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顶道路施工规范.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554522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46.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堤顶道路施工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堤顶道路施工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堤顶道路施工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堤顶道路施工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堤顶道路施工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堤顶道路施工规范.docx

《堤顶道路施工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堤顶道路施工规范.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堤顶道路施工规范.docx

堤顶道路施工规范

第五章

技术规范

1总则2

2地基施工..19

3堤身填筑22

4其它工程35

5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36

第五章技术规范

1.总则

1.1通则

1.1.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山东黄河堤防道路工程施工。

1.1.2技术规范、合同条件与图纸的一致性本规范与合同条件、图纸的规定和要求是一致的,应互相对照阅读和使用。

如果本规范与图纸中有明显未提到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到本规范中任何条款的叙述中没有明显的规定,都应被认为指明的是采用监理工程师可以接受的我国公路工程中的习惯作法。

本规范在执行中,某些条文如有不明确之处,其解释权应属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但须符合合同条件的相应规定。

各分项(分部)工程均应严格按图纸的规定和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对图纸的任何变更,均应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批准。

1.1.3工程实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1.1.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所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质量均应符合招标时已颁布的现行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规定和要求。

1.1.3.2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监理工程师应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引用规范或是改用新版,如欲改用,监理工程师在报业主批准后,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便于规范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实施。

1.1.3.3本规范中将使用下列标准的缩写代号: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准。

1.1.4工程量的计算

1.1.4.1一般规定

(1)本合同所有应计量的工程项目,均应以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2)进行上述计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技术规范中有关计量的规定,并是公认、良好且为习惯的方法。

如在有关部分末作具体规定时应符合我国工程的习惯作法,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工程师指示或由其批准后执行。

(3)一切计量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单位测量。

(4)由承包单位人员签名的计量计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保存备查。

(5)工程量应由承包单位计算,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监理存查。

(6)凡超过了图纸所示或监理指示的任何长度、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

1.1.4.2面积

(1)计算面积时,纵向长度应水平地测取。

(2)计算面积时,横向长度、宽度应按图纸所示的净尺寸线,或按监理

书面指令计算。

1.1.4.3体积计算体积时,标准与面积同。

1.1.5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免除责任监理人员对成品或半成品的质量批准认可及对承包人员所设定的线型,高程复测的认可均不免除承包人所负责任。

1.1.6各支付项的范围

1.1.6.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机械及其它事物的充分支付。

1.1.6.2工程量清单中任何支付项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项所必不可少的全部作业的充分报酬。

1.2.工程管理

1.2.1工程报告单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向监理提交开工报告单,主要内容应包括:

工地段,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情况,机械进场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该报告单需经监理审批后,才能开工。

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交下列工程报告单供审批,测量报告单、试验报告单、材料检验报告单各类工程检验报告单、工程计量报告单、工程事故报告单以及监理工程师指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报告单等。

1.2.2施工测量

1.2.2.1测量

承包人应根据图纸和监理提供的测设基准资料和测量标志,其精度按国标、行标等有关规定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提交监理核查,作为施工放样的依据。

在每段测量完成未经监理核查前,该段工程不能动工。

1.2.2.2对于堤防基线的永久标桩,标架以及放样和检验工程所必须的标桩,承包人应树立易认别的标志并认真加以保护。

在工程竣工前,如有永久性标桩发生损坏或移位,承包人应将这些变化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重新恢复这些标桩。

所有标桩保护或迁移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施工而引起的标桩变动不应作为索取付款的依据。

1.2.2.3承包人应自费完成全部恢复中线及施工放样,测量工作应在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并具有合适资格的技术人员的直接指导下进行。

1.2.2.4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专门为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的全部辅助测量人员及仪具,费用由承担人承担。

1.2.3施工方法和工艺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本工程有关部分的施工方法和工艺的详细说明,以供监理工程师审批。

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

1.2.3.1施工方法

(1)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各部分施工方法的书面说明,施工方法叙述应含对建设方法的详细说明。

(2)如果在规定的日期没有提供施工方法说明或没有遵循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特殊详图的要求,按照合同条件第11条监理可以命令承包人暂时停止工作,直到合同通用条件第11条被执行。

(3)提供方法说明的费用应该认为已包含在要求说明的永久工程的项目

内。

1.2.3.2施工工艺

(1)所有的操作工艺应符合现行标准和规范规定,以及监理工程师接受的操作方法。

承包人如欲采用其施工组织设计之外的工艺或有关文献提出的操作方法时,必须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

