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2.docx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2.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2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各有关中心站所之间的联合执法机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加强沟通和配合,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并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中心站所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二、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上述各中心站所应加强联系和会商,形成合力,组织开展重点或专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纠正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各中心站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中心站所进行处理。
四、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中心站所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五、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中心站所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六、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和参与部门等事项。
七、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
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中心站所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
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3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安委办,并组织实施。
(三)紧急启动机制。
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中心站所共同组织实施,事后予以总结。
八、各相关执法中心站所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中心站所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九、参加联合执法的中心站所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安委办。
十一、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联合执法经费及时到位。
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及时掌握全乡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任务
1、传达、贯彻各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分析全乡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相应的工作对策和措施;
2、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有关信息;
3、研究、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4、研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查有关问题;
5、加强乡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互相介绍经验,取长补短。
二、联席会议参加人员
联席会议由乡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
同时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市有关部门参加。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1、联席会议由乡长乡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乡长委托乡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主持;
2、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持人提出,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
3,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相关问题,及时向乡安委会提出会议议题。
4,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5,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6、联席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的记录、纪要由乡安委办负责,会议形成的决定和部署的工作事项,由各村、有关中心站所分头抓落实,乡安委办抓好协调与跟踪。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进各村有关中心站所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对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村有关中心站所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
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内容
各村、有关中心、站、所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一)管辖范围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遂事件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群伤事故(6人以上10人以下受轻伤)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所在地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政府和安监部门或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所在地和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接到有关通知后一小时内未到达现场积极组织协调事故抢险、调查和救援及未及时进行善后处理的;
(五)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出同期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六)主要领导未请假或非因正常工作需要而未按要求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决议贯彻执行不力,安全生产工作没有亲自、及时安排部署和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安监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安监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安全生产投入和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监管装备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彻底,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治,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上报,未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或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依法查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不配合的;
(九)对群众举报、投诉或领导批办件或上级督办的事故隐患,当年度累计两次没有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并反馈的;
(十)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整治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的;
(十一)其他需要提起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情形。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工作,按照国家、省、市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组织实施
乡政府成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领导小组,组长由乡纪检书记担任,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小组召开问责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政协、工会等单位列席,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效能告诫;
(七)建议责令停职检查;
(八)行政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被问责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强化乡政府和各村委以及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各村、各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考核范围:
各村委、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及各企业。
具体包括乡政府负有安全监管的副职,各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及安全监管小组人员。
四、被考核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
(一)被考核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综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经乡安委会研究被认定为未发生事故但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相关问题。
(二)被考核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先进、优秀的评比奖励资格。
1.被考核单位当年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2.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在70分以下的。
五、考核奖惩办法:
(一)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且目标考核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依据考核结果评选出前三名,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启动行政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六、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七、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进行考核。