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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留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留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四章校园秩序

第五章考勤与纪律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七章其他有关管理规定与制度

附件一哈尔滨医科大学五年制本科留学生奖学金申请及评定办法

附件二哈尔滨医科大学留学生公寓住宿须知

 

哈尔滨医科大学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合法权益,顺利完成学业和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哈尔滨医科人学(以下简称哈医人)留学生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本科各专业留学生。

第二条学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留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留学生在哈医大学习期间要自觉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求实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知识、专业技能。

笫二章留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留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学校应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留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二)按照我国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留学生完成教学汁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并合恪,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条留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章留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入学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

报到时,需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并在人学后第一周内交纳学费和宿费,方可办理人学手续。

没有按时交学费及无特殊情况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超过一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人学时,学校按国家体检标准进行身体复查,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人学资恪一年,回国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校复

查,体检合格者,准予重新办理人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人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经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并填写学籍表;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和手续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籍表

(一)学籍表是学校永久保存的、记录留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的重要档案资料,分为计算机学籍表和书面学籍表;

(二)书面学籍表中的留学生自然情况栏目由留学生用蓝黑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真实、准确、清晰、整洁;

(三)学籍表山国际交流处指派专人保管,并承担学籍变动和成绩填写工作,因故必须改写时,学籍管理人员必须在书面学籍表上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留学生毕业时,学籍表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五条留学生证卡

留学生证卡是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有效证件。

印有学生姓名、专业、学号、照片和通用标准条码,用于证明身份、查阅成绩、学期注册和借阅图书等。

要求留学生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丢失者应及时报学校国际交流处声明作废,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交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新学期人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实行毕业生电了注册。

留学生毕业时,山学校统一按教育部要求和留学生学籍表提供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入学时间等电子信息,、

第二节转学与转专业

第七条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稳定性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调换专业。

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有特殊困难,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由本人申清,经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转专业。

第八条学校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九条留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办理。

第三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允许留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的附属医院检查确诊,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达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家庭困难,无法坚持学习者;

第十一条留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需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过际交流处长批准,方可办理。

因病或因事休学以一年为期限。

第十二条因病休学的留学生,一律离校回家休养。

休学期间,医疗赞用自理。

休学留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十三条留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十四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书面申请、休学证明到国际交流处报到。

因病休学的留学生须在学校指定的附属医院复查身体,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由国际交流处长签发复学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后编人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对要求复学的留学生,有证据表明留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五条留学生在保留人学资格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否则,取消人学和复学资格。

第四节成绩考核及记载办法

第十六条教学汁划规定的课程均在考核之内。

留学生必须接受学校的考核。

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成绩决定其升级、降级、退学、肄业、结业、毕业等学籍问题。

第十七条每门课程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考核,可采取笔试、面试、平时考试等考核方式。

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考试时间为1.5~2个小时,平时成绩约占总成绩的30%左右。

第十八条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排一定的时间学习汉语,包括公共汉语和专业汉语。

第二十条毕业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由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外语考试组成。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本门课程按零分计。

第二十四条留学生在每轮毕业实习中,成绩合格后,阿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不变。

第二十五条留学生不得随意查询试卷,如对考核所得分数有异议要求对试卷复查时,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国际交流处提出复查试卷申请,经国际交流处长批准,由国际交流处教学管理人员会同所在学院教务科、教研室主任及评卷教师组织核查,复查结果报国

际交流处和所在学院,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严格掌握考试请假审批手续。

留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得无故不参加考试,确因病、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由本人于考试前提出申请,须经国际交流处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凡未履行考试请假手续擅自缺考者均属旷考。

旷考课程不计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考试违纪与处理

(一)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均属考试违纪:

1.考试时未经允许身边携有书籍、笔记、纸条及随身作各种考试有关标记者;

2.互换试卷、互相抄袭、传递纸条者;

3.交头接耳、私自串座者;

4.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者;

5.不按考试规定时间交卷者;

6.为别人提供舞弊条件者;

7.串通替考者;

8.携带各种通讯工具进人考场者。

(二)监考教师有权根据情节向违纪学生提出警告,直至停止其考试。

由两名及以上教师认定考生违纪并签字,即可定性。

(三)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按零分计。

在学籍及档案有关栏目标明“考试违纪”。

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留学生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卡,以证明学生身份,特殊情况可由学校国际交流处开县证明信,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五节升级与留降级

第三十条留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凡学年考核成绩不及格达三门以上留学生,予以留级或降级处理。

第三十二条留降级的留学生要向学校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六节退学

第三十三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国际交流处审核,校长批准,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降级重修超过三次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休学累计超过两学年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休学学生经学校复查不允许复学者;

(五)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而不同意休学者;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痛、麻风等疾病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十)学年旷课(含实验实习、毕业实习)累计30学时以上(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者,以及在校学习期问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者;

(十一)在校期间累计受过二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十二)不按期交纳学费、学杂费、课程重修费者;

第三十四条留学生退学由主管校长审批。

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留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留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在校学习期满一年,成绩合格者。

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二)退学的留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三十七条留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在校表现做出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全面鉴定,并记人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留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结业及换发毕业证书

(一)留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习期满,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1.在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2.有一科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

3.毕业考试不及格门数超过两门(含两门)者。

4.留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违反纪律。

医德败坏,发生责任事故者;

5.考试舞弊累计两次者;

6.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

(二)因成绩不合格结业的留学生.毕业后半年内可回校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三)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留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毕业时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校园秩序

第一条留学生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条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公共财产,留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三条留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留学生宿舍留宿外人。

第四条校内禁止传播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信息;禁止非法张贴;禁止酗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

第六条学生使用校园网络,应遵循国家关于电讯网络使川的有关规定,不得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和封建迷

信活动。

第五章考勤与纪律

第一条鉴定与考勤

(一)留学生要按叫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学习、劳动、等都应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清假。

凡未经清假、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对旷课留学生,根据旷课学时数多少,除按规定给予学籍处理

外,视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留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

第二条教育与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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