(2)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工序进行全过程的工艺控制。

承包人应依照规范各章节所列的质量检验要求标准并应更加增多、增密布点地进行对各工序成品或半成品的质量检验,以确保其工艺操作符合规范质量标准。

对自检资料和操作达到的结果,应及时报驻地工程师阅存并作为请验报告的附件。

承包人提供的自检报告质量数据对监理质量认可无约束力。

当承包人自检结果与监理检验结果有出入时,应以后者为准。

(3)对本工程各部分完成后的质量检验,应遵照本规范有关章节的具体规定,不得自行删减并应认真全检或重点抽验。

实行抽验时,应执行随机抽样的办法,对主观选定的测点的检验被视为弄虚作假,其所得数据一律无效。

对承包人所进行上述常规质检将不单独支付。

1.2.4进度照片

1.2.4.1承包人应提供在表明工程进度,记录隐蔽工程等方面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摄5寸彩色照片,照片上应注明日期,背面应写明主要情况。

工程照片一般要求每月提供一次,一式一份。

1.2.4.2本条款中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

1.2.5承包单位的施工机械

1.2.5.1一般规定

(1)用于本工程的一切施工机械,应满足合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并与施工进度相适应。

(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本工程,邻近财产受到损伤。

(3)施工机械需在现场停放时,承包单位应自行负责管护。

1.2.6.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

1)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完成或维护各项工程。

未经监理工程

师批准,无论何种意愿;均不得自行改用其他机械。

(2)如果承包单位要求使用非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应于事先以书面请求监理工程师发出有关变更令。

书面请求应申明改用其他机械的原因及对所建议改用施工机械的详细说明。

施工机械使用变更令,丝毫不能免除承包单位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3)如果经批准改用的施工机械经试用后,监理工程师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则有权指示中断使用,所发生的费用仍由承包人负担。

(4)承包人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拟运达工地的施工机械详表。

表中应写明:

机械的型号、能力、功率、数量、到达日期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性能。

对每一机械装备还要写清其型号、标志号码、制造时间、是否经过维修等。

1.2.6工程检验

承包人应有各级专职检验人员,对施工中每道工序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检,符合要求后,填写工程检验报告单,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检验,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

为加快施工进度,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密切配合,及时进行工序检验。

承包人应无偿提供必要的检测仪具供监理工程师检验(或抽检)使用。

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需经质量监督机构签证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

1.2.7结帐单和统计报表承包人凭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已完工的质量检验合格证和工程计量单,按合同规定填报月结帐单,报监理工程师核签支付证书。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按时填报统计报表。

1.2.8工程记录

承包人应保存有关工程进度、质量检验,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原始记录、照片和录相,包括材料、设备的来源等,以备监理工程师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这些原始记录(含照片和录相)将和竣工图纸一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提交监理工程师转报业主。

1.2.9安全保护措施

1.2.9.1一般规定:

承包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卫生、保健及环卫的现行法规与规范。

应提供一切安全装置、设备与保护器材。

必要时承包单位应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保护身处现场人员及公众的安全。

1.2.9.2安全员

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单位应在现场常设一名有安全工作资格且熟悉施工情况的技术人员作为工地安全员。

其工作任务为制定生产安全与事故预防措施,检查所有的安全条例的实施情况,经常及时提出建议与汇报。

1.2.9.3安全标志

(1)承包单位应在工地现场周围设一切必要的确保安全的标志牌、防护栏等,为施工现场人员及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1.2.9.4事故报告

一切事故,包括施工人员死亡与重伤,一旦发生承包单位应迅速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应按时提供一切事故月报。

事故月报的内容包括时间和损失以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详细资料。

1.2.10工程沿线建筑物的防护

承包单位应在本工程施工期间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将受本工程影响的一切公用设施与构造物加以支撑或保护。

1.2.11环境保护

1.2.11.1环境保护应做到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化害为利。

在施工前承包人应将环保措施送交监理审批。

1.2.11.2在居民区附近,夜间应对噪声较强的施工机械和施工作业予以控制;施工运输及交通车辆车况要正常,并应安装有效的消音器。

1.2.11.3承包人在筑堤材料的运输过程中,应科学地选择运输路线,应配制洒水车,定期对施工道路和取土场进行洒水,以减少起尘量。

1.2.11.4取土场和原地面清除出的草木根皮,应在占地内暂行堆放,待取土场取土料完毕后,再将其回填到坑底或坡边。

1.2.12竣工资料

1.2.12.1原则依据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堤防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好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准备,当本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规定完成并经监理部门根据工序全过程质检数据资料及《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对该合同工程评定为“合格”及以上质量等级工程之后,应细致认真整理和准备作为工程验收所必须的竣工资料。

各分部工程的竣工文件应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整个工程的竣工文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并复制一式两份后,方能进行竣工验收。

