作务必做到事前论证、周密设计、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建立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慎重进行。
4、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及审批制度,下级医师在未经批准不能擅自越级做手术,麻醉科要认真做好手术前访视,对重大,疑难手术要认真做好术前讨论。
重危病人术前、术后专人护送,并交班。
5、加强处方权、报告权的管理;加强新职工岗前教育,对处方权、麻醉处方权、特检报告权要做好考核与审批。
6、加强教育科研管理,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专人负责教育工作,进修、实习生不有单独值急诊班和单独开展手术。
7、对可能发生危险的医疗设备在使用前要对使用者进行培训与考核,要建章建制,加强设备三级保养和维修,手术器械要事先准备充分,并检查其安全性能是否正常。
8、全面进行质量教育,定期检查与考核,加强对医务人员专业技术培养,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诊疗水平。
9、医院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定期活动,分析和研究医疗安全工作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对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差错、事故要认真做好调查,及时上报、组织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二、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1、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科室,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医院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需要抢救的,科室或院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并做好记录。
2、发生严重差错事故的科室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慝、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封存保留,以便检验。
3、各科科主任要做好差错、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及时性处理的领导工和、严格按差错事故标准进行评定,具体由总住院医师或科负责人登记,一般性差错,不正常医疗现象,科室应及时讨论,每月向医务科报告一次。
严重差错事故,医疗纶应及时讨论及时上报。
4、科室上报材料要求:
认真填写医疗缺陷呈报表,阐明当事人、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经过,病人的受损情况以及科室初步的讨论意见,并附当事人的事情发生经过和认识材料及有关的证明材料等。
5、各科室应做到实事求是向上报告,不能隐瞒不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负责地向上反映,如经发现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应同时追究科室领导人责任,并严肃处理。
6、医务科对严重差错、事故在科室上报材料的基础上,要深入实际,调查、取证、并进行归纳、分析、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7、一般情况,院事故鉴定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近期医疗安全状况,提出防范措施。
遇有严重差错、事故应及时召开鉴定会,进行鉴定,并将讨论结果上报市卫生局。
8、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据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并责成其承担部分经济补偿费用。
情节恶劣并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管理不善或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医疗事故,应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9、对造成严重差错的直接责任人,其情节严重、态度不好,经其书面检讨,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
10、进修、实习生所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除由带教或主管医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交派出所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处理。
11、发生差错,病员在经济上增加的损失,原则上医院不补偿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医疗差错评定标准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有利于差错标准的评定与处理,达到预防差错,杜绝事故,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特制定本医疗差错评定标准、本标准所称医疗差错是指在医院工作中,由于医务人员诊疗过失,造成诊疗错误,增加了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
根据该行为构成情节和后果不同,分别为小差错和大差错。
凡本标准未指出的医院工作中的过失,应参照本标准所指出的类似情况进行差错评定。
一、临床各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差错
1、一般情况下新入院病人超过24小时未完成病历。
2、查体中有重要体征遗漏,影响到疾病的诊断。
3、病史记述和主诉不相符、对诊断和治疗有重要影响的症状未写入病历或描述有重大出入。
4、未经详细检查,单凭主观臆断写出的重要体征和实际体征不相符。
5、病程记录对住院过程中病情变化未能及时反应影响到病人诊断、治疗及预防。
6、对上级医师查房的指示、医嘱不执行或执行错误;对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不记录或记录不及时。
7、接受会诊单24小时,或急诊会诊4小时未进行会诊或丢失会诊单。
8、手术通知单开错床号或接错病人、已将病人推进手术室。
9、在诊疗中错开医嘱、漏开医嘱或开处方时写错床号、药名、剂量、用法等,并已执行,使病人受到较小影响者;医生开写处方及各种文件书写不签名;未见病人即开医嘱;值班医生处理病人后未做病程记录。
10、在检查和治疗中,方法和部位发生错误,需再次检查治疗。
11、术前准备失误(如损伤皮肤等),病人被迫停止手术。
12、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性和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或利书法药病人未及时补钾,由引造成病人发生低钾临床表现;长期使用卡那霉素、氯霉素、庆大霉素、超过规定时间不查小便及血象。
13、根据病情或化验检查,临床上明显低钾,低钠、低钙未能及时补充,使病情受到影响超过4小时。
14、由于不慎,给病人造成化学灼伤或电灼伤,其深度为浅Ⅱ0,面积为3平方厘米以下。
15、开错化验单或特检单,使病人再次抽静脉血或再次曝光,增加病人痛苦。
16、腐蚀性药物的灼伤口粘膜超过1平方厘米。
17、鼻腔、乳突腔、鼻窦腔、咽腔由于长期遗留纱布条,棉片,异物造成一定痛苦。
18、耳鼻喉科手术中伤及正常牙齿(不包括乳齿、活动齿)。
19、闭角性青光眼误用散瞳剂,造成急性发作。
20、眼部手术、伤口内遗留棉球等异物,造成化脓感染,给病人造成痛苦。
21、内眼手术,误用透明晶体,造成外伤性白内障、经治疗恢复。
22、口腔科在治疗中将针滑脱、误吞、误吸。
23、制洞时洞壁意外穿通或牙髓治疗时髓壁、髓底意外穿通。
24、根管治疗时由于操作不当致髓折断,影响治疗效果。
25、拨牙操作中牙钳使用不当,刺入周围软组织深层。
26、未按规定做相应的术前检查,而草率手术,造成医疗纠纷;门诊手术不书写门诊病历,不写手术记录。
27、主要体检,实验室检查漏项,或丢失X线照片,心电图等检查记录,影响诊断治疗。
二、临床各科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医疗大差错:
1、错开毒剧药品的床号,剂量及用法,滥用麻醉药物致使患者成瘾或不按规定停用毒剧药品,使病人发生中毒反应。
2、对有潜在性危险的药物错开医嘱,治疗单或处方已执行,明显增加病人的痛苦。
3、抢救危重病人时多用、少用、错用某种特效药物,影响抢救效果。
4、进行各种穿刺,封闭、针灸治疗时引起气胸、血肿、内脏损伤继发感染或操作做错部位。
5、由于责任心不强,未能详细询问病史和仔细体检,造成误诊,又错误地处理病人,增加了病人的痛苦。
6、针灸治疗或穴位注射时,针体折断遗留于体内。
7、手术、检查或治疗中,沙布、棉球或器械等遗留患者伤口内(不包括遗留在颅内胸腔、腹腔和盆腔内而再次手术者)。
8、小夹板、石膏、绷带固定过紧或固定垫不适合而引起局部压迫性溃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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