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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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可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保修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对于工程已经具备竣工条件,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

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和保证金预留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按法规及本细则规定进行约定:

(一)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存储、使用、返回方式;

(四)其他需预定的事项。

第五条建设工程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在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发包人不得重复预留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可以不再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保修期内,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财政部门或发包方在工程竣工前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储(预留)凭证》(见附件2)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备案。

社会投资项目的保证金预留,施工单位(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存入在中国建设银行营口分行营业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由该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托管。

第七条监督机构和施工单位(承包人)与金融机构应按本细则规定的内容签署保证金托管协议(见附件1),明确保证金的预留、支付、返还等事项;金融机构应按月将保证金账户的存储情况反馈给监督机构和施工单位(承包人)。

金融机构按活期利率每季计息。

第八条保证金的预留比例:

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3%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并不得少于90万元。

工业、公共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按1.5%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预留,并不得少于45万元。

其他工程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审核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存储(预留)凭证。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签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三章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条在保修期内,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由承包人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不承担维修义务,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一条保证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且原承包人解体、撤销或不能正常履行维修义务等情况而由发包人另行组织进行维修的费用。

第十二条在保修期内,使用保证金时,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选择具有资质的维修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当出现发包人解体、撤销等情况时,产权人(或使用人)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可由其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选择维修施工单位。

维修价款超过50万元时要通过招标形式确定维修施工单位。

维修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

维修价款决算应经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确认。

并由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维修价款审核表(见附件3),做为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价款的附件。

维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向受委托金融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通知单》(见附件4),受托金融机构接到该支付通知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机构备案后向财政部门或发包方出具工程维修资金支付通知(见附件4),由财政部门或发包方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资金。

对于社会投资项目,监督机构备案后向金融机构出具工程维修资金支付通知,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滞留、挪用、封存等。

第四章保证金返还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2年期间未出现质量缺陷,满2年时按下列比例返还保证金和利息:

(一)合格工程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70%,

(二)被评定为市级优质工程的返还75%;

(三)被评定为省级及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返还80%。

若2年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且已进行保修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5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满5年时返还保证金余额和利息。

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执行前条规定时承包人应向监督机构提出返还申请(见附件5),经发包人等有关单位确认,财政部门同意后,监督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返还通知(见附件6)。

有关单位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返还。

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保证金,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理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保证金在预留、使用、返还过程争议的处理按相关规定和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细则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书

 

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甲方)

施工单位(承包人):

(乙方)

受托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丙方)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营住建发(2013)号的相关规定,我市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统一托管,专户存储制度。

经三方协商,乙方在丙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

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由三方共同签署“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书”如下:

1、根据甲方对乙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需要,乙方在丙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账号为,乙方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额在竣工验收前将款项存入乙方的上述保证金专户,乙方施工的工程的价款为(大写);保证金比例为%;保证金总额为(大写)。

2、乙方在该账户的质量保证金只能用于乙方施工的上述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支出或依据《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营住建发(2013)号的规定逐次返还乙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滞留、挪用和查封。

3、当从该保证金账户支出维修费用时,需由甲方向丙方提供:

“建设工程维修价款审核表”、甲方签章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通知单”。

4、当该保证金逐次返还乙方时,依据《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营住建发(2013)号的规定,需向丙方提供甲方签章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

5、乙方承诺如下:

当出现《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营住建发(2013)号中第十一条所述的乙方解体、撤销或不能正常履行维修义务等情况时,乙方同意在乙方不向丙方出具加盖乙方银行预留印鉴的支票、电汇等支付凭证的情况下,丙方可以仅凭“建设工程维修价款审核表”和甲方签章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通知单”即可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支出维修费用。

6、本协议未尽事依照《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营住建发(2013)号相关规定执行。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乙方保证金账户结清为止。

 

(甲方)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施工单位(承包人):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受托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分行(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储(预留)凭证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保证金

金额

(大写)

(小写)

记账:

审核:

 

开户行(盖章)年月日

 

注:

本单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金融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3:

建设工程维修价款审核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维修项目

及工程量

发生价款

预算价款(万元)

实际发生价款(万元)

大写:

小写:

大写:

小写:

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造价咨询机构(章)

年月日

 

发包单位或者物业公司意见

 

发包单位或者物业公司负责人(签字)

发包单位或者物业公司(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通知单

(银行):

已在贵行为所承建的工程预存了质量保证金万元。

请向支付万元的维修费用。

 

(公章)

年月日

 

附件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单

(发包单位):

我单位已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履行了质量维修责任,现保修期已满年,经与贵单位检查验收,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特申请返还该项目的质量保证金

万元及利息,请贵单位予以审查批准。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公章)

年月日

 

附件6: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

(银行):

(发包方)已在贵行为

(承包方)所承建的工程预存了质量保证金万元。

该工程保修期已满年,请从账号返还该工程质量保证金万元及利息。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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