1.2.12.2竣工资料主要应包括下列文件: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图纸;

(2)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3)本合同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包括合同协议书在内的合同文本;

(4)上级机关对本工程的有关指示文件;

(5)本合同工程执行的国家级部颁的有关法令、条例、规范标准及规定等文件;

(6)本合同的竣工图表和资料(分别装订成册);具体竣工表式可参见《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有关规定。

(7)业主、承包单位及监理部门三方各自正式签发的有关合同工程的文件;

(8)监理部门按规定评定得到本合同工程质量等级全部表格数据;

(9)显示本合同工程建设规模、重点景观、先进机械、主要工艺,重要会议、存在问题等的各项彩色照片。

(10)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检测原始数据表及施工单位自检的原始资料(分装成册)

1.2.13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

本合同工程将实施两阶段验收办法,即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

1.2.13.1工程竣工初验

(1).本合同工程已基本竣工经监理确认达到合格且对竣工图表、原始记录、工程变更设计、材料试验报告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资料等竣工文件分装成册。

承包单位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2).总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或暂不批准。

同意交验时,总监报业主验接同时抄送承包人,经业主认同方可组织竣工初验。

(3).竣工初验由业主主持,在上级部门派人指导的情况下,邀请河务、设计、承包施工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参加。

组成交验领导委员会和由其领导的各分项工程检查组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总的领导和具体的检验评定。

(4).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和“合格”两个质量等级的工程量,业主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承包单位签发交工证书。

1.2.13.2工程竣工验收

(1)当本工程项目所有合同段均已全面完成,并通过竣工初验合格后,业主将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提请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将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由主管部门,业主、建设银行,设计、施工、管理、河务部门的代表,原竣工初验委员会及地方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及相应的竣工检查组进行工作。

(3)竣工验收委员会将对竣工初验时存在各项问题及曾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部位逐一检查给予结论。

(4)竣工初验委员会应对整个工程做出自己公正的评价,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定整个建设项目的质量等级。

(5)整个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将遵照水利部及黄委会有关验收规程进行。

1.2.14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1.2.14.1评定标准

(1)黄河防洪工程质量评定依据:

1《黄河防洪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施工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3工程承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①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按《评定标准》执行。

②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评定标准》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

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建设和监理单位认为能基本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缺陷的,经建设和监理单位认为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按合格处理。

(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①合格标准:

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

②优良标准:

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50%以上达到优良,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

(4)单位(项)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①合格标准:

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施工质量检验资料基本齐全。

②优良标准:

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6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分部工程质量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0%以上;施工质量检验资料齐全。

(5)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标准

①合格标准: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②优良标准: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的单位工程优良,且主要建筑单位工程优良。

1.2.14.2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建设和监理单位复核

工程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2)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和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定。

(3)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和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核定。

(5)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意见。

1.3.临时工程

1.3.1范围临时工程应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过程中所必需的各项工程便道的修建和保养,公共道路用地和公用事业服务的提供的保养,对土方工程、构造物和大型设备的支撑,及临时排水和其它临时设施。

承包单位应按不同的目的对临时工程进行不同的设计。

除非工程量清单另有规定,本条款项目提供的全部临时工程费用应认为包括了在需要临时工程的有关永久工程的工程项目中需要的临时工程。

1.3.2一般规定

1.3.2.1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在现场开始任何临时工程的施工。

但是,监理工程师应尽快给予认可而不应无理拒绝。

1.3.2.2监理工程师的认可凡本合同规定须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临时工程,承包单位应在拟开工前至

少3天提请批准。

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批准认可,即对该临时工程开工的书面同

1.3.2.3其它

除非另有协议,永久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移去、拆毁、消除和处理全部临时工程,把所有道路或由于修筑临时工程占用的区域整理好,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1.3.3临时设施

1.3.3.1承包单位应自费负责对本工程的实施与维护所需的全部电力供应。

1.3.3.2承包单位必须自费安装工程需要的电讯设备。

1.3.3.3承包单位应自费安排对工程的实施与维护以及生活所需要的一切用水。

1.3.4临时道路

1.3.4.1承包单位应提交拟修建的所有临时道路的详细说明和图纸,由监理工程师认可。

1.3.4.2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单位不得使用现有道路作为施工道路,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承包单位负责。

1.3.4.3凡本工程有妨碍、干扰现有道路之处承包单位应修建临时的分支道路。

1.3.4.4如使用现有的土路作为临时通道、承包单位应对道路养护或修整、加固使之确保使用需要,工程结束时还应将使用的道路恢复原状况。

这些均应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

1.3.5计量与支付临时工程由承包单位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情况填报总价,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第1项中。

1.4.图纸

1.4.1合同图纸

1.本合同文件的图纸,详见第四卷。

2.第四卷图纸中所列出的工程量,仅供施工作业参考,不得作为计量和支付的依据。

2路基整修

2.1节场地清理

2.1.01范围

本节规定的工作内容为黄河大堤堤顶原路面块拆除工作,以及必要的场地清理工作。

这些工作应严格遵守设计图纸的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2.1.02一般规定清理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继续拧现场检查,在未取得认可之前,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1.03施工要求

1、清理与掘除

(1)清理与掘除工作包括对公路用地范围之内和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借土场范围内植物、垃圾、有机杂质的清理、掘除、移运和处理及原地面顶部10cm范围内草皮的表土的移除,但不包括规定要保留的实物或按照本规范其他章节应予移除的部分。

该项工作还应包括所有规定保留或监理工程师指定要保留的植物和保留物使其不受伤害或损毁。

(2)公路用地及借土场范围以内的所有垃圾和非适用材料都应清理与移运到适宜的地方。

所有从清理与掘除中产生的材料,都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处理,所清除的垃圾以及易腐易枯的材料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批示予以妥善处理。

(3)处理后的现场应始终由承包人保持,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4)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表土和草皮的清除应与土方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

(5)清除的表土堆放在大堤堤肩。

2.拆除

(1)拆除工作包括全部或局部拆除所有指定的旧路面,并予以满意的处理,承包人还必须完成其他章节所要求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道路范围之内或其邻近的拆除工作。

(2)正在用于通行车辆的道路,应在对其正常的交通做出满意的安排以后才能拆除,否则所产生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

3.场地排水

地面积水的排除,可通过原堤坡横向排水沟将水排出堤面。

3路面工程

3.1通则

3.1.01范围

本章工作内容包括:

严格按照图纸规定,在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堤顶路面上铺筑石灰稳定土基层及沥青透层,在基层上铺筑沥青碎石混合料以及路缘石;路肩填筑和加固以及与上述路面有关的材料设备、施工场地等一切作业。

3.1.02材料

1.粗集料(碎石)

碎石应由坚硬耐久的岩石轧制而成,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磨性;其颗粒形状应具有棱角近似的立方体,无软质石料和其他杂质。

碎石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粗集料(碎石)技术要求

序号

项目

混凝土路面

沥青路面

1

石料强度

小大于2

2

石料压碎值(%)

(见下注)

不大于30

3

细长扁平颗粒含量(%)

不大于15

不大于20

4

软弱颗粒含量(%)

不大于5

5

硫化物及酸盐含量(%)

不大于1

6

水洗法小于等于0.075颗粒含量(%)

不大于1

不大于1

7

洛杉矶磨耗损失(%)

不大于40

8

视密度(t/m3)

不小大于2.45

9

吸水率(%)

不大于3.0

10

对沥青的粘附性((%)

不小于3级

11

坚固性(%)

12

石料磨光值(PSV)

13

石料冲击值(%)

14

颗粒级配

2、砂

砂应为洁净、坚硬、符合规定级配、细度模数在2.5以上的中(粗)砂;

砂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下表

表301-2细集料技术要求

项目

水泥混凝土路面

沥青路面

泥土杂物含量(冲洗法)(%)

不大于3

不大于5

硫化物和酸盐含量(折算为

SO3)(%)

不大于1

有机物含量(比色法)

颜色不应深于标准的颜色

其他杂物

不得混有石灰、煤渣、草根等杂物

视密度(t/m3)

不小于2.45

坚固性(%)

砂当量(%)

不小于40

3、石屑

石屑以岩石用机械轧制而成,最大粒径应小于8mm,石屑应坚硬、清洁、

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具有适当级配。

其质量要求应符合表301-2规定。

4、土

土应采用粘粒含量(小于0.002颗粒)含量大于10%和塑性指数为12以上的粘粒土以及含有15%以上粘性土的砂砾土,均可用于石灰稳定土的加固。

5、水泥

水泥应符合以下条款的要求,均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如采用其他水泥,承包人须自费取样试验,将结果送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1)所用水泥:

应符合GB175-85的规定,所有的水泥都必须从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厂家获得,没有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使用高炉矿渣水泥(矿渣水泥)。

(2)当水泥进场时,应附制造厂家证明书,以表明这批水泥的品种和标号经过试验与分折并符合标准。

(3)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生产日期超过3个月时,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取样试验,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结果使用。

(4)承包人应承担试验室试验的全部费用。

当试验的水泥不符合规范要求时,该样品所属的全部进场水泥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处理。

所有废弃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沥青

(1)沥青材料应采用重交通道路沥青及中、轻交通道路沥青。

要求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